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物讲义-超好-经典-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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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配位化合物

7.1 配位化合物的基本概念

7.1.1 配合物的定义

配位单元:由中心原子( 或离子) 和几个配体分子(或离子)以配位键相结合而形成的复杂离子(亦称配离子)或分子。例:[Co(NH3)6]3+,[Cr(CN)6]3-,Ni(CO)4分别称作配阳离子、配阴离子、配位分子(即中性配位分子)。

配位化合物:凡是含有配位单元的化合物,简称配合物,也叫络合物。如[Co(NH3)6]Cl3,K3[Cr(CN)6],Ni(CO)4

注意:配合物和配离子通常不作严格区分,有时配离子也叫做配合物,故判断配合物的关键在于是否含有配位单元。

7.1.2 配合物的组成

7.1.2.1 内界和外界

(1)内界:配合物中配体和中心离子通过配位键结合,成为配合物的特征部分(在配合物化学式中以方括号表明),称为配合物的内界。内界可以是配阳离子,也可以是配阴离子,还可以是中性分子。

(2)外界:与配离子带有异种电荷的方括号外的那部分称为外界,外界是简单离子。如K3[Cr(CN)6] 之中,内界是[Cr(CN)6]3-,外界是K+。

注意:配合物可以无外界(如Ni(CO)4),但不能没有内界。内界和外界之间以离子键结合,在水溶液中是完全电离的。

7.1.2.2 中心离子(或原子)

中心离子(或原子)是配合物的核心部分,又称为配合物的形成体。

形成体可以是①金属离子(尤其是过渡金属离子),如[Cu(NH3)4]2+中的Cu2+;

②中性原子,如Ni(CO)4,Fe(CO)5,Cr(CO)6中的Ni,Fe和Cr;

③少数高氧化态的非金属元素,如[BF4]-,[SiF6]2-,[PF6]-中的B(Ⅲ)、Si(Ⅳ) 、P(Ⅴ)等。

7.1.2.3 配体、配位原子和配位数

(1)配位体

定义:在配合物中与中心离子结合的阴离子或中性分子,简称配体。

特征:①能提供孤对电子或不定域(或∏键)电子。如[Cu(NH3)4]2+中的NH3;②能够提供∏键电子的配体如有机分子C2H4,乙二胺等。

(2)配位原子

定义:配体中给出孤对电子与中心离子(或原子)直接形成配位键的原子。常见的配位原子是N、C、O、S、F、Cl、Br、I等。如果在一个配体中有两个原子都有孤对电子,其中电负性较小者

为配位原子,如:C N:-

中的C是配位原子。

分类:根据一个配体中所含配位原子数目的不同,可将配体分为单齿配体或多齿配体。

单齿配体:只含有一个配位原子的配体,如X-、NH3、CO、CN-等;

多齿配体: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位原子的配体。

例如乙二胺(∶NH2-CH2-CH2-H2N∶,用en表示)为双齿配体;乙二胺四乙酸(用EDTA表示,结构式见图7-1)为六齿配体,其中2个N,4个OH-中的O均可配位。

图7-1 乙二胺和乙二胺四乙酸的分子结构式

(3)配位数

定义:配位单元中,直接与中心离子(或原子)成键的配位原子的个数。

注意:配体的个数与配位数不是同一个概念。

对于单齿配位体的配合物,配位数等于配位体的总数;

对于多齿配位体的配合物,配位数等于每种配体数目与该配体的配位原子数之积。中心原子最常见的配位数为6、4和2,也有极少数的配位数为3、5、7、8等。

7.1.2.4 配离子的电荷

配离子的电荷等于中心离子电荷和配位体总电荷的代数和。

现以[Cu(NH3)4]SO4和K4[Fe(CN)6]为例,以图表示配合物的组成关系如下。

图7-2 配合物的组成

7.1.3 配合物的命名

配合物的命名原则与一般无机化合物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对配离子的命名。

在配合物命名中先阴离子,后阳离子,阴阳离子之间加‘化’字或‘酸’字。

(1)配位阳离子的配合物

若外界阴离子为简单离子的酸根(如Cl-),叫某化某,如[CrCl2(H2O) 4]Cl 一氯化二氯·四水合铬(Ⅲ);

若外界阴离子为复杂离子的酸根(如SO42-),叫某酸某,如[Cu(NH3)4]SO4硫酸四氨合铜(Ⅱ);

