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

论述题:

1、论述《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第一,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住房消费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居民消费的热点,住宅与房地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民经济增长的持续推动力。

因此物业管理不但有利于刺激居民购房积极性,其本身也对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将会越来越多。

第二,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随着第一步和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人民生活实现了解决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大历史性跨越,居民消费由追求基本生活资料的满足向注重生活质量转变。

第三,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加之我国正处于经济调整时期,就业结构处于调整期中,大量的下岗失业问题,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和复杂,必须增加就业机会,物业管理就业容量大,对扩大就业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维护社会安定是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形,社区建设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物业管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区环境和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论述《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则?

《条例》在坚持民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的前提下,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

在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条例》吸收了发达国家成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业主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

二是,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条例》既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业主大会的职责及其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个别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对建设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物业管理相关

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详尽规定。在处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方面,《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

三是,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

《条例》注重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业主自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予以保留。《条例》注重肯定实践成果,将在实践中积累的良好经验,如主管部门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接管验收等,确立为法律规范。对于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开发企业不交纳未售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任意扩大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公用事业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转嫁责任等,《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贯穿发展的指导思想,设立的业主大会、强制性维修养护等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符合未来立法趋势。

四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国各地区的物业管理发展很不平衡,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在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市场环境、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条例》在坚持法律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问题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有的规定的具体执行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突

出建章立制的重要作用,确立了哪七项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并就其中一项制度

进行详细论述。

一是,业主大会制度。

各地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大多采用业主委员会制度,即由业主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从实践效果来看,业主委员会制度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起到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该制度集决策和执行于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体现全体业主的意愿,有违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实践中,有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侵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有的住宅小区发生业主委员会作出换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同意利用公共设施经营的决定,但遭到大多数业主反对,导致矛盾产生。鉴于以上认识,《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方式、职责、会议形式、表决原则以及议事规则的主要事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条件、职责、备案等。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重大的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只能由业主大会作出。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加强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二是,业主公约制度。

物业管理往往涉及到多个业主,业主之间既有个体利益,也有共同利益。在

单个业主的个体利益与业主之间的共同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利益应当服从整体

利益,单个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有关规

定。鉴于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不宜采取行政手

段进行管理,《条例》对各地实施物业管理中已具有一定实践基础的业主公约制

度进行了确认,规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

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公共利

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有权起草、讨论和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时临时公约终止。业主公约是多个业主之间形成的共同意志,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实行业主公约制度,有利于提高业主的自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

三是,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为了扭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管、因建管不分而引发物业管理纠纷增多的被动局面,保障业主自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也为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机会,《条例》突出了推行招投标对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物业承接验收制度。

物业承接验收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工作。目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等热点问题,多数是在开发建设阶段遗留下来的。由于建管不分,依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无法进行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还有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一味偏重市场份额的扩大,在物业承接验收时敷衍了事。对业主的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相互推诿。为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减少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并促使开发建设单位提高建设质量,加强物业建设与管理的衔接,《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五是,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物业管理服务实质上是对业主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要依照全体业主的授权,约束个别业主的不当行为,如制止违章搭建及违章装修、制止

扰乱公共秩序及危害环境卫生等,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还有与业主长时间保持密切联系的特点,企业的素质及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工作质量。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技术、新产品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被广泛采用,物业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也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先进的工具及设备,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对价值量巨大的物业资产实施良好的管理与维护。基于以上认识,并为了有利于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条例》规定: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在现阶段对物业管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加强行政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有效解决群众投诉、改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

六是,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物业管理活动的特殊性、经营管理的专业性以及涉及学科多、管理复杂等特点,决定了应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如物业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等,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其业务能力和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物业的承接验收、维修养护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物业的保值增值,关系到业主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只有在掌握和了解法律、经济、工程、环保、消防以及公共关系、心理等多方面学科和知识,并经过相关专业岗位实践锻炼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不少发达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等都通过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的认证以及继续教育制度,来实现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管理。现阶段,我国已建立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提供的教育支撑和人才储备以及日臻完善的法规体系等,为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条例》规定: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我部将配合人事部抓紧将这一制度纳入国家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系列。

七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个人拥有住房产权的比例越来越高,旧住房体制下由国家或单位单一承担住房维修的状况相应发生了根本性改

变。为了解决在住房产权结构多元化情形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时,如何在多个业主之间及时筹集所需费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规定:

“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依据《通知》精神,我部与财政部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纳、存储、使用、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4 年多的实践证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对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保障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是十分必要的。针对目前存在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范围不明确以及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条例》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4、《条例》的基本思路之一是:

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协调好单个业主利益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关系。试问:

你是如何理解这一基本思路的?

