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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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考核2013年5月29日,根据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国将对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意见强调,要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丰富政治理论学习方式,切实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思想教育引导。

推进青年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和,激发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严守教育教学纪律和。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完善师德考核机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意见指出,高校青年教师主体积极健康向上,但也有少数青年教师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职业情感和职业道德淡化、服务意识不强,个别教师言行失范、不能为人师表。

教师行为规范违纪处理条例

教师行为规范违纪处理条例

教师行为规范违纪处理条例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根据《教师法》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1、教师违反下列师德行为规范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理或处分。

2、不佩戴胸卡及进出校门不配合值周人员管理情节轻微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穿奇装异服、披头散发、浓装艳抹的,全校通报批评外,一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其它违反《教师上课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的,一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3、在教室、办公室等教学区内和学生面前以及各种集会场所吸烟的,一次扣发月岗位津贴100元;在工作日和值日时间不准酗酒,酒后不准进入有学生的场所,违者,一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情节严重的除扣发岗位津贴外,并将在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教职工在校园内外不能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酗酒闹事,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责令检查,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屡教不改的,取消教师资格。

4、不能遵守大会纪律,上课、开会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一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5、随地吐痰、在校园、办公室嗑瓜子、吃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不爱护学校公物和校园环境卫生,一次扣发岗位津贴50元。

不按值日规定打扫办公室卫生,办公室卫生检查不合格,一次性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6、利用课堂或在校园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者,经调查核实后,当年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7、不维护学校声誉、散步不利于学校的言论、损害学校的利益。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8、有损学生人格,不能平等、公正对待学生或讽刺、挖苦、歧视学生者,视情节全校通报批评、责令检查。

9、辱骂学生、打学生、随意赶走学生的,一次扣发岗位津贴200元,季度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造成伤害的,除赔偿全部相关损失外,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全年考核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优。

10、教职工对学生违纪行为不予制止、重大违纪行为不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情节严重的,一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琼教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琼教办〔2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中学):现将《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阅研,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3月3日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建设自贸港的关键之年。

海南教育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打造新时代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定位,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教育改革开放为根本动力,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美好新期待为价值旨归,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建设国际教育创新岛,奋力谱写海南自贸港教育新篇章,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一)持续加强思想理论武装1.强化政治理论学习。

坚持厅党委会、厅务会“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制定实施2021年厅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方案。

继续办好厅机关“每月一讲座”,综合运用“学习强国”、厅“两微一网”等学习平台,推动全省教育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论述。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琼教师[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琼教师[2007]44号二○○七年十一月二日)为加强对特级教师人才资源的管理和整体优化,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促进海南省教师队伍建设和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人〔1996〕15号)精神,在前几年实施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评选第一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重点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二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教书育人有突出贡献,在当地教育界威望较高。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精通业务,治学严谨,对所从事专业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

(三)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1、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的风格、特色,被评为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曾在市县以上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课堂教学效果得到好评;2、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其经验在省级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肯定,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改课题,其成果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4年修订)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4年修订)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学校,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有关办学单位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有关办学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1]5考核编辑2013年5月29日,根据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国将对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意见强调,要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丰富政治理论学习方式,切实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思想教育引导。

推进青年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强化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激发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严守教育教学纪律和学术规范。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完善师德考核机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海南省教育厅

琼教师〔2008〕47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开展我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经讨论研究,我厅制订了《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海南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联系电话:65232872。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海南省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教育教学论文是教师教育科研工作的结晶,从一个方面体现一名教师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为调动我省中小学教师开展教育教研工作积极性,加强广大教师教育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科研能力的培养,推动教育科学理论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同时为保证中小学、中专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对申报评审人员的教育教学论文全面开展论文代表作水平质量鉴定工作。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论文是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绩条件的主要材料之一,申报者自行从论文材料中选定代表本人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一篇论文做为代表作参加鉴定,论文代表作发表与否不限。

提交的论文应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及申报学科相一致。

第三条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职改办组织、指导、实施。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省教育厅职改办负责所受理申报材料的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海口市、三亚市、省农垦总局、洋浦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所受理申报材料的中学一级、小学高级的论文代表作鉴定工作。

第四条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教师应通过论文代表作鉴定,达到相应要求。

提供鉴定的论文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结合本人教育教学实际撰写的,论文代表作在学校公示栏或学校网站公开展示不少于5天,经学校审核确认系本人亲自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加盖公章证明。

中小学师德师风警示教育


05 做“四有”好老师, 当育人大先生 师德师风建设“十不准”
1、不准酒后进入课堂或在课堂上吸烟;
6、不准上课时使用通迅工具和接待客人;
2、不准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以及观看娱乐性节目; 7、不准体罚、变相体罚或调课、停课、旷课; 8、不准向学生推销教学辅助材料、课外读物和其他商品;
八、秉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 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04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解读
九、坚守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 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 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 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 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 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03 违反师德师风的典型案例 三、浙江省金华市湖海塘中学教师李某、金华市 第四中学教师杨某某、邵某某有偿补课问题。
2021年7月,李某、杨某某、邵某某参与校外违规有偿补课。该3名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 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 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评奖评 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处理,责令其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杨某某、邵某某警告 处分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处理,责 令其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对学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降低2020学年学校发展性考核档次。
1. 新时代下的师德师风
目 2. 违反师德师风的具体表现 3. 违反师德师风的典型案例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琼人劳保专[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4、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5、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6、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作出显著的成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之欧阳学创编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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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7]1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琼教师〔2017〕1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政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电教馆、省教培院,厅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

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教师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要依据《细则》严肃处理。

要积极发挥《细则》的正面导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要深入学习。

要广泛宣传《细则》内容,在春季开学前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细则》,以学习贯彻《细则》为契机,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教育活动。

三、要强化监督。

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受理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细则》实施过程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3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
业学校以及本省各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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