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管理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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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新员工入职时将有哪些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

招聘新员工入职时将有哪些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

案例分享招聘的同仁们,往往在招聘过程中感叹“招聘真难啊怎么就是招不到人呢”如果你在招聘新员工入职时不懂法律风险防范,即使你把人招到,你将会更难为了避免大家范相关的错误,给自己及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招聘新员工入职时将有哪些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盲点1:发布虚假招聘信息1、法律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见,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构成欺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还可能因此被行政处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盲点2:发布就业歧视招聘信息1、法律规定:劳动法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27条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29条、30条、31条增加了对“残疾人”、“传染病原携带者”和“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的保护;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实践中,很多企业的招聘广告中包含有不少的歧视条款,如身高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份歧视、疾病歧视、相貌歧视、属相歧视等;此类的招聘广告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甚者招惹上官司;2、法律责任对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对此,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盲点3:未制定录用条件或岗位说明书并让员工签收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2、法律责任: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盲点4:未主动履行告知义务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即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将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等情况如实告之劳动者;现实操作中,很多企业HR为了吸引往应聘的人员,只挑好的讲,企业内不好的情况经常隐瞒;2、法律责任:对此不但对招聘工作没有帮助,还可能因为劳动者入职后发现企业的实际情况与HR先前描述的相差太远,反而造成离职率的上升;还因此造成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还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企业可以事先制定岗位安全告知书,告知劳动者相应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并要求签名确认;盲点5:未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背景、是否还有劳动关系未解除;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法律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上述连带赔偿责任,其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其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最好不要招用兼职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查验的方法就是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报到证,已经办理失业证的还可以提供失业证等;如果拟招聘的为公司核心岗位的工作人员,公司非常需要该应聘者的,在其无法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如此操作:在公司的监督下,由该应聘者出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邮寄给单位C,并保留相关的快递详情单和回执原件;自该通知书送达原单位之日起30天期满后,才和该应聘者B签订劳动合同;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相信应聘者出具的承诺担保书之类的文件;因为该承诺担保书仅仅是该劳动者和新单位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原单位,因此,并不能因此免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况且,承诺担保书由劳动者自己出示,不排除其隐瞒实情的可能;盲点6:轻率发放Offer1、法律规定: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的要约,对此,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当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也即要约而候选人表示接受该录用通知也即承诺后,则在用人单位与该员工之间劳动合同成立;2、法律责任:按照合同法上述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又反悔的,至少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差旅费、住宿费,如果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之后向原单位辞职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盲点7:先入职,后体检根据前面第5点分析,企业发放录用通知,应聘者同意的,则劳动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发录用通知书的时间和体检的时间颠倒,届时,体检显示他有精神病史或有心脏病史,能说这叫‘体检不合格’而拒绝录用告诉你,不可能如果你硬是要反悔,那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会构成就业歧视;所以,发Offer后再要求员工去体检,其实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应该把体检放到发Offer之前来做,把体检作为面试考核整个流程的一个部分,对面试、体检等都符合公司要求的求职者,才能发给Offer;对于相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求职者,可以以‘择优录取’的理由而不是‘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在招聘环节淘汰掉;这样可以减少很多法律风险;盲点8:违法约定试用期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企业与劳动签定的一定要按照上述法律要求执行;2、法律责任:现实中,还是有部份企业,不论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很喜欢与劳动者一律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或超标约定试用期,以为对自已有好处;殊不知,如果劳动者知道下面这条规定,一定会在梦中笑醒;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盲点9:未收集员工的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此,如果劳动者提供了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是,与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不同的是,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被动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要求劳动者提供,则劳动者可以不提供;如此,在劳动者提供虚假入职信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则可能无法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白白地浪费了大伙的时机;盲点10:没让员工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很多企业招聘员工时,没有让员工书面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这看似小事,实则风险巨大,如果因此导致,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则可能发生如下不良影响:第一、法律文书例如违纪处罚单、续签意向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以此作出的扣减工资将视为克扣工资、以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将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增加用工成本——不辞而别期间的社保费、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第三、增加离职成本——在有些地方例如广东,双方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员工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注明如邮递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员工邮递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企业按照原地址邮递送达,无论是否退回均视为送达;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员工负担;。

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然而,许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妥善处理,这些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招聘与录用环节的法律风险1、就业歧视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如果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年龄、国籍、残疾等因素对求职者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就可能构成就业歧视。

例如,明确规定只招聘男性或只招聘特定年龄段的人员,而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作为依据。

2、虚假招聘信息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如果存在虚假内容,如夸大职位待遇、隐瞒工作条件等,可能导致求职者产生误解并在入职后引发纠纷。

