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合集下载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严 , 理 从 宽 , 持 教 育和 惩戒 相 结 合 , 处 坚 惩 诉结 果 , 响 学 生 权 益 的保 障 。 影 申诉 委 员会 理 范 围应 该 主 要 包 括 :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学
戒 的 目的是 为 了 教 育 , 终 达 到 教 育 服 务 的程 序 和 规 则应 公 开 , 最 不得 暗 箱 操 作 ; 应 处 理 或 处 分 不 服 的 ; 生 因 学 校 侵 犯 其 人 还 学
不 够完 善 , 管理 机 制 不够 健 全 , 府监 管 不 以 及 不 服从 申诉 结 论 可 采取 的 其 他 救 济途 申诉 受 理 机 关 不应 当 由省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政 学 担 任 , 议 国 家 教 育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设 立 建 够 到位 , 济途 径 不 畅 等原 因 , 生 的 实体 径 。 生 申 诉处 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是 申 救 学 权利 、 序 权利 频 繁 出现 被侵 害 的 现象 , 程 使 诉 程 序 的直 接 执 行者 , 申诉 处 理 委 员会 应 个 专 门 处分 评 价 委 员会 , 省 设立 分 会 , 各
法 制 化 , 建 和 谐 的 育人 环境 , 进 大 学生 构 促
的 健 康 成 长 , 须 重 视 大学 生 权 利 救 挤 环 2 健全行政申诉 制度 必 申诉 案 件 的 具 体 程 序 , 申诉 应 以书 面 的 形 学 生 的行 政 申诉 制 度 是 政 府 、 育 行 式提 出 , 教 并附 交有 关 的证 据 材 料 。 申诉 受理 境和机制的建设 。
高 校 与 大 学 生 的 关 系 应 是 一 种 教 育 契 外 , 应 当 吸纳 法 律 专 门 人 士 、 外 知名 教 由教 育部 直 接 管 理 , 接 对 国家 教 育部 负 还 校 直

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学生处分权

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学生处分权
中扮 演 的角 色 如 同 民法 中 的 “ 实信 用 原 则 ” 诚 一 样, 可称为 行政 法 中 的“ 王条 款 ” 帝 。它 包 含三 个
19 年 , 京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田永状 告 母 校 位 , 98 北 高校像 其 他 民事 主 体 一样 享 有 普 通 的 民事 权 管理不 当 , 用 职 权 , 颁 发 其 毕 业 证 、 授 予 学 利并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 滥 不 不 但值得注意的是, 高校
士学位, 侵犯 了他的受教育权 和名誉权 ;
第2 0卷第 2 期
武 汉冶金 管理 干部学 院学 报
v 1 O№ . 0. 2 2
Jn .0 0 ue 2 1
21 00年 6月 J U N LO H N ME A I G C LMA A E ’ I S IU E O R A FWU A T I I IA N G RS N TT T y R

能 , 因学 生 的品德 或操 行 的原 因 , 据行 为严重 是 根

高校 处分 权 的性质 分析
程度对学生作出的一种纪律惩戒。而我们应该看
到 , 时候 学生在 学业 上 达不 到学 校规定 的要求 , 有
1高校 的性 质 与法律 地位 .
人们往往也将其 关于高等院校 的性质 问题 , 国的理论界 和 学校对学生作 出的退学处理等 , 我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 , 笔者 实务界都一致将其定位为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 视为一种处分 。所 以,
使 处 分权 , 并进 一步 完善 学生权 利救 济体 系, 而更 有效 地 实现 学校 管理 的 目的 , 从 更充 分 地保 障学 生的权 利 。 关 键词 : 高校 处分 权 ; 以人 为本 ; 利救 济 权

普通高校学生处分行为的法律审视——兼谈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普通高校学生处分行为的法律审视——兼谈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1 ・ 3
维普资讯
服, 向有关部 门 提 出申诉 , ……” 但在 司法 实务 中, 院 , 法

