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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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及《西南交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和新生入学报到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据此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持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其他因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

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

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公平、公正、公开做好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推免生范围与类型第一条学校在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内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二条为推动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和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推免生名额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部分,学术型名额用于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名额用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中将作标注,以示区别)。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推免名额不得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二章推免生基本条件第四条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五条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六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必须通过前三个学年(建筑类专业为前四个学年)开设的主干课程(专业所要求必修、限选课);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获得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外语四级成绩不低于425分(艺术与传播学院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四级成绩不低于410分;外语学院相关专业学生要求通过相应专业外语四级或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只认可由我校组织报名参加的国家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

第七条在综合评价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

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第八条在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对学生所学专业领域有特殊学术专长,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3、完成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的成绩,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4、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5、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

第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H"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虽成绩合格获准毕业,但考试课程补考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4、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后试读者;5、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暂发结业证书者;6、在校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中舞弊作伪,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旷考者;7、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

西南交通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办法 -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西南交通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办法 -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西南交通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满足社会对高科技成果和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原则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遵循“导向性、整体性、客观性、可行性”的原则,客观反映各指标的内在联系,使各评估指标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正确引导各学位授权点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科水平。

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通过评估对各学位授权点的优势、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作出科学、合理、公正的评价,并衡量其是否达到应有的标准,从而发扬优点、改进不足,提高质量,完善管理,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的。

第三条评估内容学位授权点评估内容包括学术队伍、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条件建设四个方面,具体内容见《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表》(附件一)、《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表》(附件二)、《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明细表》(附件三)。

第四条评估工作程序1.学位授权点评估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每两年进行一次。

2.各院(系、部、中心)组织本单位的学位授权点填报《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表》、《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表》(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点只填报《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表》)、《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明细表》。

填报材料中,凡在该学位点指导有研究生的教师,均属于该学位点的梯队成员(跨学科、专业指导研究生的教师不计入)。

同一份材料只能在一个学位点内填报使用。

3.各院(系、部、中心)将评估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4.报送材料中所涉及的各项原始资料由有关院(系、部、中心)组织提供,研究生院进行核查。

5.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条评估结论学位授权点评估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 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 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校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培养力度,规范辅修与双学位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与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另一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与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第四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初步确定开设的辅修与双学位专业。

其中,双学位专业报四川省学位办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其课程体系为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一致,以确保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理工科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不少于30学分,其它类不少于25学分。

理工科类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可在辅修培养方案基础上增加3—6门,60学分左右,其它类不得低于40学分(包括毕业设计及实践环节)。

在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除毕业设计学分外,其重复(或替代)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辅修与双学位总分学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制定,每学年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修读条件第七条辅修:主修专业必修与限选课程均已通过的二、三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修读双学位: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的二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八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其学籍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第九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依据辅修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修课、考试(考核)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分费。

第十条其他未及事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
第十九条对成绩特别优秀(主干课程平均成绩≥90)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以及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免修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评定登记成绩。
第二十条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小于等于18学分,经劝退同意退学者;
(二)在试读期内,其中有一学期通过学分小于等于20学分者;
(三)解除试读后再次获得学业预警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达两年,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疗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住宿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处理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三十四条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达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五条各门课程作业或实验等有四分之一未完成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六条无故缺做的实验,原则上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七条课程设计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取得结业资格者,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试行)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学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其质量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学生培养目标的综合体现。

搞好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全面衡量和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适应当前教学和评估工作及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2、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自学能力;3、学生能够对工程和社会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决方案;4、学生得到工程设计方法和科研能力的初步训练;5、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对文科专业还应注重培养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正确的思想方法,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问题的能力;6、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文阅读和使用计算机的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二、毕业实习的要求1、毕业实习的单位与内容原则上应与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相关联,以便于学生更好地收集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资料;2、毕业实习任务应力争与学生就业单位的工作范围接近,以利于发挥学生进行毕业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毕业实习应拟定毕业实习指导书或计划,毕业实习报告应规定基本内容,拟定框架要求;4、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应每日填写实习日志,内容包括:实习时间、地点、单位、内容、收获和体会,也可摘抄实习实测数据资料。

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在实习完成后交指导教师,作为毕业实习成绩评定的依据;5、教师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日志、实习报告、考核成绩、表现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进行评分,也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一部分进行成绩评定。

成绩评定标准如下:优:全部完成实习计划要求,实习报告和实习日志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考核时能够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者;良:全部完成实习计划要求,实习报告和实习日志比较系统地总结和体现了实习内容,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者;及格: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和实习日志有主要的实际材料,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不及格:凡有下列情况者以不及格论:(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2)实习报告混乱,分析有原则性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日志缺失或内容大部分未完成;(3)实习缺席三分之一以上;(4)实习中严重违反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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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5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建筑学、管理学、农学、医学和艺术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工作程序为: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复审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严格掌握授位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达到下列所有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四)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体参看《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暂行规定》。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必修公共外语课程成绩和大学外语四级成绩的综合分数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合格线(外语类专业另行规定)。

第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条款,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按照《西南交通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者。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七条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学校经过复查证实的,撤销原授学位,责令收回学位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八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会议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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