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准入退出监管办法2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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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保障性住房是指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由政府组织建设、供应和管理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住房条件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准入分配、退出机制和运营管理三个方面介绍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实施细则。

一、准入分配1.申请条件:(1)国家公民,年满18周岁;(2)家庭人口数与住房面积合理匹配;(3)家庭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限制线;(4)无其他合适的住房条件。

2.申请程序:(1)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必要材料;(2)填写住房申请表格;(3)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和资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积分。

3.住房分配:(1)按照积分高低原则,优先选择积分高的申请人;(2)优先分配给在该区域工作和生活的申请人;(3)保障性住房分配比例应考虑到各类人群利益平衡的原则。

二、退出机制1.主动退出:(1)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的,应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2)极端情况下,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应予取消保障性住房资格。

2.被动退出:(1)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分配住房;(2)严重破坏住房公共设施;(3)不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或物业费。

三、运营管理1.租金规定:(1)严格执行合理租金标准,确保住房资源的可持续发展;(2)制定住房租金的调整机制,根据当地商品房租金市场的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物业管理:(1)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建立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日常维修或大修。

3.违规管理:(1)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鼓励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监督;(2)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取消保障性住房资格等。

4.社区管理:(1)建立住房保障社区,实施社区自治管理;(2)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增强住户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完善我国廉租房准入退出机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廉租房准入退出机制的思考

过公共住房机构严格审查,包括家庭收入、财 原则,完善申请人资料核查、审批公示、事后
产、有无犯罪记录等,通过审查的家庭才能列 监督、加强监管等各个环节。对弄虚作假者应
入等候名单。
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至其个人信用体系中,政
按照香港房屋条例,任何人在申请公屋 府部门应及时收回住房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
33
学术探讨
(一)严格申请编配程序,加大骗租惩罚 宇,以低于市场价格 30%左右的价格售给中
力度
下收入家庭及租户,或者申请“自置居所贷
为了保证廉价公屋资源的有效利用,香 款”,自购私人楼宇,从而腾出廉租房给轮候
港地区建立了严格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制 登记册上的申请家庭。这样就能使有限的公
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于入住资格(入息限 屋有序地流动起来,形成动态管理的有效机
房政策的同时,加强对廉租房住户准入退出 报告家庭收入及成员变化。另外,政府通过税
机制的研究,能促进这一有限公共资源的流 收减免和抵押贷款等政策鼓励中低收入群体
转,让更多需要廉租房的居民得到妥善安置, 购买自己的住宅。
使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准入与退
自 1987 年香港房委会开始实施公屋租
出的评估机制有利于实现廉租住房的良性循 户资助政策,根据该政策,在公屋居住满 10
(二)信用体系不健全,收入监督困难 廉租房退出监督机制一般是建立在对廉 租房家庭的经济条件进行严格跟踪管理基础 上的。然而在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今天,个人的 隐性收入难以准确计算,只有单位工资部分 是有记录的,申请人收入申报存在道德风险, 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也难以完全掌握与收入 相关的真实数据,同时银行不准许查询个人 账户,由此导致监管部门在退出机制上对接 困难。 (三)退出保障不到位,退出动力不足 目前,我国一些大城市的廉租房在退出 机制方面开始“试水”。北京市于 2009 年 6 月 发布 《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 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要根据承租家庭收入 水平高低实行分档补贴,一旦承租家庭不符 合条件,政府部门即停止计发补贴,由承租家 庭负担全部租金。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关规定, 要求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时应该腾出房 源。但是廉租对象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但并 非大幅度提高,面对高价房,退出廉租房后没 有一定的福利政策保障,他们依然是买不起 房的住房困难户,退出机制无法推动住户们 向上流动,因此逃避廉租退出自然成为住户 们理性的选择。 (四)对骗租行为惩罚力度不够,责任意 识缺乏 各地相关法规对廉租房“骗租”行为主要 有“收回廉租房资格”、“罚款”、“一定期限内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居民住房租赁的一种住房制度。

为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得到有效、公平、合理地利用,需要建立相应的准入退出机制。

本文将探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原则及实施措施。

首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公共租赁住房是符合一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低租金、长租期、稳定的住房租赁服务的重要渠道。

如果没有准入退出机制,将有可能导致住房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使得住房分配不公平,难以实现减少住房困难家庭数量的目标。

