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果蔬农作物规章制度

果蔬农作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果蔬农作物的管理,规范生产行为,提高农作物的质量和产量,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卫生,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果蔬农作物的生产、管理、销售等活动,适用范围包括果树、蔬菜等农作物的生产过程。
第三条:各地区、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农作物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果蔬农作物的生产应选用适宜的种子、肥料和农药,确保农作物的生长健康。
第六条:果蔬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应按照天气、土壤等因素进行合理施肥、灌溉,确保农作物充分吸收养分。
第七条:果蔬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化学农药滥用,保障人畜安全。
第八条:果蔬农作物的采摘、贮藏、运输等环节,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产品安全。
第三章质量检验第九条:对果蔬农作物的质量进行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对合格产品进行认定。
第十条:果蔬农作物质量检验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果蔬农作物的质量检验结果应当向生产单位和消费者公示,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果蔬农作物的生产管理中应注重安全生产,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安全。
第十三条:果蔬农作物生产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确保无公害、无污染。
第十四条:果蔬农作物生产中涉及化学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安全规定使用,保障人畜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停产整顿、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影响果蔬农作物质量和安全的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各地区、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农业部门所有,解释权归本规章制度起草团队所有。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修订,将另行发布,修订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西安市蔬菜产销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蔬菜产销情况,为政府部门制定蔬菜产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我们就西安市蔬菜产销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通过对市农委及长安、灞桥、周至等10个蔬菜生产区县的蔬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及蔬菜种植基地、种植大户等进行调研,理清了目前我市蔬菜产销现状,并对我市蔬菜产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推进蔬菜产业化发展进行了认真思考。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蔬菜产、销基本情况我市蔬菜生产主要以白菜、土豆、莲花白、青菜、洋葱、黄瓜等大宗蔬菜、冬储菜为主。
截止2013年底全市蔬菜播种面积达99.2万亩,年产蔬菜299万吨,仍不足城区蔬菜年流通量的二分之一。
在春、夏、秋蔬菜生产季节,我市蔬菜除保障本市居民消费需求外,还销往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但在冬季我市蔬菜供给的90%还需从海南、广西、河南等省份调入。
从产业发展整体趋势来看,我市蔬菜呈现以下特点:1、蔬菜生产区域布局初具雏形我市蔬菜产业大都是在传统种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形成各自的区域种植特色。
目前,全市已初步形成了以高陵为中心的设施果菜和叶菜产区;以阎良、长安、户县为中心的大棚蔬菜、早春蔬菜产区;以临潼、蓝田、周至的环山区域为中心的越夏蔬菜生产区,以周至、蓝田、灞桥为中心的时令蔬菜产区。
这些区域种植特色的形成,对我市蔬菜产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蔬菜种植区域化发展的同时,我市近郊蔬菜生产呈现日渐萎缩的趋势。
随着西安市城区面积不断的扩张,西安近郊的灞桥、未央等区县蔬菜种植面积急剧减少。
灞桥区作为西安市番茄主要供应基地,具有较长的蔬菜种植历史,曾辐射带动周边的长安、蓝田、临潼等区县的蔬菜产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灞桥区耕地面积的不断缩减,蔬菜种植面积也深受影响,目前蔬菜种植面积由2006年的7000多亩减至1000多亩。
未央区蔬菜种植也经历同样的情况,其蔬菜种植面积由2006年的3000多亩骤减至300多2、蔬菜销售行业起步发展,出现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探索模式我市蔬菜销售行业是伴随着蔬菜种植产业发展起步的。
蔬菜基地管理规定

蔬菜基地管理规定蔬菜基地管理规定一、农残控制体系运行规范(试行)为了加强出口蔬菜农药残留控制,针对数日蔬菜的农残限量要求,依据《出口食品企业卫生要求》和《出口蔬菜基地登记备案细则》特制定本规范。
1. 菠菜基地管理1. 1基地. 1出口菠菜生产加工企业应具有完全受企业自控的种植基地。
. 2基地连片种植面积应在50亩以上,且周围需设有隔离网、隔离带或其他有效的隔离措施,确保不受临近农田施肥和用药污染。
. 3基地周围无果园、化工厂以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 4基地应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灌溉水井井口应离地面30CM以上,并设有防护设施。
灌溉水源需要经检测验证符合规定要求,并在菠菜种植过程对水源进行1-2次监测。
. 5基地应设有固定的农资存放场所,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用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 基地管理基地需配置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要求每一个连片基地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基地植保员。
植保员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农学、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农药使用知识;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确保按规定对种植基地进行管理。
经过企业质量管理部门上岗培训。
. 3植保员应履行的职责:负责对菠菜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纪录系统和管理档案。
监管基地的环境卫生、观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关注作物生长和气温变化、掌握病虫害发生状况。
负责对种植栽培人员进行蔬菜种植技术及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负责对种植基地土壤污染状况的监测,菠菜种植前扦取有代表性土壤送实验室检测。
确认未受违禁药物污染方可允许种植。
负责定期对灌溉、喷药用水进行违禁药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监测。
2.农用物资管理管理机构出口企业须设有原料基地农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基地使用的所有种子、农药、肥料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设有专门的农资保管场所,并建立完善的出入库纪录和分发档案。
农药管理出口菠菜种植使用的农药必须符合进口国以及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市政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6日西安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积极开展“民生工作提升年”活动,加快推进全市集贸市场全面改造提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参照商务部颁布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等,通过改善集贸市场软硬件环境,分两年时间对我市审批建立的59个集贸市场进行全面改造提升,达到市场交易环境良好、经营有序、管理规范、周边环境整洁的要求。
二、改造时限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政策扶持、企业参与原则。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推进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并严格落实各项扶持、指导和监管措施。
(二)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集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责任主体,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改造提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三)坚持吸收外来资本、鼓励强强合作原则。
市场方可借助有实力的专业化运营企业,通过资金投入、参股、股权转让等形式,以提高市场运营和管理水平。
(四)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
优先选取产权单一明晰、有硬件基础、制度健全规范的集贸市场,先行实施改造提升,由点及面,分批次、有步骤地推进全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