若外界阴离子为OH-离子,叫氢氧化某,如[Ag(NH3)2](OH) 氢氧化二氨合银(Ⅰ)。

(2)配位阴离子的配合物

配位阴离子看成是酸根,如Cu2[SiF6] 叫六氟合硅( IV ) 酸亚铜;若外界为H+,在配位阴离子后加酸字,如H2[SiF6]叫六氟合硅( IV ) 酸。

在配位单元中,具体命名顺序为:配位体数—配位体名称—合—中心原子名称—中心原子氧化值加括号,用罗马数字注明。

(1)先配体后中心离子,配体与中心离子之间加‘合’字。

(2)配体前面用二、三、四……表示该配体个数。

(3)几种不同的配体之间加‘·’隔开。

(4)中心原子后面加括号,括号内写罗马数字(Ⅰ、Ⅱ…等)表示中心原子的氧化值。

(5)若配离子中的配体不止一种,在命名时配体的先后顺序按如下规定:

1)先无机配体后有机配体

2)先阴离子类配体,后分子类配体

3)同类配体中,按配位原子的元素符号在英文字母表中的次序排

4)某些配体具有相同的化学式,但由于配位原子不同而有不同的命名,例如:SCN- 硫氰根(S原子配位) NCS- 异硫氰根(N原子配位)

-NO2- 硝基(N原子配位) ONO- 亚硝酸根(O原子配位)

有些化合物还常用习惯名称或俗名,如

K4[Fe(CN)6] 亚铁氰化钾俗称黄血盐;[Cu(NH3)4]2+铜氨离子

K3[Fe(CN)6] 铁氰化钾俗称赤血盐;[Ag(NH3)2]+银氨离子

7.2 配位化合物的价键理论

1931年,鲍林将杂化轨道理论用于配合物结构中,用以说明配合物的化学键性质及空间构型,逐渐形成了价键理论。

价键理论认为,中心原子与配体是通过杂化了的共价配键结合的。在形成配合物时,中心原子必须提供与配体孤电子对数相同的空轨道,接受配体提供的孤电子对,形成配位键(M←∶L,其中,M为中心原子或离子,L为配体)。即中心原子空的杂化轨道同配位原子充满孤电子对的轨道相互重叠而形成配位键(这种配位键的本质是共价性的)。中心原子杂化轨道类型决定配离子的空间构型和稳定性。

7.2.1 杂化轨道和配合物空间构型的关系

7.2.1.1 sp杂化

以[Ag(NH3)2]+ 为例:

4d

5s

5p

sp杂化

NH3NH3

+

Ag

32

[Ag(NH)]

图7-3 [Ag(NH3)2]+配离子的形成

sp杂化轨道的夹角为180°,空间伸展方向为直线形,配位数为2。

7.2.1.2 sp3杂化

以[Zn(NH3)4] 2+ 为例:

图7-4 [Zn(NH3)4] 2+配离子的形成

sp3杂化轨道的夹角为109.5°,空间伸展方向指向正四面体的四个顶点,配离子的空间构型是正四面体,配位数为4。

7.2.1.3 dsp2杂化

以[Ni(CN)4] 2- 为例:

图7-5 [Ni(CN)4] 2-配离子的形成

dsp2杂化轨道的键角为90°,配离子的空间构型是平面正方形,配位数为4。

7.2.1.4 sp3d2杂化

以[FeF6] 3-为例:

3d

4s

4p

4d

3d

32杂化

F-F-F-F-F-F-

Fe3+

[FeF6]3-

图7-6 [FeF6] 3-配离子的形成

以sp3d2杂化轨道形成的配离子为正八面体构型,配位数为6。像F-配体不能使中心离子的价电子重排,这样的配体称为弱配体。常见的弱配体有F- 、Cl-、H2O等。

7.2.1.5 d2sp3杂化

以[Fe(CN)6] 3- 为例:

图7-7 [Fe(CN)6] 3-配离子的形成

以d2sp3杂化轨道形成的配离子为正八面体构型,,配位数为6。

像CN- 配体使中心离子的价电子发生重排,这样的配体称为强配体。常见的强配体有CO、CN-、NO2-等。

7.2.2 外轨型配合物和内轨型配合物

中心原子使用空轨道接受配位体的孤对电子可有两种方式:

