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反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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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人才选拔制度和影响

我国历史上的人才选拔制度和影响

一、我国历史上的人才选拔制度人才的选拔和任用是为政之本。

在我国通过一定形式选拔、考核并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的做法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出现。

在原始社会,选贤任能成为推举首领的主要方式在氏族社会曾长期存在。

“能者”,是指有某项发明或专长者;“贤者”是指用氏族的传习衡量,品德高尚者。

原始社会末期,被推举为联盟首领的接班人,除了才能出众,其道德高尚也是被考虑的重要因素。

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国家由诞生到发展直至鼎盛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人才选拔制度,诸如兴办官学选才制、“乡兴贤能”制、贡士制、世卿世禄制等,主要是采取世卿世禄制。

在这种制度下,只有王公贵族子弟才能世代为官。

春秋战国和秦汉时期主要实行“察举征辟制”。

察举制是通过地方官的考察、推荐,将一些符合朝廷要求的人才推荐出来,供朝廷直接任用或经过一定形式的考核再加以任用。

所谓征辟制,就是皇帝直接下诏“征召”人才为官和政府行政长官自行“辟除”(聘任)属员制度。

征辟者无需考核即被授予高官。

察举制度和征辟制度,虽然比夏商西周的“世卿世禄”制有进步,也选拔出了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治国的人才,但由于缺乏客观的人才选拔的标准,加上有荐举权的官吏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以至于出现了“权贵子弟多以人事得举,而贫约守志者常以穷退见遗”[①]的现象。

甚至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的反常现象。

这首古谚谣深刻揭露和无情嘲讽了荐举制的弊端。

这种现象到魏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时发展到了极端。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人才选拔制度,比汉代多了一条以推荐考核为选官途径的“九品中正制”。

它是在对东汉察举制的反思与损益的基础上创设的,但在其实际操作过程中,选举大权几乎全部被盘踞朝廷的士族高官所垄断,而品第士人的标准也就逐渐舍弃才德,不论贤愚,专讲家世门第。

南北朝后期,察举制实施的重心开始向考试方面转移,依靠门资选士的九品中正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腐败局面。

宪政视野下的我国“公推直选”建设反思

宪政视野下的我国“公推直选”建设反思
张 小 敏 张 云 霞 ( 南大学 江 法政 学 院 江 苏
无锡 242 ) 112
摘 要 :公推直选” 基层党 内民主建设 实践的新探 索, “ 是 它创新 了候选人的产 生方式 , 选举方式和选举 环境 , 我 国民主 是 政 治建设的亮点。但是这 一制度在 实施过程 中还是存在 着许 多问题和 不足 , 如何反 思这一制度 , 如何对其进行 完善 不仅是党 内
带动性作用 。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 于党 内民主建设实 有争议 的政治学 范畴。不 同的人从其 不 同的认识背 景 践, 其中“ 公推直选 ” 、 区一级基层党 委领导班子是 立场 出发 , 民主有着不同的理解 和定义 。西方政治学 村 社 对
我 国党 内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亮点 。

的民主理 论 , 纳起来有 : 克 、 梭等 的古典 契约 民 归 洛 卢
设 中最具标 志性 的创新成果 之一。所谓 “ 公推 ” 就是党 将 民主看成 特定经济基础上保 障公 民权利 的一种 国家
员推、 群众推来产生候选人 。“ 直选 ” 就是 召开党员代表 形式或 国家形 态 ,并毫不讳 言地承认 民主具 有鲜明 的
[ 稿 日期 ]0 - 3 1 收 2 1 0—0 1
了解 候选人 , 更加体现选人用人 的民主性 、 学性 和客 科
观性 。
二 、 推 直 选 与 宪政 建 设 公
5 5
宪政现野 卜 的我 围 “ 推 白I ” 设 反 思 公 选 建
2 l 年 3月 01
第l 第l 3卷 期
阶级性 、 历史性 和具 体性 。笔者认 同“ 宪政 民主” 理论 ,
候选 人进行竞职演讲 ,阐述 自己的施政纲领和工作 打
因为正如哈 耶克在 《 通往奴役之路》 中曾尖锐地指 出的 算 , 使候选人能更广泛地接触群众 , 有机会 与党员 进行

