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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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婚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婚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源于“ 大学 自治理论 ” 和“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 。
社会经济生 活的各个 领域 , 高校管理 工作也不 例外。从 高
等教育规章 的修订到高校 管理方 面的司法介入 , 无 不彰显
大学 自治作为一种 古老的高等 教育管理理 念 , 始 终支 配着高等教育 的走 向。大 学 自治的 目标是保 障学 术活 动 只服从真理 , 而 不服从 任何 学术 伦理 之外 的约束 , 即要 求 高校排除政府与 社会 的干扰 , 成 为人们 可 以开放 情怀 、 探
是包括学校在 内的权 力 主体对 抗法 治 主义 的一道 理论 屏 障, 是“ 无法之 自由空 间” 和“ 法 治 国家之漏 洞” o [ 3 3 1 3 9 我 国
分。但恋爱毕竟属 于私 人话 题 , 具有 敏感 性 、 私 密性 与不
确定性 , 它 与高校 的公 共性本质 和规范性要 求具有 一定 的 不协调性 。加之 , 有些 大学 生没 有树 立正 确 的恋爱 观 , 不
寻真理的场所 。因此 , 大学 自治 的主体 是校 长 、 教师 和学 生, 而不是 国家 、 社 会 和其他组 织 。大 学 自治 的内容 包括
社会对 法律 的尊 重和对 大学 生个 体 的重视 。这 一方 面保 护了大学生 的权益 , 另一方 面也 给高校管 理带来 了全新 的 挑战。比如 , 2 0 0 5年教育部 颁发 的《 普通 高等 学校 管理规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4—1 2
生不得提起 司法 救济 。特 别权 力关 系理论 因有悖 人 权保
障理念和法治原 则 , 在二 战 以后 受 到了 巨大挑 战, 被认 为
基金项 目: 教育部人 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 目( 1 l Y J C 7 1 0 0 6 3 ) 作者简介 : 颜 柯( 1 9 7 1一) , 男, 湖南冷水江人 , 副研究员 , 主要从事高教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

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评析

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评析

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评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在这些发展中,各地区都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公司,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公司运营所涉及的经济纠纷。

例如一些合同问题、侵权责任问题等等。

当然,除了公司之外,还有许多的私人企业,其中较典型的就是学校和学生间的纠纷。

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学校和学生间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加。

下面我们将针对此种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一,学校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要知道,对于学校而言,学生是最主要的教育对象,对于学生而言,学校是最主要的学习场所。

这样一来,学生和学校两者的利益冲突问题就变得十分尖锐。

其实不仅仅是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矛盾,就连学生和老师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在社会上,有很多人对于教师的工作抱有不满意的态度,他们认为教师的劳动不值钱,教师也不被人尊敬,所以教师的待遇也得不到保障。

而且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教师的精神压力也比较大。

总而言之,就是有人对教师的不信任感和不尊重感日益加剧,造成了恶性循环。

从民法上看,学校和学生都是相互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他们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

虽然说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学校的管理机构比较多,而且组织形式较为复杂,不像普通民事主体那样简单,所以导致了学校在处理一些事件时受到限制。

举个简单的例子,例如某学校向全国招聘教师。

若某教师报名应聘了该学校,则就被视为该学校的员工。

但是如果这个教师不愿意继续留在学校工作,那么他仍然是自由身,可以去寻找其他学校工作。

这样看来,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无法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那么该学校就有可能违反一些义务,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

所以说学校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管理学生,否则该校很难得到更好的发展。

如果学校在平时注重与学生交流,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让学生成为学校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这样就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一)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一)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一)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的问题。

近年来,一向在人们心目中远离是非纷扰之地的圣洁的象牙塔--高校也频频被学生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

高校被学生起诉,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地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确实十分严重。

一、目前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招生方面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但由于历史的及其它的种种原因,这两项基本权利在我国高等教育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贯彻。

就拿平等权来说,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

特别是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远远高于其它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

因此,对北京地区考生的高考低分录取的政策相对于其它地区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的,甚至山东省的几位考生还专门为此诉诸法院。

现在,北京地区高考虽改成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它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不是最终解决公平录取问题的办法。

另外,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自身来说在录取时要做到人人平等。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

当然,一些特殊的专业对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例如播音、表演等专业对考生的形象、气质、音质等作出要求,染整专业要求考生非色盲等都应属于专业本身性质所要求的必要的限制,但如果对从性质上来讲对于那些根本无须进行任何特定限制的专业而对考生进行了限制,或超出根据专业性质应予以限制的范围之外而对考生进行了非必要的限制,或仅仅因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或有残疾就不录取或录取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那么高校就会有对考生进行歧视和滥用职权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之嫌。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法律关系。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公法关系,也就是行政法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高校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则需要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下接受教育和培训。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处罚、教育管理等。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法的角度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高校作为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需要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这种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入学、教育、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校的入学权,这是高校最基本的行政权力之一。