外轨型配合物:如果中心原子不改变原有的电子层构型,提供的都是最外层轨道(ns、np、nd),形成的配合物。如采用sp、sp3、sp3d2杂化类型的配合物。

内轨型配合物:如果在形成配合物时,中心原子内层电子进行重排,改变了原来的电子层构型,腾出一部分次外层轨道[(n-1)d]参与杂化,形成的配合物。如采用dsp2、d2sp3杂化类型的配合物。

影响内、外轨型配合物形成的主要因素:

一是配位原子的电负性。

电负性小的配位原子如CN-、CO等强配体中的C,易提供孤对电子,强迫中心离子的内层轨

道电子发生重排,腾出能量低的空轨道,形成内轨型配合物;

电负性大的配位原子如F -、H 2O 等弱配体中的F 和O ,不易提供孤对电子,对中心离子的内层轨道影响小,易形成外轨型配合物。NH 3,Cl -等的配位原子电负性大小居中,则两类都有。

二是中心离子(电子构型、电荷)。

具有d 10构型的离子,如Zn 2+, Cd 2+, Hg 2+, Cu +, Ag +, Au + 无空(n-1)d 轨道,只能用外层轨道形成外轨型配合物;

具有d 8构型的离子, 如Ni 2+、Pt 2+、Pb 2+,大多数情况下形成内轨型配合物;具有d 4~ d 7构型的离子,既可形成内轨型,也可形成外轨型配合物。

对于同一中心离子,外轨型配合物所用的杂化轨道比内轨型配合物的能量要高,形成的配位键的键能小,不稳定。即内轨型配合物的稳定性比外轨型配合物的大。

7.2.3 价键理论的应用和局限性

优点: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接受,可以解释配离子的几何构型及某些化学性质和磁性等。 缺陷:不能定量地说明配合物的性质。如不能解释配离子的颜色等。

7.3 配合物在水溶液中的性质—配位平衡

7.3.1 配合物的不稳定常数与稳定常数

7.3.1.1 配合物的不稳定常数

以配合物[Cu(NH 3)4]SO 4为例,其离解分下列两种情况:

[Cu(NH 3)4]SO 4→[Cu(NH 3)4]2++ SO 42- (1)强电解质的完全离解方式

[Cu(NH 3)4]2+垐垎?噲垐?离解配位

Cu 2+ +4NH 3 (2)弱电解质的部分离解方式 (2)式离解反应(配位反应的逆反应)是可逆的,象这样配离子在一定条件下达到υ离解=υ配位的平衡状态,称为配离子的离解平衡,也称配位平衡。它有固定的标准平衡常数,即:

'2'4

3'234c (Cu ){c (NH )}K c ([Cu(NH )])++=e

不稳 K e 不稳称为配离子不稳定常数或离解常数,也可用K e

d 表示。K

e 不稳愈大表示离解反应进行程度愈大,配离子愈不稳定。

7.3.1.2 配合物的稳定常数

配离子的生成反应如:

Cu 2+ +4NH 3?[Cu(NH 3)4]2+

平衡常数为: '234'2'43c ([Cu(NH )])K c (Cu ){c (NH )}++=e

稳 K e 稳称为配离子的稳定常数或生成常数,也可用β或f K e 表示。K e

稳愈大表示配合反应进行程度愈

大,配离子的稳定性愈大。

注意:K e 稳和K e 不稳是表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关系互为倒数,即K e

稳=1/K e 不稳,二者概念不同,使用时应注意不可混淆。

实际上,配离子的生成或离解都是分步进行的,如[Cu(NH 3)4]2+

Cu 2++NH 3 →[Cu(NH 3)] 2+ ① β1=1.41×104

[Cu(NH 3)] 2+ +NH 3 →[Cu(NH 3)2] 2+ ② β2=3.17×103

[Cu(NH 3)2] 2++NH 3 →[Cu(NH 3)3] 2+ ③ β3=7.76×102

[Cu(NH 3)3] 2++NH 3 →[Cu(NH 3)4] 2+ ④ β4=1.39×102

根据多重平衡规则,由方程式 ①+②+③+④ 可得:

Cu 2++4NH 3→[Cu(NH 3)4] 2+

β=β1×β2×β3×β4= 4.82×1012

其中,β称为累积稳定常数,β1、β2、β3、β4称为逐级稳定常数。

同理,可推得总的离解常数与逐级离解常数的关系为:

K K K K K e e e e e 不稳不稳1不稳2不稳3不稳4

7.3.1.3 稳定常数(或不稳定常数)的应用

(1)应用配合物的稳定常数,可以比较同种类型配合物的稳定性。如:

