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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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L hn UO Z e g—xa g MAO Xu in , e—d n , og
LU N ,Z O i ig T N in I a H U Y —pn , A G X o g—j , I ig i N E Q n e
(o C mmis nfrIs etn s il e AU,N n h n 3 0 5,Chn ) si o np cig Di pi ,J o c n a c a g3 0 4 ia
之 于高校 的其他 管 理更 为 重要 。第二 , 规定 了学生 的 除 基本权 利外 , 规定》 默示 地 肯定 了大 学生 的婚恋 自 新《 还
to s i h sa e n lboa e i a tc a , o h e s e t ft s u — — i n n ti r a a d ea r ts, n p riulr n t r e a p c so he is e t c pe o p e l he s o fa p a s,t e a m iit rn o y h d n se ig b d
a d te h a ig p o e s h c o si t n q e a d b a d n w t e r frg t e r s o ol g n n v ri t d n s n h e rn r c s ,w i h c n t ue 4 u i u n rn e h o y o i h d e s frc l e a d u ie st su e t . t r e y
理机构 、 申诉 的 审理 程 序 , 三 方 面 的 内容 构 建 高枝 学 生权 利 救 济 的 一 个 独 特 、 这 崭新 的 理 论 。
关键词 : 利救济制度 ; 权 中诉 ; 圭 结论 复

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摘要: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

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内部规则学生权利关系一、高校内部规则的性质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

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

正是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高校内部规则才既区别于一般的外部行政法律法规,又区别于其他的社团内部规章。

在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享有公法权力,使其制定的规章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法效力,不同于一般团体制定的内部规则,如私营企业对其员工的纪律约束;同时,高校内部规则是对高校内部学生的管理和约束,又使其区别于其他普遍性的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因此,高校内部规则是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学生具有约束力。

(二)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高校内部规则既然是进行高校管理的必要手段,并且其制定有着法规和法理依据,那么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合理的高校内部规则,其效力是无庸置疑的。

关键在于高校内部规则合法及合理的认定标准,合法可以分为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原则、法律规范。

高校的内部规则首先应该遵循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违反教育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不应与以上法律法规的原则相抵触,更为重要的是,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原则性问题上(如退学权),高校内部规则的实施标准不应严于宪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
关 于学生权 利 与高 校学 生管 理 的关 系 , 张永华 在 《 以
法权利是高校在制定其 内部 学生管理制度 过程 中的主线 。
1 管理制度 与权 利保 障之 间的关 系
高校学生管 理 制度 , 由高等 学校 作 为 主体 , 据 国 是 依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规 章 以 及 经 过 教 育 行 政 机 关 审 核
是法律权利 而 不是 应有 权利 。在我 国高校 是公 益事 业机
构, 设置高校 的 目的是 实现公 民法 定 的受 教育权 。在校学 生实际享受的权利既不能 低于法 律规 定的标 准 , 也不 能超 出法律规定的范 围。再次 , 校管理 的轴心 保障 是学生实 高
关于权利 , 著名 法 学家 张文 显认 为 , 利 是包 括 多种 权 要素 、 具有 丰富 内容 的概 念 , 我们 可 以从 任何 一个 要 素或 者层面去理解权利 , 以把权 利解 释为规 定或者 隐 含于法 可 律规范 中 、 实现 于法律 关 系 中的 , 主体 以相对 自由地作 为 或者不作 为 的方式 获得 利 益 的一 种 手段 _ 。大学 生 的权 2 J 利, 是取得高等学 校 学籍 的学 生 的权 利 , 是法 定 的实 在权
益 。学校在 日常教 育教学 活动 中要树立 以人为奉 的理 念 , 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 。 ”
显而易见 , 高校 内部 学 生管理 的对 象是 在校 大学 生 ,
然而近年来 , 大学生权利诉求 的不断增 强给 旧的高校学 生
构, 负责内部管理制度 的管理 。法制 工作机构应设 立学生
20 年 2月 08
F b.2 o e 08
Vo . 2 No. 12 2

学生权益保护与维权办法

学生权益保护与维权办法

学生权益保护与维权办法学生权益是一项重要的议题,而保护和维权是确保学生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

对于学生而言,他们需要了解学生权益的具体内容,掌握相应的维权方法,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下面将从学生权益的内涵、常见的侵权现象以及保护与维权的方法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学生权益的内涵学生权益是指学生在校园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民主参与权、公平竞争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为了学生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发展的公平和秩序。

