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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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总量为71.94亿元。
我国目前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事项的公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等。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意义(对中小企业):(1)能够实现表外融资,可以有效回避中小企业资信评级低、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的矛盾。
资产证券化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即以具体的用于证券化的资产为融资信用基础和进行破产隔离。
根据这两个特征,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的偿付,直接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保证已经与中小企业本身的资信水平无关,能够较好地回避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信评级低,或者根本没有获得资信评级而不能获得融资等问题,也能较好地克服因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而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矛盾。
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直接以资产池预期现金流为偿付保证,解决了中小企业缺乏有形资产担保抵押而得不到融资的问题。
(2)融资成本比较低,能够较大幅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破产隔离以及信用增级处理,使融资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不需要额外风险补偿成本,总体融资成本会明显降低。
(3)实现企业与投资者双赢,并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
对企业而言,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并由此推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实现了“破产隔离”,并且所发行证券通常获得了较高评级,使投资者可以获得高于普通储蓄的投资回报率,同时省去了分析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提高了投资的安全性。
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介绍及定价方法

ABS产品介绍篇(一)资产支持证券,即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是由金融资产支持的债券。
这些金融资产包括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房屋建造合约、住房财产贷款、抵押贷款等,其中抵押贷款支持的债券就是MBS,在前几期的红顶电子报中已经做了介绍。
全球第一支ABS产品产生于1985年,虽然只是一个年轻的产品,但发展及其迅速,1985年发行量为120亿美元,到1997年时已经发展到1851亿美元。
我国的ABS市场仍处在起步阶段,目前只发行了一支ABS,即由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证券(简称“开元”)。
从本期开始,红顶电子报将为读者介绍ABS以及开元的相关情况。
ABS的机制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简单的说,金融机构(如:银行、信用卡商、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者金融公司等)将一些贷款组成资产池,出售给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SPV再将资产池出售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贷款重新打包,以债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通常出售给投资者的债券会根据风险大小和优先权的不同而分成几档。
如下图所示。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发起人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好的现金,SPV存在于发起人和信托公司之间,隔绝了发起人倒闭的风险,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投资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
ABS的特征1.分期付款资产 VS 非分期付款资产ABS的资产池可以分为分期付款资产和非分期付款款资产。
分期付款资产是指借款人会周期性的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金和利息。
标准的住房抵押贷款就属于这一类,汽车贷款和某些房屋资产贷款也属于分期付款资产类。
还款计划外的额外偿付属于“提前清偿”(Prepayment)。
提前清偿可以是支付全部余额,也可以使支付部分余额。
借款人的提前清偿收到市场利率的影响,当市场利率偏低的时候,提前清偿更容易发生,因为借款人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在市场上融资。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目录一、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背景 (2)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国际实践 (2)2、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2)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概述 (2)1、概念 (2)2、主要特点及模式 (2)三、交易结构基本框架 (4)1、交易结构基本框架 (4)2、商业银行直接操作模式 (5)3、证券化管道公司模式 (6)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 (6)五、重要意义及推广工作 (7)六、具体案例— (7)一、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背景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国际实践资产证券化是指一个实体将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识别的现金流收益集合起来,并转移给投资者,从而达到融资目的的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借款人以自有资产或权力为支持在市场上发行证券来举债,这种方式使借款人不需要通过银行贷款而获得直接融资,因此也称为“一级证券化”;另一种则是将已存在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并重新分割的证券化模式,也称为“二级证券化”。
对商业银行来说,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转移和分散信贷风险以及提高资产流动性,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特殊融资手段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在欧美以及许多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应用。
资产证券化是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美国金融市场的严格监管和竞争激烈使资产证券化产品规避金融监管限制和分散风险的特殊功能日益引起各家金融机构的重视。
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第一个房地产证券化产品以后,通过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等各方面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在美国金融市场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信用卡借款、汽车贷款等各种金融资产都进入证券化的行列,在具有政府背景的专业组织的推动下,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飞速发展。
2005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和发行额分别达到3.15万亿美元和1.79万亿美元,分别占当年债券余额的41.2%和债券发行总量的39.4%,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
由于英国、日本等欧亚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中不存在严格的银行经营地域限制,以及类似美国金融机构大量运用变动利率存款进行固定利率抵押融资的市场环境,其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状况与美国相比相对较慢。
中国债券市场流通债券的种类简介

中国债券市场流通债券的种类简介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其特征是具有较低的利率和较长的到期期限。
政府债券通常被视为无风险资产,因为政府有能力和义务偿还债务。
在中国,政府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1. 国债: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分为记账式国债和电子式国债两种。