其次,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应该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租赁申请和退出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应该注重家庭经济状况、住房需求、居住稳定等因素的综合考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有效配置。

再次,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那么,如何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呢?首先,应建立健全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申请者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由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能够顺利进入公共租赁住房。

其次,应建立租金调整机制。

根据家庭收入变动情况,对公共租赁房屋的租金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租金合理、可支付。

再次,应建立有限期限的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后,根据租户的实际情况和住房需求,决定是否续租或退出。

综上所述,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对于保障住房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公平性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明确的原则和实施措施,有效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才能更好地满足住房需求,达到减少住房困难家庭数量的目标,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论廉租房的审查退出——以南京市为例

论廉租房的审查退出——以南京市为例
o % l 5 % 8 0 % 5 %
区3
廉 租房是保 障房 的一 种 , 是政府 以租 刚起 色超过 标准 时就应 当退 出廉租 房体
廉租房小
6 % 6 % 8 9 % o %
金 补贴或实物配 租的方式 , 向符 合城镇居 系 ?此外廉 租房 住户人 均 收入超过 标准
市城镇 最低 收入家庭 廉 租住房 保 障实施 及年审必然 流于形式 , 难 以具体操作 。在 2 0 1 3 年4 月, 南 京市 房改办 会 同该 市 细则》 , 2 0 0 8 年6 月2 7日印发了《 南京市廉 我们对 南京政府部 门的走 访中 , 相关 负责 公 房管 理 中心 、 马群派 出所 、 百水 芊城 物 租住房 保 障实施 细则》 , 两部 实施 细则主 人也表示 目前缺乏具体 的审查 退 出机制 ,
业 管理及小 区居 委会 , 对廉租 房实物配租 要 涉及 南 京市 廉 租住 房 保 障 的方式 、 标 实 际操 作 中主要靠群众监 督举报 , 政府的
百水芊 城小 区一套 房源进 行清 退 。收 回 准 、 对象、 条件 以及 申请程序 、 资金来源等 监 管工作 基 于客观 原因还 没有 办法做 到 房子 的原 因是这 套廉租 房 的承租人及 共 各项 内容 , 成 为 目前 南京 市廉 租房准人 、 位 。 同 申请人 都 已死 亡。这是 自2 0 0 2 年 实施 退 出的直接 法律 依据 。从实施 细则 、 实 际
域市聚焦◇
强嘎 碡 珏
论 廉 租 房 的 审 查 退 出
以南京市为例
王 笑

杨茜茜
黄 炎
( 1 ) 审查退 出程序不合理 。根 据实施
要: 德 国行政法理论 上 以行 政行为对 机制尤显 重要。若退 出制度缺 失 , 不仅难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准入管理(一)完善管理制度。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协查、退出等制度,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

根据当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量,确定并定期调整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保障条件、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协作机制。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协查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

民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家庭成员、居住情况以及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工商部门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三)规范受理申请。

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健全承诺制度,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并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设立受理窗口,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实行首问首办制。

居委会(社区、村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二○○五年七月七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杭州市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研究


杭州 市 区 申请廉 租 住房 保 障 的家庭 须 同 时符合 下 列条
件【 1 】 .
① 申请 家庭 至 少有 一人 具有 杭 I , I 市区 ( 不 含萧 山、余 杭 区 ,下 同 )常 住城 镇 居 民户 口 ( 不包括 学 生户 口)并居
住5 年 以上 ;
取 的货 币补 贴 , 已减 免 的租 金 ,或退 出廉 租住 房 并按 市场
价格 补交 以前租 金 。
二 、杭州市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 制中存在 的问题 健全 、完善的准入和退 出机制对于廉租房制度保障功
能 的发 挥至 关重 要 。 目前 ,杭州 市廉 租房 制度 运 作 中的准
入和 退 出机 制还存 在 一些 困难和 问题 。 ( 一 )准 入机 制存 在 的问题
要 组成 部分 。
③ 人 均现 有 住房 建筑 面 积在 1 5 平方 米 ( 含 ) 以下 ,或
3 人 以上家 庭现有 住 房建筑 面积 在4 5 平方米 ( 含 )以下 。
( 二 )杭 州市 廉租房 制度 的退 出机 制
《 杭 州 市城 镇廉 租 住房 保 障管 理 办法 》 中规 定 因家 庭 经济 收 入情 况或 房产 情况 发 生变 化 , 己不再 符合 廉租住 房
( 一 )杭 州市 区廉租 房 申请条 件
重 的其他 行 为 。对 采 取虚 报 、隐 瞒 、伪 造 等不 正 当手段 取
得审 核 同意 或者 获得 廉租 住房 保 障的 , 由住房 保障 管理 部
门给 予警 告 ;对 已经 登记 但 尚未 获得廉 租 住房 保障 的 ,取
消其 登记 ;对 已经获 得廉 租住 房 保障 的 ,责令 其退 还 已领
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廉租住房。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

