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地方铁路家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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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丁香家园”一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房[2009]506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丁香家园”一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房[2009]506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丁香家园”一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丁香家园”一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房[2009]506号)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核批“丁香家园”一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

受托服务的“丁香家园”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

鉴于你司和业主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达成协议,根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高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含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办公、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保、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下同)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已售地下车位物业综合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三、非住宅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由物业公司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管理中的公用水电(含损耗),应按实分摊计量,不得提高水电价格,分摊时要张榜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五、住宅改变用途后的收费标准按使用性质由双方约定。

六、业主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30元/每月·每辆,大型车50元/每月·每辆。

停车泊位的划定应不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和业主通行。

七、自行车库收费标准:自行车4元/每月·每辆,助动车和电瓶车7元/每月·每辆,摩托车(含轻骑)15元/每月·每辆。

自行车、助动车、电瓶车和摩托车的停放应具备室内专用车库,并负责全天看管。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铁路行李包裹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铁路行李包裹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铁路行李包裹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铁路行李包裹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合肥市火车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现将你单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1、我市铁路行李包裹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7元∕件降为5.5元∕件(内含代铁路业主收取的1元装卸费,0.5元标签费,市内短途运输费,打包材料及打包服务费)。

2、行李包裹代理服务实行一次开票,一次收费的办法,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外加收或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3、行李包裹代理服务应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4、你单位要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税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5、以上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七月一日
——结束——。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六年九月六日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合价服[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合价服〔2013〕39号)合肥市地方铁路协会、各地方铁路专用线单位:你协会《关于申请调整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的报告》(合铁协【2013】01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及部分国家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120号)、《关于专用铁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价服函〔2012〕186号)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就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专用铁路货物运输价格0.48元/吨公里,运价按产权单位分段计算核收,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算。

(二)专用铁路共用服务收费是产权单位、共用户、铁路部门三方签订“专用线共用协议”后,共用户向产权单位缴纳的费用,费用纳入专户管理。

具体见附表1。

(三)专用铁路运输过磅费可参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文件执行。

即:整车轨道衡30元/车,整车普通磅秤1.5元/吨。

(四)铁路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皖价经费字〔1998〕94号)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358号)规定执行。

具体见附表2。

(五)装卸作业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可参照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铁运〔2005〕5号)规定的费率和浮动幅度执行。

合肥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合肥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合肥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我们国家是⼀个讲究法治规矩的国家,当然对于任何收费来说,都应该符合国家的规定,⽐如物业费。

那么⼤家知道合肥市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肥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1、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20元/⾃然间
2、保洁费:3元/户.⽉
3、保安费:3—5元/户·⽉
4、各项费⽤统收服务费:1元/户·⽉
5、车辆存车费(⾃⾏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执⾏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6、机动车存车费:⼩型车150元/辆·⽉,⼤型车210元/辆·⽉
⾼层物业管理费⼀般包含清洁卫⽣费、秩序维护费、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运⾏费、绿化费、综合服务费。

另外物业费之外还有⾼层电梯费,⼆次提⽔、三次提⽔费、消防提⽔费(这个⽬前很多物业都容易忽视不收取)、垃圾清运费。

有地下车位的还有服务费,占⽤公⽤道路的还有车辆场地使⽤费等。

具体价格参考当地物价局标准。

⼆、物业费是什么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使⽤⼈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设施、绿化、卫⽣、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进⾏⽇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合肥市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合肥市的物业费收费标准⼩编已经为⼤家列举,⼤家可以认真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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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合价房[2008]41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1.03
【实施日期】2008.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房[2008]412号)
合肥市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批“市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

受托服务的“市政小区”位于合肥市夏圆路与众兴路交口,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

鉴于你司和业主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达成协议,根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多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含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办公、共用设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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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降低:“一费制”不再另收公摊费用《合肥市修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物业收费将实行“一费制”。

即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摊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

二、分级缴费:小区将被划为4个等级收物业费小高层由2级变4级2006年9月,合肥正式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将近4年过去了,省城住宅小区的建设、物管企业的服务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人工成本、服务成本的调整等,既有的收费标准划分模式与实际已有不符。

按照原标准:省城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指导价多层分为四级:一级为0.70元,四级0.30元,上下浮动20%;高层分为二级:一级为1.2元、二级为1.0元,上下浮动20%。

高层继续按二级划分,显然不适合,今后省城楼市将以高层为主,价格标准太单一对业主、物业企业都不合理。

为此,新《办法》将小高层、高层住宅也划分为四级。

除了等级上由原来的一、二、三、四级变更为甲、乙、丙、丁四级外,价格上也略有变动。

据了解,合肥市通过实际的成本调查核算,将路灯、电梯等公共能耗纳入物业费后,将多层的丁级由原来四级的0.3元调整至0.4元。

小高层、高层由原来一级的1.2元调整为1.3元,按物价部门规定,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三、停车收费:地面停车费将大幅提升新修订的《办法》在小区停车收费上将更加人性化。

在确保非机动车辆停放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缓解停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另外,将统筹考虑住宅小区有车住户和没车住户的不同利益,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规划建设标准不同,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规划建设地下车库的配比率在30%以上、75%以下(包括75%),地下车库只能满足小区住户基本需求的住宅小区,小型车地面停车收费80元/月/辆,中型车100元/月/辆,地下停车180元/月/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4.02•【字号】合价经费[2001]76号•【施行日期】200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经费[2001]76号2001年4月2日)三县四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合发[2000]35号),现就我市社区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物价部门要积极为推进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扶持社区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社区服务是随着现阶段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就业渠道多元化的形成而产生的,蕴含着广大的发展空间,各级物价部门要发挥价格职能,要不断研究和解决社区服务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利用价格信息的优势,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三、加强对社区服务收费的管理。

社区服务主要是便民利民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突击性、临时性劳务;为社区开展保洁、保安、保绿、保养等提供公益性劳务;为居民提供家政、就业等多方位的服务。

为使社区服务规范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各收费单位要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目前,社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有:(一)中介服务收费:1、劳务、信息、代理性中介服务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介服务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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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地方铁路家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合价房[2008]493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地方铁路家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房[2008]493号)
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批“地方铁路家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

受托服务的“地方铁路家园”位于合肥市金寨路和太湖路交口,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

鉴于你司和业主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达成协议,根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高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含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办公、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保、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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