答案一:

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行使财产权的行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只是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方式之一,业主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其他方式,比如自我管理,或者将保洁、绿化等各项事务直接委托专业企业。《条例》本着尊重业主财产权利的原则,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时各方的行为。当然,随着社会对物业管理认同感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物业。

《条例》充分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凡是依附于财产所产生的法律关

系,均遵循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强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保证业主充分行使财产权。对于业主的共同利益,也由业主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自行平衡。《条例》

对业主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还体现在对侵害业主财产权的救济上。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业主权益的立法精神。行政机关在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中,必须牢牢把握这一精神。

答案二:

业主的财产权利是物业管理的基础,物业管理的落脚点就是要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不仅要保护单个业主的权利,而且要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条例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明确列举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及其内容。

二是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共同利益,决定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共日常事务,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三是规范了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己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如自主地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四是通过规范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来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条例还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归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物业管理企业在代收有关公用事业费用时,不得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等

5、业主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

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提要: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自建筑施工资料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哪些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自建筑施工资料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

论述题: 1、论述《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第一,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住房消费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居民消费的热点,住宅与房地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民经济增长的持续推动力。 因此物业管理不但有利于刺激居民购房积极性,其本身也对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将会越来越多。 第二,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随着第一步和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人民生活实现了解决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大历史性跨越,居民消费由追求基本生活资料的满足向注重生活质量转变。 第三,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加之我国正处于经济调整时期,就业结构处于调整期中,大量的下岗失业问题,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和复杂,必须增加就业机会,物业管理就业容量大,对扩大就业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维护社会安定是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形,社区建设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物业管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区环境和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论述《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则? 《条例》在坚持民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的前提下,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

在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条例》吸收了发达国家成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业主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 二是,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条例》既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业主大会的职责及其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个别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对建设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物业管理相关 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详尽规定。在处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方面,《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 三是,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 《条例》注重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业主自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予以保留。《条例》注重肯定实践成果,将在实践中积累的良好经验,如主管部门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接管验收等,确立为法律规范。对于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开发企业不交纳未售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任意扩大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公用事业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转嫁责任等,《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贯穿发展的指导思想,设立的业主大会、强制性维修养护等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符合未来立法趋势。 四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国各地区的物业管理发展很不平衡,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在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市场环境、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条例》在坚持法律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问题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有的规定的具体执行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突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法律解析讲课教案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法律解析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权利义务法律解析 目前住宅小区作为城市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如何进行小区建设、如何融洽邻里关系等问题不断的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愈演愈烈。其原因是业主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而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还不如人意。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规范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对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此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注释: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3、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注释:根据本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但是,建

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即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注释:本条是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规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部分,也包括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物业服务权利与义务

物业服务权利与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市场逐步确立和完善,居民自己购买房屋已成为普遍现象。与之相适应,传统的行政福利型房屋和单位自行管理已逐渐为现今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所取代。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为人们所接受。在物业管理中,调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重要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容,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解决物业纠纷,保障业主利益的关键。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它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围和准则,是业主的权利保障书,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容及注意事项,对每位业主都很重要。 1、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福利分房,由政府房

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这些公有房屋,也有各单位自己投资建设,由单位安排专人管理房屋的情况,都带有极为厚重的行政管理色彩。用户与房屋管理者之间一般是所属关系,处于被管理和被领导的地位。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享有了自主选择管理人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利,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根据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要支付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从这一方面来说,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享有相当的权利和义务。两者之间成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2、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它不同于委托合同,是合同法十五种有名合同之外的无名合同,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它以提供物业服务为主要容,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关系人们生活居住的重要合同。在2002年稿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增加了物业管理合同,其第1318条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将它定性为委托合同。但是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一.业主的概念 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二.业主的权利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Ps:专有权的限制:如要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经本栋楼房的所有业主同意,。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PS:换成人话,公共车位也好、电梯广告也好、房屋屋顶和外墙广告,因为是所有业主共有,如果对外收费,其收益归业主共有。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PS:专项维修资金是出问题的重灾区,建议业主重点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业主的义务 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承担的义务 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 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 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 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 不非法占有的义务 不非法加害的义务 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Ps:对于共有部分负担的债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例如:不能以不坐电梯或是常年外出为由,就不交电梯维护费。 共同管理的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10项权利: 一、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划的建议。 四、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有选举权。 六、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是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是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6项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澄清八个问题 1.业主与物管不是“主仆”关系 业主与物管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他们是经济民事关系;在合同法中,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他们是等价交换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

