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民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重要载体和阵地作用,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现就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社工机构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
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和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增强民政基层服务力量,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专业化水平,实现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探索实践下,我国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作用明显的民办社工机构,丰富了社会工作实践内容,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还面临总量不足、成长缓慢、服务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与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1999]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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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1999]133号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制度,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决定从2000年1月起,对在此之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
现将《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构成我国社会组织的有机整体,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其发展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湘民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5〕14号各市州民政局: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5年3月17日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湖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2•【字号】湘政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2、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承担的湖南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能交给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将国(境)外和省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全省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民政业务培训,涉外收养咨询和接待服务,指导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分别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州社团和涉外、涉港澳台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湘民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59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的对象和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政事业类社会公益性服务组织,均应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合法组织资格。
具体为:1、为老年人服务的民办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2、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工作,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3、从事婚姻介绍、培训服务的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婚姻服务中心等;4、从事社区便民服务的民办社区服务中心(所)等;5、其他民政事业类民办机构。
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申请注册登记须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登记申请书。
内容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以及成立之后的主要活动情况、资金状况等;2、填写申请办理登记的有关表格;3、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理事会、董事会等议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选,及其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的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6.12•【文号】民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名称管理是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环节,是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名称与其组织性质、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等相一致,对于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目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社会组织名称未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地方社会组织名称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有的名称应当包含字号的,缺乏字号;有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与组织类型不一致,如将社会团体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为基金会;有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等。
上述情形虽然是少数现象,但损害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误导了社会公众,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依法依规审核社会组织名称。
各地民政部门审核社会组织名称,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或者国际性社会团体。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当前,一些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挡箭牌”;有的评比表彰违规操作成为社会诟病的对象;有的通过各种途径向会员乱收费牟取经济利益;有的举办研讨会、论坛偏离宗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全国性社会组织都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为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行为自律,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各全国性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家机关2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要积极响应上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发动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湘民办发…2006‟3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政“十一五”规划△通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直有关单位民政部办公厅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6年5月29日印发- 2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民政工作情况“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全省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十五”计划目标基本实现。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到2005年底,全省已经初步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每年有10%左右的群众得到了民政部门的救助。
一是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
到2005年底,享受城市低保140万人。
5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7.82亿元;保障人数由2000年15.47万人增加到2005年140万人,增长了9倍;人均月补差由2000年20多元提高到2005年66元,提高了3.3倍。
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市低保政策法规体系,地方财政投入建立起自然增长机制,低保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
二是救灾救济工作及时、有效。
全省共投入救灾资金13.5亿元,年均救助灾民200万人次左右,累计完成恢复重建住房50.2万间。
全省- 3 -建立“慈善超市”136个,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1600个。
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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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湘民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5.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民发〔2015〕59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政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政事业类社会公益性服务组织,均应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合法组织资格。
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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