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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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湘民发[2013]1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湘民发[2013]1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湘民发〔2013〕17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提高残疾军人生产和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范围户籍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配置条件(一)残疾军人应当按其残疾部位,根据《湖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不属于残疾部位或未在《湖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的,不予免费配置。

(二)残疾军人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的,可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后,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自行到配置机构免费维修。

康复辅助器具已超过保修时间未到更换时间的,以及未到康复辅助器具使用年限,而器具确实损坏无法维修使用的,由本人向户籍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户籍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填写《湖南省残疾军人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见附件)按程序逐级报省民政部门。

未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所有费用民政部门不予承担。

三、配置程序(一)残疾军人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户籍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地民政部门审核后,符合配置条件的填写《湖南省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见附表)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与本人最近一次《伤残等级审批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一起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金(以下简称“康复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用于残疾人康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残疾人康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第四条康复资金的使用范围:(一) 用于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精神、肢体残疾对象的筛查与康复、助视器的验配和训练、定向行走训练、组派医疗队、助听器验配等费用支出;(二)用于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助器具的支出;(三)用于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康复需求与服务调查、康复对象信息化管理的支出;(四)用于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残疾人家长学校建设、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的支出;(五)用于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中心(站)、社区康复站及其他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康复设备和器材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五条省残联根据康复任务和补助标准提出康复资金初步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原则上于每年12底和次年6月底前以省财政厅、省残联名义联合行文下达。

中央财政下达的康复资金可以按照以上程序,根据需要,于收文后及时下达。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在收到康复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严禁任何部门无故拖延,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如期完成项目任务。

对明确要求市、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各项目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七条康复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器材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残联辅具适配实施方案

残联辅具适配实施方案

残联辅具适配实施方案残联辅具适配是指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适合的辅助器具,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残联辅具适配实施方案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实现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目标而制定的。

下面将从残联辅具适配的具体实施方案、适配流程和适配标准三个方面来详细介绍。

一、残联辅具适配的具体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2.加强对残疾人康复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的精准化。

4.加强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政策支持,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残联辅具适配的适配流程。

1.残疾人康复需求评估,通过专业的康复评估,了解残疾人的具体康复需求和适配辅具的需求。

2.辅具适配方案制定,根据残疾人的康复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辅具适配方案,确定适合的辅具类型和规格。

3.辅具适配实施,根据适配方案,进行辅具的适配、调试和使用指导,确保辅具的适配效果。

4.适配效果评估,对适配的辅具进行效果评估,根据残疾人的反馈和适配效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5.跟踪服务,对适配的辅具进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残疾人的使用情况和需求变化,保障辅具的长期适配效果。

三、残联辅具适配的适配标准。

1.符合国家标准,适配的辅具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保障辅具的质量和安全性。

2.个性化定制,适配的辅具应根据残疾人的个体差异和具体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确保辅具的适配效果。

3.专业化服务,适配的辅具应由专业的康复技术人员进行适配和调试,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4.售后保障,适配的辅具应提供完善的售后保障服务,包括维修、更换和技术指导等。

总结,残联辅具适配实施方案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而制定的。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制程序,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制应当以科学、安全、实用为原则。

第四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及其它辅助器具。

第五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二章配置程序第六条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七条残疾军人申请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残疾情况、残疾部位、辅助器具名称等)。

(二)身份证、伤残证件复印件。

(三)能够说明残疾情况和部位的医疗材料。

(四)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照片 3 张。

第八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连同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再次审查,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向辅助器具定点配制机构开具介绍信,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精选全文完整版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精选全文完整版
适用于肌电信号达标的中、短前臂截肢。
3
10010
装饰性肘离断假肢

装饰被动功能手、硅胶手套、可辅助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肘部和前臂极短残肢截肢, 弥补外观缺损。
3
10011
索控机械式肘离断假肢