高校需要根据学生的资格和能力,依法进行招生工作,并严格按照入学标准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也需要行使行政权力。

高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同时,高校还需要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考试成绩等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如调整课程安排、给予奖励和处罚等。

二、行政处罚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

它是高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高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手段。

高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学籍。

对于轻微违规的学生,高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高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

而对于违法违纪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高校可以直接撤销其学籍。

这种处理方式是高校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而采取的最重的行政处罚手段。

三、教育管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包括了高校对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成长成才情况的评估、职业规划等方面的管理。

这些管理工作是高校的教育职责,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声誉和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浅论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与维权行为

为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浅论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与维权行为

为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浅论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与维权行为论文摘要:大学生维权行为包括了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行为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行为。

大学生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要“认真地对待权力”,维护国家赋予学校管理的权力,这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需要“为权利而尽责”,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意识;维权行为;平衡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是法学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

权利的享有和维护是每个人应有的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障。

大学生维权行为在大学校园内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尤其近儿年来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大学生的维权行为发展迅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

大学生维权行为包括大学生作为敦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行为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行为。

一定的权利总是与一定的义务相联系的,因为权利的实现有粕于义务的履行。

因此,从这点上说大学生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要“认真地对待权力”,维护国家赋予学校管理的权力,这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需要“为权利而尽责”,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一、权利与权力、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英文中“权利”一词为right,是一种价值体现。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瞎这种观点从本质上说就是国家对某种行为的可和保障,强调的是权利与法律的不可分割性。

权利总是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权利的实现有桢丁义务的履行,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即无法实现。

所以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甚至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义务表现为必须付出某行为或抑制某行为。

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义务强调的是约束力。

论高校学生会的角色冲突与调适

论高校学生会的角色冲突与调适

(二)加强学生会外部的角色建设 角色建设指社会或组织引导个体按照社会期望和要求. 加强自身担当角色所具有的意识、规范、形象、机制及方法等 方面的建设,并使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模式。口]角色建设分为 个人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建设。在加强成员自身角色建设的同 时,社会对高校学生会的角色建设给予的支持密不可分。学 校是学生会获得社会支持的有力推手。目前。香港科技大学 的学生会是直接向香港政府注册的非营利机构,它本身与学 校没有隶属关系。这得益于学校允许学生会与学校保持竞争 与合作的关系。正是因为学校宽容的政策环境.学生会的权 利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夹击中才得以张扬,而学生权利 得以重视,则为学生会的角色建设奠定基础。 由于某些中国高校受家长主义浸润,在学生组织管理 中学校选择为主导模式,学生会虽被纳入学校行政管理的 科层机构,却游离于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外周,其宣示的价 值和功能未能全面兑现.组织定位的偏差和组织成员利益 诉求之间的紧张.构成当代高校学生会边缘化存在的基本 图景。[6]学生会在加强自身内部角色学习的同时。也急需 校团委和党委的“放手管理”。支持学生会独立开展工作, 给予学生会更多的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并且制订参与程 序、形式和渠道建立方面的制度.进一步保障学生会享有的 权利。 高校基本都已建立符合本校校情的学生参与途径如学 代表提案制度、校长信箱、校领导在线等。但是双向的互动如 对学代表提案的反馈。对学生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尚无制度 性规定,有必要加以规范,形成制度性规定,切实保障学生监 督的效果和效力。口学生会作为学生代表,保障学生利益是其 存在的根本,也是其价值所在。学校是支撑其长久发展的推 手。学生会在提高自治能力的基础上,必须不断争取学校的 支持与肯定。致力于营造积极活跃的互动氛围,使学生会的职 能得以良性发挥,让学生会真正成为学生的服务者。

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解析

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解析

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解析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的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层次不断提高,办学方式不断创新,高校涉校矛盾冲突也日趋复杂。

涉校矛盾冲突不仅仅是个别事件的处理,更是涉及教育理念、管理体制、社会环境等多方面问题。

解决高校涉校矛盾冲突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教育手段和管理手段,逐步形成一套有效的解决机制。

本文将对当前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和对策建议。

1. 多样化的矛盾冲突类型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呈现多样化的类型,主要包括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矛盾、学生与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教师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员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等。

这些矛盾冲突主要源自学生的学习、生活、情感等方面的需求,也与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权益相关。

