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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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规财政预算编制,增强部门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强化预算约束,有效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预算定额标准偏低、公用支出预算结构不合理、公用经费开支挤占专项经费等问题,根据中、省关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合理性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支出的安排必须严格限制在提供公共产品的围。

通过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将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发展规划与财政资金的供给围和规模紧密结合起来,为分配财政资金、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配置公共资源提供重要依据。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支出预算定额的约束,改善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解决传统预算资金管理中“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调动部门、单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三)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当前财力的可能,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定重点支持围,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发展具有前导作用的公益性事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综合预算原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多样化的特点,统筹考虑多种来源资金形成支出的情况,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并依据预算支出定额合理安排。

(五)简便易行原则:一是按照单位性质、支出围、履行职能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任务分档划分预算资金安排围;二是归并公务费支出明细科目,形成综合基准定额,使制定的定额既基本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又便于操作和执行。

(六)按实际支出确定定额的原则:依据单位近年的实际支出水平,结合市级财力状况及相关支出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计算平均水平或平均消耗标准,以此确定基准定额标准。

二、实施围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党政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公用支出预算定额改革的基本原则,将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型:(一)一类单位: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单位。

主要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行使政府某项职权的机关,负责对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机关。

行政单位经费财务制度

行政单位经费财务制度

行政单位经费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行政单位的经费财务管理,保障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现制定本经费财务制度。

二、经费编制1.行政单位的经费包括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日常经费用于行政单位的日常运转开支;专项经费用于特定项目或活动的支出。

经费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行政单位自有资金和财政拨款。

2.经费编制应根据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支出的预算,确保对每一笔经费支出都有明确的预算依据。

3.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确定经费预算,并按照程序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经费使用1.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不得超支或挪用经费。

2. 经费使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分配,确保各项支出的顺利进行。

3. 经费使用中需注意合理节约,避免浪费行为的发生,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有效。

4. 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四、经费监督1.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情况合规。

2.应当建立经费使用台账,确保经费使用记录完整、真实。

3.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制,对经费使用进行自查自检,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五、经费结余处理1.行政单位在年度结束后,如有经费结余,应当将结余资金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2.经费结余资金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使用或退回。

3.不得私自占用或挪用经费结余资金,应当合法合规处理。

六、附则1. 行政单位经费财务制度需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行政单位经费财务制度的相关内容,行政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

【管理制度)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为了进壹步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规范财政预算编制,增强部门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强化预算约束,有效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预算定额标准偏低、公用支出预算结构不合理、公用经费开支挤占专项经费等问题,根据中、省关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壹、基本原则(壹)合理性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支出的安排必须严格限制于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内。

通过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将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发展规划和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和规模紧密结合起来,为分配财政资金、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配置公共资源提供重要依据。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支出预算定额的约束,改善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解决传统预算资金管理中“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调动部门、单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三)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当前财力的可能,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定重点支持范围,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发展具有前导作用的公益性事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综合预算原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多样化的特点,统筹考虑多种来源资金形成支出的情况,将非税收入统壹纳入预算,且依据预算支出定额合理安排。

(五)简便易行原则:壹是按照单位性质、支出范围、履行职能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任务分档划分预算资金安排范围;二是归且公务费支出明细科目,形成综合基准定额,使制定的定额既基本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又便于操作和执行。

(六)按实际支出确定定额的原则:依据单位近年的实际支出水平,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及关联支出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计算平均水平或平均消耗标准,以此确定基准定额标准。

二、实施范围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公用支出预算定额改革的基本原则,将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型:(壹)壹类单位: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单位。

机关“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市委、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政府,现就加强我局“三公”经费管理有关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准确把握“三公”经费口径“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主要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包括单位用于公务车辆购置(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停车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合理开支的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等。

二、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总规模较上年只减不增。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原则上实行零增长和负增长。

对上级临时性安排或急、特情况下因公出国(境)的,需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双控”管理。

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总规模控制(有新增车辆的,参考限额标准等适当调整);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严格按统一规定的限额标准控制。

(三)公务接待经费。

公务接待经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预算,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总规模。

三、认真规范“三公”经费支出(一)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严禁奢侈浪费。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等原则,实行事前审批,承办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须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公务接待与工作餐安排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填报派餐单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1.02•【字号】青政办[1997]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7〕1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州(地、市)可参照制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分配职能。

根据我省实际,从1997年起,对省级文教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编制办法。

即以零为基点,重新核定单位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基本原则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预算;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保证正常经费供给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教育、科技和公检法办案经费等重点支出;综合平衡预算内外资金,实行收支统管,统筹安排各项支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定配套支出管理措施,调动各预算单位节约支出的积极性。

二、基本方法根据单位性质和现行财务收支状况,在清理核实各项基础数字的基础上,将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分为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分别进行安排。

(一)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正常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

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经费挂钩办法》逐单位核定。

经费支出管理制度_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

经费支出管理制度_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

经费支出管理制度_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经费支出管理制度_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篇1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各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质量、效率和资金利用率,现依照《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财务规则、制度、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公用经费1、办公费:反映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办公用品、用具、书刊订阅统一由办公室采购,采购前先列出具体采购清单,报分管领导审批。

办公器具、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需用办公器具、办公用品时,由使用人到办公室签领。