3 高校处分权 的行 使游离于司法审查 之外 , . 学生遭侵 权时缺乏有效 的司 法救 济途 径 。我 国受 传统 “ 特别 权力 关系 ” 理论 的影 响, 将高校处分 学生 的行 为视 为内部管理 行为 , 因此 , 教育法第 4 2条只 规定 了学生人身和财产权益 受侵犯时提起诉讼 的权利 , 未确认学生受教 育权 的司法保 护。行 政诉讼 法和相关司法解 释也 没有规定 高校 的处分 行为可 以诉讼 , 只有教育 法第 4 2条规定 : 受教育 者有权 “ 对高校给于的处分不服 , 向有关 部门提 出申诉 , …… ” 根 ,
普 通高校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事业单位 , 依法享有“ 按照章 程 自主管理 ” “ 和 对受 教育 者进 行学 籍 管理 、 实施 奖励 与处 分” 的权 利。但 以法律 眼光来 审视 , 高校处分权的行使存在诸多无视学生权利主体地位 , 侵犯 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近几年来 , 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 提高和教育领域法治理念的深入 , 由高校处分权引发的高 校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然而在一系列相关诉讼 中 , 学生 的起诉基本上都被法院 以不属 于受案范围而驳回 , 在 这种 司法背景下 , 如何界定高校 自治的边界和司法介入 的 案件 , 既关乎高校教育 目标的 实现, 也关 乎大学生 合法权
务 。 按照 传 统 理论 , 别 权力 关 系 是 公 法 人 内部 的 管 理 与 特
;0 5年新 制定 的《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 20 普
对犯有错误 的学生 , 高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 律处分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 () () 记过 ;4 留校察看 ( ) () 5 开除学籍 。依据 上述规定 , 高校对

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合法权利保护问题——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最终裁定权的探讨

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合法权利保护问题——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最终裁定权的探讨

感、 最纷 繁的 问题 。 别是 高校 在行 使 自主 管理 权 特 的过程 中, 导致受教 育者 资格丧 失而 引起 的法 律纠 纷 构成 了学校 和学生 之间 的焦点问题 。 这不仅 关系 到高校 自主 管理权 的合法性 与合 理性 的判 断 , 而且 关 系 到在校 学生 的合 法 权利 在 教育 过程 中能否 得 到有效保护 。因此 , 理兼顾 两者 的“ 合 临界 点 ” 以实
同时也受 有关规章制度 、 纪律 的约束与管 理 。 其二 ,
学生 合法 权益 和扩 大 高校 自主权 方面 出 台了 一 系 列令人瞩 目的新规 定 。 在高 校管理实践 中仍 然不 但
可避 免地 出现 了高 校学 生 管理 权 与在 校生 权利 间 的矛盾 冲突 。 学校 对学 生的管理是 高校管理 中最敏
学 校纪律 等原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 () 3具有校方单方面性执行 , 非学生 自愿性要求 。 ( ) 于学校 纪律处分 中最严厉 的惩戒手 段。 4属 () 5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 学校 只发 给学习证明。 二、 高校在实施 “ 除学籍处 分权 ” 开 过程 中强制 性剥 夺学生 受教育权 引发 学生 与学校 的 纠纷案 例
举 隅
施 细则。 法 院认为 , 除学籍 处分是对 学生违规违 纪处 开
分 最严 重的一 种 , 因此 , 大学在对 学生 作 出该处 分
时应 做到事实 清楚 、 程序合法 , 校方 无 法证 明其 但 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 了相 应的程序 , 也不能证 明其 在
20 05年 9月 1日我 国实施 的新 《 普通高 等学校 学生 管理 规定 》 立 了依 法 治校 的新规则 , 保护 确 在
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 。” 新生入 学后 , “ 学校在三个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的 冲 突 原 因 及 表 现 20 0 5年 3月, 教育 部发布 了新的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管 理 规 定》 ,各 高 校 也 相
管理制度 的不尽 合理 , 更有学生对 自身权
利不完全正确的认识等。
11 .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导致 高校的管
理 有 法 难 依 或 无 法 可 依
了青 岛 滨 海 学 院 7名 学 生 凶 在 男 女 交 往 中 有 搂 抱 等 不 文 明行 为 而 被 校 方 开 除 。 校
多。如学生受教育权、 财产权等权 利如何 保障, 高校 的管理规 定和 方法 是否合法等 争议不断 出现 , 造成学生 与学 校之 问 的关 系紧张 , 甚至“ 对簿公堂 ” 。这 些冲 突现象 的本质是 高校 的权力 与学生 的权利 在运 行过程 中矛盾 的外 在表现 。因此 , 如何保 持二者 的平衡 并实现 良性互动 , 成 了高 便 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建设的重要内容。 1 .高校处 罚权 的行使与学生 权保障
看 , 的 矛 盾 冲 突 仍 然 不 断 出现 。 究 其 原 新 因 , 有 相 关 领 域 立 法 的 不 足 , 有 高 校 既 也
生权益 的侵犯 高校 处 罚权 行使 的 失范 是造 成冲 突 的另一个 重要 原因。高校 处罚权的失范主 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 : 一是 学校的校规校 纪 任意扩大法律许 可的 内容。 近年 来的学生 诉高校纠 纷案件 中, 质疑 高校 内部规则合 法性 的声音 不断 出现 , 这使得 原本被视为
校 高 度 自治权 却缺 少监 督 等 缺 点 。 1 . 校 处 罚权 行 使 的 失 范 造 成 对 学 2高
主管理权 的… 部分 。 高校 自主 管理权是在 我 嗣教育 体制改革过程 中, 公立高校 为摆 脱过 多 的政府行 政干 预而 提 出的权 力 主 张 。其 目的是为 丫能够 自由的管理 学校 、 自主 的处 理学校 内部事 务、 小限度接 受 最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生代表 组成 ; 学生对处分决 定有异议 的 , 在接 到学校处分 决定书之 日起 5个工作 日内 , 以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 可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
诉进行复查 , 并在接到书面 申诉之 日起 1 个工作 日内, 5 作 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 , 在 接到学校复查决定 书之 日起 1 5个工作 日内 ,可向学校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提 出书面 申诉 , 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 在接到学生书面 申诉之 日起 3 0个 工作 日内 ,对 申诉人 的
侵害学生不进行权利救济或者说权利救济渠道不通畅 , 实 际等于纵容高校对学 生权利 的侵犯 , 法律规定 的学生权利 根本没 有实现的可能 。其次 , 以追求 的正义为 自己的天 法
当前 , 国高校学生权利救 济主要有两种途 径 , 我 一是 行政救济 , 二是司法救济。 前者主要是 申诉制度 , 后者主要
是行政诉讼制度 。这两种救济制度虽发挥了一定 的作用 , 但是存 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 亟待改进 。
( ) 一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教育法》 4 第 2条将学生的 申诉列为受教育者的基本 权 利之一。新 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规定》 也 明确规定 : ) 学校成立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 , 受理 学 生对退学处理 或违规 、 违纪处分 的申诉 , 学生 申诉处理 委员会应 当由学校负责人 、 职能部 门负责人 、 教师代表 、 学
问题给予处理 并答复 。
第二 , 对受侵害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是法治社会的必然
要求 。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 以权利的保 障作为基础 和中心环节 。广义的权利 保障除了权利侵 害前 的预防外 , 还包括权利受侵犯 、 破坏之后而存 在的权利救济。2 【 l 要让权 利能真正地享有 和行使 , 就必须具备在权利 被侵 害之后能 得到救济的机制。从权利实现 的意义上讲 , 学生权利 的实

