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运输经营管理办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17)164

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
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货物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监督和管理全市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2. 设立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委员会,由各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管理范围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2. 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3. 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
四、管理措施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1)新企业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车辆和设备。
(2)已存在企业每年进行定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淘汰。
2.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1)从业人员需持有合法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2)从业人员需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具,确保安全操作。
3.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管理(1)车辆需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设备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证安全运输。
4.运输合同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凡涉及特殊货物或特殊情况的运输,需签订专门协议。
5.运输安全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6.运输效率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客户要求,提供高效的运输服务。
(2)优化运输线路和方式,降低运输成本。
7.运输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制度,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2)对违规行为和事故进行严格处罚,确保规则的执行。
五、责任和义务1. 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负责。
2. 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和效率。
3.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选址和布局,确保建设区域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设置合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告设施。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该制度是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该制度。
二、安全责任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力,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从业人员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操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
三、安全管理制度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运输管理等方面,确保相关工作有章可循。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定期评估和审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车辆管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并按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到位、功能正常。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车辆违章处理制度,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处理。
五、从业人员管理1.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六、运输管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制定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车辆和时间,确保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对危险品货物的运输进行严格管控。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进行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
七、应急管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确保在突发事件下能够及时做出应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10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30日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本市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日常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是指己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备案申请材料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在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前,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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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实现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运输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室由一名副总经理分管集团公司运输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指导、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是集团公司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⒈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及修订公司客运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和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客运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⒉负责组织运输市场调查和客流预测,及时掌握运输市场信息,制定运输发展规划和班线发展计划。
⒊负责制定运输经营模式和方案,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及时健全和完善车辆集约经营、承包经营管理办法,调整推进运输经营结构,建立与运输市场相适应的经营结构体系。
⒋负责客运班线开发工作,主持运输业务洽谈,签订运输协议,确定经营方式。
⒌负责与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内外运输企业的业务联系和协调,负责办理客运班线的新增、变更走向、起讫点调整、增设途中站点等业务手续。
⒍负责执行国家运价政策,做好客运票价管理。
⒎负责站务管理,做好客运售票点的合理分布工作。
⒏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培训,提高客运经营管理人员总体素质,负责企业信用考核、运输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
⒐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各运输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平衡公司整体运力分布,定期召开经营业务例会,交流总结经验,部署生产任务。
⒑负责组织节假日、应急事件等重点运输任务。
⒒负责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及客运产品的营销工作,不断提高客运生产效益和效率,配合做好微机售票、网上售票、微信售票、邮政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客运车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站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完善站场设施建设,根据“安全、优质、有序、畅通”的原则,做好客源组织与疏散、营运车辆站内管理,按“三优、三化”标准,为旅客和班车经营者提供优质站务服务;负责处理与旅客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与纠纷。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客运车辆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客运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车辆更新、更换、到期线路经营权重新配置等业务手续;加强对司乘人员的运输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教育,确保营运车辆的车况和服务设施符合营运标准,配合客运站做好客运服务“三优、三化”工作,把旅客安全、及时、快捷、舒适地运送到目的地;负责处理旅客纠纷,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和运输效益。