[Ag(NH 3)2]+ lg β=7.23

[Ag(CN)2]- lg β=18.74

可见,[Ag(CN)2]-比[Ag(NH 3)2]+稳定的多。

注意:配离子类型必须相同才能比较,否则会出错误。对于不同类型的配离子,只能通过计算来比较。

(2)应用配合物的稳定常数,可以计算配合物体系中各组分的浓度。

【例1】 室温下,将0.010 mol 的AgNO 3固体溶解于1.0L 浓度为0.030 mol·L -1的氨水中(设体积不变)。求生成[Ag(NH 3)2]+后溶液中Ag + 和NH 3的浓度。

[已知:β([Ag(NH 3)2]+)=1.7×107]

解:由于β值较大,且NH 3过量较多,可先认为Ag +与过量NH 3完全生成[Ag(NH 3)2]+,

[Ag(NH 3)2]+浓度为0.010 mol·L -1,剩余的NH 3为(0.030-2×0.010)=0.010mol·L -1。而后再考虑

[Ag(NH 3)2]+的离解,设达平衡时c (Ag +)= y mol·L -1;离解了的c (Ag(NH 3)2]+)= x mol·L -1;离解出的c (NH 3)= z mol·L -1 则:

++323[Ag(NH )]Ag +2NH ?

平衡浓度C 平/ mol·L -1 0.010 – x y 0.010 + z

因[Ag(NH 3)2]+是分步离解的,故x ≠y ,z ≠2y ,既然[Ag(NH 3)2]+很稳定,离解很少,故可近似处理:

0.010 – x ≈0.010, 0.010 + z ≈0.010

则:

332

''2(Ag ){(NH )}1K '([Ag(NH )])c c c β+==+e

不稳 即 27y(0.010)10.0101.710

=? 解上式得: y = 5.9×10 -6

即 c (Ag +)= 5.9×10-6 mol·L -1

c (NH 3)= 0.010 mol·L -1

7.3.2 配位平衡的移动

7.3.2.1 配位平衡与酸碱平衡

配离子中的L - 若为弱酸根(如F -, CN -, SCN -, CO 32-, C 2O 42-等),它们能与外加的酸生成弱酸,从而使配位平衡向离解的方向移动。例如,[FeF 6]3-溶液中存在着下列平衡:

33+6[FeF ]Fe +6F --?

当溶液中c (H +)>0.5 mol·L -1时,由于生成弱酸HF :

H ++F -?HF

而使配位平衡向离解的方向移动,甚至会全部离解。反之,提高溶液的pH 值,即增大OH -的浓度,HF 的平衡左移,F -的浓度增大,使配合平衡向配合方向移动。换句话说,配离子更加稳定。

7.3.2.2 配位平衡与沉淀溶解平衡

配位平衡与沉淀反应的关系,是沉淀剂与配合剂争夺金属离子M n+的过程。

这与sp K e 、K e 稳的值有关。例如,在AgCl 沉淀中加入氨水,AgCl 沉淀会生成[Ag(NH 3)2]Cl 而溶解。

这时配合剂NH 3夺取了与沉淀剂Cl -结合的Ag +,反应如下:

+332Ag Cl(s)+2NH [Ag(NH )]Cl -+?

平衡常数为:

'''''32321

'2'2'33([Ag(NH )])(Cl )([Ag(NH )])(Cl )(Ag )K {(NH )}{(NH )}(Ag )c c c c c c c c +-+-++==?e ()

()+710sp 323[Ag(NH )]Ag Cl 1.7101.7710K 3.010β--=?=???=?e

在上述溶液中继续加入KI ,则配离子[Ag(NH 3)2]+又会因生成沉淀AgI 而离解。这时,沉淀剂I -夺取了与NH 3结合的Ag +,反应如下:

+323[Ag(NH )]I Ag I +2NH -+↓?

