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定做关系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
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
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
双务合同的特性。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
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
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
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
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
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
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承包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承包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者不享有企业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福利。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一、先搞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首先弄清用词的含义和种属关系。
人们在讨论上述关系时往往将劳务、雇佣、承揽互相混用,然后又会大谈这些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这样的做法不但不能做出有实际意义的区分,反而越弄越乱,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加害责任制度,其将“从事雇佣活动”定义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第10条规定了承揽加害责任,《合同法》还专辟一章“承揽合同”,使得“承揽”成为正式的立法名词。
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将雇佣与劳务做同义使用,而这两者与承揽是有根本区别的。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问题,劳务关系作为立法名词首次出现,其显然已经取得了比“雇佣关系”更为正式的地位。
这之后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再从事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司法解释的语言也已经顺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用语进行了规范。
综上,站在司法实务的立场,根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用语,上述四个用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属于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像是人和猿的关系一样,具有同一个祖先——雇佣,据说罗马法中就有关于雇佣的规定。
雇佣关系因工业革命的影响而逐渐发生分化,于是劳动关系独立,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出劳动法部门,被认为是社会法发展的里程碑。
同时,依然有一部分传统的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持着原始状态被认为仍然属于民法王国的子民。
这一点在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非常清楚的。
法律血统的渊源决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相当的相似性,说它们是近亲一点都不为过。
最核心的相似点是,雇员都要听从雇主的指令,雇员在人身上和财产上都对雇主具有一定从属性。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向雇佣⼈提供劳务,雇佣⼈⽀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具有如下区别:
第⼀,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如果存在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如果⼀⽅指定场所、提供⼯具并限定⼯作时间则为雇佣关系,反之则为承揽关系。
第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第五,当事⼈⼀⽅提供的劳动是独⽴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在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却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案例
案例1:承揽关系vs 雇佣关系
背景:小明是一位年轻的程序员,他正在考虑与一家科技公司合作。
案例说明:
1. 承揽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个合同,作为一个独立承包商,他将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公司提供一定的服务。
他拥有自己的工作空间和工具,并且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方式上有较大的自由度。
小明负责管理自己的工作和收入,并对自己的利润和损失负责。
2. 雇佣关系: 小明与该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份聘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全职员工。
作为员工,他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方式来完成工作,并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监督。
小明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和保险,并且薪酬由公司直接支付。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1. 管理自由度: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完成工作,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需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
2.薪酬和税务: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的收入来自于与公司达成的合同金额,并且
他需要自行负责支付税收和其他费用。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直接支付小明的薪水,并负责扣除税款和其他相关费用。
3. 福利和保险: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需要自行购买保险和福利计划。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通常会为员工提供福利和保险。
结论: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工作方式、责任和报酬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承揽关系下,小明作为独立承包商负责与公司合作的服务,而在雇佣关系下,小明作为公司的员工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辨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可真是有意思的事儿呢!你看啊,劳动关系就像是你和一个大家庭的关系。
你每天按时去上班,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矩,公司呢,给你发工资、交社保,就跟家长照顾孩子似的,对你负责。
这就是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关系,你在这个家里有自己的位置和责任。
再说说雇佣关系,这有点像你请了个钟点工来家里打扫卫生。
你需要的时候就叫他来,干完活付钱就行。
这种关系比较灵活,没那么多约束,但是也没那么深厚的感情。
那承揽关系呢,就好比你找了个工匠来给你打造一件特别的家具。
他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做好了交给你,你付钱,然后就两清啦。
他有自己的本事和手艺,你看重的就是他能做出你想要的东西。
咱举个例子哈,小李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朝九晚五,这就是劳动关系。
要是小李周末想打扫家里,找了个保洁阿姨来帮忙,这就是雇佣关系。
而如果小李想定制一个独一无二的书架,找了个木匠师傅来做,这就是承揽关系啦。
你说这三种关系是不是挺不一样的?劳动关系要考虑的事儿可多了,什么福利待遇啊,职业发展啊。
雇佣关系呢,相对简单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干活。
承揽关系呢,更注重成果,你得把东西做好了才行。
那有人可能要问啦,这三种关系为啥要分得这么清楚呢?嘿,这可重要了去了!要是分不清,以后出了问题可就麻烦啦!比如说,你把雇佣关系当成了劳动关系,那可能在待遇上就会有纠纷呀。
或者你把承揽关系当成了雇佣关系,对人家要求太多,人家可不干呢!咱生活中可得把这三种关系搞清楚,别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交朋友,不同的朋友有不同的相处方式,对吧?劳动关系就像是知心好友,要好好珍惜;雇佣关系就像普通朋友,各取所需;承揽关系就像一面之缘的朋友,合作愉快就好。
所以啊,咱得心里有数,遇到事儿的时候才能知道该怎么处理。
别到时候两眼一抹黑,不知道咋办才好。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可都是咱生活中经常碰到的,咱得重视起来,不是吗?。
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似之处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但是,不同的关系中,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同,如果发生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一、雇佣关系。
例:有一雇主雇了一木匠,在家里打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主人家每天给木工35元,并提供情报一顿午餐,在这一过程中木匠的眼睛被木屑打伤,治疗的费用为2万多元,木匠认为主人应该赔偿医疗费。
但主人认为双方之间是一种加强承揽的关系,发生的损害应该应该承揽人自己承担,而木工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木工到主人家干活,每天工资为35元,提供午餐,而且主人对其有监督管理的情况,主人家支付的报酬为劳动力的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应该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雇佣人应该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而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且给付约定的报酬。
2、双方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这间不是平等关系,而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的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定期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佣人应该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人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争议,双方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种类(1)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与家政服务公司,这时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2)个体工匠、木匠所带的帮工或学徒(3)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使用人之间的关系(4)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帮工之间的关系(5)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司做事二、帮工关系1、帮工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上的观点对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标准,但具体到实践中,又要具体问题问题具体分析了。
现实生活中,房主与建房班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将合同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明确写下,他们通常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
本文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房主是将建筑劳务承包给建房班还是直接招募泥瓦匠从事劳务,他对建房班成员的选任是否过问;2、建设劳务过程中建房班成员的分工、报酬约定、工作时间是否受到房主的控制;3、建筑劳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是由建房班自己负责还是房东负责;4、是房东还是建房班直接向建房班成员支付工资;5、建房班主要负责人获得的报酬是否明显高于其他建房班成员。
如果房主不负责建房班成员的选任、控制、劳务报酬的支付,安全保障措施的提供等,相反这些义务都由建房班负责,那么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房主与建房班之间成立的是承揽关系,而组建建房班的负责人(即通常说的包工头)与建房班成员之间就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实践中,建房班的负责人通常辩解道,他们所获得的利益和建房班成员相同或者高出不多,但却要承担与收益不相等的风险,让他们承担雇员的高额损害赔偿为他们所难以接受。
当事人双方就承揽还是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和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清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
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上述标准(1)理论上称之为控制标准。
(2)、(3)、(4)被称为契约标准。
(5)被称为组织标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
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