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全省新生儿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鲁卫规划发[2014]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28【实施日期】201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规划发[2014]2号)各委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现将《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8月28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委预算管理单位科学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是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委预算管理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审核、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监督项目实施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1],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在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采取专家评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资金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改扩建等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编制单位院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后备案期为5-10年);2.申报立项申请(或项目建议书);3.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5.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6.组织工程方案与施工图设计;7.组织施工;8.组织竣工验收;9.交付使用,转固定资产管理;10.项目后评估。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鲁卫办字〔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7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2018年7月5日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为切实抓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7〕16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服务模式,确保体检质量,特制定《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细则》。
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鲁卫办发〔2009〕4号)、《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试行)》(鲁卫办字〔2009〕94号)、《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7〕16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承担全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工作目标各市中小学在校生健康体检参检率应达100%,体检数据上报率应达100%,学生健康档案(纸质和电子版)建档率应达100%。
四、部门职责全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省体检办公室和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卫人口家庭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要求,促进出生人口、育龄妇女等人群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为全面做好新形势下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统计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服务管理责任,提高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服务管理对象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对象是指在本行政区内具有中国国籍(除现役军人外)的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包含户籍人口、户籍待落人口和居住在我省6个月以上已办理居住证的人口。
二、服务管理内容(一)应用山东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已婚和有生育现象育龄夫妇档案。
(二)核实上报婚姻、孕情、生育、收养、避孕、迁移、流动、奖扶、特扶、死亡等变动信息。
(三)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四)开展人口动态监测。
三、服务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统一、覆盖全面、便民共享的原则实行常住地统计管理,开展人口监测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有卫生健康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村(居)以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为基本统计单位。
(一)单位管理单位管理对象是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已签署劳动合同的女职工。
单位负责建立育龄妇女档案、审核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送育龄妇女信息,实施统计服务管理;村(居)对未实行法人责任制单位管理的育龄妇女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并报所属乡镇(街道)实施统计管理。
山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成立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任、党组书记担任组长,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成员为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委属(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省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省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在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指导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督导
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年9月29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生产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7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根据年初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委定于10月中下旬组织对部分市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
请各市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度全省公共卫生重点督查工作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监督字〔2015〕3号)和督导检查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备查工作,具体督导时间由各督导组与相关市协商确定。
各督导检查组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书面反馈给委综合监督处。
联系人:段书宏
联系电话:(0531)67876313<。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管理

年 2 0 1 9
第 1 3 期
竹 政 府部 门 文 件
立 、 健全 安全 生 产责任制 和 安 全生产规章 制 度 , 改 善安 全生 产条件 , 推进安 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 提髙 安全生 产 管 理水平 , 确 保 安 全生 产 。
第 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 门 应 当 依 照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规 章的 规定 , 负 责 辖 区 内 卫 生健 康 系 统安全 生 产管理工作 。