3、背景调查不当对求职者进行背景调查时,如果未获得求职者的合法授权,或者调查的内容超出了必要的范围,侵犯了求职者的隐私权,企业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录用条件不明确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因为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的法律风险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条款违法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过长的试用期、限制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等,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劳动合同变更不规范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时,如果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保管不善企业如果未能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三、薪酬福利管理的法律风险1、拖欠或克扣工资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员工工资,或者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可能会面临劳动者的投诉和法律制裁。

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引言随着企业的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入职、在职和离职管理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这些管理环节中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重点介绍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在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中的应对措施,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入职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入职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第一步,也是法律风险可能出现的第一个环节。

以下是一些管理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

合规招聘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避免出现用工歧视、就业歧视等问题。

此外,企业还应确保招聘流程的公正和透明。

合同订立在与新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之前,企业应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并包含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必要信息。

劳动保护企业应确保为入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提供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具等。

在职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在职管理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稳定合作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在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控制事项。

工资支付企业应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确保支付符合法律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合理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以避免造成员工的工资被不当扣除或减少。

劳动关系解决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解决机制,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员工福利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福利待遇,如按时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离职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离职管理是企业与员工结束劳动关系的环节,也是法律风险可能出现的阶段。

以下是离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控制事项。

离职通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并确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并避免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以免导致劳动争议。

从法律角度解析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中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从法律角度解析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中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从法律角度解析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中的风险与应对策略引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入职、在职、离职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频繁的变化,企业在入职、在职、离职管理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入职管理中的风险与应对策略1. 虚假简历带来的风险入职前,有些求职者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或工作经历,这给企业带来了安全风险和信任风险。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企业可以加强背景调查工作,与之前的雇主或相关机构核实求职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2. 劳动合同未达到法律要求的风险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否则可能会面临劳动纠纷的风险。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企业应当确保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等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并及时更新合同。

3. 劳动关系管理不当的风险在员工入职后,企业需要妥善管理劳动关系,如加强劳动纪律、保护合法权益等。

如果企业对员工的管理不当,可能会面临工会组织、劳动仲裁或劳动纠纷等风险。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员工,并重视与员工的沟通与协商。

二、在职管理中的风险与应对策略1. 劳动法规制约的风险在员工在职期间,企业需要遵守相关劳动法规,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如果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可能面临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等风险。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劳动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 工伤事故风险在职期间,员工在工作时可能会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工伤。

如果企业对工伤事故处理不当,可能会面临工伤赔偿、责任追究等风险。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处理工伤事故。

3. 雇佣合同终止带来的风险在员工离职或雇佣合同终止时,企业需要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和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劳动争议、法律诉讼等风险。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系统集成等业务。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公司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这些问题逐渐成为公司发展的瓶颈。

二、案例简介1.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1月招聘了10名新员工,但在入职后,公司并未与这些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5月,其中一名员工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 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一名员工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该员工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 案例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某科技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部分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019年3月,一名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4. 案例四:加班费支付纠纷某科技公司员工小王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每月加班时长超过40小时。

然而,公司在支付小王加班费时,仅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王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某科技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

2. 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入职环节的风险及防范

员工入职环节的风险及防范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论文题目:员工入职环节的风险及防范编号:()目录摘要............................... ............ ... (1)一、新员工的概念及入职环节 (1)二、新员工入职环节的六大风险存在 (1)(一)招聘信息或录用条件中含有用工歧视 (1)(二)没有仔细核查劳动者的基本身份信息 (2)(三)对工作内容和录用条件不明确、不全面 (2)(四)没有审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竞业限制 (2)(五)没有严格实行入职体检 (2)(六)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社保的缴纳问题 (3)三、针对新员工入职环节的风险防范,采取的应对措施:...... 3-5四、结束语............................... ......... (6)参考文献............................... ......... (6)员工入职环节的风险及防范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的,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新员工入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开始,新员工入职管理,是员工关系的第一个环节。

做好新员工的各项初期管理工作,有助于减少拟录用员工的用工风险、加快新员工融入团队的速度,进而提高新员工的存活率、降低新员工的流失和再招聘以及管理成本。

本文通过企业中对新员工入职环节的各种风险做分析和评估,提出应对的措施,以防范和规避企业以后的工作中大量的劳资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新员工入职管理风险劳资纠纷一、新员工的概念及入职环节:新员工,顾名思义是新入职的员工,“新员工”的概念是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来公司不满一年的,被称为新员工。

一年以后,新员工就成为“老员工”了。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入职管理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入职管理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入职管理一、背景介绍人力资源是组织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人力资源的合法合规运营对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入职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关涉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组织的合规运营。

在入职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建立一个完善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是必要的。

二、入职管理的法律风险1. 用工合同风险进行入职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签订用工合同。

如果用工合同的内容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可能会导致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