而高校本身的管理体制、教学资源、社会风气等方面也会引发矛盾冲突。

2. 矛盾冲突的表现形式矛盾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言语冲突、暴力冲突、经济利益冲突等。

学校内部的言语冲突主要表现为师生间的言语不和、学生间的言语冲突等,严重者还会演变为暴力冲突。

而在教学资源、学术评价、奖学金分配等方面,经济利益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3. 矛盾冲突的深层次原因矛盾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源自学生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自身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而教师的教育观念、教学能力、职业发展等也会影响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学校文化建设、权力运行等也是矛盾冲突的深层次原因。

社会风气、政策法规等也会对矛盾冲突起到间接影响。

1. 健全法律法规对于一些严重的矛盾冲突事件,需要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涉校矛盾冲突的法律监管力度。

也需要对高校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更新,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管理力度,规范学校内部的秩序。

2. 加强沟通和协商高校涉校矛盾冲突的解决需要加强学生与教师、教师与管理人员、学生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通过加强沟通,了解各方需求和利益,尊重不同意见,协商出一种对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使各方能够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学生管理:如何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学生管理:如何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学生管理:如何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学生管理是每个学校必须处理的重要工作,其中包括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2023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化,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因此,学校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学校需要建立有效的学生管理机制,包括成立学生管理团队、制定学生管理规范和建立学生管理平台等。

学生管理团队应该是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心理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他们应该有足够的经验和理论知识来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制定学生管理规范,是为了让学生们知道校规校纪,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建立学生管理平台,则是为学生们提供一个可以随时反映问题的平台,帮助学校及时解决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化。

学校应该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给学生提供更加全面的心理辅导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学生们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在不断增加,许多学生会出现焦虑、孤独、抑郁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导致学生之间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学校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更加全面的心理辅导服务平台,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缓解学生们的压力,减少矛盾和冲突。

此外,学校还应该注重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学生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源于彼此之间的误解和沟通不畅,因此,学校应该鼓励学生之间多进行沟通和交流。

这可以通过课堂教育、组织社交活动、开设交流平台等多种形式来实现。

让学生之间更加了解对方,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感,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学校应该及时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矛盾和冲突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它们就会逐渐加剧、扩大,最终导致更大的问题。

因此,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学生的呼声,解决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当然,对于那些特别严重的矛盾和冲突,有必要引入更加专业的机构或人员来处理。

学校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过程。

在2023年,我们需要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学生之间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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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5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0期M ay2012[摘要]近年来,学生状告高等学校管理讼案已经屡见不鲜,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冲突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普通公民和教育消费者身份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之间的冲突,而这些冲突主要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高校管理权性质认识的错位、教育立法存在缺陷、程序规则不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欠缺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要平衡这些冲突,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程序性规则和权利救济机制,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关键词]学生管理权;合法权益;冲突;平衡[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5-0108-03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与平衡陈宜菲(韩山师范学院,广东潮州521000)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作为为国家建设、事业发展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高校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整体。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高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与学生的权益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这种冲突集中表现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诉讼之争。

论文通过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概述,以及两者之间冲突现状的分析,试图在两种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高校管理学生的自主权和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界定(一)高校的学生管理权高校学生管理权是指高校针对学生在招生、学籍管理、考勤考纪、奖惩处分、就业指导等方面进行组织、协调的权力。

高校学生管理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制定校规、校纪对所有学生进行管理,要求学生遵守,具有概括性、连续性、长期性等特点,并可反复适用;二是通过针对具体人的行为所作出的决定、通报等,这类行为的对象明确、内容具体,不能直接作为依据适用于其他人或者其他事,因而具有暂时性、特定性等特点。

(二)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就是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做出或做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特别是高校实行缴费上学后,学生不再是单一的受教育者,而是具备了受教育者、教育消费者、普通公民等多种身份。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非常丰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权益:一作为受教育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受教育的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和学业、学位证书权,获得国家和社会资助权,参与活动和使用教学资源权,选择各种教育服务权等。

二作为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获得权利救济权等。

三作为教育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求偿权、监督权、参与权等。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冲突的现状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的冲突可以分为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普通公民以及教育消费者身份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之间三种类型的冲突。

1.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为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必然会对学生行为及教学设施、资源的使用做出一些具体规定。

高校制定的这些规定对保障高校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产生冲突。

具体表现为:一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

如有的高校根据校规校纪扩大了开除学籍的条件范围,将考试作弊、留宿异性、吸毒、赌博、偷盗等列入开除学籍的范围。

二与学生平等受益权之间的冲突。

高校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针对文科、理科、工科等不同类别的学生有所倾斜。

三与学生公正评价权之间的冲突。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学校对学生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如有些学校将本科生的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与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挂钩,与学费欠缴、贷款的归还挂钩等。

