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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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严 , 理 从 宽 , 持 教 育和 惩戒 相 结 合 , 处 坚 惩 诉结 果 , 响 学 生 权 益 的保 障 。 影 申诉 委 员会 理 范 围应 该 主 要 包 括 :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学
戒 的 目的是 为 了 教 育 , 终 达 到 教 育 服 务 的程 序 和 规 则应 公 开 , 最 不得 暗 箱 操 作 ; 应 处 理 或 处 分 不 服 的 ; 生 因 学 校 侵 犯 其 人 还 学
不 够完 善 , 管理 机 制 不够 健 全 , 府监 管 不 以 及 不 服从 申诉 结 论 可 采取 的 其 他 救 济途 申诉 受 理 机 关 不应 当 由省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政 学 担 任 , 议 国 家 教 育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设 立 建 够 到位 , 济途 径 不 畅 等原 因 , 生 的 实体 径 。 生 申 诉处 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是 申 救 学 权利 、 序 权利 频 繁 出现 被侵 害 的 现象 , 程 使 诉 程 序 的直 接 执 行者 , 申诉 处 理 委 员会 应 个 专 门 处分 评 价 委 员会 , 省 设立 分 会 , 各
法 制 化 , 建 和 谐 的 育人 环境 , 进 大 学生 构 促
的 健 康 成 长 , 须 重 视 大学 生 权 利 救 挤 环 2 健全行政申诉 制度 必 申诉 案 件 的 具 体 程 序 , 申诉 应 以书 面 的 形 学 生 的行 政 申诉 制 度 是 政 府 、 育 行 式提 出 , 教 并附 交有 关 的证 据 材 料 。 申诉 受理 境和机制的建设 。
高 校 与 大 学 生 的 关 系 应 是 一 种 教 育 契 外 , 应 当 吸纳 法 律 专 门 人 士 、 外 知名 教 由教 育部 直 接 管 理 , 接 对 国家 教 育部 负 还 校 直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摘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应是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主线,为保障学生权利,文章指出在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培养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规范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正当程序,建立大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学生权利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明确了学生权利与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参与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教授说,我们的学生管理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因此,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是高校在制定其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过程中的主线。

一、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是由高等学校作为主体,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过教育行政机关审核的本校章程制定的,调整有关本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确定学生管理的规则和办事程序,在本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

它体现学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

大学生权利是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实在权利,是合法的权益。

其内容具有层次性:首先,是大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

其次,是大学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享有的权利。

再次,大学生作为一个受教育者,一个学生身份特有的权利。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专门列出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学生权利与高校学生管理的关系,张永华在《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一文中提出:首先,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学校和学生。

学校作为法人是教育主体,教职人员代表学校实施对学生的教学管理,实现学校的教育权。

论高校法律秩序——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论高校法律秩序——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系的一套政治制度, 通过为法律主体确定权利义务从而确立 法律之下的社会秩序。《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是调整
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于学校权利的规定是 该规章的重点和核心(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部管理法, 从另 一角度说被授予的权利同时也是被控制被限制的权利) , 我们 从以下角度来解析该规定所确定的高校的权利( 注:广义上权 利包含权力) 。 (一)权利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 规定主要集中在《 规定》 的第三章到第五章, 这部分交织地规 定了学校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总括起来有:首 先学校有权进行学籍管理, 具体包括人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 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 结业与肄业;其 次, 学校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包 括课外活动) 的权利;最后, 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二)权利的特点:从这些规定来看, 学校的权利具有以下 特点:第一, 学校管理权的具体明确化。立法的要求是所制订 出来的法律具有可预见性,根据法律人们知道自己应该如何 为行为和不为行为, 这是法治国家的要求。根据《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对学生享有哪些权利, 规章规定得具体 明确。 第二, 学校管理权的自主化。 规定》 《 在明确学校的管理 职权职责的基础上, 给予高校更多管理学生的自主权。 全文有
理论素养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业务专长,是青年学生增长知识 技能和思想进步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高校教师的表率作用, 对 学生来说是一种“ 润物细无声” 的教育。 教师的敬业精神、 治学 态度、 言谈举止、 为人处事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因此,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荣 辱观教育的效果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水平。 育人先要育己, 要在学生的荣辱观教育上取得成效, 教师首先要认真学习, 领 悟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髓, 觉加强师德修养, 自 模范遵守职业 道德, 坚持以学生为本, 教书育人;教师要自 觉践行社会主义 荣辱观, 以身作则, 言传身教, 身体力行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猛,各种教育资源大大增加,大学生的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大学生有资格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滋生的不良文化,以及完善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因此,从大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大学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