对中国现代选举制度的反省与思考——从古代中国“选举制度”谈起

对中国现代选举制度的反省与思考——从古代中国“选举制度”谈起
中 国古 代 “ 举 ” 选 的历 史 这 里 的“ 举 ” 与 “ 袭 ” 对应 的 概 念 . 与 现 代 意 义 选 是 世 相 且 上 的选 举 概 念不 同 。 于 中 国来 说 ,选 举 ” 对 “ 是一 个 古 已有 之 的 概 念 。其 狭义 是 指 古 代 文 献 认 为 在 三 代 就 已 存 在 的 “ 乡举 里 选 ”, 与后 来 提 出 的 “ 举 ” 对 而 言 . 本 文 涉 及 的 “ 举 ” 科 相 而 选 则 既包 括古代选 举前期 的“ 选” “ 举” , 包括后 期 的“ 荐 (查 )又 考 选”“ 举” 。 (科 ) 中 国古 代 “ 举 ” 以说 是 由统治 者 来 选择 统 治 者 . 少数 选 可 以 来 选 择 少数 , 是 它 又 被相 当 强韧 地 客观 化 和 制 度 化 了 , 以 但 不 个 人 的意 志 和欲 望为 转 移 。 理论 上 来说 几 乎所 有 人都 不 被排 从 斥 在 外 。 实 际 上 却 总 是 只有 少数 人 参 加 或 者 被 选 , 中者 并 但 选 非 成 为最 高 的 决 策者 , 而是 成 为君 主制 下 的官 员 或者 获 得 任官 资格 。所 以它 总 是精 英 的 , 形式 到 实 质都 是 少 数人 的 一 种活 从 动. 为社 会 提供 了一 种稳 定 的 、 以合 理 预 测 的期 望 , 社会 资 可 对 源的 分配 , 会分 层 的 确立 , 社 以及个 人 地位 的 变迁 意 义重 大 。 科 举 的 确 立 使 中 国 的 选 举 制 度 开 始 了一 种 稳 固 的 连 续 性. 定期 的古 代 选 举 为 人们 带 来 了一 种 比较 稳 定 的 希 望 , 不管 这 一 途 径 开 始 时是 多么 的狭 窄 ,它 却 为 平 等 机 会 的 发 展 开辟 了道 路 , 同时 也 意 味着 政 治 化 和 意 识形 态 的统 一 。 国 从此 开 中 始 稳 固地 建立 起 政 治 之 上 的 一 元 结 构 , 种 人 才 , 各 各种 凌云 之 志、 腾达 之 愿 都 只 能 首 先 并 主 要 从政 治上 求 出头 , 切 其他 势 一 力 都 只 能 成 为政 治 的旁 支 。 国 时代 百家 争 鸣 、 舸 争 流 的情 战 百 景 不 复 存 穆 , 僚 制 度 发展 成 为 一 种 相 当完 善 的 古典 形 态 。 官 这 种强烈的“ 治化” “ 本位” 政 和 官 的思 想 对 中 国直 到 今 天 的社 会 生 活 仍 产 生 深远 的影 响 。 二 、 种社 会 结构 的 形成 与 朴素 平 等观 对 中 国社会 的 影 响 一 中 国古 代 的选 举 从 推 荐 制 度 最 终 发 展 到 一 种 完 备 的 考试 制 度 , 论 从 本 身 的形 式 来说 , 是从 社 会 效 果 来 说 , 表 现 无 还 都 出一 种 机 会平 等扩 展 的 趋势 ,并 与 其 他 一 些 社 会 因 素 相 互 影 响 . 中 国 的社 会 结 构 逐 渐 发 生 了一 种 意 义深 远 的 变动 , 种 使 这 社会 变 动 在 一 连 串 的循 环 往 复 中逐 渐 由较 为 松 动 、 活 , 有 灵 容 特殊 的机 会 平 等 , 展 到 越 来 越 严 格 、 备 , 来 越 具 有 普 遍 发 完 越 性 的机 会 平 等 。 总之 , 中 国 。 向社 会 平 等 的进 程 与 西 方 相 当 不 同 。 中 在 走 国 并 非 遵 循 首 先 实 行 普 遍 的 “ 利 平 等 ” 历 史 上 的 中 国人 是 权 , 没 有 所 谓 “ 利 ” 一 概 念 的 , 别 说 怀 有 寻 求 并 实 现 权 利 的 权 这 更 观念 。 在政 治 领 域 。 代 中国 人关 心 是 选 举 所体 现 出 的人 仕 机 古 会 的平 等 , 种 机 会 的 特 点 在 于 :1 它 是 最优 的 , 仅 获 得权 这 () 不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学设计教案(1)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学设计教案(1)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学设计教案一、教学内容本节课选自《思想政治》教材第二单元第五课,详细内容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重要作用。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2. 使学生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提高参政议政意识。

