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管理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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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方法分享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方法分享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方法分享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对于企业来说,合规和风险防范是十分关键的方面。

本文将分享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法律合规和风险防范的方法,帮助企业有效管理人力资源。

1. 制定明确的人力资源政策和流程为了确保企业的法律合规,首先需要制定明确的人力资源政策和流程。

这些政策和流程应该明确规定员工入职、离职、晋升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合规相关的法律法规。

2. 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招聘、录用、解雇等方面,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避免造成法律风险。

3. 建立健全的招聘和选拔机制招聘和选拔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避免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招聘和选拔机制。

在招聘过程中,应该注重公平、透明、公正的原则,避免出现以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为基础的歧视行为。

4. 建立有效的培训和发展计划培训和发展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培训和发展计划,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

同时,应该注重培养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提高员工的整体素养。

5. 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体系绩效评估是企业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激励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体系,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业绩标准。

同时,应该注重公平和客观,避免个人偏见和主观评价的影响,确保绩效评估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6. 加强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安全人力资源信息是企业高度机密的资产,应该加强对人力资源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员工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应该合规处理员工的个人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防范性骚扰和歧视行为企业应该采取措施预防和防范性骚扰和歧视行为的发生。

劳动用工风险建议

劳动用工风险建议

现存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处理建议一、关于公司书面劳动合同范本相关条款的法律风险及建议:(一)、劳动合同第1条仅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及试用期起始时间,并没有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进行约定。

关联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法律风险:由上述条款可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不履行,将会承担2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法律风险。

实践中也存在员工为了得到经济补偿金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现象,然而,即便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合同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免责的理由。

何况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对于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项用人单位存在举证困难。

建议:将在该条后增加一款,约定为:“甲方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乙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乙方不愿建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样规定的话我们公司便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操作为:一、在员工入职的时候,明确要求员工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予录用,这主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后期争议发生。

二是在入职须知中明确,入职一个月内无特殊理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在确实出现1个月内员工自身原因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在获得员工自身原因不签的相关证据后,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第三条第4款规定:“甲方根据合同签署时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位,保证乙方的月均工作报酬按时发放,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薪酬包括:岗位工资、管理提成、保密津贴、绩效奖金、季度奖金......”关联法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招聘新员工入职时将有哪些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

招聘新员工入职时将有哪些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

案例分享招聘的同仁们,往往在招聘过程中感叹“招聘真难啊怎么就是招不到人呢”如果你在招聘新员工入职时不懂法律风险防范,即使你把人招到,你将会更难为了避免大家范相关的错误,给自己及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招聘新员工入职时将有哪些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盲点1:发布虚假招聘信息1、法律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见,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构成欺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还可能因此被行政处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盲点2:发布就业歧视招聘信息1、法律规定:劳动法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27条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29条、30条、31条增加了对“残疾人”、“传染病原携带者”和“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的保护;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实践中,很多企业的招聘广告中包含有不少的歧视条款,如身高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份歧视、疾病歧视、相貌歧视、属相歧视等;此类的招聘广告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甚者招惹上官司;2、法律责任对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对此,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盲点3:未制定录用条件或岗位说明书并让员工签收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2、法律责任: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盲点4:未主动履行告知义务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即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将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等情况如实告之劳动者;现实操作中,很多企业HR为了吸引往应聘的人员,只挑好的讲,企业内不好的情况经常隐瞒;2、法律责任:对此不但对招聘工作没有帮助,还可能因为劳动者入职后发现企业的实际情况与HR先前描述的相差太远,反而造成离职率的上升;还因此造成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还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企业可以事先制定岗位安全告知书,告知劳动者相应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并要求签名确认;盲点5:未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背景、是否还有劳动关系未解除;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法律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上述连带赔偿责任,其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其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最好不要招用兼职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查验的方法就是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报到证,已经办理失业证的还可以提供失业证等;如果拟招聘的为公司核心岗位的工作人员,公司非常需要该应聘者的,在其无法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如此操作:在公司的监督下,由该应聘者出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邮寄给单位C,并保留相关的快递详情单和回执原件;自该通知书送达原单位之日起30天期满后,才和该应聘者B签订劳动合同;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相信应聘者出具的承诺担保书之类的文件;因为该承诺担保书仅仅是该劳动者和新单位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原单位,因此,并不能因此免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况且,承诺担保书由劳动者自己出示,不排除其隐瞒实情的可能;盲点6:轻率发放Offer1、法律规定: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的要约,对此,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当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也即要约而候选人表示接受该录用通知也即承诺后,则在用人单位与该员工之间劳动合同成立;2、法律责任:按照合同法上述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又反悔的,至少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差旅费、住宿费,如果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之后向原单位辞职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盲点7:先入职,后体检根据前面第5点分析,企业发放录用通知,应聘者同意的,则劳动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发录用通知书的时间和体检的时间颠倒,届时,体检显示他有精神病史或有心脏病史,能说这叫‘体检不合格’而拒绝录用告诉你,不可能如果你硬是要反悔,那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会构成就业歧视;所以,发Offer后再要求员工去体检,其实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应该把体检放到发Offer之前来做,把体检作为面试考核整个流程的一个部分,对面试、体检等都符合公司要求的求职者,才能发给Offer;对于相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求职者,可以以‘择优录取’的理由而不是‘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在招聘环节淘汰掉;这样可以减少很多法律风险;盲点8:违法约定试用期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企业与劳动签定的一定要按照上述法律要求执行;2、法律责任:现实中,还是有部份企业,不论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很喜欢与劳动者一律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或超标约定试用期,以为对自已有好处;殊不知,如果劳动者知道下面这条规定,一定会在梦中笑醒;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盲点9:未收集员工的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此,如果劳动者提供了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是,与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不同的是,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被动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要求劳动者提供,则劳动者可以不提供;如此,在劳动者提供虚假入职信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则可能无法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白白地浪费了大伙的时机;盲点10:没让员工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很多企业招聘员工时,没有让员工书面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这看似小事,实则风险巨大,如果因此导致,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则可能发生如下不良影响:第一、法律文书例如违纪处罚单、续签意向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以此作出的扣减工资将视为克扣工资、以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将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增加用工成本——不辞而别期间的社保费、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第三、增加离职成本——在有些地方例如广东,双方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员工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注明如邮递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员工邮递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企业按照原地址邮递送达,无论是否退回均视为送达;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员工负担;。

