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指示,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和涉外、跨省市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五)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承担口岸签证、签注工作。

(六)负责全省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公安业务工作和相关建设,指挥和调动本省区域的公安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地方治安管理等公安任务。

(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省辖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省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犯罪侦查。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二)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当地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禁毒、缉毒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公安机关信息通信勤务保障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指导;负责全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

(十五)指导、管理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和基本建设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领导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协管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指导县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全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奖励、评优创模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全省公安教育训练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公安民警学历教育、在职训练、警察体育工作,指导全省公安警察院校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外宣传工作。

(十八)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领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组织、指导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省公安内部审计工作。

(十九)指导铁路、森林等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二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指示,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和涉外、跨省市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五)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承担口岸签证、签注工作。 (六)负责全省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公安业务工作和相关建设,指挥和调动本省区域的公安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地方治安管理等公安任务。

(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省辖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省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犯罪侦查。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二)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当地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禁毒、缉毒工作。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浙江公布新一届省政府领导分工

浙江公布新一届省政府领导分工 2013年02月18日 06:17 来源:钱江晚报 分享到:更多 1人参与00条评论0原标题:新一届省政府领导分工 昨天,浙江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具体如下。 浙江公布新一届省政府领导分工 省长李强 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咨询委、省编委办。 常务副省长龚正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人民武装、海防、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副省长毛光烈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物价、能源保障调度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安监局、省物价局、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省机械成套局。 联系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浙江电监办、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手工业联社。 省政府顾问王建满 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民防局)。 联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浙江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副省长黄旭明 负责国土资源、农村、农业、林业、水利、粮食、海洋与渔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农科院、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联系省农办、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副省长郑继伟 负责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 联系省社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红十字会。 副省长朱从玖 负责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等方面工作。

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最新版】

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公安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浙江省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警务保障室是全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经费的预算和执行以及各项资金、资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各单位内勤人员为兼职财务管理员,业务上由警务保障室负责指导。警务保障室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各单位内勤进行一次财务培训。 第四条全局所有收支均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派出所、队实行备用金制度。全局各科所队处室中心统一到局财务报销,设立分户帐。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收费及罚没款征收及上缴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制”管理,全局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全部、按时、足额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执收科所队处室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并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收缴分离,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各办案单位在办案中收取的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有关票据交警务保障室财务入账;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接受外单位捐助款、物,应事先书面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警务保障室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物品列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6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浙公发〔2011〕78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见附件1,总分为100分,审批基本分为60分,在审批数量内从高分到低分、同等分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兼顾平衡。 第三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核审批的方式,每年审批一至二次。每次审批前,省公安厅发布受理申请的公告。 第四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及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自集中受理截止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

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大专以上学历证明,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含公司章程)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另行规定。 第六条申请资料的有关解释和说明。 (一)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浙江省关于做好2020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做好2020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考试工 作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做好2016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6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高校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浙江省2016年公安警察院校招生考试工作,现将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一)浙江警察学院计划招生全日制公安类提前批本科1000人。 其中,第一批招生510人,第二批招生490人,女生总比例不超过15%(招生生源计划详见附件1)。 第一批招生的涉外警务专业、治安学专业(公安舆情管理方向)和第二批招生的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反恐怖方向),在全省统一划线 招生,其他专业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市,各市不再将计划下达到县(市、区)。 (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部属院校)的招生计划另行下达。 二、组织领导 公安警察院校招生工作统一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领导下进行。 三、考生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三)符合浙江省公安警察院校招生政审条件。 (四)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已 经在浙江省常住户口所在地参加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五)身体健康,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女生身高 1.60米以上(含1.60米);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 45公斤,体型匀称,对过于肥胖即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25%的考生,要严格控制;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均在4.8以 上(含4.8)。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 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各种疤麻、胎记和痣等), 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癜痕、疤痕、胎记、色素 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明显下蹲困难;嗅觉不迟钝、无 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 平跖足(平脚板),无文身、少白头、驼背、斜颈;无各种残疾;直系 亲属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乙肝项目检测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 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要求执行。 (六)必须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七)报考浙江警察学院的考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均为P等(含)以上。 四、招生考试办法 浙江警察学院所有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实行高考文化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能测试成绩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生体能测试成绩计入综合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往届生P等)计3分,D、E等不计分;学业水 平考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第一批专业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总分×75%+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8.1×10%+ 体能测试成绩×810/300×15%。第二批专业(除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

浙江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关于印发《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 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于2004年6月14日召开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望贯彻执行。 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5月9日至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2002]34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现将专家论证会纪要如下: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增加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用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 的住宅。

2020年浙江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0年浙江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机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通知》,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发布机制,除依法不公开的事项外,主动公开目录所列决策事项;健全重点工作定期发布机制,释放权威信号。 二、动态调整、及时公开权责清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开展权责清单梳理,对权力事项库实行动态调整,并实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摸清文件底数,提出保留、废止、修改意见。严格遵照执行《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丰富意见征集渠道和征集形式,提高社会知晓率和群众参与度。 三、深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方式,指导厅属职能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执法公开,及时公布严重违法行为、大案要案查处结果。 四、高质量实施政务服务信息公开。 依托政务服务网,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推广“一件事”公开办事模式,提高办事过程透明度,探索通过“浙里办”定向精准推送办事服务和证照到期、办件进度提醒信息,深入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实施意见,对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行调整优化,督促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做好主动公开工作。重点推进户籍管理等试点领域标准的细化落实,推动各地公安机关实现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六、着力提升政策解读的可读性和传播力。 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职责,带头开展政策解读,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政策解读必须与政策文件同步关联发布,更多采用政策简明问答和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拓宽政策解读发布渠道。试行政策施行后解读,对政策公布后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七、及时精准回应社会关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规范我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目录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 第三章出生登记 第四章死亡登记 第五章迁移登记 第六章变更更正登记 第七章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第八章户口证件签发 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 第十章办理程序与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承担。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办具体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户口协勤人员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口信息录入、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 第八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第九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家庭户户主负责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8]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4.09 【实施日期】2008.04.0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通字〔2008〕60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事厅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国务院行政体系和浙江省行政体系

