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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3.11.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关于征求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安排,湖南省民政厅委托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编制的《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

请于2023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331号
联系人:侯石俊
联系电话:138****7562
电子邮箱:*****************
湖南省民政厅
2023年11月17日附件:
1.《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2.《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养老机构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反馈表)。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湘民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民发〔2016〕48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省厅制定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11月11日湖南省民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厅根据全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需要,以及补助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根据本地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加大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主要包括:(一)为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二)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发放救助供养金;(三)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发放短期基本生活救助金;(四)为部分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有特殊需要的困难群众,统一采购、发放衣物、被褥、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政府购买的照料、护理服务;第七条省民政厅采用因素法对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2•【字号】湘政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2、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承担的湖南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能交给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将国(境)外和省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全省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民政业务培训,涉外收养咨询和接待服务,指导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分别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州社团和涉外、涉港澳台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政府采购
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
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0〕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22〕18号),湖南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了《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执行。

原有的《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湘民发〔2020〕37号)同步废止。

凡列入目录并已安排财政预算的服务事项,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目录执行。

执行中确需新增目录外的购买服务事项,由湖南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湖南省民政厅及时组织调整修改指导性目录。

附件: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相关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

请各相关全省性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1),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年检材料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及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于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直接将年检纸质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对材料内容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出具初审结论。

根据有关规定,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2022年度被评估为5A等级和2023年度被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除外),可免于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体名单见附件2)。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不再接收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省民政厅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

附件1.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2.2023年度检查工作免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社会组织名单湖南省民政厅2024年3月7日附件1全省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安排如下:一、年检范围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非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湖南省民政厅2022年7月18日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第一部分民政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一、社会组织管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二)行政法规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02.06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6、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06.017、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2013.12.07(三)部门规章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10.159、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01.2410、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011.03.011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2000.04.101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10.12.271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0.12.271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2005.06.011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999.12.281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11.1019、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010.12.2720、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06.0721、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2006.01.12(四)政府规章22、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17.12.2823、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2017.12.28二、社会救助(一)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03.02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01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03.01(二)政府规章4、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06.015、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2007.12.016、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8.03.01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3、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991.10.01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10.01(三)部门规章6、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06.01.017、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8.01.01四、区划地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03.11(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03.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02.28(二)行政法规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019.01.01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07.01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989.02.036、地名管理条例 2022.05.01(三)部门规章7、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0.01.018、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2008.09.019、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2005.06.2810、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0.12.27五、社会事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18.10.26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04.27(二)行政法规4、婚姻登记条例 2003.10.015、殡葬管理条例 2013.01.01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08.017、残疾人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 2017.07.01(三)部门规章8、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01.239、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10.0110、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08.2511、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03.3012、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08.011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08.0114、工伤保险辅助器配置管理办法 2016.04.01(四)政府规章15、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2017.12.28六、养老服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01.01(三)部门规章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11.01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1.01.01七、儿童福利(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06.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1.06.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03.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01.01(二)行政法规6、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05.25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05.25(三)部门规章8、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019.01.019、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2014.12.0110、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05.25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09.01(二)行政法规3、志愿服务条例 2017.12.01(三)地方性法规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2022.01.015、湖南省募捐条例 2021.03.316、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12.12.01(四)部门规章7、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016.09.018、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09.019、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18.09.0110、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9.01.0111、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2021.02.02九、其他(一)行政法规1、彩票管理条例 2009.07.01(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09.01.01(三)部门规章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2014.03.01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1999.12.235、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07.016、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2011.08.017、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09.018、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08.16第二部分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07.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04.2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09.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03.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07.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05.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0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10.01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05.15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09.203、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2019.09.01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01.01三、地方性法规1、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01.012、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8.11.30四、政府规章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18.07.10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07.103、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7.04.014、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10.01.016、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0.04.177、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2007.06.018、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01.05.01第三部分党内法规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10.24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09.0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10.0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01.015、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0.277、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12.25(注:以上标注的时间为最新颁布/修订后,开始实施的日期。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9〕3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9〕3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9〕3号各市州民政局、各省本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民政厅制定了《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9年5月5日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民政厅将开展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要求,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社会组织收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坚决杜绝社会组织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防止出现行业垄断和欺行霸市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清理内容(一)清理社会组织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者修改是否召开了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是否超过4个层级,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是否存在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费;社会组织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是否存在向同一家会员企业重复收取会费现象。

(二)清理社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

社会组织是否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社会组织是否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项目,是否降低了盈余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是否存在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存在价格垄断、欺行霸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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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文件湘民办发…2006‟3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政“十一五”规划△通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直有关单位民政部办公厅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6年5月29日印发- 2 -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民政工作情况“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全省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十五”计划目标基本实现。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到2005年底,全省已经初步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每年有10%左右的群众得到了民政部门的救助。

一是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

到2005年底,享受城市低保140万人。

5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7.82亿元;保障人数由2000年15.47万人增加到2005年140万人,增长了9倍;人均月补差由2000年20多元提高到2005年66元,提高了3.3倍。

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市低保政策法规体系,地方财政投入建立起自然增长机制,低保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

二是救灾救济工作及时、有效。

全省共投入救灾资金13.5亿元,年均救助灾民200万人次左右,累计完成恢复重建住房50.2万间。

全省- 3 -建立“慈善超市”136个,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1600个。

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新成绩。

全省五保对象人均实际供养标准为600元/年,五保供养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由乡镇民政办直接发放。