二、常见的侵权现象常见的侵权现象包括:1.学生暴力欺凌: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会导致受害学生的身心受到伤害。

2.教育资源不均衡:一些学校存在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不公平对待。

3.不当处罚:教师或学校对学生的处罚不当,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4.违法行为:一些学校或教育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学生的权益。

三、学生权益保护与维权的方法1.知识普及教育:学校应加强学生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对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建立学生组织:学生可以通过建立学生组织,共同维护自身的权益。

通过组织学生代表,与学校或教育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合理要求。

3.向学校投诉:当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学校提出投诉,要求学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媒体曝光:学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侵权行为,引起社会关注,推动问题的解决。

5.法律维权:在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中,学生可以寻求法律救助,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权益的保护不仅仅关乎学习成绩,更是关乎学生的身心健康。

只有保障学生权益,才能让学生在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中成长。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在权益受到保护的情况下,能够更加专注于学习与发展,充分发挥潜力。

3.培养公民意识:学生通过学习维权方法,将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未来社会做出贡献。

高校大学生现实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要

高校大学生现实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要

作者简介:王树平(1968-,男,内蒙古集宁人,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处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胡剑英(1976-,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侯卫平(1970-,男,内蒙古包头人,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全面深化,大学生的各种权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受到重视。

从现实权利的角度看,大学生实际享有的权利与实现权利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对高等教育以及学校自身的教育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大学生现实权利维护中存在的问题(一大学生受教育权状况不容乐观一是学校过分行使处分权,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威胁。

高校往往出于良好愿望,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设置规范程度不高,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颁发、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超出了教育部的规定范围,而且存在着与上层规范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现象。

如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某些学校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大学生的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等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威胁和侵犯。

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1],反映了由于高校过分使用处分权,使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二是大学生学习自主权的实现存在较大差距。

大学生学习自主权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

通过对大学生学习需求的调查,有81.7%的学生认为“自己有权对教学安排提出建议,对自己自主学习做出决定”,但现实中学生对教学的参与和自主学习的机会并不令人满意。

学习自主权的实现,同实际正在运行的相关教学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是矛盾与冲突。

一方面,固定的修业年限制度,阻碍了学生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学业完成进度;另一方面,课程安排制度的僵化,使多数学生对其所学的内容没有选择的权利。

论法治视野下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程序

论法治视野下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程序

是“ 任何人不能成为与 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 ; 二是“ 任何人的辩护意见必须被公平地听取” 。正 当程
序的核 1 5 、 , 理念就是通过程序制约权力 , 以保障公 民的基本人权。 ② 为了确保高校学生权利获得程序性 保障 , 根据现代法治的理念与精神 , 设计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程序至少必须遵循 以下四个原则 。 1 . 裁判者中立原则。在设置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程序时 , 要构建科学合理的裁判者遴选机制 , 要确保 裁判者的中立地位 , 裁判者应 当在利益冲突各方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 , 尤其是不得对学 生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 以平等的心态对待双方。作为高校学生权利争端的居中裁判者 , 必须将 自 身利 益排除在校方与当事学生一方之外 , 不得与权利争议本身有牵连 , 不得与权利争议任何一方有任何利益
但有权利可以行使 , 而且当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正当的程序得到救 济。
【 关键词 】 法治
高校学生 权利救济 程序


当前 高校学生权 利救 济的主要路径
权 利救济是指在权 利人 的实体权 利遭受侵 害 时 , 由有 关机 关或个 人在 法律 所允许 的范 围内采取 一 定
的补救措施来消除侵害, 使得权利人的权利得 以恢复或获得一定的赔偿 , 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常 的权利救济有三个方面的路径: 一是私力救济, 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靠 自 身的实力 , 通过 实施 自卫行为或者 自 助行为来救济 自己被侵害的权利 ; 二是公力救济 , 是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 有被侵害之虞时 , 权利人行使诉讼权 , 诉请人 民法院依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 自己的权利的措施。在现 代文明社会中, 公力救济是保护权利的主要手段, 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权利的场合 , 则排除适用私力 救济; 三是公助救济 , 又称为“ 类法律式” 的救济, 是指权利冲突的双方借助于平等主体的第三方, 通过第三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收稿日期:2012-09-20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12年冬之卷第29卷第13期Win.2012Vol.29No.13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的事件不断发生,在这个正不断“走向权利的时代”,因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强化而出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呈上升之势,高等教育领域的“无诉”状态已成为历史。

