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及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郑大商学院李长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方式,而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宠儿,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然而,我国从上世纪80、90年代开始出现又国外传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开始至今,在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同时,也露出了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将从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客观剖析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以及运作模式(一)私募观其投资基金的涵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指以公开的方式募集的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包括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时期时企业所做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风险投资(VC)、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以及其他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包含了两个方面,即私募设立和募集设立,1、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方式一般有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的出资人时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是基金投人以合人的身份参与基金的设立,依法享有伙企业的财产权,基金管理人通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出现,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在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投资人的身份是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由于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避免了重复纳税,又有利于出资和管理的分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作者:李英明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26期本文以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基金的发展历史、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发展历史以及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优势进行介绍与分析,指出当前我国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进而提出促进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国内基金的发展历史我国基金发展能够追溯的历史不长,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1991年“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的成立为标志的探索阶段,截至1997年10月全国投资基金共有72只,该阶段的发展特点是规模小、收益不稳定、规范性不足等。
第二个阶段是1997年10月至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我国证券基金业务的发展开始迈向规范化。
2001年“华安创新”的诞生意味着我国开放式基金正式出现,其发展渐渐超过了封闭式基金。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种类日益增加、制度逐步完善,总体发展向好,为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发展历史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是能够进行跨类别投资的基金配置形式,与传统FOF相比,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能够投资的资产范围、资产类别更加广泛。
2014年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我国私募基金正式启动登记备案工作。
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出现的时间短,但是发展迅速,据中基协披露的数据,截至2022年1月底存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6万家,其中最多的是1.5万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余还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100家,其他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514家以及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9家。
目前,许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正在转型,希望成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管理者,这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发展来说是积极消息。
私募资產配置基金的投资范围横跨一、二级市场,涵盖了公募、私募基金,虽然运作起来难度更高、对专业人才的要求也更高,但是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存在对于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及产品种类的意义都比较大,且许多有一定规模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财富公司都有意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牌照,希望借助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来提升自身在资产配置领域的地位和竞争力。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天地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张晓飞 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亦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要想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和分析,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问题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51-02虽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大大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而对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恰恰是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PE发展缺乏有效制度支撑虽然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都是近些年完成的,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是无序和混乱的,缺乏一个统一而且具体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9号文

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9号文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的是由保险资金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其他类金融资产投资等。
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面向高净值人群、机构投资者等,其投资
收益风险大,但也具有相应的投资回报。
因此,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前,需要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准入条件等相关信息,
以避免投资风险。
201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规范了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事宜。
该办法对于
募集、投资、管理、运营、退出等方面均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保险
资金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
去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促进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
基金业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89号文”),这意味着,保险公
司被允许更换为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机构。
此外,89号文还规定了保险公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
其中,保险公司需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风险进
行监测和管理。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基金
投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保险公司还需充分了解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策略、风险收益比例及基金管理团队等信息,以选择合适的基金
产品。
此外,还需考虑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散度,防范大额损失风险。
总的来说,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托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备
很大的发展潜力。
但也需要投资者注意风险,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权 投 资 发 生 亏损 ,依 然 不会 对 中 国人 寿 的 资金 流 动 性 产 生影 响 , 不会 影 响 其 保 费 的赔 偿 能 力 ,通 过 对 其 他 两 大保 险 公 司 的 年 报计
、
算得 到 相 同的 结 论 , 因此 当 前股 权 投 资 的 资 金对 我 国保 险 业 的整 体流 动性 影 响不 大 。 三 、我 国 保险 资金 进行 股 权投 资 的必要 性 分析 ( ) 从 保 险 公 司 角 度 进 行 分 析 一 随着保 险 行业 的不 断发 展 ,保 险 业 的竞争 必然 会越 来越 激 烈 , 现在我 国 已有大 小保险公 司几十家 ,保险公 司在 日益激 烈 的竞 争中必 然会面 临业务量 下降 ,公 司利润减 少的 问题 ,近几十 年来 ,世 界各 国 的保 险 业 承 保 利 润 普 遍 下 降 甚 至 亏 损 , 中 国 的 保 险 业 也 不 例 外 , 目前 我 国的寿险 公司的承保利 润是负 的,车险承 保利润 率只有3 。为 了弥 % 补承 保利润 的低下 ,各国的保 险业特别是发 达 国家 的保险业都 十分重 视 保险资金 的运用效 率。保险行 业的特殊 性决定 了保险公 司的营利模 式不同于银 行等其它 金融机构 ,如果把保 险资金 的运用和 保费的增 长 看 成是保 险公司发展 的两条腿 的话 ,那 么只有这两 条腿都健康 ,保 险 公司才 能快速前进 。单靠保 险费率的提 升,很难使 得保 险业快速地 发 展 。只有 重视保险 资金的运 用,提高保 险资金 的运用效率 ,才能使 得 我 国的保 险业快速 发展 。
