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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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拟确定名单的公示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拟确定名单的公示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拟确定名单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1.05•【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拟确定名单的公示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师〔2021〕12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21〕92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委托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三家机构分别对我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848名省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和204名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资格培训和综合考核。

经培训考核,拟确定彭玉凝等841名同志为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孙静等203名同志为海南省2021—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学科带头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公示时间从202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相应机构反映(信函以发出日邮戳为准)。

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中学联系人:许老师,联系电话:65889124。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实验楼702室。

小学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36652792。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22号省教育研究培训院。

幼儿园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898)65889308。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中山路8号琼台师范学院电教中心楼303室。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师[2015]8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1.03【实施日期】2015.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5〕85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幼儿园,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中小学“好校长、好教师”培养工程(2015-2020年)实施方案》(琼教师〔2015〕13号)文件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根据《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琼教师〔2007〕44号)关于“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的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的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选范围与名额分配培训对象推选范围为:全省幼儿园(包括各大专院校附属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的在职教师以及在教研培训机构从事幼儿教育研究工作的教师。

本批培训对象全省推荐名额24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在进行为期一年的资格培训与考察后,根据省级骨干教师条件考察考核,计划确认200名“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

二、推选条件培训对象推选条件除须具备琼教师〔2007〕44号文所规定的省级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市县级幼儿园骨干或2011-2015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儿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在家长及同行中有较高的认可度;(三)幼教高级以上职称,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四)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一线任教,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操作能力,在当地教育、教研活动中经常起到骨干带头示范作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琼府办〔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5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改革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师[2015]1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2.04【实施日期】2015.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15〕11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学科教师配备工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科学衡量中小学教师工作量,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2.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海南省教育厅2015年2月4日附件1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课程设置要求与学校实际情况,科学设计与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满足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需要,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地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二、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一)中小学教师要完成规定的专业课周授课时数。

专任教师以本专业学科(以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为准)教学为主,小学学科教师配备不足时,可暂由相近学科教师兼教,但兼教学科周授课时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学科教师周授课时数的二分之一。

小学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4-18课时,初中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2-15课时,高中普通专任教师周授课时数为10-13课时。

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条件和要求

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条件和要求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11〕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4、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5、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6、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作出显著的成绩。

2、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或者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是学校骨干教师。

具有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思想政治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013—2017年度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选的公示-省教育厅

2013—2017年度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选的公示-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2017年度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选的公示为不断加强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2017年度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2〕34号),我省从2012年7月起,开展了2013—2017年度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评选。

基本情况如下:经个人申请,学校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格条件选拔推荐,共报送中学省级骨干教师候选人544名,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候选人547名。

我厅按中学、小学学段分别委托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开展资格条件审查及资格培训考核,经业绩考评、网络研修考评、培训表现考评及集中考核等综合评定,共评选出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选900人;分别为中学450 人、小学436人,以及依据琼教师〔2011〕34号文、已取得《海南省2012—2016年度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并符合直接认定为2013—2017年度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条件的人选14人。

现将以上人员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3)。

公示时间为2013年9月27日—10月11日,如对拟认定人员有异议者,请在公示期间按信访规定举报投诉。

联系电话:(0898)65236870,联系人:林艺青,通讯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412房,邮政编码:570203。

附件:1.2013—2017年度中学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员名单2.2013—2017年度小学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员名单3.符合2013—2017年度小学省级骨干教师直接认定条件人员名单海南省教育厅2013年9月27日附件12013—2017年度中学省级骨干教师拟认定人员名单附件2附件3符合2013—2017年度小学省级骨干教师直接认定条件人员名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琼教审批〔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教审批〔2021〕3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为做好我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要求,现就我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应届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认定下文另有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在我省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户籍在海南省;2.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内居住证;3.确认时间内,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4.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或持有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5.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海南省教育厅

琼教师〔2008〕47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开展我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经讨论研究,我厅制订了《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海南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联系电话:65232872。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教育教学论文是教师教育科研工作的结晶,从一个方面体现一名教师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为调动我省中小学教师开展教育教研工作积极性,加强广大教师教育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科研能力的培养,推动教育科学理论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同时为保证中小学、中专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对申报评审人员的教育教学论文全面开展论文代表作水平质量鉴定工作。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论文是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绩条件的主要材料之一,申报者自行从论文材料中选定代表本人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一篇论文做为代表作参加鉴定,论文代表作发表与否不限。

提交的论文应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及申报学科相一致。

第三条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职改办组织、指导、实施。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省教育厅职改办负责所受理申报材料的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海口市、三亚市、省农垦总局、洋浦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所受理申报材料的中学一级、小学高级的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

第四条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教师应通过论文代表作鉴定,达到相应要求。

提供鉴定的论文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结合本人教育教学实际撰写的,论文代表作在学校公示栏或学校网站公开展示不少于5天,经学校审核确认系本人亲自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加盖公章证明。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2012年度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2012年度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琼教师[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2012年度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琼教师〔2009〕77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07〕41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淡马锡基金会-海南省中学英语教师脱产培训班”师资培训项目的通知》(琼教师〔2007〕52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实施第二期“淡马锡基金会-海南省中学英语教师脱产培训班”师资培训项目的通知》(琼教师〔2008〕45号)等精神,我省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通过“淡马锡基金会-海南省中学英语教师脱产培训班”项目选拔认定。

经个人申请,学校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推荐,海南师范大学、新加坡东南亚教育部长组织区域语言教育中心(RELC)的培训考核,以及我厅的资格审查,2008-2012年度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已评选认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共34人,见附件)。

希望获此殊荣的中学英语学科省级骨干教师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思想、业务、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别是在英语的运用和教学能力方面发挥自己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要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和继续教育培训的任务,踊跃参加支援农村教育的各项工作,在指导、培训本学科教师方面充分发挥带头示范、辐射作用,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希望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大力支持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促进当地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1】12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1】12号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2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省属各幼儿园,省教育研究培训院:为规范我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
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我厅对《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2页(P4-1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教育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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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琼教师[2007]4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10.11
【实施日期】200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琼教师〔2007〕4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厅决定开展新一轮省、市县级骨干教师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各单位首先原则上按照中小学在职专任教师总人数10%的比例,选拔出新一轮市县级(包括厅直属中学校级)中小学骨干教师,然后按15%的比例从中推荐省级中小学骨干教
师培训对象1200名(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经培训考核确认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900名,其中中学400名(高中200名、初中200名)、小学500名。

二、选拔条件
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的选拔条件:
(一)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与市县级骨干教师资格,教龄5年以上的一线专任教师,原则上年龄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

(二)小学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职称。

学校领导参与选拔者,须兼任一门与本人职称一致的课程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240课时,应控制在选拔总人数的20%以内。

(三)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教学基本功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曾在市县(区)级以上展示公开课并获得好评,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

(五)掌握并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

(六)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科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市县(区)级以上的科研课题,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

(七)农村中小学校(指乡镇及以下学校,下同)的教师可以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计算机水平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八)以下几类对象给予优先推荐:(1)参加上一轮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并获结业证书者;(2)荣获市县级以上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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