四、组织领导为全面加强集贸市场改造提升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推进小组。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植基地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种植基地为保证良好的生产环境,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种植基地管理制度适用于种植基地内的所有人员及相关单位。
第四条种植基地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修改由种植基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种植基地承担在合法、规范和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优质农产品的责任。
第六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种植基地应配备专业人员,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八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种植基地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章种植基地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种植基地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种植基地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年度生产计划和经营计划;(二)组织对种植基地的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三)组织对种植基地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四)收集、整理和报送相关生产数据和信息;(五)协助相关部门对种植基地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按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岗位和职责。
第十二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部门协调、信息畅通、工作高效。
第十三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管理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改进。
第十四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工作表现优秀者予以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者予以惩罚。
第三章种植基地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种植基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种植条件,合理安排种植作物的种植面积和品种。
第十六条种植基地应严格按照生产计划和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管理,确保作物的正常生长和收获。
第十七条种植基地应建立健全的种植技术档案,记录种植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操作记录。
第十八条种植基地应对种植过程中的病虫害进行及时处理,防止病害蔓延。
第十九条种植基地应加强对土壤的管理,保持土壤肥力和水分的平衡。
蔬菜类管理制度

蔬菜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蔬菜类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促进蔬菜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社会公众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蔬菜类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蔬菜类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蔬菜类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蔬菜类产品生产管理第六条蔬菜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制定施肥、灌溉、种植、采收等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生产作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定期检查蔬菜类产品生长情况,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蔬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蔬菜类产品的可溯源性。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意识。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危机管理机制,发生危机事件时及时应对,确保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
第三章蔬菜类产品加工管理第十三条蔬菜类产品加工企业应具备加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生产线管理体系,确保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加工企业应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加工技术和设备,确保产品加工质量。
第十五条加工企业应做好原料入库检查和质量验收工作,不合格原料应及时退货或处理。
第十六条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检测机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包装和储存制度,确保产品包装完好无损,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中。
第十八条加工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加工技术和产品质量意识。
第十九条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危机管理机制,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件应及时应对,确保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市政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市政发〔201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步伐,充分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陕政发〔2010〕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以蔬菜产销为重点的“菜篮子”工程对保证农产品供应,稳定农产品价格,丰富市民餐桌以及提高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民生工程。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取得长足发展,“菜篮子”产品产量持续稳定增加,品种日益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为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消费需求、稳定社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随着我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蔬菜为重点的“菜篮子”产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蔬菜供应淡旺季明显,淡季供应量明显不足,旺季卖难现象时有发生;老的生产基地被占用,新的生产基地不断外移,导致蔬菜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偏低,新技术、新品种应用水平不高,难以满足市民对蔬菜品种多样化的需求;市场体系建设滞后,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的问题同时存在;调控手段有限,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措施明显不足。
去年下半年以来,蔬菜等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增加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负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03•【字号】市政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3日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监管工作机制,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发〔2015〕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4〕40号)要求,以条块结合的网格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市、区(县)、镇(街)、村(社区)分级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沉,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目标任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我市现有行政区划,将全市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实行网格划分,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立体覆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格局。