第 六 条 各单位是 安全生产 的责 任 主 体 , 对本 单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主 体 责 任 。 主体责 任主 要包括组织机 构保障责任 、 规 章制 度 保 障 责任 、 物 质 资 金保障责 任 、 教 育 培训 保 障 责任 、 安全 管理保障责 任 、 事 故 报告 和 应急 救援责 任 。
作 领导 小 组下设办公 室 , 分管 安全 生产 工
作 的 副 主 任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 委 办 公 室 、
机 关服务 中 心 主要 负 责 人兼任 副 主任 。
省 卫生健康委 安 全生产和 信访维稳 工
作 领导 小组备委 党组 的 领导 下 , 负责 全 省
卫 生健 康系 统安全生 产 管理工 作 。 负责 贯
范 卫 办 发 号 和 》 (
〔 2 006 〕 1 6
)
GA 《
6 5 4
一 200 6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管 理 》 等
行业标 准规范 , 依作 。
第 十条 加强 电气设 备安全管理 。 各
单位要严 格执行 电气设 备安全管理有关标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谁主管 、
谁 责 负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表彰2015年全国卫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表彰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山东赛区选拔赛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鲁卫监督字[2015]2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9.28【实施日期】2015.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表彰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山东赛区选拔赛获奖集体和个人的通报(鲁卫监督字〔2015〕26号)各市卫生计生委、总工会:为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建设,选拔优秀人员参加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山东赛区选拔赛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监督字〔2015〕20号)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在去年全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能力大赛的基础上,联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和竞赛选拔活动,掀起了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业务、强素质、争先进、创一流的热潮。
9月15日至16日,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山东赛区选拔赛在济南举办,17个市均选派代表队参赛。
经过各个环节的考试和竞赛,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现分别授予青岛市、烟台市、枣庄市等17支代表队团体一、二、三等奖;授予济南市等5个市卫生计生委、总工会优秀组织奖;授予修金镭、王娟、杨刚、王培杰4名同志“富民兴鲁”劳动奖章;授予麻常庚等12名同志“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山东赛区选拔赛一等奖”及“全省卫生计生监督技能标兵”称号;授予韩苗苗等20名同志“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山东赛区选拔赛二等奖”及“全省卫生计生监督技术能手”称号;授予李夕言等36名同志“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山东赛区选拔赛三等奖”。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卫人口家庭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及再生育审批服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保障群众的生育权益,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制定本规范。
一、登记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二、登记机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办理。
三、登记流程(一)提交材料。
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生育后登记的,提供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登记。
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附件1),当事人填写确认后,现场打印发放《生育登记服务手册》(附件2)或通过健康山东微信公众号获取。
证明材料缺失的,待补齐后予以办理。
(三)其他情况。
登记对象不能到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委工作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首接负责等制度,登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擅自设定前置和附加条件。
主动公开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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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全省新生儿窒息复苏知识与技能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卫妇幼字[2015]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5.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全省新生儿窒息复苏知识与技
能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
(鲁卫妇幼字〔2015〕8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总工会,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生儿窒息复苏工作,提高各级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水平,推动新生儿窒息项目在我省深入开展,不断降低新生儿窒息病死率及病残率,适应新形势下妇幼健康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保障母婴安全,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研究,确定今年在全省开展新生儿窒息知识与技能竞赛活动,并制定了《全省新生儿窒息复苏知识与技能竞赛活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2015年7月14日全省新生儿窒息复苏知识与技能竞赛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生儿窒息复苏工作,提高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水平,推动新生儿窒息项目在我省深入开展,进一步保障母婴安全,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总工会确定开展新生儿窒息复苏知识与技能竞赛活动。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标
(一)能力素质明显增强。
产儿科医护人员的法规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专业知识进一步强化,临床操作技能进一步提高,能力素质全面适应岗位要求。
(二)医疗行为更加规范。
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规范得到落实,形成按制度管理、按规范操作、按标准落实的运行机制。
(三)医疗质量不断提高。
产、儿科基础医疗管理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明显提高,因窒息导致的新生儿死亡率、病残率持续下降。
二、组织机构
本次竞赛由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总工会联合举办,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和省医务工会承办,省妇幼保健院协办。
三、参赛单位及人员
(一)本次参赛单位包括全省所有县级及以上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本次竞赛参赛人员为全省县级及以上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医生和助产人员。
四、参赛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总工会通过全面发动,组织开展县级预赛,并从参赛医疗保健机构选取优胜代表队参加市级复赛;
(二)各市卫生计生委和总工会联合,组织开展市级复赛,择优选取产科医生、新生儿(儿科)医生、助产士各1名(报名表见附件)组成市级竞赛队,代表本市参加省级决赛。
(三)委属(管)和驻鲁委管医疗机构从本单位选取产科医生、新生儿(儿科)医生、助产士各1名组队,参加省级预赛,优胜队将代表省级单位参加全省决赛。
五、竞赛内容
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包括:复苏原理、复苏准备、复苏的基本程序、复苏的步骤、气囊-面罩正压人工呼吸、气管插管、胸外按压、药物治疗、早产儿复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