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题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该乘客发现,后群众将甲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甲某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六,案例分析题不正确,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本案中,甲某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的,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能因为案件处于严打期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就使得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与其犯罪轻重不相适应,造成轻罪重判,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案例分析题1,纪某,李某均系中国公民,受雇于美国一轮船公司.2002年9月,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港口时,二人因与船长(英国人)发生争吵,合谋将船长杀死,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财物后逃逸.3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捕获,引渡回中国归案.问:对于纪某,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2,被告人甲某,外籍人,系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2003年6月10日晚7时许,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之间发生殴斗,甲某用刀刺中另一国家留学生乙某腹部,乙某因肝脏破裂抢救无效而死亡.问:对于甲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答:纪某,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某在法国犯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而且这种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于应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我国司法机关对此案件有刑事管辖权,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当然,纪某,李某所犯之罪在法国,按照属地原则,法国有管辖权.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引渡或两国协商解决.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某被引渡回国,因此,此案应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进行审理.甲某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11条又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案被告人甲某系外国公民,且不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应依中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三、案例分析题1,甲从乙处购得服装3包,约定3周后付款,并给乙写下一张欠款字据.后甲因不了解市场情况变化,所购服装一件也未能脱手.为躲避乙催款,甲躲往外地.3周后,乙不见甲还款,遂邀其弟共赴甲家催要.为防不测,二人各携大号水果刀一把.至甲家得知服装被锁于房内一储藏杂物的小木栅内.乙提出将服装拉走,遭甲妻阻拦.乙弟于是拔出刀来,甲妻见状后退.乙遂撬开门锁将3包服装拉走.请问:乙和乙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甲之妻乙系四川人,多次与好友丙(女,22岁,未婚)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于是,丙也想到河南来,写信要求乙帮她找一个合适人家,并要甲和乙到四川接她.甲在临去四川之前找到邻村男青年丁,说要为他从四川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丁提供1500元作路费,丁满口答应,遂给甲1500元,回到河南后,甲将丙介绍给丁为妻.丙与丁二人均感婚后生活很满意.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农民甲某与乙某各自用自己的汽车合伙搞运输,乙某一般将自己的汽车存放在甲某的汽车旁.某日晚甲某利用夜间回家运些杏回去卖,想到乙某汽车马力大,速度快,载重量大;于是在没有跟乙某打招呼的情况下,将乙某的汽车开走,准备次日早晨回来再告诉乙某;不料乙某半夜回来见汽车不在了,以为是被甲某偷走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早晨,甲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请问: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4,被告人李某,男,18岁,待业青年.被告人李某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叔家借宿.同年9月28日,李某在其叔叔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看,就随手拉开叔叔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李某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其叔叔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了现金.李某见第一次窃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其叔叔不在家时,共窃取人民币600余元.当李某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其叔叔不在家之机,打开抽屉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叔叔之子发现,遂案发,随后李某家属代其偿还了叔叔的损失.其叔叔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李某.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5,被告人张某(男,15岁)于某晚在酒吧见到幼女王某(13岁,身高1,6米,体重62公斤),张某主动与王某搭话时并约其到自己的宿舍玩,王表示同意,到张的宿舍后,二人聊天后表示今后愿意谈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以后二人经常来往.某日,此事被王某的父亲发现,后到公安局报案.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6,某日,甲开车正常行驶途中.乙突然从右边路旁的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树林,自己开车逃逸.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请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7,某日傍晚,农民甲某与乙某等在晒谷场上联合脱大麦粒,当为乙某家脱第二遍麦粒时,甲某拿起铁叉叉麦草,结果一铁叉戳在躲藏在麦堆里捉迷藏的10岁女孩丙某右太阳穴上,甲某发觉女孩倒地以后血流满面,一声不响,立即放下手中铁叉躲到一边.为了逃避责任,甲某非但没有及时抢救小孩反而佯做不知.直到乙某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将丙某送往乡卫生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贻误了抢救时机,于当晚10时许因失血过多死亡.请问:(1)甲某用铁叉戳中女孩丙某的行为是什么主观心态(2)甲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什么责任,罪过形式是什么答:1,乙和乙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不构成犯罪.本案中,乙及其弟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以暴力威胁并撬锁取回服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主观上是因欠款无法追回想取回所售服装抵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2,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而甲不具有这一非法目的,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甲的行为目的是为他人介绍婚姻.尽管甲在介绍婚姻时索取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其形式也与拐卖妇女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从总体上考察,甲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而且索取的他人财物数量较小,其行为的目的不具备拐卖妇女罪规定的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主观方面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3,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某没有经过汽车所有者乙某的同意,私自将乙某的汽车开回家,这是错误的.