在学校社会关系中,学校是站在高位的一方,而学生则站在低位,学校可以利用其地位强迫学生服从,尤其是在学校管理中,如学习、活动管理等,学校许多要求学生必须遵守,但学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他们的权利不被剥夺,不受滥用。

其次,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学生在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方面缺乏。

不懂得当事人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不懂得法律的操作,因而在相互矛盾冲突中,无法及时诉诸法律,查明事实,保障自身权利。

大学要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学生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保护,重视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学校须建立以学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强化权利保护,不但要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也要保护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准备建立优质完善的救济机制,规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当发生矛盾冲突时,及时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最后,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实行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除学校自身加强管理外,还应强化社会监督。

家长对孩子的权利保护,学校对学生权利的实践,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谴责,检验学校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以上就是解决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只有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论高校学生权利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论高校学生权利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法 律 允许 的范 围 . 而 对导 致 的 损 害后 果 存 在 过 错 。 据侵 害 从 根 行 为 是 否 和学 生 的受 教 育 权 有关 , 以分 为 两 小类 : 可 一是 受 教 育 权 被侵 害的 同 时导 致 的 人身 和财 产 侵 害 ,例 如 学生 被不 当 开 除 学籍 , 不仅 受 教 育 权受 到 侵 害 , 必 然会 遭 受 一 定 的财 产 也 损 失 ;二 是 学 校行 使 管 理 权 限 不 当 ,侵 害学 生 的有 关 民事 权
民事 法律 .还 需要 根 据 教 育 法 律法 规 来 认定 高校 行 为超 出 了
( ) 育 机 构 和受 教育 者 之 间 的关 系 一 教
高校和学生之问的基本关系是 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和学生
作 为 受 教 育者 之 间 的关 系 。这 种 由 教育 法 规 定 的法 律 关 系 既 不 属 于 简单 的管 理 和 被管 理 的 行 政 法律 关 系 ,也 不 属 于 平 等 主体 之 间 的关 系 ,而 是介 于 公 法 关 系 和私 法 关 系 之间 的社 会 法 法 律 关 系 。受 教 育 权 ” 高 校 和学 生 之 间 法律 关 系 的核 心 。 “ 是
认 为 该 法 是一 部 口号性 的法 律 的 原 因 。闭 ( ) 二 平等 民事 主体 的之 间 关 系
高校和学生发生平等的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区
分两 类 情 况 。第 一 种情 况 是 高 校 在并 非 履 行 教育 法 规 定 的义
务 过 程 中 和学 生形 成 的法 律 关 系 , 学校 为 学 生 后 勤服 务 、 如 提 供 额 外 的教 育 培 训 、 为公 共 场 所 的 管理 者 维 护 学 生 的安 全 。 作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生代表 组成 ; 学生对处分决 定有异议 的 , 在接 到学校处分 决定书之 日起 5个工作 日内 , 以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 可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
诉进行复查 , 并在接到书面 申诉之 日起 1 个工作 日内, 5 作 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 , 在 接到学校复查决定 书之 日起 1 5个工作 日内 ,可向学校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提 出书面 申诉 , 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 在接到学生书面 申诉之 日起 3 0个 工作 日内 ,对 申诉人 的
侵害学生不进行权利救济或者说权利救济渠道不通畅 , 实 际等于纵容高校对学 生权利 的侵犯 , 法律规定 的学生权利 根本没 有实现的可能 。其次 , 以追求 的正义为 自己的天 法
当前 , 国高校学生权利救 济主要有两种途 径 , 我 一是 行政救济 , 二是司法救济。 前者主要是 申诉制度 , 后者主要
是行政诉讼制度 。这两种救济制度虽发挥了一定 的作用 , 但是存 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 亟待改进 。
( ) 一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教育法》 4 第 2条将学生的 申诉列为受教育者的基本 权 利之一。新 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规定》 也 明确规定 : ) 学校成立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 , 受理 学 生对退学处理 或违规 、 违纪处分 的申诉 , 学生 申诉处理 委员会应 当由学校负责人 、 职能部 门负责人 、 教师代表 、 学
问题给予处理 并答复 。
第二 , 对受侵害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是法治社会的必然
要求 。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 以权利的保 障作为基础 和中心环节 。广义的权利 保障除了权利侵 害前 的预防外 , 还包括权利受侵犯 、 破坏之后而存 在的权利救济。2 【 l 要让权 利能真正地享有 和行使 , 就必须具备在权利 被侵 害之后能 得到救济的机制。从权利实现 的意义上讲 , 学生权利 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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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作者:谢华汉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8年第14期[摘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应是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主线,为保障学生权利,文章指出在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培养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规范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正当程序,建立大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学生权利[作者简介]谢华汉(1974- ),男,广东信宜人,广东商学院思想理论教学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广东广州 510320)[课题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2006规划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观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06JA710026)[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21-0062-02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明确了学生权利与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参与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教授说,我们的学生管理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因此,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是高校在制定其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过程中的主线。