机械手、硅胶手套,能主动持物,铰链式肘关节。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和肘关节屈、伸。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
适用于肩锁关节脱位整复后的固定。
1
20013
肩外展矫形器(肩外展支架)

热塑板,泡沫衬材,金属件,成品,可调式。
适用于肩关节及肱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及术后固定。
1
20014
平衡式前臂矫形器(BFO)

热塑板,泡沫衬材,金属件,成品,安装在轮椅上使用。
适用于C4以上神经损伤,肩、肘屈伸肌力为1-2级以上,能稳定坐在轮椅上的四肢麻痹者,辅助障碍者上肢运动,如吃饭、喝水等。
适用于胫腓骨或膝部骨折,固定踝关节于功能位。
1
20033
膝矫形器

聚乙烯板材,取型制作。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韧带损伤及畸形和术后,固定下肢,矫正畸形,帮助恢复膝关节功能。
1
20034
膝踝足矫形器

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取型制作。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下肢瘫或下肢肌力不足及术前、术后,固定膝、踝关节。
1
20005
腕手静态矫形器

热塑板材,固定带,保持功能位或中立位。
用于掌腕部骨折、腕部损伤及术后固定。
2
20006
腕手动态矫形器

热塑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3.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第1批增补立项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湖南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湖南省康复辅具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修订的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具基本配置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

请于2023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湖南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湖南省康复辅具技术指导中心),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康街16号
联系人:彭茜
联系电话:130****0396
电子邮箱:***************
湖南省民政厅2023年11月16日。

康复辅助器具科室辅具配备与管理制度

康复辅助器具科室辅具配备与管理制度

康复辅助器具科室辅具配备与管理制度一、引言康复辅助器具科室是医疗机构中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评定、定制和适配的专业科室。

为了确保康复辅助器具科室的运作高效、规范,提供优质的康复辅助服务,建立辅具配备与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备1. 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康复辅助器具的类型繁多,包括假肢、矫形器、助行器、轮椅等。

根据康复治疗需求,科室应当全面配备相关的辅具,以满足患者的不同需求。

2. 康复辅助器具的需求评估在患者到康复辅助器具科室寻求服务前,科室应当进行全面的康复需求评估。

通过对患者的病史、身体条件和功能障碍的评估,科室可以准确判断患者所需的康复辅助器具种类和尺寸。

3. 康复辅助器具的定制与适配科室应当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负责康复辅助器具的定制与适配工作。

在适配过程中,科室应当与患者充分沟通,确保辅具的尺寸、质地和设计与患者的个体特征相符,以提供最佳的辅助效果。

三、康复辅助器具的管理1. 康复辅助器具的登记与标识为了管理康复辅助器具的使用和归还,科室应当对每一件器具进行登记,并进行标识。

登记信息应当包括器具的名称、规格、已使用周期等,方便日后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康复辅助器具的库存管理科室需要建立康复辅助器具的库存清单,包括器具的种类、数量和存放位置。

库存管理应该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器具的损耗,杜绝损坏和遗失的发生。

3. 康复辅助器具的消毒与维护康复辅助器具科室应当建立消毒和维护制度,确保器具的洁净和可靠性。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辅助器具,应当及时销毁并更换;对于可重复使用的器具,应当进行定期的消毒和维护,确保器具的质量和效用。

4. 康复辅助器具的出库与归还科室应当建立辅具的出库和归还登记制度,严格管理器具的使用情况。

在出库时,需要记录器具的使用者和使用目的,并设立相应的归还期限,以防止辅具的滥用和遗失。

5. 康复辅助器具的评估与更新科室应当定期对康复辅助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更新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湘政办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30日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系统推进、早期干预”的基本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将残疾预防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

到2025年,覆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二、主要行动任务(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1.推进残疾预防科普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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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湘民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
(湘民发〔2013〕17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提高残疾军人生产和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配置条件
(一)残疾军人应当按其残疾部位,根据《湖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不属于残疾部位或未在《湖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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