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然而,许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妥善处理,这些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招聘与录用环节的法律风险1、就业歧视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如果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年龄、国籍、残疾等因素对求职者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就可能构成就业歧视。

例如,明确规定只招聘男性或只招聘特定年龄段的人员,而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作为依据。

2、虚假招聘信息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如果存在虚假内容,如夸大职位待遇、隐瞒工作条件等,可能导致求职者产生误解并在入职后引发纠纷。

3、背景调查不当对求职者进行背景调查时,如果未获得求职者的合法授权,或者调查的内容超出了必要的范围,侵犯了求职者的隐私权,企业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录用条件不明确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因为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的法律风险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条款违法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过长的试用期、限制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等,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劳动合同变更不规范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时,如果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保管不善企业如果未能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三、薪酬福利管理的法律风险1、拖欠或克扣工资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员工工资,或者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可能会面临劳动者的投诉和法律制裁。

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引言随着企业的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入职、在职和离职管理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这些管理环节中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重点介绍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在入职、在职、离职管理中的应对措施,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入职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入职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第一步,也是法律风险可能出现的第一个环节。

以下是一些管理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

合规招聘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避免出现用工歧视、就业歧视等问题。

此外,企业还应确保招聘流程的公正和透明。

合同订立在与新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之前,企业应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并包含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必要信息。

劳动保护企业应确保为入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提供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具等。

在职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在职管理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稳定合作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在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控制事项。

工资支付企业应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确保支付符合法律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合理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以避免造成员工的工资被不当扣除或减少。

劳动关系解决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解决机制,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员工福利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福利待遇,如按时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离职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离职管理是企业与员工结束劳动关系的环节,也是法律风险可能出现的阶段。

以下是离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控制事项。

离职通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并确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并避免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以免导致劳动争议。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系统集成等业务。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公司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这些问题逐渐成为公司发展的瓶颈。

二、案例简介1.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1月招聘了10名新员工,但在入职后,公司并未与这些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5月,其中一名员工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 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一名员工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该员工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 案例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某科技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部分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019年3月,一名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4. 案例四:加班费支付纠纷某科技公司员工小王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每月加班时长超过40小时。

然而,公司在支付小王加班费时,仅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王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某科技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

2. 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入职环节的风险及防范

员工入职环节的风险及防范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论文题目:员工入职环节的风险及防范编号:()目录摘要............................... ............ ... (1)一、新员工的概念及入职环节 (1)二、新员工入职环节的六大风险存在 (1)(一)招聘信息或录用条件中含有用工歧视 (1)(二)没有仔细核查劳动者的基本身份信息 (2)(三)对工作内容和录用条件不明确、不全面 (2)(四)没有审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竞业限制 (2)(五)没有严格实行入职体检 (2)(六)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社保的缴纳问题 (3)三、针对新员工入职环节的风险防范,采取的应对措施:...... 3-5四、结束语............................... ......... (6)参考文献............................... ......... (6)员工入职环节的风险及防范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的,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新员工入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开始,新员工入职管理,是员工关系的第一个环节。

做好新员工的各项初期管理工作,有助于减少拟录用员工的用工风险、加快新员工融入团队的速度,进而提高新员工的存活率、降低新员工的流失和再招聘以及管理成本。

本文通过企业中对新员工入职环节的各种风险做分析和评估,提出应对的措施,以防范和规避企业以后的工作中大量的劳资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新员工入职管理风险劳资纠纷一、新员工的概念及入职环节:新员工,顾名思义是新入职的员工,“新员工”的概念是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来公司不满一年的,被称为新员工。