一、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是由高等学校作为主体,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过教育行政机关审核的本校章程制定的,调整有关本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确定学生管理的规则和办事程序,在本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

它体现学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

大学生权利是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实在权利,是合法的权益。

其内容具有层次性:首先,是大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精选文档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一、高校学生权利之本源“权利是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所谓学生权利是公民基于其学生身份或者在学校中的学生主体地位而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谈论学生权利,即有一般权利理论普遍应用于学生身上的可能性,基于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其权利之根源追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理解学生权利:(一)学生权利的道德本源。

学生权利是公民作为学生而享有的权利,它的本源来自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即学生在享有在校的学生权利的同时,必然享有每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作为公民,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人格权、救济权等等,具体体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等,这些都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要追求学生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本源上尊重学生权利。

(二)学生权利的法律本源。

学生权利的法律之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退订出来的权利”。

在纵向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位阶最高,规章位阶最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我国,涉及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散见于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

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学生权利和衍生的权利有:平等权、知情权、结社权、学习权、公证评价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程序性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诉、起诉等)、社会服务权和民主管理权,除此十项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明文规定或者推定的权利,例如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

(三)学生权利的生活本源。

学生是兼有公民与受教育者双重身份的群体。

学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是否成为学生,要看其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看其是否处于相关教育法律关系当中。

完善高校学生违规救济制度

的时 候 应 以学 校 内部 的 救济 为 主 , 当学 校 内部 的救 济 制 度 不 能维 护 和有 效 解 决学 校 与 学 生 的纠 纷 时 , 生 学 还 可 以请 求 校 外 的救 济 制度 。
学生权利的救济 , 势必对学校管理提 出更 高的要
作者简 介: 宁永录( 9 9一) 男, 1 学校 办公 室主任 、 助理 研 究员 , 主要 从 事高校行 政管理、 学生思想教 育研 究。 ’
管理 置 于 法 制 的 监 督 之 外 。教 育 的 属 性 决 定 了教 育
事务 的社 会公 共 性 质 。 学 校 作 为 现 代 社 会 中 的 重 要
限的, 当高校 对学 生权利 的侵 害造 成学 生身份 的丧 失、 事关学生前途 和命运 的时候 , 学校 内部的救济就
显得 力 不从 心 , 以学 生 必须 寻求 外 部 的 司法 救 济 以 所
制度 , 等学 校 在教 育 管 理 的过 程 中难 免 会 犯 各 种 错 高
误, 作为人类文 明的传播者 , 在传播 知识和文 明的 同
时, 应该 教 会 学生 怎 样 纠正 和避 免 错 误 , 则 , 等 学 否 高
校 培养 出来 的学 生 是 有缺 陷 的 。
争议的救济制度在多数高校几乎没有建立 , 即使一 些
学 校 建立 了 , 挥 的作 用 却 很 有 限 。 校 外 的救 济 途 发
2 救 济 制度 设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高校 学 生权 利 受 侵 害 的 救 济 应 考 虑 为 学 生 权 利 提 供最 有 效 和最 公 正 的救 济 , 是 法 制 状 态下 权 利救 这 济 的客 观 要 求 , 同 时 也 应 考 虑 到 教 育 本 身 的 特 殊 但 性 。从 教 育 的 目的 出发 , 使学 生 的权 利 纠纷 在 获 取 司 法救 济 之前 , 获 得 学 校 内 部 的 救 济 , 不 仅 可 以避 能 这 免双 方 对簿 公 堂 的尴 尬 , 为学 校 提 供 了重 新 认 识 和 又 改 正 自己行 为 的机 会 。对正 在 求 学 阶段 的学 生 来 讲 , 能 通 过学 校 内部 的救 济 解 决 问题 当 然 是 最 好 不 过 的