记账式国债具有可上市流通、可随时兑现、可进行质押等特点,电子式国债则具有可上市流通、可提前支取、可质押贷款等特点。
2. 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通常用于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通常需要获得国务院的批准。
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其特征是具有较高的利率和较短的到期期限。
企业债券通常被视为风险资产,因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
在中国,企业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等。
1. 公司债: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方式。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定向发行的公司债则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流通。
2. 企业债:由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通常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改善基础设施、技术创新等领域。
企业债的发行需要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3. 短期融资券:由企业发行的短期债务工具,通常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需求。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需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其特征是具有较低的利率和较长的到期期限。
金融债券通常被视为低风险资产,因为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和较强的偿债能力。
在中国,金融债券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和保险公司债等。
1. 商业银行债: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分为普通债、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等类型。
商业银行债主要用于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改善流动性等目的。
2. 政策性银行债: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方法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九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方法一、本评级方法适用评级对象本评级方法适用的评级对象为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以符合《管理规定》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交易结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基本要素主要为: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参与方(原始权益人特定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监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等)、增信措施等。
(一)基础资产根据《管理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规定,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常见的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类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高路公路收费收益权、水务燃气供热电力等公用事业类收费收益权、商业物业租金收入收益权、门票受益凭证收益权等以及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债权类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债权、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债权、小额贷款债权、信托贷款债权等以及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
(二)交易结构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依赖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如何对现金流进行归集与分配直接关系到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所获的保障程度。
.现金流归集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需要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以确保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内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发展历程一、发展历程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范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范.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租赁、污水处理收费、公园入园凭证、隧道专营收益权、小贷资产、铁路运营专线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等十多类资产.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证监会的专项投资行政审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无法继续获得批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随之暂停.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工作指引,将特殊目的载体由之前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文简称“专项计划”;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前由交易所核查,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实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基金业协会制定并负责定期更新;授予了基金子公司计划管理人资格;另外,增加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作为合格的挂牌、转让场所.之后,基金业协会和沪深交易所亦相继出台了相关的业务规则.2014年12月4日,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了备案制时代的首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和农信2014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自此,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备案制时代.交易结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相关各方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计划管理人、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计划推广人、财务顾问不一定有等.在基本的交易结构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其中各方的主要职责如下:1.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是指基础资产在证券化之前的所有权人.2.计划管理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目前只能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来担任.3.主承销商:资产支持证券的牵头承销机构,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4.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进行催收和管理,并将扣除服务费后的现金按时划转到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的主账户.该职务原则上应该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但是在实务中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原因在于计划管理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服务能力或者成本太高.5.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6.律师事务所:负责整个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7.