但是,甲某没有非法占有乙某汽车的目的,而且公安机关抓它的时候,他正在将汽车送回原处的途中,这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要件.另外,甲某"偷开"乙某的汽车,并未给乙某的汽车造成任何损坏,不构成诸如故意损坏财物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与之相关的犯罪.甲某的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4,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纵观全案,尽管李某盗窃数额已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惟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根据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一方面,被告人李某是趁其叔叔不注意秘密窃取财物,而不是采用破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情节显著轻微;另一方面,案发后李某的家属对其叔叔的损失作了赔偿,其叔叔也希望不要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李某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5,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因此张某似乎应当构成犯罪.但是张某本人虽然已年满14周岁,却还未满16周岁,通观全案,其行为只是未成年人在早恋期间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所以,本案可以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6,此案起初是由受害人乙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司机甲对此事故本不该负刑事责任.但从甲将昏迷的乙拖向路旁树林的时候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甲在拖乙时应该认识到乙处于极端危险状态中,又将乙拖到树林中,客观上使乙失去了被发现抢救的机会,所以甲对乙的死亡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7,(1)本案中,甲某在劳动时并未看见小女孩在晒谷场上玩,被害人躲到麦垛里,甲某是无法预见的,因此,甲某用铁叉戳中女孩丙某的行为确属意外事件.(2)甲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因为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甲某明知是自己叉中了女孩,而且被害人倒地后没有声响,势必伤势不轻,已经预见到如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可是,甲某由于怕承担伤害罪责,又见其行为尚未被周围的人发觉,便装作不知,对被害人是死是伤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企图蒙混过去.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当甲某由于意外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甲某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最终导致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因此,甲某必须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甲某(电工)在水库非法打鱼时,其渔网被派出所民警乙某没收,甲某便怀恨在心,图谋报复乙某.在得知乙某买了一台新电视机后,便预谋将乙家的电视机烧坏.其他多户居民的电灯,电饭锅等电器被烧坏.请问:甲某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是什么2,甲某用汽车非法倒卖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带上尖刀,钳子,潜入工商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刀刺伤了一名值班人员.请问: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3,被告人甲某与乙某恋爱,后来乙某中断与甲某的恋爱关系.甲某认为这是乙某的二叔丙某从中挑拨所致,遂对丙某产生不满.为了报复丙某,甲某于2000年5月24日晚10时许,拿着牛角刀进入丙某的责任地内乱砍柑橘树,共毁坏柑橘树120株,价值3000余元.法院审理中,对甲某的行为性质出现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是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请问:被告人甲某究竟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答:1,甲某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安全.其犯罪对象是乙某甲的电视机.(1)甲某主观上是想毁坏乙某家的电视机,但他身为电工,完全知道其行为的实施不只是会造成毁坏电视机的后果,也可能会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以甲某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甲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造成多户居民财产的损害,并且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不是乙某一人获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处罚.2,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所涉及的汽车虽然是甲所有的,但是其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中,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甲盗窃自己所有的,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实际上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构成了盗窃.甲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所以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3,被告人甲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均是侵犯财产犯罪,但两者的直接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集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甲某为报复丙某,毁坏丙某责任地的柑桔树,已不纯粹是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了,而是破坏丙某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以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甲某定罪处罚.五: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甲某,于某年6月18日上午9时,带领幼儿5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乙某(4周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甲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丙某(男,16周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甲在附近找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水池深约75厘米(半人深),但甲,丙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抢救,当幼儿被救上来时,当时已晚,已经停止呼吸.请问:(1)甲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2)对丙某应如何处理2,被告人甲某,1994年6月30日晚喝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发生争吵厮打.乙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甲某说:"那你就死去."后乙某要上吊,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甲喊来邻居丙某时乙某进行规劝.丙走后,被告人甲某又与其妻子叫骂厮打.乙又去寻找自缢工具,甲意识到乙要自缢,不管不问亦不劝阻,当其听到凳子响声时,才起身转过去,见其妻子乙某吊在家门门框上,但他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喊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待甲某家人赶到时,乙某已无法挽救.