学生权益保障与处理办法

学生权益保障与处理办法学生的权益保障与处理办法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拥有自身的权益。

保障学生权益, 是任何一个教育机构的首要责任。

在学校中, 学生的权益需要得到维护和保障,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权益处理机制。

本文将从学生权益的内涵、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性、保障学生权益的具体方法等方面展开讨论,为我们深入了解学生权益保障与处理办法提供指导。

一、学生权益的内涵学生权益是指在学校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学生享有的一系列合法、公正的待遇和权利。

学生权益包括但不局限于: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受到尊重与平等对待、受到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享有言论表达自由、参与校园管理等。

这些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心理健康以及人格的塑造。

二、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性保障学生权益对于学生个体和整个学校社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保障学生权益是教育公平的基础。

只有当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才能真正享受到大家平等的学习机会。

其次,保障学生权益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一个受到保障的学生,会在积极的学习氛围中成长,积累知识并培养自己的个性。

此外,保障学生权益可加强学校管理。

参与权益保障的过程中,学校会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进一步提升了学校的管理水平。

三、学生权益保障的主体责任保障学生权益的主体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负有教育的责任,也要为学生的权益保驾护航。

一方面,学校应当创造平等、公正的学习环境,禁止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另一方面,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对学生的权益进行明确的保护和约束。

四、学生权益保障的具体办法保障学生权益的具体办法有许多,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方法。

首先,建立健全的制度。

学校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加强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进行权益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

此外,注重加强管理与监督执法。

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行为的管理,确保学校内部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探析高校管理侵权的根源性及救济

探析高校管理侵权的根源性及救济【摘要】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然而,由此衍生出诸多问题与矛盾,而其中高校管理侵犯学生权利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从法律角度正确探析高校侵权现象及其根源性,并在在法律的指导下为规范我国高校管理权利的滥用行为提出建议。

【关键词】高校管理;侵权;学生权利;权利救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高校教育改革也相应地取得了重大发展。

