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共同参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第二章监测报告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八条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提高公众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食源性疾病监测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1.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范围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1.2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主体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1.3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时间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4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流程(1)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2)上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预防保健科。
(3)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5 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二、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程序2.1 样品采集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医疗机构应采集相关样品,包括粪便、呕吐物、血液等,并将其保存于冰袋中,尽快送检。
2.2 样品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样品后,应立即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病原体检测、毒素检测、重金属检测等。
2.3 检测结果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填写《食源性疾病检测结果报告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 结果反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结果反馈,并提出防控建议。
2.5 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病例追踪、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
XX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XX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一、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一)监测目标为了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使食源性异常病例能够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二)监测范围1. 监测对象:我院就诊的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
2. 监测时间:全年进行,每月为一个监测周期。
(三)监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2. 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发病时间、症状、疑似食物来源、暴露剂量等。
3. 生物标本:患者呕吐物、粪便、血液等。
(四)监测方法1. 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应当及时报告给院感科。
2. 院感科对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调查,收集患者相关信息和生物标本,并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的疑似食源性疾病进行审核、分析,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监测数据上报1. 医疗机构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给院感科。
2. 院感科每月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食源性疾病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1. 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 设立专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部门,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的收集、审核、填写和上报等工作。
(二)培训与考核1. 医务科负责组织全院医务人员食源性疾病监测知识的培训。
2. 定期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业务水平符合工作要求。
(三)工作流程1.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及时报告给院感科。
2. 院感科对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和生物标本。
3. 院感科将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4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品或饮用水传播的由各种微生物、化学物质或其他因素引起的人体疾病。
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危害性,因此建立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测体系的建立(一)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确定监测的食源性疾病种类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性食物中毒、病毒性食物中毒、寄生虫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
同时对于每种食源性疾病,制定具体的监测内容和指标。
(二)监测网络的建立: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包括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等。
监测单位可以包括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农业部门等。
监测人员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掌握监测方法和技术。
监测设备包括实验室设备、检测仪器等。
(三)监测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制定统一的监测数据采集表和相关记录表,监测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整理归档。
监测数据应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疫情分析、原因分析等。
(四)监测报告的制作和发布:根据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制作可视化的监测报告,将监测结果及时发布给相关部门和公众。
监测报告可以包括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疫情趋势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
二、报告管理制度的建立(一)报告流程的规范: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环节和责任人。
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二)报告信息的内容和准确性:报告信息应包括疫情的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病例信息、疫情扩散情况等。
同时,报告信息需要准确、真实、完整,不得隐瞒或虚报相关情况。
(三)报告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相关部门应对接收到的报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并根据报告数据和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政策。
(四)报告结果的反馈和应对措施:根据报告数据和分析结果,向上级部门反馈疫情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花垣县人民医院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必须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
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和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领导工作,传染病管理科、首诊医生具体负责监测工作。
2、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报告卡,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具体到村组,留联系方式,不得缺项漏项。
3、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或异常健康事件,除采取抢救措施外,按规定时间及报告流程及时上报。
4、传染病管理科每季度对医院内食源性疾病上报登记工作进行自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给予教育、警告并处罚及时补报,情结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制度模版(六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医院内部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制定本监测制度。
本监测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监测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定义1. 食源性疾病:由食物或饮用水中的病原微生物、毒素等引起的疾病。
2. 食品安全:指食品不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二章食源性疾病监测责任与职责第四条食源性疾病监测主管医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主要职责1. 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建立监测机制。
2. 制定监测计划和工作流程,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收集、分析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及时通报相关人员。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监测内容与方法第六条监测内容1. 食品供应商的质量监测:对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进行监测,确保供应商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 食品从进货到加工的全程监测:对食品从进货到加工的每个环节进行监测,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3. 食品储存和保管的监测:对食品的储存和保管环境进行监测,确保食品的质量。
4. 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状况监测:对食品加工人员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5. 饭堂操作规范的监测:对医院内饭堂的操作规范进行监测,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 患者食物摄入情况的监测:对患者饮食的摄入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其食物安全。
第七条监测方法1. 采集样本:根据监测内容,采集相应的样本,包括食品、用水、空气等。
2. 实验室检测:运用专业实验室对样本进行检测,包括检测病原微生物、毒素等。
3. 数据分析: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数据分析,评估食品安全状况。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监测措施第八条监测计划制定根据监测内容和需求,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每季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监测设备和用品购置适当的监测设备和用品,确保监测工作的进行。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__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____实施;内科、急诊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
二、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三、临床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对发现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并报告。
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手工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
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四、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医院公共卫生科,并及时联系检验科等相关科室,留存相关生物样本。
公共卫生科在确认属实后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公共卫生科负责对本院门诊和住院登记薄进行核对。
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构成瞒报、缓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要按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公共卫生科负责____医院临床医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对重点科室,要适当增加培训频次。
七、公共卫生科要配合所在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二)引言: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水传播的疾病,其发生与传播可能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传播,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2023年的视角,探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制度范文(3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食品安全,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促进医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集中供餐单位,以及其他与医院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医院食品安全工作应坚持风险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可能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食品生产加以监控和管理。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部门或机构,负责监测和管理食源性疾病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对食品从供应商到食堂,再到患者餐桌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患者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监测体系第六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供应商、食品原材料、食品加工、食品储存、食品加热、食品分发等环节的监测。
第七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应建立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体系,确保监测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应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监测结果和信息,加强监测工作的联动性。
第九条医院应设立监测点,监测食品生产和供应环节的各项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的监控和食品储存环境的监测等。
第十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应采用科学、先进的监测方法和设备,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反应措施第十一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部门或机构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在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问题时,监测部门或机构应及时报告给医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由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部门或机构发现食品存在严重风险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食品,并追溯相关食品的流向,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各相关食品生产和供应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跟进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部门或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结果的记录档案,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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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监测点的选择、监测标准的制定、监测方法的选择、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发布以及监测机构的管理等方面。
以下是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监测点的选择:确定监测点的范围和数量,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批发市场和零售店等。
2. 监测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标准。
3. 监测方法的选择:确定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分析方法等。
4. 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包括监测结果、监测点的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的划分。
5. 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发布: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编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发布。
6. 监测机构的管理:建立监测机构的职责和权益,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监测和掌握,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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