2004、2005两年,全省共投入专项资金1.75亿元,改扩建敬老院近700所,五保集中供养率由3%提高到10%以上。

四是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工作取得新进展。

全省46个县(市、区)建立起农村低保制度,享受低保对象55万人,月人均补差救助23元左右。

76个县(市、区)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救助特困户60.5万人,月人均救助8.2元。

五是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

全省全面推行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累计直接救助11.34万人,资助18.7万人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及困难群众150多万人。

68个县(市、区)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已救助2万人,惠及困难群众近10万人。

各地还创办“慈善药房”,为救助对象购药提供优惠服务。

六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实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重大变革。

全省累计救助10.47万人次,约占全国救助总量的9%。

七是老区扶贫开发工作效果明显。

累计投入老区扶贫开发资金近4000万元,安排项目1533个,培训老区群众3000多人次。

切实加强对老区工作的领导,营造了领导重视、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共同支持老区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是慈善事业有很大发展。

累计募集慈善款物12025万元。

开展了“微笑列车”、“爱心- 4 -改变命运”等一系列慈善济困和赈灾活动,救助困难对象28万余人次。

(二)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工作稳步推进。

社区建设由中心城市向中小城市推进,开展了小城镇和建制镇的社区体制改革。

全面启动了和谐社区建设。

社区基础设施大为改善,全省90%的城市社区建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活动用房。

完成了社区规模调整,并产生了首届社区居委会,初步形成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社区建设新格局。

社区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服务内容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逐步走向市场化。

全省先后有1个市、8个县(市、区)被命名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城区)。

加强了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全省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0%以上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60%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97%以上的村实行了村务公开。

完成了全省第五次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开展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试点,全省12个县获“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称号。

(三)“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扎实开展。

95%的县(市、区)建立起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4次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保证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提高。

完成了重点优抚对象普查工作,建立了优抚对象管理信息系统。

广泛开展了“爱心献功臣”和“扶持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奔小康”活动,使部分优抚对象脱贫致富。

进一步完善了军地关系协调机制,巩固和发展了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

全省10- 5 -个市、县(市、区)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退役士兵安臵改革取得明显进展,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累计接收安臵军队离退休干部2785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

完成了建国前烈士传、建国后烈士传1、2卷编纂出版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

民间组织发展较快,累计新登记各类民间组织6335个。

社团结构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占社团总数的30%以上。

进行了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试点。

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

完成了基金会换证和登记工作。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101个。

出台了《湖南省行业协会办法》等政策性文件。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取得新成绩。

累计销售福利彩票28.4亿元,为省、市、县募集福利资金4亿多元,支持了一批福利设施建设。

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共新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633个。

新增福利院13家,床位数2600张。

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达805家,安臵残疾职工1.47万人,5年累计总产值达200亿元。

大力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全省平均火化率为18%,比2000年提高11个百分点。

出台了《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办理涉外儿童收养登记10050件,募集捐赠款2.4亿元。

启动了残疾儿童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残疾孤儿康复手术228例。

开展了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实现了婚姻登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

- 6 -(六)区划地名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完成了湖南省2005年至2015年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的编制和85个市和县(市)城镇体系规划的修改评审工作。

配合农村税费改革撤并乡镇157个,合并建制村2160个,撤销了全省仅存的8个区公所。

地名管理市场运作取得新突破,全省新设地名标志15000多块,门牌125万余块,29个设市城市和51个县城完成了标准地名标志的设臵工作。

完成了省本级和9个市(州)、70个县(市、区)地名数据库建设。

加大了界线管理工作力度,建立了界线信息管理系统。

(七)老龄工作进一步加强。

圆满完成了《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

累计投入老年事业发展资金1亿多元,新增各类老年服务设施4000多个。

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落实了老年人的优惠待遇。

(八)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

全省民政系统共投入1200万元,初步建立起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和各项民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比较完善的网络安全防范体系,实现了部、省、市三级数据、语音、视频联网。

经过“十五”期间的发展,民政事业已经初步形成覆盖全体人民群众的工作格局,实现了工作重点由农村向城乡并重转变,工作对象由传统民政对象向全社会转变,工作机制由独家承揽向社会共同参与转变,保障重点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基本生活、民主政治权益等全方位保障转变。

形成了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社会- 7 -筹集为辅的民政资金投入机制。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各类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优抚医院、社会捐助站、殡仪馆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民间非营利机构迅速发展。

民政事业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福利服务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民政事业在“十五”期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力度与困难群众的现实要求不相适应。

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虽已铺开,但救助标准较低,有的单项救助工作覆盖面还不广,解困作用不明显。

二是资金筹集与民政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

每年民政救助对象达600万人以上,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0%,而救助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社会救助的工作有待加强。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与民政对象的需求不相适应。

当前我省民政基础设施数量不够,整体水平不高,已有的设施还普遍存在设备不齐、功能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难以适应民政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

同时,民政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手段不健全,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手段落后等问题也制约了民政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民政工作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党中央提出科- 8 -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民政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近几年,全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连续增长,为民政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民政工作面临着很好的机遇,党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把民政工作的社区建设、村民自治、民间组织管理、社会福利、优抚、双拥、社会救助、慈善、老龄等工作列入了“十一五”发展规划,为民政部门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管理和服务作用搭建了一个广阔平台。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对民政工作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任务,因此,加快全省“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意义重大。

根据“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全国民政工作的整体部署,“十一五”期间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求真务实,改革创新,重点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管理服务和基层民主政治体系,大力加强民政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民政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管理和服务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总体目标是:进一步改革和创- 9 -新民政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使民政法制建设更加健全、财力保障更加有力、基础设施大为改善、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事业发展新格局,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广大民政对象提供比较好的公共福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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