通过实施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7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79号2005年8月10日)《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第12号令)为指导,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菜篮子”产品为突破口,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通过加快农产品重点流通环节和重点销售网点质量检测网络建设,对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消费无公害,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实现我市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办公场所、检测结果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五到位,推行合格农产品挂牌销售及进货验证或现场检测档案管理制度,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我市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都成为无公害农产品,逐步实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目的。
三、实施时间及工作步骤(一)实施时间:从2005年10月1日起,在我市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连锁店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市政办函〔2020〕14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菜篮子”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1日西安市“菜篮子”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为了健全和完善“菜篮子”重要商品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突发自然灾害、畜禽疫病流行等因素引起的“菜篮子”重要商品生产和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切实做好我市“菜篮子”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57号)、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精神和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菜篮子”重要商品市场调控机制,促进“菜篮子”重要商品市场健康发展、价格平稳运行。
(一)基本原则1.市场主导、政府调控。
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作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生产稳定。
2.统一领导、部门协调。
在市“菜篮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部门协调的“菜篮子”重要商品市场调控管理体系。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菜篮子”重要商品市场的跟踪监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中“菜篮子”重要商品包括猪肉、鸡肉、鸡蛋、牛奶、蔬菜等。
中央和我省如增加新的品种,本方案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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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蔬菜基地管理,稳定菜田面积,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建设、管理,征用、占用蔬菜基地,以及在蔬菜基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以及用于蔬菜科研、技术推广、良种繁育的耕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将蔬菜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对违法侵占、破坏蔬菜基地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控告。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蔬菜基地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蔬菜基地内蔬菜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蔬菜基地专业规划,做到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相对集中,相对稳定。
第八条本市蔬菜基地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0.04亩的标准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发展与改革部门和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土地资源状况与有关区、县商定指标,逐步划定。
第九条蔬菜基地分为两级:生产条件好、产量高、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长期保留的菜田,为一级蔬菜基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在规划期内严格控制征占的菜田,为二级蔬菜基地。
第十条市、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划定的蔬菜基地设立标志,逐级建立档案,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增加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扶持、鼓励蔬菜生产经营者
对蔬菜基地的井、渠、路、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蔬菜生产经营者应增加对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选育良种,应用新技术,增施有机肥料,使用无公害农药,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提高蔬菜的产量和质量。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基地及其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管理保护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检查和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蔬菜基地或改变其用途。
国家重点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一级蔬菜基地和因建设确需征占二级蔬菜基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经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国家土地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批准征用的蔬菜基地面积和具体位置书面告知同级蔬菜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蔬菜基地应遵循先补后占的原则,审批部门按照占一亩补一亩五分的标准安排补建新菜田。
在当地无法增补或增补不足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部门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增补。
第十六条经批准征用、占用的蔬菜基地,一年内不用又可以种菜的,征占单位应组织或委托他人种菜。
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连续两年占而不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继续作为蔬菜基地,恢复蔬菜生产。
第十七条在与蔬菜基地相邻地带进行建设的,应负责保护蔬菜基地的动力、排灌、道路等生产设施,不得影响菜田的生产。
第十八条经营者承包蔬菜基地内的菜田,应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不得弃耕抛荒。
第十九条承包人不得在承包的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和挖沙取土。
第二十条蔬菜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蔬菜基地及其附近地带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和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
(三)用有毒、有害污水、废水灌溉菜田。
第四章开发基金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征占蔬菜基地的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新菜田开发建设的投入作出具体规定。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免缴、减缴或缓缴。
第二十二条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财政专户存储,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和挖沙取土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向蔬菜基地及其附近地带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堆放固体废弃物、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以及用有毒、有害污水、废水灌溉菜田造成菜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赔偿,并可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为未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办理用地手续的;
(三)对违法占用蔬菜基地行为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标准补足菜地的;
(五)擅自批准免缴、减缴、缓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罚没款物、菜田建设资金和收受贿赂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所处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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