2.业主与物管不是“冤家对头” 业主不是花钱买“冤家”、买“对头”,如果业主与物管之间没有一种平和的心态,没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结果只能是此也难娶,彼也难嫁。因此,双方既以合同为依据,就应以诚相待,以信相诺,以友相伴,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管好居住区。 3.业主与物管没有保镖关系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管企业的职责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居住区域内的共有财产进行保养、维修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交通车辆的停放管理等。因为物业公司是企业,不具有任何执法职能,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排除物管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当然另有特殊约定除外。 4.物管公司无权“包打天下” 物管公司是企业,不是职能部门,更不是政府。企业的任务一是生产产品,二是服务客户,三是创造效益。就物管企业而言,它的产品就是劳务,它的客户就是业主,它的服务项目、范围、标准等都由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来明确.在实施合同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必须按照“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的原则去履行合同。 5.没有“免费的午餐” 尽管物业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普遍的消费现象,但是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管理福利政策,对物业管理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予接受,甚至抵触,拒交管理服务费,这是错误的,违法的。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的服务权利的同时,必须行使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6.管理服务费不是越低越好 中国有一句古传的真言,叫做“便宜无好货,好货不便宜”,应用到物业管理,可以说“收费低管不好,收费高受不了,不低不高为正好。”物管公司是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需要投入成本,而且是“量入为出"。很多收费低廉的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发生的矛盾,大多因为费用入不敷出,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业主不满,物业公司难做;相反,优价优质服务的区域,矛盾一般也很少. 7.物管服务费是投资 物业管理是消费,更是投资。实施物业管理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业主提供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二是可使业主的物业得到保值增值。从经济学分析,前者属消费行为,后者属投资行为.这两种行为就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而言,都存在;而对业主来说,消费的同时也在投资,并且最终转化为一种投资行为.此种观念的转变,将直接影响业主对物管的接受程度和具体行为. 8.物管不是水电供应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综合服务的对象,而各部门都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为业主、为社区提供服务。水电是由水电的供应商提供,按规定供应商应该入户抄表,计量收费.除非受水电部门的正式委托否则物管公司勿需为水电部门收费,同样也不需为水电的自然损耗承担责任。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得权利与义务 一.业主得概念 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得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得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得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二。业主得权利 1、专有部分得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得住宅、经营性房屋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得权利. Ps:专有权得限制:如要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经本栋楼房得所有业主同意,. 2、共有权 业主得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得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得公共场所、场地、设施得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得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得车位、车库得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与妨害得排除请求权。 PS:换成人话,公共车位也好、电梯广告也好、房屋屋顶与外墙广告,因为就是所有业主共有,如果对外收费,其收益归业主共有。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就是维护共有部位与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得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得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得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与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得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得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得管理与使用; PS:专项维修资金就是出问题得重灾区,建议业主重点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权利. 决定事项: (一)制定与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与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与共同管理权利得其她重大事项。 三。业主得义务 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承担得义务 不得损害她人专有部位。 不得损害共有部位得义务。 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得义务。 对共有部位与共有物承担得义务 不非法占有得义务 不非法加害得义务 分摊管理费用得义务 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Ps:对于共有部分负担得债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例如:不能以不坐电梯或就是常年外出为由,就不交电梯维护费. 共同管理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得使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得维护等方面得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得决定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物业服务相关知识问答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①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⑤有权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义务: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所谓业主,即物业的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必须有业主参与,这是国内外物来管理的成功经验。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市场的供方,物业管理市场的需求方则是业主。搞好物业管理,要求供需双方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即实行团体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方法,这样,物业管理才能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一、?业主的主要权利 业主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主面是业主享有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一)业主享有的基本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权利,概括地讲就是业主管理权。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 (1)?参加业主大会; (2)?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4)?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是物业内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一规定,一个物业辖区内入住率或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房地产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与业主协商及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方能通过。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户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业主会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4)?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决定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6)?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一般为11-17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 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着一个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 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 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代表着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其权利基础是对物业的所有权。因此,业主委员会最基本的权利是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这种权利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予以保证。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决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物业管理服务费,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 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上一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和反映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审核物业管理企业所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筹备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业主以及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接受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执行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2014-08-01物业管理资讯 在物管服务关系中,业主既享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权利,还可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既负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义务,还负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典型案例 某物业公司由于在公共电梯间张贴广告却不公示收益,被业主起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业主胜诉,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在其所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内公示广告费的收益帐目。原告业主高女士称,某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管服务期间,不遵守合同约定,擅自在公共电梯间张贴广告,故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电梯间广告费的帐目。某物业公司承认曾利用电梯和有关单位合作制作广告一事,但表示广告费收益用于小区建设和服务。同时,物业公司提出高女士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现不同意原告诉求。宣武区法院认为,高女士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享有物业企业对小区实施物管服务过程中所发生资金收支情况的知情权。据此,判决某物业公司立即在其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内公示在公共电梯间内张贴广告费的收益帐目。 内容精要 一、业主的权利