试论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从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角度


学生毕业 时请 求获得相应 的证书 ,贫 困学生请求 助学贷 款
等 ,这些都 是学生 的请 求权 ,学 校要 给予满足 ,要保 障学
生 的权 利 。 最后 ,在 政 治 领 域 ,学 生 和 高校 形成 参 与 关 系 。
供与接受正是 基于合同联 系起来 的 。其次 ,从 学生上 学的 目的来说 ,旨在 实现其受教育权 ,而非追求被 “ 管教 ” ,高
不 能 侵 害 他 们 的权 利 。 再 次 ,学 生 和 高 校 形 成 请 求 关 系 。
学 生对 学 校 有 大 量 的 请求 权 ,如 优 秀 学 生 请求 物 质 的 奖 励 ,
学生缴 费上学 的实行 。表 明 “ 育 ”已具有 “ 品”的属 教 商 性 ,学生缴 费上学 ,实则就是有偿接受 “ 教育服务 ” ,这不 能不说教育 消费已成趋势 ,而这种 “ 教育 服务” 的有偿 提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
权利
救济


高校与 学生 间法律 关 系现状 分析
系 形 成 的 过 程 来 看 ,从 招 生 、报 考 、录 取 、注 册 ,这 是 一 个 形 成 合 意 的 过 程 ,亦 即 订 立 合 同 的 过 程 。学 校 根 据 国家


彳J I
( )高 校与 学 生 间 的 宪 法权 关 系 ~
同时也是学生参与学校政治的具体体现。
利和义务 ,也决定了不 同的法律救济途径。 ( )准确界定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
二、 高校 与学 生 间法 律关 系的认识误 区
高校 与学 生法律关 系较 为复 杂 ,原 因在 于 :从高校角 度讲 ,高校是 国家授权从 事高等教育与管理 的主体 .拥有 办学 自主权 ,另 一方 面高 校又是 事业法人 。是 民事主体 : 从 大学生角度讲 ,大学 生首先是 自然人 ,是完全 民事行为 能力人 ,另一方面又是高校学生 ,是高校教学与管理对象。 这种 身份的复杂性决定 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 系是 一系列复 杂法律关系的组合 。因而在认识和实践 中存在以下误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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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9-20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12年冬之卷第29卷第13期Win.2012Vol.29No.13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的事件不断发生,在这个正不断“走向权利的时代”,因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强化而出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呈上升之势,高等教育领域的“无诉”状态已成为历史。

此类诉讼的增多以及由这些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关注之广泛,一方面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的进程,显示了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另一面,它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问题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

长期以来,关于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几种定位关于高校性质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1.事业法人。

这种定位多见于法律规定,其依据有《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种定位多为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践所采用,其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公务法人。

这种定位多见于我国学者之学术著作,其依据主要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第三部门理论”[1]和大陆法系的“公共公益机构理论”。

[2](二)我国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定位选择随着社会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大有改观,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不断得到加强。

这种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取得是高校自主权改革的产物,是政府逐渐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形成的,它是一个政府主动让予权力的权利转移过程。

因此,在组织形态上,高校从事的是公共服务,履行公共权力,成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主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领域而无法纳入普通民事诉讼。

而“事业法人”则是一个民事概念,据此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民事诉讼领域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

这样,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争议就成了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行政诉讼实践采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一概念,认为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均可以将其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

严格说,这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并没有解决法律法规为什么授权,在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等基本理论问题。

相比之下,公务法人是近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新技术,使行政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扩张形态,它具有一系列自身的特点:首先,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是公法人的一种,而所谓公法人,则是按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而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组织,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

其次,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它担负着特定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行政目的,因而有别于“正式作出决策并发号施令的行政机关”,“与其母体之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既独立又合作、分工、对抗之关系”。

[3]再次,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和内设机构,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邱燕(广州美术学院,广州510006)摘要:高校学生管理诉案的迅速增加要求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本文从行政法角度规范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以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作一探讨。

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利关系;行政诉讼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 (2012)13-0001-03作者简介:邱燕(1981-),女,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1··人,而是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某种权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体。

最后,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存在丰富而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私法关系即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而后者集中体现了公务法人与其他法人的区别。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内部处罚权)的组织。

