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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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现行的小学和中学校长领导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于2019年9月
1日起,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主要旨在规范校长。

领导者的行为,防止
和惩治腐败、职务犯罪,推进教育开放。

根据这项办法,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选任制度和过程监督机制,建立校长定期、不定期考核
制度,产生有实效的教育管理。

校长有义务担任学校教育行政、优质教育推进和学生教育监督工作,教育部门还规定了具体的履行义务以及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实施项目。

另外,校长的职责还包括维护学校师生的教育秩序,建立和完善周围社会秩序;负责学校
文秘、档案管理工作;对学校上下层级的管理活动,以及负责提升学校的经济和教学设施
等资金等。

此外,校长还负责接受教育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结合情况应优先行使有利于学生发展
的教育政策,确保学校正常运作秩序。

综上所述,我国小学和中学校长领导者管理暂行办法对校长职责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明确,旨在规范校长行为,为校长指明了清晰的职责,促进教育管理和发展,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发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琼教师[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教师[2006]2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厅直属各学校:为了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做好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从2006年1月起,各市县、各主管单位应将中小学教师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下放到学校。

中学、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校长负责,乡村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乡镇中心校校长负责,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琼教师[2006]1号)中的聘任条件、办法和程序进行;中学、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从事教学工作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聘任。

二、严格聘任工作程序。

各市县、各单位必须按照琼教师[2006]1号文件的规定和经核定的教师编制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做好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依岗聘任。

已开展“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岗位职数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未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超岗聘任,否则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时间要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时间结合进行。

我省已确定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我厅也明确了从2005年至2008年8月底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全员聘任制过渡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琼府办〔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6日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六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关于“把引进和培养好校长、好教师作为一项战略工程”的要求,适应我省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新需要,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47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1〕100号)、《海南省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琼人社发〔201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引才引智相结合的原则,拓宽教育人才引进渠道,创新教育人才引进方式,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优秀骨干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基础教育人才队伍质量,优化结构,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从2015年开始,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搭建中小学人才招聘平台,用3年时间,为全省各市县中小学校和省属中学,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本省,下同)引进60名优秀校长、240名学科骨干教师(执行中可根据需求变化情况,调整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的结构比例)。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好校长、好教师”培养工程(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好校长、好教师”培养工程(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好校长、好教师”培养工程(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琼教师〔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好校长、好教师”培养工程(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教育厅文件琼教师〔2021〕40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好校长、好教师”培养工程(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琼台师范学院,省电化教育馆、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厅直属中学: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高素质校长教师队伍。

我厅制订了《海南省中小学“好校长、好教师”培养工程(2021—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中小学“好校长、好教师”培养工程(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培养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和“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校长、好教师”,以更有效的举措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我省教育“十四五”规划、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建设一支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高素质校长教师队伍。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琼教师[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07〕2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了扎实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加强校本培训管理,着力建立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工作机制和提高师训工作的实效性,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反馈到我厅师资管理处。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为扎实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促进师资培训与学校管理工作的紧密结合,着力建立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工作机制和提高师训工作的实效性,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选标准以省教育厅《海南省2005-2008年度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审标准(试行)》(琼教师〔2005〕4号)为依据,经由专家组审核,评审得分在170分以上的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

二、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选程序校本培训省级示范学校评审由省教育厅组织,计划自2005-2008年四年内,全省评出100所海南省校本培训示范中小学校。

评审程序是:(一)学校自评申报1、申报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自评,填写《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审标准量化表》,分数达到180分以上者,按隶属关系向市县教师培训基地(机构)进行自荐申报参加评审。

2、填写《海南省年度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申报表》。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9—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校长(园长)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9—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校长(园长)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9—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校长(园长)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琼教师〔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9—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校长(园长)名单的通知海南省教育厅文件琼教师〔2021〕51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9—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校长(园长)名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人民满意的专家型中小学校长(园长)队伍,探索高层次教育管理人才专业成长路径,搭建省级骨干校长专业发展阶梯,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2023年度中小学省级骨干校长(园长)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9〕57号),经个人申请,学校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推荐,按中学、小学与幼儿园学段分别由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省教育研究培训院与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培训与综合考核,严格按照条件对选拔对象择优评选,并经网上公示,现将被认定为2019—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校长(园长)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2、3)。

