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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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中天仕名(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M 002—2007

备案号

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2007-09-12发布 2007-09-20实施中天仕名(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发布

Q/SM 002—2007

前言

本标准根据国内锻造技术和本公司开发的产品的技术要求及使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天仕名(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立忠×××

本标准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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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M 002—2007

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锻件的技术要求、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机和锻锤自由锻造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的订货与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B/T5000.8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锻件

GB/T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6402 钢锻件超声波检验方法

JB/T5000.15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锻钢件无损探伤

3 订货要求

3.1 需方应在订货合同或图样上写明锻件采用的标准,锻件组别、钢号、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检验项目,以及其他附加说明。

3.2 需方应提供订货图样。

3.3 当需方有补充要求时,应经供需双方商定。

4 技术要求

4.1 热处理

锻件锻后以一定的方式冷却或热处理,防止锻件损坏,并具良好的机械加工性能。锻件的最终热处理应按订货合同或图样上规定的交货状态进行。

4.2 化学成分

锻件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订货合同或图样指定标准的规定。

4.3 力学性能

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指定标准或图样的规定。

4.4 探伤与其他补充要求

4.4.1 必要时,可向供方提出探伤、高温强度、低温韧性、金相组织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4.2 外购进厂的大型、重要锻件经粗加工后进行探伤,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产品标准或图样指定标准的规定。产品常用锻件探伤质量见表1。

4.5 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4.5.1 一般要求

4.5.1.1 使用于锤上锻造含碳量不超过0.9%或其他合金成分总含量不超过4%的碳素钢和合金钢的自由锻件。

4.5.1.2 凡超过规定范围的自由锻件,其余量与允许偏差有供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5.1.3 规定的余量与公差,适用于以钢坯锻造的自由锻件。凡采用钢锭锻造时,其余量与公差可增加15%。

4.5.1.4 自由锻件的形状与位置公差如无特殊要求时,均不应大于所规定的公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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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台阶轴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1及表2的规定。 适用于圆形截面的台阶轴类自由锻件。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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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圆盘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2及表3的规定。

适用于零件尺寸为0.1D ≤H ≤1.5D 的圆盘类自由锻件。

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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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带孔圆盘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3及表4的规定。

适用于零件尺寸为0.1D ≤H ≤1.5D ;d ≤0.3D 的带孔圆盘自由锻件。

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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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圆环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应符合图4及表5的规定。 适用于零件尺寸为0.1D ≤H ≤D ;0.3D <d ≤0.9D 的圆环类自由锻件。

图 4

表 5 圆环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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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圆形、方形、六角形、〕八角形和矩形截面B/H ≤5的自由锻件。

注:光轴类自由锻件中的扁棒,厚度的机械加工余量及公差应根据下列公式求得厚度关系值: B(扁钢宽度)+H (扁钢厚度)

厚度关系值=————————————— 2

求得的厚度关系值再查余量与公差表中相应的值,此值即为厚度的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值。

图 5

A.圆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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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光轴类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mm

表 6 (续) mm

4.5.7.1 适用于锤上钢质自由锻件的非加工面。

4.5.7.2 黑皮锻件公差可分为两种,其公差值分别符合表7(二级精度)、表8(三级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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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黑皮锻件直径与高度公差 mm

表8 黑皮锻件长度公差 mm

5 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分析

5.1.1 成品分析

进厂锻件需化学成分分析时,可在锻件上取样进行成品分析。圆盘件或其他实心件取自二分之一半径至外径之间的任一点,空心件或环件取自内、外表面之间的二分之一处,也可以取自力学性能试样上。对于规定元素的成品分析允许偏差按表9或表10。

5.1.2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223.

5.2 力学性能试验

5.2.1 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进厂锻件需进行力学性能复验时,应在签订合同前与供方商确并在合同中注明。锻件的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按选定的锻件组别确定。见表11。

5.2.2 取样位置

锻件在相当于钢锭冒口端有足够的加长、加高或加大部位取样,取样位置见图6。

5.2.2.1实心轴类锻件的试样取在离表面三分之一半径处,对方形和长方形的锻件,取自截面对角线距角顶点六分之一处。见图6a)。

5.2.2.2 空心锻件的试样应取在二分之一壁厚上。见图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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