3. 培养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教学难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制和作用。

教学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和主要内容。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教学设备、黑板、粉笔。

2.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展示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图片,引导学生关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激发学习兴趣。

2. 知识讲解:(1)介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2)讲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3. 实践情景引入:让学生举例说明自己身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提案,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

4. 例题讲解:讲解一道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典型例题,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

5. 随堂练习:布置几道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择题和简答题,巩固所学知识。

6. 小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民主法制观念。

六、板书设计1.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 内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发展(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1)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情况。

(2)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2. 答案: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 反思:本节课学生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和主要内容有了较深入的了解,但在讲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制和作用时,部分学生理解不够透彻,需要在以后的教学中加强引导。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的概念摘要:一、选举制度的概念1.选举制度的定义2.选举制度的作用3.选举制度的类型二、选举制度的运作1.选举制度的组织和实施2.选举的基本程序3.选举的法律保障三、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1.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我国选举制度的特色3.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四、选举制度的评价与反思1.选举制度的优点2.选举制度的问题与挑战3.选举制度的改革方向正文:一、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规范选举行为、保障选举公正、实现民主权利的制度安排。

简单来说,选举制度就是一套关于如何进行选举、选谁来担任公职的规定。

选举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选举制度是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通过选举,人民可以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候选人担任公职,实现人民主权。

其次,选举制度是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通过选举,可以产生得到人民认可的政治领导人,减少政治纷争和社会矛盾。

再次,选举制度是推动政治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提高政治效率,促进社会进步。

二、选举制度的运作选举制度的运作主要包括选举的组织和实施、选举的基本程序以及选举的法律保障。

首先,选举的组织和实施。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设立选举机构、制定选举规则、进行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组织竞选活动等。

其次,选举的基本程序。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预选、正式选举、计票、公布结果等。

最后,选举的法律保障。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制定选举法、设立选举法庭、处理选举争议等。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我国选举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

首先,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

这就决定了我国选举制度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其次,我国选举制度的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一制度既保证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又保证了国家政治的稳定。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各班级:学院教科办找了一些论文题目,以下是一些法学热点问题可供参考,创新项目的实践性会比这些论文题目强些。

希望学过这些课程的学生可以选一些题目,可先选好题,可自行找导师或我们教科办帮助指定指导老师。

请各班积极发动(具体项目研究可行性、课题、题目等可以和相关老师联系请教),该项目经费较高,且获得该项目的学生在研究生推免、就业等方面,对学生们非常有利。

法学院至今仍为空白,知识产权学院去年获得一项。

请于7月6日交到我办公室,7月7日前按要求汇总到教科办,7月8日学院统一上交教务处实践科。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诈骗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还有另外的一个学院是这样的1、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另选他人”制度的法理反思及其折射的民主困境刍议