评级公司:负责对各个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出具评级报告,如有必要,还会对基础资产的债务人如果是权益性资产,则为付费人进行影子评级iii.8.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场所和信息披露场所,并负责在专项计划成立之前对其进行核查.9.基金业协会:专项计划计划成立后进行备案的场所.10.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计划项下的财产进行托管,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一般由商业银行来担任.11.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流出和流入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主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一般由托管银行兼任.1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在上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在深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13.计划推广人:负责在发行前将资产支持证券向潜在投资者进行推介,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来担任.14.财务顾问:提供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二、基础资产相比传统的企业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弱化了发行主体的信用背书作用,而基础资产的质量成为影响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的最重要的因素.原则上来说,一切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据说华尔街流行一句名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把它证券化”,表达的就是这一层意思.但是在实务中,囿于可操作性、风险防范、法律限制、政策障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凡是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的美好愿景是不可能实现的.1.实务中哪些基础资产可证券化证监会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从宏观上对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要求基础资产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另外针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作为基础资产,还特别规定“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具体来说,“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而基金业协会则是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不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201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不适宜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将在下文的解读中列出.2.对规定的解读2.1“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符合法律法规”一条自无需多言.“权属明确”也不难理解.如果基础资产权属不明晰,比如因债务原因导致基础资产权属存在法律纠纷,并且诉讼未决,则不能将其进行证券化,否则原始权利人姑且这么称之与专项计划之间的资产买卖协议存在因前述诉讼败诉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可能,这必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然而,基础资产必须“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这一条则不易理解,有必要深入地分析.首先,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可预测是基础资产价值可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现金流无法预测,基础资产价值无法判定,则无法确定可以通过该基础资产发行多大规模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亦无法设计,进而项目无法进行.其次,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是指能够将其与其他资产明确地区分开来,否则基础资产无法单独转让,项目也无法进行.这一点,中信证券承做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项目以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但并非欢乐谷主题公园发行的所有入园凭证全部作为基础资产,而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那么就必须将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计划管理人采取的措施是在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上印上特殊的字样.正是这一措施使得原先不可特定化的入园凭证可特定化了.最后,这一条还要求基础资产必须可独立地产生现金流.如果基础资产必须与其他资产一起才能产生现金流,那么现金流的归属就会存在争议,至少有一部分不应当归属于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已经转让给专项计划,但其他资产则仍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这种情况必然会存在潜在风险.另外,规定还将基础资产定义为一种“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笔者的理解是,财产指的是物理性资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指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比如机械设备、汽车、厂房、办公楼等等;而财产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是指可以变现获取现金流或者可以转变为财产的各类权利或者权益,比如收费权、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不过在实务中,另外一种属性划分方法更加重要,即将基础资产划分为债权性资产和权益性资产.前者的法律概念为债权,会计概念为应收,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等.以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破产隔离和资产出表的可能性.而后者又可分为两类——收益权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一般不能独立地稳定的现金流,不是合适的证券化资产.而收益权是指由相关权力部门授予的从一些特定项目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权、供电供热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租赁收费权等,这类资产一般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是较为常见的证券化资产.但是由于,一方面收益权自身的性质导致其无法出售,而只能以质押的形式让与给专项计划,另一方面收益权的未来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法实现资产出表.2.2“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所谓“交易”是指,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让与给专项计划,这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交易必须“真实”是指,不管是出售型还是质押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所有的必备流程,并且不可以通过“抽屉协议”之类操作使让与行为成为纯粹的走过场.要求“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因为原则上,进行了证券化的资产应当是实现了“破产隔离”的,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专项计划项下资产不应当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如果交易对价不公允,则该交易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真实有效的交易行为,而是一种转移资产规避偿债责任的一种手段.这样,专项计划项下资产有可能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第三方债权人,那么专项计划投资人必然遭受损失.3.对负面清单的解读3.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里所说的以地方政府为直接债务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并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情形.