希望被确认为2019—202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省级骨干校长(园长)的校长(园长)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升依法治校能力,积极凝练办学思想,形成办学风格,提升教育研究能力,努力成长为教育家型人才,积极示范引领基础教育发展,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和自贸港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琼教督[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督〔2014〕1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厅第八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2.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教育厅2014年8月25日附件1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创新,督促和引导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督学责任区是指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落实督学职责,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域,并对每个责任区域委派若干名督学,负责区域内学校的经常性督导。

第二章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和职能第三条按照“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在省、市、县(区)分别设立督学责任区。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布局情况和在校生人数,从督学工作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督学责任区数,一个责任区内的学校数一般应控制在20所以内,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并应覆盖所有普通中小学校,确保督导工作质量。

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任期考核工作方案

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任期考核工作方案为了做好全县各中学、镇中心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县直属小学(含幼儿园)校、县职业学校等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任期考核工作,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教〔2005〕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通过考核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领导班子建设,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我县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一)考核对象各中学、镇中心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县直属小学(含幼儿园)校、县职业学校等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考核内容1、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⑴思想政治建设.包括理论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团结协作情况.⑵组织领导能力。

包括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⑶工作实绩情况。

包括近三年(即2011年9月-2014年5月)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情况;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情况。

⑷廉政建设情况.主要是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2、校长考核内容。

以《xxx中小学校长近三年考核量化测评表》(见附件5)中的考核测评内容.主要是办学目标、德育工作、教学工作、管理工作、财务管理、安全工作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取“两考一评”(即定性考核、定量考核和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考核,最后给予评定等次.(一)定性考核。

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派出考核组深入到被考核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广泛接触群众、了解情况、查阅材料、个别座谈,征求所在单位教职工意见,调查了解被考核对象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德能表现,学校所取得的成绩中个人的实际贡献等。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琼人社发[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114号)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实际,我们制订了《海南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2014年5月14日海南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琼教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的通知琼教规〔2021〕9号厅直属各单位(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现将我厅重新修订后的《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琼教人〔2017〕1号)。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9月26日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动的基本条件及要求第三章调动申请与办理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人事纪律,建设高素质的教育人才队伍,服务自贸港建设和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琼人社发〔2018〕5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财政供养编制内人员的调动管理(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包含人员调入、调出,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三)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教师、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人员调动,坚持政治导向、德才兼备、人岗相适、以用为本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择优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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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200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了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人事管理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2月1日印发(共印35份)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拥戴,可续任或续聘。

第五条选拔任用校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注重民意;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
(四)先培训,后上岗;
(五)按校长职数任命或聘用。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和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身心健康。

第七条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必须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校长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具有小学一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具有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级中学校长具有中学一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校长具有中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九条初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校长任职培训,续任校长必须参加校长提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选拔任用校长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中小学校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责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任职条件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等形式,也可以进行公开考试;
(五)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按1:2或1:3的比例确定拟任对象;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七)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左右;
(八)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条件暂不成熟的学校可以实行任命制。

实行任命制的学校,校长人选的产生,也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民主推荐,严格考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任命对象。

实行任前公示后,如无异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三条中小学新任校长应有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1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任命或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主管部门在任命或聘任校长的同时,应与校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协议书。

第四章校长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校长职权;
(二)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三)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中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并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管理;
(四)依法推荐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考核、奖惩教职工,聘任教师;
(五)依法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六)按计划参加培训;
(七)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四)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理校产和财物,纠正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六)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与学生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九)自觉用国家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学校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校长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校长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任期考试在届满前进行。

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任、免职或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目标责任协议和规定的内容,以其执行、落实目标责任协议内容的质量为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后,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给校长,责成校长发扬成绩,限期整改不足,纠正缺点。

对有严重错误的校长要及时免职或解聘。

第二十条任期考核评价结果,要向师生公布。

连续3年考核优秀,经民意测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以连任;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认为不称职的校长不得再续任续聘,不得平级调任。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法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校长任期内或离任时,都要对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对各市县任用校长情况进行督查,及时
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不按照本办法产生的校长,上级主管部门要责成任命或聘任校长的部门免去或解聘该校长职务。

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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