“另选他人”制度的法理反思及其折射的民主困境刍议

“另选他人”制度的法理反思及其折射的民主困境刍议作者:李翔宇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08期“另选他人”是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特有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通过这种方式当选的人大代表,被俗称“票箱里跳出来的当选者”,近年来在各地代表直选中屡有出现。

如北京市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11年11月完成的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有6人以“另选他人”方式当选,占当选代表总数的0.14%[1]。

这一现象逐渐引起实务界的关注,并引发了一些关于该制度争论。

但理论界对此从制度层面予以剖析者甚少。

钟丽娟[2]所作的探讨具有启发意义,她认为另选他人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在肯定其价值取向的同时,指出技术层面存在明显不足,但她并未从制度设计层面加以系统剖析。

为此,本文围绕“另选他人”的法理性质、实践状况等加以剖析,以期推进代表选举立法领域的有关讨论。

一、历史由来“另选他人”的规定最早出现于1953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选举法。

虽然历来选举法并未规定选票内容的条款,但从规范选举人的投票角度,1953年选举法第五十一条作了如下规定:“选举人可以按代表候选人名单投票,亦可另选自己愿选的其他任何选民”[3]。

这一规定主要与当时所采取的等额选举方式相匹配[4]。

由于等额选举中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选举人的选择权很小,有必要通过“另选他人”制度来体现新中国选举同样具有民主性特征。

而当时阶层划分简单清晰,社会思潮和民众基础单一化,正式候选人以外选民的得票情况很分散,“另选他人”规定对选举结果基本不产生影响。

如下表[5],在1953年选举中,北京市城区当选代表候选人以外的选民得票高于100票的共2人,而当年北京市西四区投票人数143159人,显然根本不存在以另选他人当选的可能。

可见,“另选他人”制度在创设之初,主要是象征性功能,使等额选举制度表现出一定的民主性,而作为制度本身被施行的机会很小。

新中国选举制度60年发展回顾与反思

新中国选举制度60年发展回顾与反思

新中国选举制度60年发展回顾与反思作者:冯梦成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8期一、新中国选举制度60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权建设和选举经验的总结。

我国在民主革命时期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民主的选举制度,虽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还不够完善,但却都是从当时的阶级关系和具体情况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扬民主,团结和组织广大人民,为巩固人民政权和完成各个不同时期的革命任务服务的。

它所确立的许多民主原则为建国后建立更加完备的选举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一些地方战事尚未结束,土地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不具备普选的条件,各地方国家权力机构按照选举、推选或选派、充任、邀请等4种形式产生代表。

1952年底,开展普选产生各级人大的条件逐渐成熟。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发建国后第一部选举法。

该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

1953年的选举法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相比有了较大的进展:一是更具有普遍性。

除依法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体现了平等原则。

选举法规定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区域平等,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三是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是基层政权单位采用举手表决和县以上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

五是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具体的选举程序。

1953年选举法颁布后,全国开展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普选活动。

各地进行了选民登记工作,登记选民总数为3.23809684亿人,占进行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数的97.18%。

参加基层选举的单位总计21.4798万个,参加基层选举地区的人口总计5.71434511亿人[1]。

这次普选是一个规模巨大的民主运动,大大推动了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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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反思(一)摘要:本文质疑了我国选举制度中选举的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等原则的所谓优越性,分析了候选人提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主张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明确规定竞选。

关键词:选举;候选人提名;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框架奉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即民选的机构对国家事务享有全权。

就我国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它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与它相并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二条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种宪政框架应该说是优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的,因为它更重视民选机构的地位,赋于民选机构更大、更重要的权力,而不象“三权分立”体制那样把直接来源于民意的议会设定为与其它更为间接的方式产生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等的位置上,并相互严格制衡。