外交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它各国政府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外教事务。(接洽两国政府首脑的重要活动;建立外交关系;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对国际冲突进行斡旋、调解;保护本国侨民) 国防部:负责掌管全国的国防事务和国防建设事业。 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理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经济作出宏观调控,组织解决经济运行;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做好一些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对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统筹管理教育部门教育经费;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和对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进行评估) 科技部:提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工业信息化部: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 公安部: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监察部: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民政部: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救助与福利、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民政工作事关民生、民权、民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司法部:颁布司法组织规则、编制预算、管理司法资源;司法官的选任、考核,以及培训一审及上诉法院的法官。 财政部: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国土资源部: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定,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

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规定

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规定 2003-8-22 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3-8-22 执行日期:2003-8-22 第一条为了规范留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行政强制性审查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留置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严禁超范围、超期限留置,严禁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被留置人员。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施留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留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留置: (一)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或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的;

(三)已经传唤、拘传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场所讯问的; (四)明确已经立为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 (五)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的当事人。 第七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也不得适用留置: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三)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四)因受伤需要及时救治的。 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原则上不采取留置措施,确需采取时,必须报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在12小时内报省厅备案。 第八条留置应当填写《留置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以上领导批准,同时报所属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备案;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办案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确有必要留置的人员,应当填写《留置审批表》,报县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24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留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转其他处理之时止,包括呈报、审批留置和呈报、审批延长留置的时间。 对被留置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留置的时间不予折抵;依法予以劳动教养的,留置一日折抵一日。留置时间不满24小时的,按一日折抵;超过24小时不满48小时的,按二日折抵。 第十条被留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而有延长留置必要的,应当填写《延长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48小时。离城较远的公安派出所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及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对于不批准延长留置的,应立即释放被留置人。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6]5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7.22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5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新颁布、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的规定了一些新的行政处罚事项,有的对原来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需要明确新的处罚裁量基准。同时,随着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形势的变化,原有的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一些未明确的处罚裁量基准需要明确。为此,根据省政府《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和公安部要求,省厅对公安机关适用的48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设定、补充、修改和编纂。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行使的重要执法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执法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要狠抓落实。各地要及时组织广大民警尤其是承担具体执法办案任务的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类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和处罚幅度,并结合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切实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为方便基层民警学习、查询和使用,省厅后续将以口袋书、移动媒介等形式对其进行印制和发布。 三、要修改完善。省厅裁量基准下发后,各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补充或者细化;对地方性立法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事项,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裁量基准。各地制定的裁量基准要及时报省厅备案。 四、要强化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法制审核、行政复议、执法考评检查等途径,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违法违纪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自《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之日起,省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浙公通字〔2009〕154号)、《浙江省公安机关常见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浙公通字〔2011〕48号)、《关于印发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0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娱乐场所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和<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旅馆业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的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和立案监督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和立案监督几个具体 问题的规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刑事立案和立案监督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现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刑事立案 (一)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应制作《受案登记表》或《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给报案人《受案回执》。 (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统一采用以事立案的标准,对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立案决定书》。 (三)为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机关对不够犯罪数额起点标准、无侦查必要,且违法犯罪嫌疑人又未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或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的,一般不再立为刑事案件: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人民币4000元的;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人民币1500元的; 3.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无流窜作案嫌疑的人员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000元,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 (四)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于已经传唤、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统一填入《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撤销案件决定书》。 对于一起案件存在部分涉案人员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部分涉案人员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对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人员,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撤销犯罪嫌疑人案件报告书》,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逐人签发《撤销案件决定书》。 (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卷宗应附《受案登记表》和《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 (七)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的归口部门是法制部门。 (八)人民检察院主要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包括遗漏犯罪嫌疑人或遗漏不同种犯罪行为)进行立案监督,必要时也可以就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错误立案情况进行监督。 (九)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当日转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如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主动立案的,应当及时函复检察机关,并附相关材料。 (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向发出通知的检察机关复函说明立案情况、送达《立案决定书》。 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以事立案,但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应将犯罪嫌疑人填入《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并将《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与原《立案决定书》一并送达人民检察院。

浙江公安厅关于印发《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 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全体民警,并认真执行。禁止民警经商办企业和民警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是促进民警廉洁从警、防范民警执法违法违纪、推进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真抓实抓。同时,要关心民警家属子女下岗再就业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想方设法帮助民警家属子女就业,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消除民警后顾之忧。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浙江省禁止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利用民警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警廉洁从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及其亲属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民警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与民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科所队副职以上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美容美发、带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以及内设上述场所的宾馆; (四)公安局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和治安(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开办寄售、典当行; (五)公安局班子成员和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开办车辆修理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六)公安局班子成员和出入境、交通管理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当地从事出入境、车辆牌证和驾驶人证照有偿中介服务; (七)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区域内开办消防工程施工、检测企业,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 (八)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其他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民警(包括公安警卫、消防部队营级以上干部)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在当地或管辖区域内从事与公安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须登记备案。 第五条对民警及其亲属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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