此类诉讼的增多以及由这些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关注之广泛,一方面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的进程,显示了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另一面,它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问题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

长期以来,关于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几种定位关于高校性质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1.事业法人。

这种定位多见于法律规定,其依据有《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种定位多为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践所采用,其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公务法人。

这种定位多见于我国学者之学术著作,其依据主要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第三部门理论”[1]和大陆法系的“公共公益机构理论”。

[2](二)我国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定位选择随着社会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大有改观,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不断得到加强。

这种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取得是高校自主权改革的产物,是政府逐渐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形成的,它是一个政府主动让予权力的权利转移过程。

简论高校学生维权与行政救济

船舶 职业技 术 学 院学 报
20 0 9年第 6期
简 论 高校 学 生 维 权 与 行 政 救 济
陈 光 明
( 汉船 舶职 业技 术 学院 图书馆 , 武 湖北 武汉
摘 要
40 5 ) 3 0 0
本 文 对 高 等学 校 学 生 权 利 维 护 和行 政 救 济 进行 了论 述 。分 析 了 学 生 维 权 对 行 政 救 济 的 客 观 需 要 , 讨 了行 政 探
救 济 的前 提 和 基 础 , 提 出 了 构 建 高 校 学 生 权 利 行 政 救 济 的 规 范 体 系 的 设 想 。 并
关键 词 大学 生 ; 利 维 护 ; 政 救 济 权 行 中 图分 类 号 G6 1 4 文 献 标 志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8 0 ( 0 9 0 —0 5 —0 6 1 10 2 0 ) 6 1 3 3
主办 学” 按 照章程 自主管理” 和“ 的权力 , 这就 决定
为一 个 日益增 多且有 广泛社 会影 响 的问题 。高等
学 校应构 建一 个 规范 的学 生权 利 行 政 救济 体 系 , 以切实保 障学 生合法 权益 。这一 体 系应包括从 申 诉 和行政 诉讼 。
的侵 害 , 位 的不 平 等将 使 问 题 难 以得 到 平 等 协 地 商 解决 。这 时 , 政 救 济 就 成 为 学生 维 权 的 重要 行
途径。
体现 为行政救 济 制 度 的 缺 失 、 求权 益 保 护 的渠 寻
道不通 畅 、 内 申诉 机 构 由于 地 位 的尴 尬 和 权 力 校 的局 限 , 其公 正性 和公 信力受 到质 疑 等 。 笔 者认 为 , 学 生 权益 维 护 的行 政 救 济 是 学 对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doc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作者:谢华汉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8年第14期[摘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应是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主线,为保障学生权利,文章指出在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培养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规范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正当程序,建立大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学生权利[作者简介]谢华汉(1974- ),男,广东信宜人,广东商学院思想理论教学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广东广州 510320)[课题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2006规划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观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06JA710026)[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21-0062-02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明确了学生权利与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参与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教授说,我们的学生管理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因此,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是高校在制定其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过程中的主线。

一、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是由高等学校作为主体,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过教育行政机关审核的本校章程制定的,调整有关本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确定学生管理的规则和办事程序,在本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

它体现学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

大学生权利是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实在权利,是合法的权益。

其内容具有层次性:首先,是大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

论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第3 期
20 O 9年 6月
天 津 市 教 科 院 学报 Ju ̄ oTaj cdm f dct nl c ne on f i i A ae yo uaoa Si c nn E i e
No. 3
Jn 2 0 u .0 9
论 高校 学生 校 内 申诉 制度 的建 构 与 完善
理的制度。作为一种教育法律救济机制, 高校学生校内申诉 制度具有其 自 身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
( 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价值理念——公平与效 一)

种不公平。相对来说, 申诉的范围则要宽泛许多, 根据我
率的平衡 公平与效率作为法的两大基本价值, 在解决教育纠纷的 过程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教育纠纷领域, 公平强调学生
知识的纠纷, 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 学位( 毕业) 论文专业水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高校学生校 内申诉制度的价值理念与社会 准的评定等, 其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与学术性使得法院不能
胜任对其的审查, 这就为司法救济留下了真空地带。当学生
功能

因上述原因引起的纠纷而诉诸法院时 , 法院往往无能为力, 般来说, 高校学生申诉可分为教育行政申诉和校内申 再加上公立高校这一主体的特殊性质, 法院常常以不属于受 诉。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校教学管 案范围为由将学生的起诉拒之门外。在高校的教学管理过 理的过程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 程中, 学校有权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做出处分决定, 而学生的 了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的申诉委员会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 被侵权利在法律上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这无疑是对学生的
校 逐 步 建 立并 完 善 了相应 的学 生 申诉 制 度 。
与学校、 教育行政机关的地位平等, 强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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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例如,在学校做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时,正是对学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目前,学校内部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甚完善,导致学校与学生的矛盾重重。