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

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招生自主权等,为了保证高校的功能和职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和执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务法人地位,只有这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类高校进行行政授权时才有法律依据,才有利于这类高校名正言顺地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有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职权侵害的人寻求法律救济。

因此,公务法人的概念以及建立在公私法二元化基础上的特有的司法救济制度对我们解决高校定性及救济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是基于教育本身的使命而形成的,都是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双方对于第三者不得主张。

(一)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关于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学说,当前学界主要有如下几种:1.伦理关系说。

它认为“师生如父子”,意指高校处于代理学生父母的法律地位,拥有对学生较大的自主权;2.契约关系说。

它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私法上的契约关系;3.消费者保护说。

它主张学生是高校的特殊消费者,因知识消费者特殊性处于被动地位,需特别保护;4.特别权力关系说。

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或其它公共团体在其内部,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对相对人实施管理所形成的权力关系是特别权力关系。

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是因学生入学、入校学习与高校所形成的特别权力关系。

(二)我国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定义选择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

而伦理关系说,契约关系说,消费者保护说则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平权法律关系或民事关系,其理论基础分别在于监护制度、代理制度、契约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这与现实生活中高校与学生地位的非平等性、学生法律主体资格的完全独立性、教育活动的非等价有偿性、教育根本目的的非财产人身性是不相符的,并且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无法体现高校与学生的此类关系。

特别关系学说起源于19世纪后半叶君主立宪时代的德国公法学,该说表现为以下五个基本特征:第一,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第二,义务不确定,属权力服从关系;第三,有特别规则约束相对人且无须法律授权;第四,有惩罚;第五,不得争诉,有关特别权力关系事项,既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以行政诉讼为救济手段。

这种理论已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当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对高校自主管理的确定和保护,可以理解为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和肯定。

但这样做存在三个问题:其一是侵害保留,即无须明确法律规定高校就可设立规则约束学生;其二是限制学生行使基本人权;其三是剥夺诉讼救济手段。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表现为一些严重侵犯学生基本人权的事件而无法得到诉讼救济[4]。

针对以上问题,学者们对特别权力关系学说作出了如下修正:赋予相对人权利救济,可以诉诸法院,允许司法介入;基本人权须得到保障,公法人不能因处于特别权力地位就剥夺基本人权;法律保留原则应得到遵守,公法人在某些方面应受到法律约束,“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这种修正体现在学校对学生的制约应限于达到教育目的所需的限度内,对于一些足以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害其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的侵害行为,学生可以寻求诉讼救济。

由此,当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经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

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作为公务法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高校享有较多的自主权,可以独立实施自主管理行为,其中主要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规则的设定和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实施。

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关系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人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对其生存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

尤其是在我们国家,高校教育资源还具有有限性。

因此,学生的受教育权更是关系重大,为了让高校学生受教育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依据现代宪政理论、法治观念以及依法行政之理念,理当为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设定基本原则。

(一)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规则之设定与“法律保留”原则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校校长行使的职权第一项就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这就表明了高校具有制定学生管理行为规则之权力。

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不仅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冲突情况时有所见,高校学生管理内部规则与教育法律法规相冲突更是屡见不鲜。

那么高校的这种内部学生管理行为规则是否具有对外效力,能否与法律法规相抗衡也就成为了焦点问题。

早期的特别权力关系将高校等公务法人2··的使用规则一律视为内规,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而排斥诉讼救济。

但随着特别权力关系得到修正,客观上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规则在设定高校职权时应采取“法律保留原则”。

[5]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的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位规定,法规、规章无权设立。

[6]对于高校来说,对于不予录取、开除、退学、不授予学位证、毕业证等都关乎学生身份的取得或丧失及受教育权的完整性,影响生存权与发展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由法律来规定,如果由行政权来决定,那么依法行政就成了依权行政了。

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首要的是建立完备科学的教育法律体系。

一是按照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下位规范不得抵触上位规范的原则对全部现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法规范予以清理、废止和修改所有不合法治原则的规范。

二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和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完善。

三是废止高校重大处分创设权,高校只能在上位规范的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则。

具备了科学完备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即有了良法,只要我们普遍去遵守,就会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二)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规则的实施与“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高校是公务法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经修正的特别权利关系。

因此,高校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则对学生实施管理应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受行政法的调整,应当符合法治的精神,遵循“比例原则”[7]和“正当程序原则”[8]。

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目的”和“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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