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湘民办发[2008]9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2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湘民办发[2008]98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保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