平衡常数为:'2'2'332'''''3232{(NH )}{(NH )}(Ag )K ([Ag(NH )])(I )([Ag(NH )])(I )(Ag )

c c c c c c c c ++-+-+==?e ()9717sp 1

1 6.910Ag I 1.7108.5210

K β-===?????e 平衡常数如此之大,说明反应很容易进行,从而析出AgI 沉淀。同理,在AgI 中加入氰化物,则AgI 沉淀又会生成更稳定的[Ag(CN)2]-而溶解(β([Ag(CN)2]-)=5.6×1018)。

以上事实说明,配离子与沉淀之间的转化,主要取决于沉淀的溶度积和配离子的稳定常数的大小。

由于()()sp sp AgI AgCl K K e e <,()()

+232[Ag(C N)][Ag(NH )]ββ->,才能实现这一转化过程:

--NH I CN +-3322Ag Cl(s)[Ag(NH )]Ag I(s)[Ag(C N)]????→??→???→ 7.3.2.3 配位平衡与氧化还原平衡

金属离子形成配合物以后,由于溶液中金属离子的浓度有所下降,从而使金属配离子/金属的电对的电极电势随之降低。这种情况可用能斯特方程来说明:

n M ne M +-+?

'n 0.0592E E lg c (M )n

+=+e 当溶液中c (M n+)=1 mol·L -1时,则E =E e 。故在简单金属离子溶液中加入配合剂L 后,由于发生

配合反应,n (n x)x

M xL ML +--++?,溶液中c (M n+)大为降低,E 随之降低。配合物越稳定,即β越大,则c (M n+)越小,E 越小,配离子中金属的氧化态就越稳定(见课本表7-5)。

总结:配离子的稳定常数与该配离子和金属组成的电对的电极电势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利用这一关系可以求算配离子和金属组成电对的电极电势。

一些不活泼的金属如Au ,其电极电势很高,难溶于硝酸,但溶于王水。这是因为Au +能与王水中的Cl -结合生成[AuCl 4]-配离子,大大降低了[AuCl 4]-/ Au 的电极电势。

7.3.2.4 配离子之间的转化

在含有Fe 3+离子的溶液中,加入KSCN 会出现血红色,这是定性检验Fe 3+离子常用的方法。反应式如下:

33x x Fe +xSCN [Fe(NCS)]+--? (x=1~6)

如果在上述溶液中再加入足够的NaF ,血红色就会消失,这是由于F -夺取了[Fe(NCS)x ]3-x 中的Fe 3+而生成了更稳定的[FeF 6]3-。转化反应如下:

3366[Fe(NCS)]6F [FeF ]+6NCS ----+?

平衡常数表达式为:

'3'6'3'6'3+

66

'3'6'3'6'3+

66

([FeF]){(NCS)}([FeF]){(NCS)}(Fe)

K

([Fe(NCS)]){(F)}([Fe(NCS)]){(F)}(Fe)

c c c c c

c c c c c

----

----

==?

e

315

6

6

39

6

([FeF])210

1.510

([Fe(NCS)])1.310

β

β

-

-

?

===?

?

K e值很大,说明转化反应进行的相当完全。

总结:在溶液中,配离子之间的转化总是向着生成更稳定的配离子的方向进行,转化程度取决于两种配离子的稳定常数。稳定常数相差越大,转化反应越完全。

7.4 螯合物7.5配位化合物的应用

7.4.1 螯合物的概念

螯合物也称内配合物,它由多齿配体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配位原子与一个中心原子形成的环状配合物。多齿配体称为螯合剂,它与中心离子的键合称为螯合。例如,乙二胺H2N-CH2-CH2-NH2(表示为en)与Cu2+形成的配合物[Cu(en)2]2+,形成两个五原子环(五元环)的螯合物。

图7-8 [Cu(en)2]2+结构示意图

形成螯合物的条件:(1)每个配位体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位原子;(2)两个配位原子之间必须相隔2个或3个原子,形成的环才稳定。所以螯合物中以五原子环和六原子环最稳定。

7.4.2 螯合物的特性

(1)在中心离子相同、配位原子相同的情况下,形成螯合物要比形成简单配合物稳定,在水中离解程度也小。例如,[Cu(en)2]2+、[Zn(en)2]2+配离子要比相应的[Cu(NH3)4]2+和[Zn(NH3)4]2+配离子稳定的多。

(2)螯合物所含五原子环或六原子环的数目越多,螯合物越稳定。

(3)螯合物多具有特殊的颜色,难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

7.5 配位化合物的应用

7.5.1 在无机化学方面的应用

(1)湿法冶金

利用合适的配合剂从矿石中提取贵金属。例如在NaCN溶液中,由于

2

[Au(CN)]/Au

E

-

e值比

-

2

O/OH

E e值小得多,Au的还原性增强,容易被O2氧化,形成[Au(CN)2]-而溶解,然后用锌粉从溶液中置换出金。

4Au+8CN-+O2 +2H2O = 4[Au(CN)2]-+4OH-

2[Au(CN)2]-+Zn=2Au↓+2[Zn (CN)4]2-

(2)高纯金属的制备

工业上采用羰基化精炼技术制备高纯金属。先将含有杂质的金属制成羰基配合物并使之挥发以与杂质分离,然后加热分解制得纯度很高的金属。例如,制造铁芯和催化剂用的高纯铁粉,正是采用这种技术生产的。