例如,用工合同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定工时等。

在入职管理中要确保用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防止发生风险。

2. 劳动保险风险入职员工需要参加劳动保险,但在劳动保险的缴纳和报销过程中存在风险。

例如,未及时缴纳劳动保险金、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虚报工伤事故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在入职管理中要确保劳动保险的缴纳和报销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发生风险。

3. 薪酬福利风险在入职管理中,薪酬福利是员工关注的重点。

如果薪酬福利的制定和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面临法律诉讼和经济赔偿。

例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合法的福利待遇等。

在入职管理中要确保薪酬福利的制定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发生风险。

4. 劳动关系风险入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管理存在风险。

例如,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工会进行协商、未经过员工同意进行合理的工作安排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劳动纠纷和法律责任。

在入职管理中要确保劳动关系管理合法合规,防止发生风险。

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为了有效控制入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建立一个完善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是必要的。

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制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规章制度应包括用工合同、劳动保险、薪酬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并与法律法规相一致。

2. 加强员工培训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员工了解劳动法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风险。

招聘、入职法律风险防范及操作技巧一 - 副本

招聘、入职法律风险防范及操作技巧一 - 副本
招聘、入职法律风险防范 与操作技巧一
2017年4月28日
目 录
一、企业招聘入职工作的法律风险 二、目前执行的招聘入职流程及注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项 三、如何进行招聘、入职环节的风险防范
一、企业招聘入职工作的法律风险
(一)招聘广告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就业 歧视
1.注意招聘启事的撰写,杜绝在招聘启事 中出现歧视性内容,不要对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信仰、残疾人、户籍、地域等进行限制;
但张迁、李晓二人在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患有乙肝担心公司内部员工交叉感染为由与他们解 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否则提交劳动仲裁。
问题:
1、对于公司对张迁、李晓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迁、李晓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返还?仲裁期间的工 资支付标准是基本工资的80%计发还是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 3、如果您是人力资源经理王丽,您该怎么处理此事?
某速递公司对邓某某实施了就业歧视,给邓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结合某速递公司在此 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邓某某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支持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邓某某所提某速递公 司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速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邓某某入职体 检费用一百二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鉴定费六千四百五十元;二、驳回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 判后,邓某某及某速递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 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速递公司和劳务公司是否违法?是否存在就业歧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戴某作为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任,在招录人员上显然能 够代表某速递公司。能够肯定的是某速递公司给予邓某某获得在某速递公司担任快递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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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录用条件设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招聘是员工入职的第一个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招聘细节方面的法律问题却没有引起用人单位足够的重视。

比如最关键的招聘广告的草拟,因为在招聘广告中涉及到录用条件的设计,录用条件缺失或设计存在缺陷,很可能在将来的纠纷中导致用人单位处于被动地位,出现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也有大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要么是事先没有明确录用条件,要么就是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致使单位和员工的权益在本可以很快化解的纠纷中两败俱伤。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用人单位有招聘时注意以下几方面:
1、事先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界定。

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忌用一些空洞笼统的话,单位所招聘的每个岗位都有其不同的特殊要求,把这些要求一条一条落实下来,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可固化和可量化性,而且还要考虑这些落实下来的一项项要求如何在相应的考核中得到体现。

2、对“录用条件”要事先公示。

这个比较简单,可以将相应的招聘广告载体存档备查,也可以在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并要求签字确认。

这样可以比较好的防止出现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招聘广告内容真实。

招聘广告中对企业的宣传要实事求是、如实告之,不要虚假宣传防止构成欺诈导致合同无效。

(二)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在招聘过程中,对入职员工进行严格审查是十分重要的,其中的风险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具体如下:
1、劳动者基本信息是否真实。

这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对该权利用人单位不应随便放弃,尤其是一些重要证件的真假,重要的履历是否属实,其中对企业高管和特殊岗位员工要进行背景调查。

在招聘时可以与员工签订诚信承诺书也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2、是否存在潜在疾病、职业病等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对入职的员不进行体检,等劳动合同履行了,才逐
渐发现员工先前存在潜在的疾病甚至是职业病,这种情况出现,一方面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运转,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有可能会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职业
病防治法》中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患有职业病,如果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否则,由现在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这一点尤其对于些易导致职业病的单位是十分重要的。

3、是否与其他企业存在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尽量查验员工与先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

这一点尤其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的或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以及掌握单位一定商业秘密的员工比较重要,因为前述人员往往会与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将来一旦违反,原单位可能会将员工与新单位一起起诉,新单位也因此而受影响。

因此,在招聘时,可以查看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也可向原单位致电或发函询问,也可以让员工写相关的保证书。

5、其他一些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酌定,如未满16周岁的不得录用,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用工除外;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尽量给员工购买短期意外保险等。

6、让员工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在地址确认书
(—)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能规避法律风险,还会增加法律风险,比如: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劳动合同法82条);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等(劳动合同法第14条)。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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