廉租房为何“住得进去,退不出来”


立,家庭收入等信息尚不完备,同时保障家庭的住房档 案尚未建立,有关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住房占用套数、 房屋性质、房屋类型等信息无法查询。”董纪昌说。 “南京在房产信息化上做的是比较全的,
住户的房产信息都能查到,所以房产一般是隐瞒不了的, 就像那位邵姓女子,如果申请上了经济适用房,再申请 廉租房的时候肯定就能查到之前的房产信息,很难浑水 摸鱼。”秦玲说。秦玲所说的房产信息
不可能给房保部门的,我们也没有索要的权力,按照央 行的解释,金融和证券涉及隐私,作为银行,除了公检 法以外,没有权力给任何一个部门提供,现在就是公检 法和审计署调才给,其他人都调不到的,
所以这方面是一个缺陷。”尽管房保部门不能获取租户 的金融证券资料,但也想到了其他方面来甄别租户收入 情况。“比如租户买的车价值达到一定数值的,就不能 再来申请保障房了,我们现在暂定的是8
了120多万。“廉租房退出机制的设计一直是大家关注的 问题,很多城市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廉租房制度是政 府针对城镇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但目前很多 经济条件已经得到改善,不再符合承
租条件的人,依然住着廉租房,或者把房转租出去。” 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纪昌说。在他看来, 廉租房对廉租户来说是一项流动性的社会福利,而不是 一项终身制福利,已经不符合租住条件仍
当地给她安排了一套廉租房居住,但在材料审核时发现 她已经有经济适用房了,但邵姓女子则坚持一套也不退。 “没有强制执行权,我们只得提请法院,刚开始法院也 比较为难,可后来开了庭,但两年多了
,法院判决也没下来。因为各方面考虑她毕竟是残疾, 生活又困难,谁都不愿意去强制执行。”秦玲说。据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显示,对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无房家庭以廉租住房实物
障对象的退出、流转环节、违规违法付出的成本予以明 确。(记者 郝帅)

我国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

浅谈我国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摘要本文试借香港公屋的经验,来对我国廉租房的进入与其退出机制提供一点启发。

关键词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对今年政府工作提出建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全面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继续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让老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

今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

据了解,自治区下达梧州市的2013年保障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是9237套(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756套、公共租赁住房6021套、经济适用住房460套、限价商品住房8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00户,另外还要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30户。

此外,我市今年还将加快个人住房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9月底前实现市本级与所辖县(市)联网,12月底前实现市与自治区联网。

怎样完善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迫在眉睫。

一、问题的提出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其核心内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建设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次“房改新政”中最大的亮点是中国的“廉租房”被提到了空间的高度,并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这无疑为新规的执行带来了压力和动力。

但是,过去的事实告诉我们,该制度在廉租房的准入、退出机制上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试对香港公屋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进行分析,以期能对该机制的发展提供一点建议。

二、香港公屋对进入与退出机制的设计香港作为法制社会,在公屋的申请、编配程序上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享受优惠的都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居民。

公屋申请人须在香港住满七年并没有私人住宅物业,而且必须接受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的全面经济状况审查。

房委会每年检查轮候者的收入及资产限额,以确保限额配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并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人才符合资格申请公屋。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的通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赣市住保办子[2013]2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变更及后期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至55周岁(对越战反击战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并未购买商业用房,正式公职人员为一人以下;4.欣山镇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属村(居)家庭人口(直系亲属)3人(含)以上拆迁户当年总拆迁补偿额不高于20万,家庭人口(直系亲属)5人(含)拆迁户以上当年总拆迁补偿款不高于40万;5.车价10万元以下(以新车发票为准)或排量在1.6L以下(营运车除外);6.申请人无欣山镇非农户籍,应在欣山镇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和安远县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缴费票据原件为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取得欣山镇非农户口1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并未购买非营运汽车、商业用房;4.申请家庭为低保户或家庭成员中存在残疾人员。