但在具体的宪政实践和权力运作过程中,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权威地位并没有真正地显现出来,尽管拔乱反正,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无论是从权力实际运作的效果,还是人民群众的切身体会来看,都与宪法赋予它的权威地位相去甚远。

“橡皮图章”的形象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那幺,如何使这枚图章变硬起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从宪政框架上为它设定的权力呢?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及选举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不利于选出真正无私、公正、负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民代表。

选举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石,只有一个健康、公正、严格的选举制才有可能选出合格的人民代表来,而只有由一个个独立、正直、真正为民请命的代表才有可能组成一个强有力的工作机构,才有可能胜任宪法赋予它的权能和使命。

一、正确地、理性地认识我国的选举制度,尤其是对我们长期引以为自豪的选举制度上的优越性应该换一个角度进行审视,这样才可能使我们不至于盲目乐观,轻率拒斥世界先进的选举文化和选举技术,从而加快我国选举制度的建设,优化我国选举制度的设计。

我国的现实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作状况表明,我们自以为优越的选举制度、选举原则及其实际运作,与其追求的目标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选举权的普遍性的质疑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的选举制度从来都没有资格的特殊限制,在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相当高。

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的确不象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所显示的那样,对选举权的种种限制有一个逐渐取消的过程。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这幺一个事实,在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背后是我国人民选举权的实际实现程度很低。

据2000年初浙江《人民政权报》和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以“百姓心目中的人大制度”为主题的一次专题调查显示:40.9%的被访者不认识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虽然有77%的人参加过人大代表选举。

1]这一例证足以说明,我国公民的选举行为还不是一种充分自觉的有意识的政治参与行为。

本来“人民选代表,代表为人民”,选什幺样的人去反映、表达自己的心声和意愿应该是选民最重视的问题,但甚至参加过选举的选民对本选区的人大代表也并不认识。

大部分人的选举行为还是一种政治动员的结果,这与选举本来的价值和宗旨相去甚远。

大量存在的、完成任务式的被动选举也不可能选出真正合格和负有责任感的人大代表。

因此,我们千万不能因为我们的选举法规定了选举权的普遍性而忽视选举权的真正全面实现程度这一更为关键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们找到真正地实现选举权的普遍性的途径,使选举成为每一个拥有选举权的公民真正地表达自己权利的行为。

如果我们仅仅注意到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的普遍性,而不是去关注选举权利的真正实现程度及选民在选举过程中是否真正地表达了自己的利益和愿望,我们就不能解释选民中为何普遍存在厌选情绪。

有论者在分析选民有厌选情绪时认为,厌选的原因是由于县、乡两级人大选举不同步(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人大任期5年、乡级人大任期3年),直接选举密度大,选民参加选举过于频繁造成的。

2](P46)笔者认为,这种分析仅只是一种表面的推测,选民真正厌选的原因绝不会是选举的次数太多,因为从总体来看,县、乡两级选民直接政治参与的次数和频度是很低的,厌选的真正原因是因为选民没有真正感到来自自身的力量,没有真切地感到选举与自身利益的息息相关。

如果仅仅满足于纸上选举权的普遍性,而不是真正地通过改进选举方法和原则去提高选民的政治参与力度,激发选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再以过去那种政治动员的方式进行被动的形式化的选举,那幺,不仅不可能消除选民的厌选情绪,也无助于选举权普遍性的真正实现,不利于人大代表大会制度的真正完善。

(二)关于选举权的平等性的质疑我国选举法一方面从原则上公开昭示:我国奉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1个投票权。

选民和代表(间接选举时)在选举权上的地位完全平等。

但在实际的选举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平等现象。

比如,在划分选区的标准中规定,农村人口4倍于城镇人口,即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农村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造成了公民选举权的不平等,事实上是对农村选民权利的公开歧视,这一规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实行严格的城乡分隔政策时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僵硬的户籍制度不断被突破的今天,这种选举权利的不平等有违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真正、全面当家作主的民主目标。