第三章客运管理相关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部负责集团公司客运班线资源的归口管理,相关客运公司负责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
集团公司的客运班线资源是指各客运公司现已开行的客运班线、已领线路牌暂未投入车辆开行的存量客运班线、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暂借参、控股公司开行的客运班线、省际包车以及在参、控股公司中所占的班线份额。
第八条客运班线开发⒈客运站、客运公司负责定期对客运市场进行调查,根据运输市场需求,提出拟新增客运班线开发意向,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
⒉生产经营部对拟新增客运班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论证方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办公会议审批。
论证方案中应包括拟开发客运班线的客流调查、经营方案、进站方案及经济效益分析。
⒊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办公会议审批后,由生产经营部会同相应的班线开发客运公司与意向对开公司签订班线发展意向。
⒋生产经营部负责线路申报、投标、班车票价核定等手续的办理。
第九条班车接纳经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的客运班车,客运站方可接纳,并与进站车辆签订班车进站协议书。
外公司车辆凭生产经营部的发班函,本公司车辆凭归口管理客运公司的发班函,由客运站落实发班工作。
第十条班时核定及班时变更程序1.班时核定由客运站与客运公司进行班车时刻意向确定,由各客运站负责具体实施。
2.班车时刻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营业主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客运公司、客运站提出班时变更理由和要求,相应的客运公司根据运输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签署意见,经客运站按规定程序公示无异议并报生产经营部备案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班线经营状况确认客运新开班线开行4-6个月内由生产经营部会同财务部、客运站、客运公司对班线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价确认。
客运站、客运公司要经常开展对重点班线经营状况的效果评价,各客运站必须对新开班线、重点班线的班次运量、实载率、经营状况进行汇总统计,于每月5日前上报生产经营部。
第十二条客运牌证管理及派车单制度1.集团公司各类营运牌、证由各客运公司负责使用和保管。
⒉各客运公司要建立、健全营运牌、证管理制度,规范营运牌、证的登记、使用、缴销等基本程序,落实专人进行台帐登记,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各类牌证的年审、换证工作。
⒊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派车单制度。
派车单主要内容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姓名、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站、中途停靠点、终点站、批准签发人。
由驾驶员填写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十三条客运票价管理⒈客运票价由运价、每客票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等组成。
各客运站班车票价均由生产经营部统一测算报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运价,由经营者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票价,但下浮不得低于营运成本。
鼓励经营者根据客流量和市场变化情况,制定灵活、差异化的票价。
客运站发售、预售班车客票,至少提前15日在各售票窗口醒目位置、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具体票价。
⒉客运班线里程、车辆等级、运价费率及燃油附加费等变更,由生产经营部报批新票价;客运站负责新票价的公示及旅客解释工作。
⒊客运站所售票价必须在相关部门核定票价范围内,司乘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票价。
⒋旅游包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辆类型、车辆等级、包车里程、使用时间等商定。
第十四条客运经营基础台帐管理1.为提高客运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指导客运的经营和决策,各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客运经营基础台帐,并加强和完善客运经营基础台帐管理工作。
2.生产经营部根据本部门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健全各类基础台帐,主要有:①营运线路、里程、班次台帐;②营运车辆票价汇总台帐;③各类运输协议汇总台帐;④节假日运输流量日报表汇总台帐;第四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五条客运站应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设施、人员、岗位。
第十六条经营直达运输的客运站应设置专用候车室、发车位、检票口,配备专职服务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乘车环境,符合《浙江快客服务体系标准》要求。
快客候车室内必须重点完善的服务设施有:冷暖空调、影视设备、旅客意见簿、饮用水、一次性纸杯、舒适座椅、绿色植物、花卉、报刊杂志、“绿色通道”、综合服务箱等。
第十七条站务人员基本要求: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礼貌待客,仪容整洁,服务周到,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旅客给予优先照顾。
⒉遵守车站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质量标准,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⒊能用普通话开展工作,会简单的外语和哑语,懂地方方言,语言文明,用语规范。
基本掌握本站及集团公司客运业务情况,熟悉本站班车起讫点城市的车站、有关交通工具运行中转情况和风土人情、名胜古迹等情况。
第十八条客运站的收费项目及规定:⒈根据《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及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车站可收费项目有: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费、行包运输代理费、车辆清洗清洁费、车辆停放费、班车脱班费、退票费、送票费、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小件物品寄存费、旅客站务费等。
其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⒉客运站开展延伸服务,需增加其他收费项目的,由客运站书面报生产经营部,经与财务部会商,报集团公司业务、财务分管领导同意、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十九条站务作业要求:⒈售票作业:①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统称实名制管理)。
②各售票厅应公布售票时间、售票员工号、车票发售情况和车型等级,售票员根据旅客需要公正售票;各客运站要开设必要的机动售票窗口,旅客购票排队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③售票员在售票时应做到“三问一唱三交待”。
三问:问到达站名、问乘车时间、问购票张数;一唱:收进金额;三交待:交待开车日期、时间,交待张数,交待票价总额和找回金额。
④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
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⑤客运站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
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⒉行车检票:①行车检票实行条码检票,门对门上车。
行车检票坚持排队检票、领队上车、安全宣传、旗笛指挥、正点发车、单证核对无误。
②行车检票要做到“三看一唱五注意”。
三看:一看起站名、二看客票种类、三看票面车次、日期;一唱:唱到达站名;五注意:注意旅客有无异常神态,以便及时重点照顾或处理,注意旅客行包是否超过规定,注意旅客有无夹带危险品、限运物品,注意旅客持用优待票者是否符合规定,注意检查开行车辆是否持有门检合格证。
⒊行包托运:①行包托运原则上要求随客同行。
行包受理、保管、装卸等作业应按程序依次进行,交接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行包受理前,车站要向旅客宣传托运行包注意事项,进行危险品检查;行包保管要求做到分线堆码整齐,行包票签悬挂位置正确;行包装卸上软下硬,先远后近,文明装卸,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②行包运输必须按规定计价、计费,单证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
行包收费计算公式:行包运费=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费率×运距。
第二十条车站优质服务管理⒈站容要求:①车站内外保持清洁卫生,窗明地净;墙壁无尘土和蛛网;地面无痰迹、烟蒂、废物;饮用用具应经常消毒;厕所清洁卫生、无蚊蝇;站内经常消毒,无异味。
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卫生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