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催收疑难法律问题研究--诉讼时效篇共23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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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姚少玲(此论文获2009山东律师论坛经济类三等奖)内容摘要:自从国务院确立将银行大量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处置以来,法院很大一部分商事案件都是资产管理公司追偿债权的案件。

而这部分案件涉及较多的是诉讼时效问题。

而诉讼时效决定了债权最终能否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本文就诉讼时效问题在不良资产案件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有良好的运用,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题词: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主张权利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相继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进一步规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的大量的不良资产。

通过对这些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进一步运用市场化运作手段来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存在的问题,对于盘活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实现国有企业的扭亏解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后,除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不良资产之外,更多的是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债权的回收。

笔者代理了多起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

应该说,相对于一般诉讼案件来讲,不良资产案件本身并不是很复杂,合同比较完善,证据相对齐全。

存在较多问题、争议较大的是诉讼时效问题。

在借款事实非常清楚、相关证据很充分的情况下,却因为债权人提供不出主张权利的证据,导致诉讼时效已过,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很多。

这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助长了债务人的逃债心理,因此需要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以期在实践中能够避免失误,减少损失。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浅谈如何打好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卫战”

浅谈如何打好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卫战”

浅谈如何打好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卫战”诉讼时效是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基础,也是银行能否盘活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的主要依据。

近年以来,如何做好不良贷款诉讼时效延续工作始终困扰着我行各级管理人员,本文拟从如何打好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卫战”的角度,总结出不良贷款催收中非诉方式的具体催收技巧,以期解决大家在不良贷款经营管理中的一些困惑。

诉讼时效内的有效催收,将产生诉讼时效的法律中断,它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内的有效催收,有利于我行在不良贷款清收中把握主动,有助于我行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和影响,并为我行以后继续追偿取得法律保障。

反之,如果诉讼时效内是无效催收,我行作为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债权的权利),债务将成为自然之债(不能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

实际工作中,法定的非诉催收方式该如何具体操作呢?下面我与大家分享一下自己在这些方面的一些浅见。

一、常用的非诉方式催收技巧方法一:直接送达不良贷款催收通知书适用范围:上门催收方便且对方当事人配合签收的情形具体方法:催收通知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的制式文本,因为催收内容完整、明确。

并由我行两名工作人员上门送达,当面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回执上签章、签写日期。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注意事项:一是对方当事人如果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除了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避免因仅加盖单位公章,若公章造假,将直接导致为无效催收。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1-03-09 16:26:55)一、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

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

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不规范催收借款,导致诉讼时效灭失

不规范催收借款,导致诉讼时效灭失

不规范催收借款,导致诉讼时效灭失一、基本案情1997年6月26日,某银行与甲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期限6个月,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没有按约履行,2002年乙公司并入甲公司。

2002年8月,银行对甲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甲公司对某银行提供的1998年3月16日、1998年5月28和2000年5月15日的催收通知书回执予以认可,但对2002年4月24的催收通知书回执不认可,称该回执是将另一份加盖公章的空白催还通知书及回执进行了填写,并把落款时间填写为2002年4月24日。

后经过司法鉴定确认了这一事实。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才能保持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何补救?三、法律分析银行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贷款到期后,必须在2年内以法律规定的事由中断诉讼时效,否则法院不再保护。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1、提起诉讼;2、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浅析催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浅析催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方收到 ,当然不 排除技 术原 因导 致 对方未 收到 的可能 。根据到达 的应 当 收 到 的标 准 ,可 以 认 定 A银 行 发送 的短信 已经 到达张某 ,催收短
权 人 利 益 是 民事 法 律 的 基 本价 值
取 向 ,诉讼 时效 的适用应 以保护 债
权 人利 益为前提 ,而不 是成 为债务 人逃 废 债 务 的 “ 器 ” 因此 ,在 利 。 债务 人主张 诉讼时效 抗辩 时 ,如果
综 上 所 述 ,采 用 电话 催 收 方 式时 ,如果 电话未被 接听 ,拨 打 电
特 别是在 信用卡 业务 中 ,一般 是批 量 信 函交 邮局递 送 ,可 以与 邮局协 商 印制专 门的 催收信 函接收 单 。C C C
依 据 上述 原 理 及法 律规 定 ,
从 技 术 层 面 上 来 看 ,短 信 发 出 后 ,
行。
第 二 ,分 行 在 保 全 诉 讼 时 效 过 程 中, 以通过 采取 电话 、 可 短信 、
信 函、上 门 、公证 、公告等 多种形
式 组合 的催收 方式 ,确保诉讼 时效
保全 的效 力。
定 将应 当到达 作为 到达标准 的补 充等规 定 ,充 分体现 了上述价 值取 向 ,极 大 弱 化 了债 权 人 的 举 证 责 任 ,降低 了债权人 的证 明标 准 。从 司法 判例 的结果 看 ,对上 述价值 取 向和 法 律 规 定也 做 出 了 充 分 的 呼
法律 事 务
栏目编辑 : 少晨 z o s a c e @fct m. 周 h uhoh n c . c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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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诉 讼时效 制度 的基本 意义 。设 立 诉 讼时效 制度 的 目的 ,在于督 促债 权人及 时行使 权利 ,体现 民事交 易 安全 、快捷 的要求 。但是 ,保护 债