而且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中国人口数量最大的农民却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依然没有得到合理的表达和实现,这与他们的选举权利事实上的被歧视有内在的相关关系。

又比如,有些地方党组织和领导人不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权利,对党员代表提名进行种种限制,有的地方规定党员代表不得参加联名推荐候选人,不能当选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被推荐为候选人的情况下,应主动声明退出,否则有关领导将找代表谈话,甚至公然宣称要处分党员,对其施加压力。

3](P179)这种对党员代表权利的不尊重事实上是对民意的不尊重,因为党员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不应该服从任何党派利益,更何况共产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这种对党员代表平等权利的蔑视毫无道理。

再比如,我国选举法规定,在间接选举的时候,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数可以和主席团提名的人数相当,但在选举实践中,不仅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相对较少,而且,选举后被差额选举“差”下去的候选人多数是由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而上级分派应由下级人大选出的代表则通过组织活动保证当选。

比如,1998年沈阳市人大在选举省人大代表时,推荐出143名候选人,其中只有冯有为1人是唯一1名由市人大代表联名推荐的。

4]另一方面,我国选举法在规定选举权的平等性时同时规定被选举权的平等性,即没有象一般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对被选权有更多严格的限制。

我们也一向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对被选举权的严格限制是针对广大劳动人民的,是为了排斥甚至是剥夺劳动人民的被选举权,保证有产者当选而设计的,因而是反动的。

其实,从现代选举政治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定是有借鉴价值的,我们没有对被选权利作出特殊的限制相反是我们选举制度的疏漏。

以年龄资格为例,一个人要想成为候选人并当选,进而成为深孚众望的人民代表,必须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社会经验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这是刚满18岁的公民一般难以达到的。

再以居住资格为例,一个代表只有是一个固定选区的居民,他当选后才可能真正地代表本选区选民的意志,才可能方便与选民的联系,接受选民的监督。

因此一般性地规定所有选民具有平等的选举权和平等的被选举权并未真正地体现平等,对被选举权没有特殊的规定是我国选举制度的缺陷。

(三)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的质疑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虽然世界各国的选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间接选举,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仅只是对地位相对下院较低、权力相对下院权利较小的上议院(比如法国)或者是在议会内阁制的国家里对地位虚位的总统选举(比如德国和意大利)采用间接选举。

美国的总统选举从形式上看是间接选举,需要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但从美国总统选举的实践过程来看,由选举人团投票选举总统更多仅具有形式的意义。

选举人的投票必须遵从民意,所以只要已选出了选举人团,在选举人团投票以前,总统是谁事实上已经确定,因此,这种选举也不能说是纯粹的间接选举。

而我国选举制度中规定的间接选举,无论从规模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及公职人员都是间接选举)还是从实际的间接程度(相对于上文提到的美国的选举人团制的间接性)来说都是非常少见的。

当然,应该看到我国之所以大量采用间接选举有我国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低下、交通通讯条件落后、人民教育程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还应该看到我国1953年选举法规定,只有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已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使用间接选举的规模和程度不仅与世界选举政治的发展潮流不相适应,也与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发生的深刻变化和现实要求不相适应。

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的地方制度于1979年选举法颁布到现在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表现在,地市合并不仅在广东、江苏、辽宁这些发达的省份已全部实现,而且这种合并已成为一种趋势,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省区也部分地实现了合并(比如贵州除铜仁和毕节还保留地区外,其它地市已实现合并)。

地市合并的法律后果是改变了原先地区仅只是省的派出机构这一状态,使新设立的市成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即通过选举组成这一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这就使我国的政府级别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即在省与县之间普遍增加了一个层次,相应也增多了间接的层次。

目前,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地级市及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都由间接选举产生,使数量庞大的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疏离,甚至与原选举单位(指选出自己的下级人大)的关系也不密切,这显然不利于发扬民主,不利于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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