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参考。

标签:学生权利权利救济学生申诉
1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
1.1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正经历从完全附属于政府办学到逐渐实现自主办学的过程。

高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在进行自身管理或参与社会活动时会以不同的主体身份参与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

其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其中重要的一类关系。

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学生交纳学费,学校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场合,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另一方面,高校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在一定意义上讲,它确实拥有并行使着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学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等权利是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的行政权力,在这些场合高校与学生处于地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学校管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这些情形是高校行使准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1.2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说明高校与学生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侵犯学生权益,学生可依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请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法人陈述或申辩。

”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上述规定表明学生对学校给予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和起诉权。

此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高校侵犯学生权益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2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实困境
2.1 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缺乏程序性规范
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虽然对学生权利救济问题有所提及,但是大多数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大多条文宣言性较强,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作性差,特别是对于学生权利救济的的操作程序等没有规定,致使其在现实中实效甚微。

2.2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与上位法相冲突
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常常出现与国家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情况。

例如对于给予学生处分的力度和程序问题,学校规章常常有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对听取学生陈述或申辩、听证、申诉等程序性问题缺乏关注,为学校管理埋下隐患,这也是造成学校与学生矛盾频频的根源所在。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方面非常经典的一个案例就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在考试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

学校根据学校内部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该文件中“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向田永作出责令退学的处理决定。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北京科技大学《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与有关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对田永的退学处理属无效行为。

2.3 学校内部救济机制不完善
学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而就目前来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并不完善。

有些学校规章制度并未将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个条款书面化地确定下来,而有些情况是即使规章制度进行了规定,而并未将其付诸实践,实则名存实亡。

这个产生的结果就是,学生不服处分不知还有申诉这个救济措施或是不知应遵循何种申诉程序,这更加加剧了学校与学生间的矛盾冲突。

此外,有些高校制订了有关学生申诉条款或文件,但实际上申诉的范围、组织、程序、效力等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具操作性。

3 构建高校内部学生救济制度之路径
3.1 完善校内规章制度,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校内关于学生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不应仅仅局限于原则性的,而应关注程序性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将抽象的、原则性的表
述明确化、具体化,增加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此外,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为此,高校要对自身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梳理和审查,对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学校校情的实施细则,例如“学生奖励和处罚办法”、“学生申诉条例”等等,更加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地规范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程序。

3.2 完善学生事务公开制度
对于学校发展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或者与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应建立学生事务公开制度,将这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保护学生的知情权。

例如,高校可以通过设立“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制定“学生事务简报”等多种形式公开学生事务,广大学生也应积极参与到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过程中来,积极关注学校发展情况,正确对待学校改革中新事物,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利。

3.3 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
高校应依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建立适合学校自身实际情况的校内申诉制度。

这需要高校建立完善从申诉受理范围到申诉程序的完整体系以及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首先,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高校内部的“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以书面化的形式将校内申诉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第二,依据管理规定,成立具有中立性、代表性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在人员配备上更多地吸纳学校专职教师,因为非行政人员的加入能够更好的保证申诉委员会独立于学校管理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学校违纪处分管理部门;为在申诉制度中更好的维护学生权益,应吸纳学生代表作为申诉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设置较为具体、详细、具有执行性的申诉程序,保证从申诉受理到申诉决定都有完整的法律依据;应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和决定学生申诉的公开程序(个人隐私的除外),在申诉审查过程应当应当听取其申辩意见和理由;对于重大的处分决定,例如开除学籍处分,应建立听证制度,在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要求听证的,申诉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以保证申诉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程序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高校现阶段内部学生救济体系的诸多弊端和问题,高校应从制度入手,制定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能后很好的应用于实践;建立和完善学生事务公开制度,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向学生宣传学校发展情况以及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切实保障学生知情权;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当学生不服学校处罚时,能够有途径进行申辩,维护自身的利益。

通过学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体系的构建,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参考文献:
[1]段海峰著.《行政法视角下的高校管理》,人民出版社,2010年6月.
[2]教育部法制办公室编:《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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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汤帮耀.“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困境与对策研究”,湖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汤印明“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于《教育学术月刊》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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