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甲某系有特定义务的人,目睹其妻自缢而放任不管,致使其妻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某没有实施杀人行为,甲对其妻之死没有特定义务救助,不是不作为犯罪,甲不具有杀人故意,乙某之死不应由其负责.请问:被告人甲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有无救助妻子的作为义务3,某年9月20号上午,甲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人乙某(男,60周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蹬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认为"碍事",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甲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甲某即用右手打乙某的左胸一拳,乙仰面摔倒在马路边,"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甲将乙送医院.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死者乙某患有高度血管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破裂,引起大脑出血,心血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请问:(1)甲某的行为与乙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2)甲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4,甲欲杀害乙.某日凌晨3点,甲朝乙的卧室投入毒气,当日上午10时,乙被发现死亡,但经法医鉴定,乙的死亡时间在9小时以前,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突发.在本案处理中,对甲行为定性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的主观故意就是杀害乙,而客观上出现了与其主观意志相符的危害结果.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请问: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答:案例分析题1,(1)应对甲某追究刑事责任.甲某作为幼儿教师,负有保护儿童安全和抢救儿童生命的义务,在有能力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甲某没有履行,造成幼儿乙某死亡的结果.甲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所以应对她追究刑事责任.(2)中学生丙某见死不救仅是一个道义上的问题,不应对他追究刑事责任.2,被告人甲某有义务救助妻子,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某在放任不管其妻乙某自缢身亡之前,曾与妻子争吵厮打,当妻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时,甲却说"那你就死去",刺激乙某.甲某的这一行为是种错误行为,导致其妻子自缢,属于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甲某对其妻子自缢身亡的结果的发生负有防止义务.何况当其妻子自杀时家中只有夫妻二人,甲某无疑是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从主观上看,当其妻子乙某再次寻找自缢工具时,他是明知的,也有条件有能力阻止其妻子自缢;当其妻子将凳子踢翻时,甲某也是明知的,在这时被告人也可采取解救措施.甲某在明知其妻子乙某自缢时而不予救治致其死亡,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因此,对被告人甲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1)甲某的行为与乙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2)甲某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4,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所以甲对乙死亡结果缺乏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当发生危害结果时,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本案中,甲虽然主观上是希望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事实上,乙的死亡并非由甲的投毒行为所致,而是由乙自己心脏病突发所致,所以甲不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七: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丁某,女,15岁.丁某一日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下,将李压倒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2,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6月29日生,无业.1998年3月9日,拦路抢劫一下班女工,抢得现金200元;1999年8月25日盗电脑一台,价值6500元;1999年12月20日将放学的初二女学生丁某强奸;2000年7月12日,诈骗一外地农民工3600余元.问:王某对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答:1,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上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也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心态,不应负刑事责任.2,对强奸和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4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行为要求行为人年满16周岁要承担刑事责任.八:六,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李某某,男,17岁,农民.1988年8月12日晚10左右,李某某出去小便准备睡觉,看见自家的菜园里有一个白糊糊的东西在晃动,以为是邻居家的白狗来啃玉米,便拿起铁钗悄悄走近向白糊糊的东西扎去,结果发现是邻居家小孩穿着白底兰条衬衣来偷吃黄瓜.李某某扎中小孩头部,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试分析:李某某对小孩的死亡持的是什么心理态度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2,胡某(男)与本村妇女魏某通奸.二人预谋毒害胡之妻李某之后结婚.一天中午胡某乘机将"1605"农药倒入其妻正在火上煮的米饭锅里,然后到院里告诉其妻出去办事,吃饭别等他.其妻煮好饭后,给儿子(8 岁)盛了一碗吃.其儿子吃后不久便喊肚子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胡某的行为基于何种心理态度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说明理由.3,被告人赵某,男,24岁.某日晚,何某(女,32岁)因家中来客人较多去被告家借宿.就寝后,赵对何产生性要求,遭到拒绝.从此,赵对何十分忌恨.后来,何便去邻居朱某家借宿,赵对何更加怀恨和嫉妒.某日夜十一时许,被告绕何家住宅周围查看一遍后,即选定了作案地点,返回家后拿出早就私藏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并装入布袋包捆好,随后,即携带炸药包爬上赵家黑天棚,将炸药包对准何某住房的小屋炕,用香烟火将导火索点燃,又从原路爬回逃离现场.炸药包爆炸,将何家所住房屋盖和黑天棚炸塌,赵的隔壁邻居朱某家的房顶震坏,致使何某重伤,朱某及其两个小孩轻伤.本案赵某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怎样的请简要分析.4,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几拳.后被群众拉开.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问: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5,被告人廖某因琐事与同住一屋的被害人甘某(十五岁)发生争执,当甘某欲离开时,被告人廖某不让甘走,并将窗户打开,同时对甘某说:"你要走就从窗户跳下去!"甘某即从床铺跳到窗台上,同屋的高某连忙上前扯住甘某的衣服劝其不要跳楼,被告人廖某用手拉扯高某的衣服说:"不要管她,让她跳!",甘某即从四楼窗户跳下.甘某跳楼后,被告人廖某积极施救,把甘某送往医院抢救,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对被告人廖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被告人廖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甘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却抱着放任的态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被告人廖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甘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你认为哪种意见是正确的为什么答:1,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在夜晚没有看清的情况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此类结果,而没有预见到,最终致小孩死亡.17岁属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2,胡某的投毒行为对其妻子来说是直接故意,对其儿子来说,是间接故意.