当前,我国积极实施高等教育普及化政策。

高等院校在校人数的激增引发了高校管理的诸多问题。

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学生在二者关系中往往处于权利被侵犯的弱势地位。

如何平衡二者权益,缓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对完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探析为了更好地从法律角度分析高等院校管理侵权现象,笔者认为应先理清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有着诸多争议,主要存在有两大观点,其一是一些学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他们认为高校是法律授权组织,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因此高校具备行政主体的条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强调二者之间的平等地位。

该民事关系可具体化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这两种观点的不同是由于他们考虑问题的角度存在差异。

笔者倾向于赞同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看作是民事法律关系虽然比较偏激,但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按照传统观点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行政法律关系,那么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学生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秉承保护弱者的原则,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看作是民事法律关系,更有利于学生权利的救济,抑制高校管理职权的无限滥用。

以此,达到二者之间权益的平衡。

二、高校管理侵权的现状在当前我国高校管理理念下,仍有许多人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学生处分程序与权限规定

学生处分程序与权限规定学生处分程序与权限规定是指学校为确保学生的纪律和行为规范而制定的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也对学校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然而,学生处分程序与权限规定是一项非常敏感的话题,必须严谨、公正地执行,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的权力与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的场所,有着严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制定学生处分程序与权限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自律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学校也有责任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侵犯。

在实施学生处分程序与权限规定时,学校应当注重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二、学生处分程序的建立学生处分程序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秩序。

学校应当明确违规行为的标准和处分措施,并在学生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告知学生。

同时,学校还应当设立相关的机构和岗位,参与处分程序的执行,并明确责任和权限的划分。

三、违规行为的界定学生处分程序应当明确规定违规行为的界定,并将其分为轻微违规和严重违规两个类别。

轻微违规一般包括迟到、早退、着装不整等,处分主要为警告、批评教育等。

而严重违规则是指伤害学校形象、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处分措施可包括罚款、停课、撤销奖励等。

四、处分程序的流程学生处分程序的流程应当清晰明了,以确保学生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一般流程包括:举报与调查阶段、认定与通知阶段、听证与陈述阶段、决定与执行阶段。

每个阶段都要做到公正、透明、有效,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处分权限的划分学生处分权限的划分应当明确,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操作。

一般来说,学生处分权应当由多个部门或岗位共同参与,遵循职责分工原则。

校长、教务处、辅导员等都应当参与处分权限的行使,以避免单一岗位过于集中权力。

六、听证与申诉程序为了确保处分程序的公正和有效,学校应当设立听证和申诉程序,为学生提供合理的申诉渠道。

学校学生权益保护措施

学校学生权益保护措施学校作为一个培养未来人才的场所,必须要关注学生的权益保护。

在学校中,学生的权益主要包括学习权、参与权、健康权和人格尊重等方面。

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学校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学生在校园中能够获得充分的发展与保护。

第一,学校的制度建设。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对学生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和保障。

学生手册、校规校纪等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学校对于学生权益保护的态度和相应的措施,确保学生在校园中享有公平、公正、公开的权益保护。

第二,加强宣传普及。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权益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相关保护措施。

学校可以通过召开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学生传递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途径,使学生认识到自己应当享有的权益,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完善监督机制。

学校应建立学生权益保护的监督机制,确保权益保护措施的有效执行。

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和教职员工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情况。

并且,应当建立学生权益保护的举报渠道,让学生可以随时反映自己的问题和遭遇,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加强师资培训。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学生权益保护的关注和重视程度。

同时,学校也需要向教职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使他们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处理与学生相关的权益问题。

第五,建立咨询服务体系。

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咨询服务机构或部门,提供学生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和协助。

学生在遇到权益问题时可以向咨询服务机构咨询并获得帮助,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咨询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各种问题。

第六,建立学生自治组织。

学校可以设立学生自治组织,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

学生自治组织可以作为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力量,与学校合作共同推动学生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七,加强家校合作。

学校和家长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保护学生的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摘要】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可以置之法治社会之外。

法治精神要求在实现依法治校的进程中,既要确认和保障教育机构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要给管理权的行使给与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学生权利保护救济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8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处分学生的权利。

但是,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学生处分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被处罚学生若不服有何渠道进行申诉,《教育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法律规定缺陷较大,具体操作也较为混乱,一些高校处分学生随意性大,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1]本文就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求用法律来规范高校的处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法制体制的完善。

一、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法律审视
高校对违纪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学生的合法权利又有哪些内容?只有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指示”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高校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地位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同时,高校为行政主体,学生为行政相对人。

因此,我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含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

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学生处于行政向对方的地位,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

[2]2.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分析
所谓“权”,一般含有两层含义——权利和权力,对于学校的处分权来说,恰恰体现了这二者的结合。