如以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资产为标的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行为.这种债务是要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必定要求当地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并由当地人大出具同意具将该笔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的函.第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其子公司以财政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比如,政府回购的BT项目目前确定是不可以的.但是,不考虑其他因素,以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债权资产是否就可以进行证券化存疑,毕竟这类资产目前较为敏感,建议提前与协会沟通.而以地方政府作为间接债务人是指不以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但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情形.PPP项目例外,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央政府目前正大力推行该类融资模式,协会要与其保持政策上的一致性;二是,PPP模式中,地方政府并不是主要的偿债责任人,因此不会显着加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但是,PPP模式目前尚不成熟,许多法律问题有待探讨,在这种情况,相信PPP项目短时间内还难以成为可操作的证券化资产.3.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虽然给出了融资平台的定义,但是由于各种类平台公司数量繁多,而作用大同小异,我们无法仅通过该定义就将地方融资平台全部明确地区分出来,目前只能是根据43号文,并参考银监会版的融资平台名单进行大致地区分.而具体到业务,则建议直接跟协会沟通.3.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上文已经提及,基础资产必须是“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资产.虽然,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的取得只要合法合规并且程序完备,原则上是可以实现权属明晰的.但是难以满足“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要求.对于矿产资源来说,首先矿产存量往往难以精确探明,其次矿产价格变化波动较大,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必定不稳定并且不可预测;土地出让收益权同样如此,未来的出让收益是无法预测的,并且为一次性收入,显然不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还有一个“等”字,说明矿产开采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仅仅是两个例子,类似的现金流难以预测的收益权都是不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什么资产,只要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即现金流不可预测,就不适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租金债权自然不能例外.“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作为基础资产还是因为现金流的问题.因为如果完工比例不高,该资产可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之后才能产生现金流,风险就比较高,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就会大幅下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0%是一个精确的比例,但不动产建设进度是无法精确量化的.如果定义为资金投入比例,虽然投入量是可确定的,但是项目总投入只能预测,而不能确定,因为它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力成本变化、工期以及其他诸多难以预测的因素的影响;而如果简单地定义为完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也是不合适的,因为随着工程的进行建设难度可能会不断增加,而且不是线性地增加,很可能是指数级的增加——想象一下上海中心大厦,其第110层的施工难度与第10层的施工难度差距会有多大——因此这也不是一个好的测度完工程度的指标.所以,10%的比例只能是从主观上进行把握.3.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这类资产的现金流虽然是可预测的,但是只能产生一次性现金流,显然不是合适的基础资产.3.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这一点要求主要是处于项目操作和管理上的考虑.其实这一条不能算是负面资产,因为只要分开做就可以了.3.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所有基础资产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但是不得通过嫁接信托的方式将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即对基础资产采取“穿透原则”进行追本溯源,源头资产亦必须符合负面清单的规定.其实,目前一般的信托资产都是不可以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的,这一条只是为了给银行信贷资产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预留空间.由于分业监管及部门竞争等方面的原因,银监会要求银行信贷资产只能通过信托计划作为SPV进行证券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双SPV结构,信托计划作为第一层SPV,再以专项计划作为第二层SPV,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该资产支持证券由平安银行发起,以其小额消费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由华能贵诚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作为SPV,由国泰君安证券主承,在上交所发行.这是首单在交易所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行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因为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这只产品突破了这层限制,相信这是由证监会和交易所推动的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发行的试点行为.如果顺利的话可能下一步就会直接以专项资产作为SPV,对接银行信贷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事实是很不顺利,因此才为信托资产作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预留了空间.三、发起动机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的动机主要有两种:融资和出表.融资动机,即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满足融资需求,这与发行普通债券产品相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动机,任何类型的发起人都有可能因为融资需求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第二种动机是为了实现资产出表.具有这种动机的发起人主要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类企业,这类机构受净资本管理办法或者资本充足率之类的业务指标约束.比如对于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资本充足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融资租赁和小额贷款公司杠杆一般不得超过10倍;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则是设置了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的双重指标.这类机构,待表内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净资本或者净资产规模难以提高,业务就无法继续开展.而将表内资产移出表外,是金融机构常用的规避上述约束指标的措施之一.而通过将表内资产让与专项计划,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资产出表的可能,这使得出表成为部分机构通过专项计划发起资产支持证券的一个重要目的.四、增信措施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为了提高信用水平以吸引投资者,发行人往往会设置各种增信措施.总体来说,增信措施分为两大类: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资产支持证券也不例外. 1.内部增信措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常用的内部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结构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现金担保、资产追索权等.