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3,从主观上讲,赵某既有杀害特定对象何某的故意,也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故意;从客观上讲,赵某深夜引爆炸药包的行为,从自然的角度看,只是一个行为,但从法律上看,它既是一种杀人的手段,又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和公共安全.所以,这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数罪,以其中一个重罪,。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案例1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分析]卞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章莹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7年6月9日,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附近失踪。
经过多方搜寻,章莹颖的遗体于6月30日在美国肯塔基州被找到。
随后,涉嫌绑架并杀害章莹颖的美国公民布伦特·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被捕。
此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留学生在美国遭受侵害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分析1. 刑事责任分析(1)涉嫌罪名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被控犯有绑架罪、谋杀罪和非法处置尸体罪。
根据美国法律,绑架罪是指以非法剥夺他人自由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他人拘禁的行为。
谋杀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非法处置尸体罪是指故意毁坏、丢弃、隐藏或者处理他人尸体,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要件①犯罪主体:克里斯滕森为美国公民,符合绑架罪、谋杀罪和非法处置尸体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②犯罪客体:章莹颖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受到侵犯,符合犯罪客体要求。
③犯罪主观方面:克里斯滕森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求。
④犯罪客观方面:克里斯滕森实施了绑架、谋杀和非法处置尸体的行为,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克里斯滕森的行为符合绑架罪、谋杀罪和非法处置尸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 民事责任分析(1)赔偿范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克里斯滕森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①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②精神损害赔偿;③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近亲属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
(2)赔偿主体克里斯滕森作为犯罪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若克里斯滕森无力赔偿,其财产也可以被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赔偿。
3. 国际法角度分析(1)引渡问题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移交给请求国接受审判或执行刑罚。
本案中,我国政府积极向美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
根据我国《引渡法》和美国相关法律,双方均应尊重对方的主权,依法进行引渡。
犯罪案例及法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
被害人李某的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人民币5万元。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因经济困难,萌生了盗窃李某家财物的念头。
2019年6月,赵某趁李某外出之际,翻墙进入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
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无业。
2. 2019年5月,赵某因经济困难,萌生了盗窃李某家财物的念头。
3. 2019年6月,赵某趁李某外出之际,翻墙进入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
4. 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赵某盗窃李某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属于入户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嫌疑人赵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已满十六周岁,其盗窃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赵某的量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应根据盗窃数额、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
在本案中,赵某盗窃数额较大,属于入户盗窃,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但鉴于赵某的犯罪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且社会影响恶劣,故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案例分析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案例分析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案例分析[案情]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判决]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
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
边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边境法律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某跨国走私案件为例,分析边境法律的相关问题,旨在提高我国边境法律工作的实效,维护国家主权和边境安全。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边境地区发生一起跨国走私案件。
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三人通过非法渠道,从我国边境走私大量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我国境内。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该团伙还涉及其他国家的犯罪分子,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三、案件分析(一)边境走私的法律依据1. 我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我国《海关法》第82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第36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边境地区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跨国走私的法律问题1. 跨国走私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和《海关法》的规定,跨国走私是指犯罪分子跨越国境,擅自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三人通过非法渠道,从我国边境走私大量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我国境内,符合跨国走私的认定标准。
2. 跨国走私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和《海关法》的规定,跨国走私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三人因涉嫌跨国走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跨国走私的国际合作跨国走私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