(1)处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力。

古代,在官学或私学,师生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漠视学生权利,宣扬师道尊严。

伴随现代意义上学校的出现和国家管理教育的开始,学校处分权的权力属性进一步强化,导致了学校权力的膨胀和对学生权利的忽视。

(2)我们应当在坚持高校处分权“权力”内涵的同时,也应认定其“权利”层面的内涵。

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学校要履行保障学生权利的义务。

把学校权利与学生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所崇尚的平等精神。

特别是随着当前高校并轨收费形式的普及,教育更为人们赋予了一种服务的内涵。

毋庸置疑,学校处分权的权利属性是对其权力属性的进一步补
充。

二者密切结合在一起,使学校处分权的内涵更加全面和合理。

3.高校的学生权利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高校学生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国家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

根据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应该说,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是作为一种根本性、原则性的权利而存在的,具体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则演变为一项明确的权利了。

[3]
二、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案频频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学生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学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存在的诸多问题。

1.高校处分权的缺陷
(1)高校行使处分权所自行制定的一些自治性文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

如有的学校规定,凡学生考试舞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

这与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从重从严。

(2)处分学生违反程序正义。

学校如果认定学生违纪,学生一般需要做出书面检讨,校方调查后予以学生处分,学生申辩程序缺失。

这种行政手续,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程序。

(3)漠视学生权利,学生权利救济保障缺失。

学校即使做出失
当甚至错误的处分,当事学生也只能单方面无条件接受,一般高校没有向学生提供申诉的渠道和机会。

2.高校处分权行使不畅的原因分析
(1)在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理解上,我国所接受的一直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其主要内涵是: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义务不确定;属权力服从关系,有特别规范约束被管理方;不得争讼。

[4]在此特别权力关系保护下,学校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便很容易走上不合法的轨道。

(2)国家行政教育权力对教育的管辖,为学校自主权的扩张提供了天然的庇护,也为司法的介入设置了坚固的阻碍。

缺乏司法因素的判断,就很容易造成学校处分违纪学生时合法性的缺失。

(3)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对依法治国观念的理解流于肤浅和形式化,并且存在许多误区。

此外,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思维尚未改变,直到目前为止,相当一部分高校工作者没有意识到即使受处分的学生也享有合法的权利。

(4)虽然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近年来有明显进展,但整体上,立法中还有诸多有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与法治的要求和实践的迫切需要距离较大。

三、现行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分析
受传统权力本位观念的影响,学校处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状态还远远未达到一种较为均衡的状态。

在这种形式下,坚持贯彻对
学生的权利保障理念是顺应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要求的必然趋势,对推动高校法治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1.现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
目前,若特别权力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我国尚无完善的救济立法,无法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尤其是传统的特别关系理论阻碍司法救济。

[5]因此,现行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缺陷较多。

(1)诉讼缺陷。

当学生与高校产生纠纷,学生最终选择法律途径以求公正时,法院一般会以各种理由阻断其司法救济的渠道。

学生不服学校处分时一般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获得权利的
保障,只能向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2)非诉讼缺陷。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学生对高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而对于现实中出现最多的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学生如果不服,只能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6]
2.现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对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本文拟从校内和校外两方面进行论述。

因为高校毕竟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自治权的实体,其对学生权利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其自治权范围内的,同时,学生的权利救济尽量在校内实现也能节约社会成本。

[7](1)校内救济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主要是加强学生对校规指定的
参与。

校规对于高校和学生来说就相当于在高校内部实行的“法律”。

一部好的校规的制定,应当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2)校外救济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主要是继续实行并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这是我国法律上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8]但因处分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却不在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之内。

建议将高校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可以置之法治社会之外。

高校处分违纪学生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利,在保障高校处分权不受无端侵害的同时,对其运作也必须依法进行监督。

高校学生处分权应当符合人本理念和法治精神,彰显对学生权利的尊重与关怀,其权力行使更要符合法治的精神,符合教育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

[9]参考文献
1 谭晓玉.研究权利——新时期中国教育法学的新发展[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10):16~20
2 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8~90
3 谭晓玉.我国首例学位教育行政诉讼案的若干分析与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0(2)
4 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0(3)
5 褚宏起.学校法律问题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4~65
6 刘稳丰.高校校规的法律审视[j].辽宁教育研究,2003(4)
7 祁占勇.高校处分权的法律缺失及其可诉性探讨[j].高教探索,2007(1)
8 陈士俊、李奇.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4)
9 阮李全.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人文关怀——一个法治的视角[j].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