一年以后,新员工就成为“老员工”了。

【工作】入职审查及管理过程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工作】入职审查及管理过程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入职审查及管理过程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知情权,对拟录用人员做好入职审查与管理,不仅有利于把好入门关,更重要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留存必要的证据。

相对应的,《劳动合同法》同时也给用人单位设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情况,比如工作时间、假期、福利、劳动合同期限、培训计划等。

企业若不承担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告知义务,可能面临被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法律还从保护劳动者角度,给企业设定了禁止义务,即禁止单位扣押证件、要求担保和收取财物。

若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单位将被处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王某入职一家食品销售公司,其工作职责是向农村各经销店销售公司的产品,并收回货款。

为了避免业务人员收到货款后私吞,公司要求王某有当地户口的亲友作担保。

工作半年后,王某收取大量现金并未上交公司,携款逃跑。

公司发现后将担保人告到法院,要求担保人偿还王某侵占的所有货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与王某及担保人之间存在的担保关系,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担保关系,因此不适用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规定。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因此,此担保合同无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HR防范风险对策在现实中,发生类似案例的企业不在少数。

作为企业而言,该如何来防范案例中涉及的风险呢?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1、在劳动法律法规不断推新以及劳动者劳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企业HR应严格做好入职审查的各项工作,包括建立职工名册,要求员工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离职证明和体检证明等文件的原件,以及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一一核实并保住复印件存档,复印件由员工本人签名承诺真实有效。

2、企业HR应要求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入职声明中写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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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录用条件设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是员工入职的第一个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招聘细节方面的法律问题却没有引起用人单位足够的重视。

比如最关键的招聘广告的草拟,因为在招聘广告中涉及到录用条件的设计,录用条件缺失或设计存在缺陷,很可能在将来的纠纷中导致用人单位处于被动地位,出现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也有大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要么是事先没有明确录用条件,要么就是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致使单位和员工的权益在本可以很快化解的纠纷中两败俱伤。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用人单位有招聘时注意以下几方面:
1、事先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界定。

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忌用一些空洞笼统的话,单位所招聘的每个岗位都有其不同的特殊要求,把这些要求一条一条落实下来,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可固化和可量化性,而且还要考虑这些落实下来的一项项要求如何在相应的考核中得到体现。

2、对“录用条件”要事先公示。

这个比较简单,可以将相应的招聘广告载体存档备查,也可以在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并要求签字确认。

这样可以比较好的防止出现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招聘广告内容真实。

招聘广告中对企业的宣传要实事求是、如实告之,不要虚假宣传防止构成欺诈导致合同无效。

(二)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在招聘过程中,对入职员工进行严格审查是十分重要的,其中的风险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具体如下:
1、劳动者基本信息是否真实。

这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对该权利用人单位不应随便放弃,尤其是一些重要证件的真假,重要的履历是否属实,其中对企业高管和特殊岗位员工要进行背景调查。

在招聘时可以与员工签订诚信承诺书也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2、是否存在潜在疾病、职业病等。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对入职的员不进行体检,等劳动合同履行了,才逐渐发现员工先前存在潜在的疾病甚至是职业病,这种情况出现,一方面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运转,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有可能会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患有职业病,如果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否则,由现在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这一点尤其对于些易导致职业病的单位是十分重要的。

3、是否与其他企业存在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尽量查验员工与先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

这一点尤其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的或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以及掌握单位一定商业秘密的员工比较重要,因为前述人员往往会与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将来一旦违反,原单位可能会将员工与新单位一起起诉,新单位也因此而受影响。

因此,在招聘时,可以查看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也可向原单位致电或发函询问,也可以让员工写相关的保证书。

5、其他一些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酌定,如未满16周岁的不得录用,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用工除外;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尽量给员工购买短期意外保险等。

6、让员工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在地址确认书
二、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能规避法律风险,还会增加法律风险,比如: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劳动合同法82条);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等(劳动合同法第14条)。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的法律风险。

有些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的同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要求劳动者交纳保证金或押金,或者扣押相关证件,其实这种作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风险。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风险。

注意《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其中包括合同的整体无效和部分条款无效,尤其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生死条款的约定”等等。

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出现后,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着依旧支付劳动报酬或修改合同甚至赔偿损失的风险。

综上所述,主要介绍了一下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其实在整个劳动法律关系中,这只是其中一部分,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加强整体性的管理,最大限度去预防法律风险,比如在劳动合同条款的设计、规章制度的建立、违纪员工的处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伤事故的处理、员工离职的办理等等,无处不蕴含着管理者的智慧和法律的风险。

相信把这些处理好了,会给单位营造一个和谐的运营环境,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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