二、申请时间1.对越战反击战退役战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申请;2.拆迁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拆迁时限后一个月内集中申请;3.其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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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廉租房准入退出监管办法2则第 2 页 共 19 页廉租房准入退出监管办法2则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确保廉租房分配公平、公开、公正,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廉租房保障办法》、《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纳入保障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按照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三条申请廉租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即必须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无私有房产,或虽有私有产权房但按户籍内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内(含13平方米)。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第 3 页 共 19 页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拆迁安置住房;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反馈调查结果。

凡经初核认为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家庭,可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填写《市廉租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申请人低保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租赁人相片。

3.住房状况证明。

有私有房屋的家庭,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无私有房屋的家庭,由申请家庭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无房证明。

以上资料需提交原件,并将相关复印件作为审批附件。

第 4 页 共 19 页(二)初核。

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应署名。

1.社区(居委会)应当场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对申报材料情况清楚、完整的予以受理;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材料不齐全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社区(居委会)对已受理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入户调查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加,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经社区(居委会)初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将《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三)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审查工作。

对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季度的末月末周集中报市房产管理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原社区(居委会)。

(四)审核。

市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20日内,会同市民政等相关部门集中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 5 页 共 19 页(五)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对象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六)审批。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确定为廉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的申请家庭,按申请登记时间顺序排队轮候。

异议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查。

(七)归档。

各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廉租房入住家庭逐户建立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将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备份交市房产管理局归总管理。

第三章退出管理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廉租房承租户的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廉租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取消其廉租房承租资格。

由各社区(居委会)统一填写好年检年审表,并提供相应的名单汇总表,经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后,按规定退出廉租房。

第六条廉租房承租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廉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房,并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廉租房承租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理:(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含1年)超出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第 6 页 共 19 页(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四)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转借的;(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违规进行装修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廉租房中居住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

对骗取廉租房的,责令其退出廉租房,并参照住房租赁市场价格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对乱拆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规装修的,应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第七条廉租房承租资格年检年审工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市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参加,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实施。

年检年审工作在每年度的7月底前完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1.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廉租房承租户台账名册,逐户进行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对经初查认为不再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列入动态管理对象,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将初查摸底表及动态管理台账备份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查。

2.各廉租房住宅小区管理人员对所在小区承租户转租、空租、乱拆乱建乱装修等违规现象进行清查摸底,将摸底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复第 7 页 共 19 页 查。

(二)复查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各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摸底调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列入动态管理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复查工作。

对经复查认定为不再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统一造具花名册和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备份呈报市房产管理局和市民政局。

2.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各廉租房住宅小区管理员上报的摸底调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涉对象转租、空租、乱拆乱建乱装修情况的复查工作。

对经复查认定属实的,列入动态管理对象,并形成调查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

(三)审查市房产管理局收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保障中心上报的调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等相关部门集中复核会审,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处理1.对经审批确认为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承租户,责令其退出廉租房,对骗租廉租房的家庭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处罚。

2.对经审批确认为转租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租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责令其退出廉租房,对转租者同时收缴其违规转租所获收益。

第 8 页 共 19 页3.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违规进行装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取消其廉租房承租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房。

第四章组织保障及责任追究第八条廉租房保障工作是落实为民办实事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今后一项长期性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廉租房保障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廉租房实物配租组织实施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最低收入条件的审核及认定工作。

市监察、公安、发改、物价、税务、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廉租房实物配租准入与退出管理相关工作。

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家庭申请材料审查、组织评议、公示,并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

第九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等工作。

第十条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职责,严把廉租房承租准入、退出审核关。

严禁工作人员敷衍推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拿卡要。

对在廉租房承租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住建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商洛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主要包括政府新建、配建、改建、收购、政企联建、政民共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期轮候、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管理等工作;民政、各镇政府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等工作;监察、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实物配租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政府投资补助建设的廉租住房,第 9 页共 19 页主要解决该企业中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具体保障对象由该国有工矿企业报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实物配租。

剩余房源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且在当地实际居住或工作;(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证明,符合县政府当年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三)无住房户、拆迁安置的住房困难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四)进城落户的农民中住房困难的家庭;(五)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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