2.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生活是一种集体生活,由于管理的需要,高校一般会制定关于作息时间、学生交往制度等规范对学生的生活进行管理,这些规定对保障全体学生的利益、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均有重要的作用。

但这类规定却容易与学生作为普通公民而享有的权利相冲突。

主要表现在:一高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与学生居所不受侵犯权之间的冲突。

高校管理者为了检查宿舍卫生、安全等原因而进入学生宿舍,这就可能与学生宿舍不受侵入权发生冲突。

二是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如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或公开公布开除“非法同居”的学生等,这些都构成了对学生隐私、名誉权的侵犯。

三是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生活自由权之间的冲突。

如有些高校对学生的着装、服饰、发型做出了严108··格的规定。

四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婚恋自由权之间的冲突。

作为成年人,大学生有自由恋爱、结婚的权利,但很多高校校规将学生的恋爱视为洪水猛兽,对恋爱者处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之类的“重刑”。

3.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在现实中,很少有观点认为学生是消费者,学生作为特殊的教育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主要体现在: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平安权的冲突。

有些高校的宿舍管理存在很多隐患,学生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受到侵犯。

既然高校收取了学生的住宿费,就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对学生的安全提供保障。

二是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知情权的冲突。

高校的很多决议尤其是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条例规定,如师资队伍的水平、课程设置等很少征求过学生的建议和意见,学生拥有的只是事后知情权。

三是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自主选择权的冲突。

由于学校能自主安排教学计划,以及组织施教活动,学生只能在学校既定的框架下选修课程,否则将承担难以毕业的后果。

三、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冲突的分析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之间冲突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制观念淡薄长期以来,学校作为权力的主体,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可根据自己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学生的合法权利基本被忽视。

当学校的管理与学生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学生也没有申诉辩解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导致了高校管理者的法治观念和学生权利意识的日益淡薄。

2.高校管理权性质认识的错位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行政关系,而当高校学生作为普通公民身份时,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为民事关系。

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往往没有区分这两种关系,而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视为行政关系。

如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后拖欠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高校将这种学生与第三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以扣留学生毕业证件的做法促使学生履行合同义务。

3.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立法存在缺陷《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高校及其内部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学生的权限,但在实践中,有些高校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制定相应的规定,存在不少越权“立法”的现象。

如某些高校规定对赌博、打架斗殴、考试舞弊等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公民的教育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由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法律进行调整,而不能由高校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定就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这项权利,这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罚明显违反了处罚的设定权。

4.高校学生管理程序规则不完善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主要体现在:认为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结果是“内部处理”,没及时告知学生,剥夺了学生申诉的权利。

依据正当程序的要求,高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惩戒时应告之处分的事实和理由,听取学生的申辩,在作出重大处分时应举行听证会,允许学生进行抗辩与质证,在送达决定时也应该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

如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败诉的重要理由就是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忽视了学生应有的被告知权和申辩权。

5.高校学生权益救济制度不完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的救济权目前主要有申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三种途径。

然而从法律实施的效果来看,学生的救济制度远远不能适应学生权利保护的需要。

首先,由于高校拥有自治权,因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与高校的争议时权限很小,通常是做一些调解工作,责令校方进行复查。

所谓的行政救济徒有虚名,发挥不出监督作用。

其次,现行法律中关于申诉制度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高校受理申诉也缺乏足够的外部监督机制,学生的申诉权在现实中难以得到保障。

四、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认定何种权利优先得到保护、何种权利应被禁止,而应该从单元利益的抉择走向多元利益的协调,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因此,如何在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1.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到目前为止仅有七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和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首先,教育立法缺位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致使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应加强教育立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行政司法解释的建设。

其次,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明显存在层次过低的现象。

如2005年新出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由教育部以部长令的方式颁布的,而对于开除学生等改变学生受教育者身份的处分也是仅仅由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来规定,这明显是不够的。

受教育权是宪法、教育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仅通过一个在立法属于最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就可以剥夺,过于草率。

要调整好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间的关系,建设一整套完整的、配套合理的法律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2.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性规则高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如作出对学生不利的处分,尤其是对其受教育权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学校的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

通过正当程序管理过程,规范了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具体应设立以下机制:一是设立专门的受理和复议机构,这当中必须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生的参与;二是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制度;三是公开制度及其例外情况,如涉及隐私,则应当在公正、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四是质证制度,即对相关证据进行检验;五是申诉机制,在相关决定做出后给被处理的学生开辟申诉获取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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