购买办公用品单张发票金额1000元以上且发票不能逐项列示采购内容的,发票后面必须附有供货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和本局经办人签字的清单作附件。

2、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大宗印刷费支出。

大宗印刷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手续。

各科室部门要积极提倡无纸化办公,从严控制公文、材料的印刷、打印。

印刷、打印费用发票不能逐项列示采购内容的,发票后面必须附有供货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和本局经办人签字的清单作附件。

3、通讯与邮寄费:反映本单位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通讯与邮寄费用必须是邮电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方可报销,单位缴纳的电话费,凭电信部门出具的话费发票据实报账。

4、燃料汽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等。

要强化车辆维修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维修费用的申报审批制度,坚决制止公车私用现象。

对私驾公车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自负,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

车辆维修费用票据必须有维修厂家提供的有经办人签字的《维修作业单》作附件。

5、交通费:反映单位租用各类交通工具的租金、各种公务用车的停车、看车、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要强化车辆管理,严格控制机关租赁车辆,特殊情况下租用私车的,必须凭正式的运营发票报销入账,不得以其他形式的发票代替。

机关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_文秘知识

机关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_文秘知识

机关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江苏省工商局《内部会计控制专项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县局机关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县局机关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经费收支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支出的范围凡与本单位业务活动有关的,具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支出,均按规定列入报销的范围。

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是指由售货单位或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并注明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接受服务单位名称)、商品名称或服务类别、数量、单价及金额,加盖售货单位(提供服务单位)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收据);支出数额较大、且发票中无法表明所购全部商品的,必须附设所购物资的明细清单。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程序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发票、清单等),由经办人注明业务活动内容并具名,填制《单据粘贴簿》,经经费扎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1 / 11办理报销手续。

事前需专项审批的,应将书面报告及相关的协议(合同)附后,否则财务室不予报销。

因业务活动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且数额较小的,经局长审批同意,可凭加盖公章的一般收款收据报销。

所有办案协查经费、代征手续费,一律由收款单位出具正式收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以汇款的形式支付,其他单张发票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可直接领取现金;1000元以上(以下称:数额较大)的,原始发票应注明供应商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由财务室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因特殊情况或遇突发事件时,需用大额现金支付的,经局长批准后,财务室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三、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办法1、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财政、人事部门关于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管理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管理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管理细则一、借款1、各单位借款要填写《借款单》。

现金借款只限3种情况①差旅费;②备用金:监测站和环科院限额50000元;其它单位限额5000元③经主管局长批准的应急需要。

其余一律使用支票。

2、现金借款超过20000元的要提前1天提出申请,以便财务中心预备充足的现金或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3、各种借款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除备用金外,借款原则上要在一周内核销。

二、报销1、财务报销日:星期二、星期四。

2、机关车队和各事业单位应指定一名报账员,负责借款和报销业务。

3、原始凭证要求:①真实。

原始凭证要反映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

②合法。

原始凭证一般为有税务检印的正式发票或有财政检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非经营性收据仅限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代收的资料费、培训费或会议费等适用。

③完整。

原始凭证上要注明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写人,接受单位名称,开据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④准确。

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一致,没有涂改、挖补痕迹。

三、有关费用支出的具体规定1、办公费。

购置办公用品发票应注明具体商品名称、单价、数量。

发票未注明的,要另附商品明细表,并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车辆费。

各单位的车辆实行“单车核定,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奖励”的管理办法。

年初各单位根据车况和任务提出单车预算,由车队队长、办公室主任、各单位领导、财务中心、规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主管财务副局长组成评议组,对车辆的各种费用进行核定,制定车辆的全年费用总额。

车辆费用预算执行的总责任人是机关车队队长和各单位领导,机关车队和各单位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驾驶员,并制定奖惩措施。

车辆集中加油、维修和保险的定点单位要经招标确定并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结算维修费用时,要附车辆维修明细。

3、会议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优先在省局安排,并在机关食堂就餐,在局外举办会议的,要事先经主管财务副局长同意。

会议费核销实行预决算制度,并经主管局长审定(附表1:《会议费预算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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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经费支出管理,落实公共财政的底线思维,完善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在国家、省、市财政拨款、单位财务收入以及相关业务活动所得等合法收入的基础上,进行行政经费的支出,不得逾支,不得虚报冒领。

第四条经费支出制度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减少浪费、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经费收入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经费收入包括: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
(二)政府债务和财政资金利息;
(三)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劳务和物品;
(四)国有资产的出租、租赁等经营收入;
(五)其他(如赞助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合法、及时地领取预算内拨付的经费,确保准确全面地记录预算外收入并及时上缴财政。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预算,做到严格执行、预算纲要、明细分项、审批分级、批准逐级,依法依规开展经费使用活动。

第八条行政单位在进行经费使用决策时,应当认真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和风险性。

必要性和可行性是项目是否需实施的基本条件,效益性和风险性是
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规、规范、精细。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经费使用的安排和实施,做好经费使用计划、采购程序、合同管理、验收与结算等环节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防
范控制,避免经费浪费、挥霍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经费统计和报告
第十一条对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在经费使用终了后,应当进行核算统计。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地报告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保持经费使用记录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十四条上级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提供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定期核查、检查和考核,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行政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财政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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