由于 保 险 资 金 本 身 的 负 债 性 ,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追 求 资 本 的 增 值 ,保 险 投 资 也就 成 为 保 险 公 司一 项 必 不可 少 的经 济 活动 。股 权 投 资作 为 一 种 高 收 益 的投 资 方 式 ,其 所 需 资 金量 大 , 投 资周 期 长 的 特 点 正好 与 保 险 资金 相 符 , 保 险 资金 进 行股 权 投 资 对 于保 险 业 和股 权 投 资业是 一个 双赢 的过程 。 私募 股权 投 资的概 念 P i a a q i y( r v t E u t 简称 P ) E ,也 就 是私 募 股权 投 资 ,从 投 资方 式 角 度 看 是指 通 过 私募 形 式 对 私 有 企业 ,即 非 上 市企 业 进 行 的权 益 性 投 资 ,在 交 易 实施 过 程 中附 带 考虑 了将 来 的退 出机 制 , 即通 过 上 市、 并购 或管 理层 回购 等 方式 , 出售持 股获 利 。 广 义的P 为 涵盖 企业 首次 公开 发行前 各个 阶段 的权 益投 资 ,即 E 对 出于种 子期 、初创 期 、发 展期 、扩展期 、成 熟期和P e I O 个时 r—P 各 期企业所进 行的投 资;狭义 的P 主要指对 已经形成一 定规模 的,并产 E 生稳定现金 流的成 熟企业的私募股 权投资 部分 ,主要 是指创业 投资后 期的私募股 权投 资部分 。在保 监会颁布 的 《 保险 资金 投资股权 暂行办 法》 中明确 规定 ,保险资金直 接或者 间接 投资股权 ,该股权所 指 向的 企业必须 是产业 出于成长期 、成熟期或者 是战略新 型产业 ,或者具有 明确 的上市意 向及 较高 的并购 价值 ,因此本文 中所 指的私募 股权投 资 是狭义 上的私募股 权投资 ,区别于风 险投 资 。 二 、我国 保险 资 金股权 投 资的 现状 股权 投 资 业 在 中 国本 身 就 属 于新 兴 事 物 , 与 国外 发 达 国家 的 股 权 投 资 业相 比 ,中 国 的股 权 投 资业 还 处 于 萌 芽 阶段 ,在 这样 一 个 全 新 的 投 资领 域 ,中 国 的保 险 业对 它 的尝 试 也 是最 近 几 年才 开 始 ,因 此 它 的规 模 并 不 大 。在 2 0 年 我 国 以社 保 基金 为 试 点 , 参 08 与股 权 投 资 , 同年 l 月 份 , 国务 院 批 准保 险资 金 进入 股 权 投 资 领 1 域 ,但 因 尚未颁 布 相 关 条例 ,我 国保 险业 对 股 权 投 资领 域 参 与 比 例 较 小 ,2 1 年 证 监会 出 台 《 险资 金 投 资股 权 暂 行 办法 》 ,制 0O 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明确事项”第1条第二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自2020年9月30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政策梳理及估值指引解读

一、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政策梳理1.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或委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投资项目。
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有风险大、回报高等特点,因此监管政策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2. 监管政策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
这些文件规定了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投资限额、投资对象、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稳健投资。
3. 在适用范围方面,监管政策规定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
投资限额方面,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保险资产总额的30。
投资对象方面,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对象应当是有稳定经营状况和较好发展前景的非上市企业,且投资标的应当为非控股、非控制投资。
4.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是监管政策关注的重点。
保险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当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年度报告等渠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
二、估值指引解读1. 估值是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关键环节。
估值指引主要通过制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程序,为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2. 估值指引通常包括了基础估值方法、估值过程控制和估值程序等内容。
在基础估值方法方面,通常包括市场方法、成本方法、收益法等多种估值方法的应用。
在估值过程控制方面,指引规定了估值的程序主体、程序具体工作、程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在估值程序方面,指引针对股权投资不同阶段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估值操作流程和程序控制要求。
3. 诚信、公平、独立是估值指引的核心价值观。
估值工作要求估值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不正当利益干扰,确保估值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估值过程中,要求估值机构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估值意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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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及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问题目录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2)(一)允许投资范围 (2)(二)禁限制范围 (3)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 (5)(一)直接股权投资 (6)(二)间接股权投资 (11)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15)近期笔者经常被问及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私募基金等问题。
保险资金投资由于其对投资主体、管理人、专业人员、投资范围及方向、底层资产以及资金运用比例、集中度等要求,使得保险资金投资显得格外神秘。
本文将在总结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尝试拨开保险资金投资的“面纱”,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
本文主要归纳总结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等问题,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1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一)允许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及其附件《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以及《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等文件均对保险资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2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的投资投资资产作了划分,主要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各类资产的具体内容可参见上表)。
(二)禁限制范围除此之外,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亦有相关投资红线,包括但不限于:1.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2.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3.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4.不得投资风险投资基金(2014年12月12日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5.不得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6.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7.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
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3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8.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明确投资人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保险资金挪做他用;9.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10.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11.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12.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1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投资性不动产为目的,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
保险公司转换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属性时,应当充分论证转换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14.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15.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416.违反规定的投资比例;17.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18.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19.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20.其他保监会认为的事项。
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5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包括直接投资股权以及间接投资股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相关监管规定具体可参见《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直接股权投资61.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根据是否对被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区分为重大股权投资(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以及非重大股权投资。
对于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而言,其需满足《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第九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7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8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对被投资企业的要求对于被投资企业需满足《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9(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
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资金运用比例的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10(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8.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二)间接股权投资本处的间接股权投资主要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与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亦有差别,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占比合计低于30%的,则应执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间接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保险资金参与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并投资该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占比合计在30%以上,则受《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监管。
11121.对保险公司的要求(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2)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4)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5)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7)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