依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版)(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1.服务享受权。业主享有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依合同约定全面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产生、范围及行使方式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2.建议权。业主建议权包括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管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及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两项权利。 3.投票权。业主投票权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业主对物管区域公共部分的利用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进行表决的权利。 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享有选举业委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的权利。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须通过行使选举权来指明自己的代言人,传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同时,业主通过享有被选举权而有可能参加到业委会,从而行使更为直接的管理权。 5.知情权。物管活动中的知情权主要指物业企业有义务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等情况明确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是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6.监督权。监督权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1)业主有监督业委会工作的权利;(2)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3)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享有监督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概括性规定,指业主除前述权利外还可依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因物管服务内容和范围随物业的迅速发展和业主生活水平及其消费需求的提高而不断拓展,业主权利及其内容也会随之而不断得以发展和丰富。 除上述业主基于法律、法规直接享有的权利外,业主还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一些其他的约定权利。

业主与物业企业的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房屋出租的全部租金收入。有权自由出售、转让、出租自己的房产,不受别人干涉,并受法律的保护;有权使用楼内公用地方及电梯等公用设施;对本住宅楼和本住宅小区的各项公约有投票权;有权根据契约条款,监督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工作。业主的义务是应按照契约规定,交纳应分担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税金。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3)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4)有权制止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6)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7)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收相关费用。(8)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9)经业主大会的允许,可实行多种经营。 物业管理的义务: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2)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

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得权利义务 业主得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得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与本物业内公用设施与公共场所(地)得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她人对物业自用部位得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她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得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属物业管理范围得市政公用设施得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得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得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得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得其她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得,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业主得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与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得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得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得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她人正常使用物业得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与粉刷楼梯得,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与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得,还应承担相应得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她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得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得有关规定与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得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得颜色、形状与规格)、设计用途、功能与布局等; (2)对房屋得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与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物业公司与业主得权利与义务 业主得权利与义务 业主即房屋得所有人。业主得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与使用权,并享有房屋出租得全部租金收入。有权自由出售、转让、出租自己得房产,不受别人干涉,并受法律得保护;有权使用楼内公用地方及电梯等公用设施;对本住宅楼与本住宅小区得各项公约有投票权;有权根据契约条款,监督管理公司及其人员得工作。业主得义务就是应按照契约规定,交纳应分担得管理费与其她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得税金;应签订集体签订得公约。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得10项权利: 一、就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得服务。 二、就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得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就是提出制定与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划得建议。 四、就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就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有选举权。 六、就是监督业主委员会得工作。 七、就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就是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 九、就是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得管理与使用。

十、就是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得6项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得使用、公共秩序与 环境卫生得维护等方面得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得决定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得权利与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得权利主要有: 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得行为。 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作为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得代表, 有责任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对于小区管理中出现得重大事件,或者个别 难以解决得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情况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权要求业主委 员会按照规章制度出面协调与解决,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与协助。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物业管理就是多方面得管理与服 务,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备各方面得管理能力,因此根据管理项目需要,一 部分专项业务必须委托其她专营公司完成。比如将清扫小区街道与清理垃圾、化

名词解释: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房地产经纪人考试.doc

物权法解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解释】本条是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规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部分,也包括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情况复杂,仅所有权就有不同的情形。有的是在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租住的公有住房,依照

房改价购买为自己所有;有的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商品房;有的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还有集资建房的。而农民因征地迁人高层或者多层建筑物居住的情况就更为复杂,因此,建筑区划内哪些部分为业主共有,还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

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承担的义务有,不得在共有部分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不得随意侵占通道等。又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

花园(小区)业主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正式版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花园(小区)业主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正式版

花园(小区)业主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花园(小区)业主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一)业主及其承让人之权利: 1.独自拥有、使用其名下的单元及收取全部租金。 2.各单元业主拥有其名下物业,并可依法及依本公约拥有其名下所有的物业权益,包括自由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经其他业主的同意。 3.有权根据本公约之条款规定共同合理使用该物业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4.根据本公约维护业主自身合法权

益。 5.有权按业委会章程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有权向业委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二)业主及其承让人之责任及义务: 1.除发展商外,各业主在转让其拥有的单元时须于有关的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关于该单元之业权变化的情况,同时向管理公司提供有关购买者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及地址,及由购买者签署的同意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并受其约束。在管理公司接到该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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