在本案中,我国公安机关与相关国家警方进行了紧密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走私犯罪。
这体现了我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决心和努力。
四、案例分析(一)边境走私的成因1. 经济利益的驱动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三人走私假冒伪劣商品,主要目的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
触犯涉外法律的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跨国公司往往忽视了对涉外法律的遵守,导致触犯他国法律的事件频发。
本文将以跨国公司A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为例,探讨触犯涉外法律的行为及其后果。
二、案例背景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总部位于我国。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全球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
2010年,A公司进军欧洲市场,与欧洲某知名电子产品零售商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在B公司旗下的欧洲门店销售其产品。
三、侵权行为1. 产品外观侵权A公司生产的某款手机外观设计独特,吸引了众多消费者。
然而,在进入欧洲市场后,A公司发现其产品外观与欧洲某知名品牌C公司的手机外观高度相似。
经过调查,A公司确认其产品外观侵犯了C公司的知识产权。
2. 产品商标侵权A公司在欧洲市场销售的另一款手机,其商标设计涉嫌侵犯了欧洲某知名品牌D公司的商标权。
D公司发现后,向A公司发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3. 产品专利侵权A公司的一款新型笔记本电脑,其技术方案涉嫌侵犯了欧洲某知名科技公司E公司的专利权。
E公司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四、侵权后果1. 经济损失A公司因侵权行为被C公司、D公司和E公司分别起诉,最终赔偿了共计1000万美元的损失。
此外,A公司还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2. 品牌声誉受损侵权事件曝光后,A公司在欧洲市场的品牌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消费者对A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信誉产生质疑,导致销售业绩下滑。
3. 合作关系破裂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因侵权事件而破裂。
B公司要求A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并终止双方合作。
五、案例分析1.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风险A公司在进军欧洲市场时,未能充分了解欧洲的知识产权法律,导致触犯了他国法律。
这表明,跨国公司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必须重视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2. 法律意识淡薄A公司侵权行为的根源在于其法律意识淡薄。
中国法律严惩洋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我国工作和生活。
然而,一些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我国政府依法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案例。
二、案例简介2018年3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外国人的贩毒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加拿大籍)伙同我国公民李某,在我国境内从事贩毒活动。
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李某等犯罪团伙共贩卖毒品50余克。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张某在我国境内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案件侦破过程1. 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
2. 专案组通过侦查手段,掌握了张某、李某等人的贩毒活动证据。
3.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张某、李某等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李某等人进行逮捕。
5.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四、案件审理结果1. 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 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3. 其他涉案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五、案例分析1. 张某作为一名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我国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
我国政府依法对其进行了严惩,彰显了法治精神。
2. 此案的成功侦破,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判决,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3. 此案也提醒广大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文化习俗。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六、结论我国法律对国内外公民一律平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张某案的成功侦破,彰显了我国法治精神,维护了国家尊严和社会秩序。
同时,也提醒广大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复杂犯罪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日益增多,且呈现出跨国、跨区域的特点。
本案例以某跨国电信诈骗案为例,探讨此类犯罪的特点、法律适用及司法处理。
(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地警方接到一起报案,称其家人被骗走巨额资金。
经调查,警方发现该诈骗团伙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诈骗手段复杂,涉案金额巨大。
该团伙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身份,以“办理信用卡”、“退税”等为由,诱骗受害人汇款。
(二)犯罪手段1. 假冒身份:诈骗团伙成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公检法人员等身份,利用受害人对国家机关的信任,骗取受害人信任。
2. 制造恐慌:诈骗团伙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受害人产生恐慌心理,从而丧失理智。
3. 利用网络技术:诈骗团伙利用网络技术,篡改电话号码、制作虚假网站等,使受害人难以辨别真伪。
4. 跨国作案:诈骗团伙成员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通过跨国作案,逃避我国警方打击。
二、法律分析(一)犯罪构成1. 主体:诈骗团伙成员,包括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等。
2. 客体: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益。
3. 主观方面:诈骗团伙成员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 客观方面:诈骗团伙成员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受害人巨额资金。
(二)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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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
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
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
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亦然。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抢劫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
因此,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另外,根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同时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因此,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