结构分层是指,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也称次级或者权益级.优先级在还本付息方面具有优先权,只有在优先级本息得以全额支付后,劣后级才可以获得分配,即证券的风险首先由劣后级来承担,劣后级持有人为优先级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优先级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在损失未侵蚀优先级的情况下,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而劣后级的收益是不固定的,基础资产产生的所有现金流,扣除相关的费用以及优先级的本息分配后全部归其所有,可以看作是权益人.超额抵押是指,发起人让与给SPV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大于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额度.超额部分原则上归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级持有人往往是发起人自己,但是需要在债权人优先级投资人本息获得全额分配之后才能得以分配.可见,超额抵押虽然是一种非常强力的增信水平,在发起人持有权益级的情况下,成本也却不是很高.但是,交易结构设计者不可过分追求超额抵押,原因将在下文中说明,在此不赘述.超额利差是指,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应支付的利息、必要的服务费和违约等因素造成的坏账损失后的部分.设置超额利差,即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选取的基础资产可以产生的预期收益大于优先级持有人的预期收益.超额利差是承担基础资产损失的第一道防线.与超额抵押相同,超额利差在优先级持有人获得本息全额分配后归属于权益级持有人.现金担保是指,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发起人以自有资金或者私募发行的方式募集一定量的资金存入一个现金担保账户,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平时可以投资于低风险的资产,在基础资产发生损失并且超额利差不足以承担时,计划管理人可以将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产变现用于对优先级持有人进行本息支付.。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sset-Backed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ABSPV)是指一种特殊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工具,其通过将特定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相应的证券,以获取资金,从而实现对资产的融资。
ABSPV是一种通过将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再由SPV发行证券的方式,来实现对资产的融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常包括资产池、特殊目的机构、证券发行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首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核心是资产池。
资产池是指由一定类型的资产组成的集合体,可以是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账单、企业应收账款等。
这些资产在经过特殊目的机构的转移和打包后,形成了一个资产池,作为ABSPV的基础。
其次,特殊目的机构(SPV)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主要功能是收购和持有资产池中的资产,并发行证券进行融资。
特殊目的机构通常由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设立,其独立性和法律实体地位有利于隔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最后,证券发行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重要环节。
特殊目的机构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用以支付购买资产池的款项,并提供给投资者。
证券的种类多样,包括优先级证券、次级证券、信贷增强证券等,不同类型的证券享有不同的优先权和风险分担。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证券化方式有效地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同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证券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还可以将资产风险分散化,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暴露。
然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资产质量和评级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核心问题,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信用评级和市场接受程度。
其次,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面临的主要挑战,特别是在金融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证券的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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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简介
一、何谓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
通过证券化,银行可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已制定并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按基础资产分为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与资产证券化(ABS)。
前者基础资产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和商用房产抵押贷款;后者基础资产是除房地产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等。
二、主要特点及模式
主要特点: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帐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的过程,将贷款、应收帐款重新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和将资产移出表外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动的证券。
主要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即SPV,通常为新设立的信托公司,设立这样的公司旨在风险隔离),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
现金支付证券收益。
该受益证券即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三、交易结构基本框架
(一)交易结构基本框架
(二)商业银行直接操作模式
(三)证券化管道公司模式
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
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已经被批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的试点。
产品比较简表
五、重要意义与推广工作
资产支持证券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又一大产品创新,丰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证券品种。
人民银行分支行金融市场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该类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
1、通过金融产品推介会或是编发金融创新产品小册子等形式,积极引导辖区金融机构正确理解新金融产品的运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产品的内在运行机理进行相类似的金融产品创新。
2、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资产池是大量相类似信贷资产的集合体。
以国开行的ABS为例,该资产池涉及电力、城建、电信、铁路、公路、高科技行业、制造业、化工业、煤炭和石油天然气等12个行业,跨越19个地区的60多笔贷款。
由于资产分布的广泛性和跨地域性,对其的风险监管就趋于复杂。
因此人民银行
分支行金融相关部门应协同银监局,发挥空间优势,做好资产支持证券产品资产包中涉及本辖区范围资产的风险变动状况的调研和分析工作。
如果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发起人、发行人是本辖区的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还应加强对其产品发售后相关义务(包括持续信息披露等)尽职履行情况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