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1. 引言1.1 研究背景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是银行业务中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维护银行业务秩序、保护银行资产和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问题的日益凸显,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日益受到关注。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一个长期存在且不可忽视的难题。

不良贷款的存在会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下降,进而影响银行的经营状况和声誉。

为了有效应对不良贷款问题,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及时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规避金融风险,保护银行和债权人的利益。

对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银行才能更好地管理不良贷款,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的相关问题,为银行业务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的研究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管理与控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障银行资产质量和经营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研究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条款对银行的约束和保障,为银行建立合规的排查制度提供依据。

2. 探讨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排查流程、责任分工和监管机制,提高排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研究如何在排查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应对不良贷款风险,有效降低不良贷款诉讼时效对银行业务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旨在建立完善的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提升银行不良贷款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3 意义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排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银行和借款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银行的贷款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减少因不良贷款产生的经济损失,保护银行的利益。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一、诉讼中的法律问题(一)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在银行的债权维护及贷后管理中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债权如何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法律对原告起诉的的债权不再保护了,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不再支持,原告就要丧失胜诉权。

因此,维护好有效的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在银行不良资产维权、清收过程中具有很大的作用。

特别是那些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债务人的不良贷款,如何合法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债权的合法有效性,是我们经常碰到的问题。

下面,从中断诉讼时效的错误做法以及如何正确中断诉讼时效,谈谈个人的看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1、几种中断诉讼时效的错误做法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主要起因于对债权维护不力,贷后管理不到位。

要严格按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催收,防止小失误带来大损失,小偷懒造成大麻烦。

目前,以下一些催收手段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1)为省事,一次签多份催收单,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如: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了2份催收单,一份为2000年1月1日,一份为2001年11月1日,银行于2002年9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答辩称2001年11月1日银行实际没来催收,2001年11月1日催收单是2000年1月1日银行人员要债务人签的,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一签多份,未实质催收,属于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银行败诉。

(2)债务人下落不明,银行自存扣款催收,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如:2000年3月,张某对某银行的20万元债务到期未偿还。

截至2002年2月,张某一直下落不明,无法催收。

2002年2月底,银行工作人员给张某还款账户存款10元,并通过系统扣收。

依法诉讼清收不良资产的若干问题探讨

依法诉讼清收不良资产的若干问题探讨
法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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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良资产的若干问题探讨
【 】 本文以案例形式列举债权抵押、诉讼时效和执行 时效的瑕疵补救 以及无执行 力的补救 ,并概括性 归纳 了 摘要
诉 讼 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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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国 斌 洪

江 仁 华
对上述 问题 ,可先看有关法律依据 。一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担保 法 》 ( 以下 简称 《 担保 法 》 )第三 十三
定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 四十条规定 的 “ 当事人 一方 提出要
求 ”,产生诉讼 时效 中断 的效力 : ( )当事人 一方直 一
权人未受清偿 的 ,可 以通过拍卖 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
以农机 站的 国有 划拨土地 30 0 4 0 平方米作 抵押 。农 机站
( )诉 讼 时效 丧 失 补救 案 件 。 二
诉讼时效丧失 ,可采取 以下办法补救 :一是上 门催
收并促成债务人签收 《 催收通知书 》。二是通过 邮寄 的 方式送达 《 催收通知 》。对那些 以各种理 由拒签 《 收 催 通 知书 》的债务人 ,通过特快专递 的方式进行送达 ,以
将土地证交银行保管 ,同时双方签有借款 1年 ,某银 00
行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抵押权时 ,农机站抗辩 :国
有划拨土地使 用权未经有权部 门登记认可 ,抵押无 效。 对此 ,某银行依 以下法律法规 与之抗辩 :一是 《 担 保法 》第三十 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依法有 权处分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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