520020MPa 200~250Fe()5CO [Fe(CO)]Fe()5CO +????????→??????→+℃、 ℃ 细粉高纯

由于金属羰基配合物大多剧毒、易燃,所以在制备和使用时应特别注意安全。

7.5.2 在分析化学方面的应用

(1)离子的鉴定 形成有色配离子:例如在溶液中NH 3与Cu 2+能形成深蓝色的[Cu(NH 3)4]2+,Fe 3+与NH 4SCN 作用生成血红色的[Fe(NCS)n]3-n 配离子;

形成难溶有色配合物:丁二肟在弱碱性介质中与Ni 2+ 可形成鲜红色难溶的二(丁二肟)合镍(Ⅱ)沉淀。

(2)离子的掩蔽 在定性分析中还可以利用生成配合物来消除杂质离子的干扰。例如用NaSCN 鉴定Co 2+时,Co 2+与配合剂将发生下列的反应:

[Co(H 2O)6]2+(粉红)+ 4SCN - →[Co(SCN)4]2+(艳蓝)+ 6H 2O

但是,如果溶液中同时含有Fe 3+,Fe 3+也可与SCN -反应,形成血红色的[Fe (CN)6]3-,妨碍了对Co 2+的鉴定。若事先在溶液中加入足量的配合剂NaF(或NH 4F),使Fe 3+形成更稳定的无色配离子

[FeF 6] 3-,这样就可以排除Fe 3+对Co 2+鉴定的干扰。在分析化学上,这种排除干扰的效应称为掩蔽效应,所用的配合剂称为掩蔽剂。

(3)离子的分离

例如,在含有Zn 2+和Al 3+的溶液中加入过量的氨水:

32232343NH H O Zn ,Al [Zn(NH )]()Al(OH)()aq S +++?????????→+过量的

可达到分离Zn 2+和Al 3+的目的。

7.5.3 在生物化学方面的应用

生物体内各种各样起特殊催化作用的酶,几乎都与有机金属配合物密切相关。例如,植物进行光合作用所必需的叶绿素,是以Mg 2+为中心的复杂配合物。植物固氮酶是铁、钼的蛋白质配合物。治疗糖尿病的胰岛素,治疗血吸虫病的酒石酸锑钾以及抗癌药顺铂、二氯茂钛等都属于配合物。现已证实多种顺铂([Pt(NH 3)2Cl 2])及其一些类似物对子宫癌、肺癌、睾丸癌有明显疗效。最近还发现金的配合物[Au(CN)2]-有抗病毒作用。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代理和时效与期间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 结:代理和时效与期间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起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实施代理行为。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 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二是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等;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 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自己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 承担,也包括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代理权的概念及行使规则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 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行使规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 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 活动不作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 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 人进行民事活动,前者叫自己代理,后者叫双方代理。自己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 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意思表示双方实际上只由一人实施,很难保证不发生代理人为 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所以法律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 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代理人最终总是要倾向于一方的,所以法律也禁止双方代理。 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一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又叫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1)20万人民币。 (2)银行可向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任意一家、两家或三家要求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偿还银行20万人民币。 (3)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后,可以对信利商场享有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因为是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全部发生霉变。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15万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认。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 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⑵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⑵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⑵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完整版)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 分析(15) 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1.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3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4)若2000 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答:(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 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 三、宗法继承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民法知识总结(大一)

第一章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得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二是有商品,三是有商品与货币{商品}的交换)。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5.民法的本位; 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利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 6.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7.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是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学习桎梏的突破: 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本文旨在授人以渔。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对你一定开卷有益。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 ”民法题做不正确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 而是试题的语言表示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 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 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 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 因此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 不了解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工作者, 面正确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 她们的法律素质不高。她们向你表示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 进行法律专业分析, 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 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 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 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 不要盲目抱怨, 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经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 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 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 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 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 能够正确 认识这些法律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 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 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 顺利解决了。能够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定位为: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 含选择题) 很难得分, 失分 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 而是角度不对”, 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 在的问题, 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 一做基本不对”, 也 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 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 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 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 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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