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04
【实施日期】2013.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8月2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齐齐哈尔
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2013年9月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清理和修改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的通知》(黑政法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的条款内容:
一、删去原《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二、将《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从事高危性体育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可能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
经营活动的,由(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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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5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齐齐哈尔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3日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齐齐哈尔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6.3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995年5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性法规议案、建议的提出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的编制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五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报批和公布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性质、适用范围和对象的不同,可采用条例、规定、细则等名称。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本市地方性法规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五条涉及全市重大的、长远的问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二)关系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迫切需要立法的;(三)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的。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组织实施、生效时间、解释权限等。
第七条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是:提出议案或建议;编制规划;组织起草;审议和通过;呈报批准;公布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齐政办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推进方案》要求,为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上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清理方法实施部门(起草部门)按照《齐齐哈尔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目录》(附件1)、《齐齐哈尔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附件2)进行自查,查找出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内容上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意见后,填写《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纸质形式加盖公章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立法科。
联系人:王璇电话:************传真:************附件:1.齐齐哈尔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目录.doc2.齐齐哈尔市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doc3.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汇总表.doc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doc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9日。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督促、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二)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目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三)组织起草规范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四)指导、督促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五)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六)承办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七)组织规章的清理、评估工作;(八)承办与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立法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发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发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发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发等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就制发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起草。
起草过程中,应当采取书面、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起草部门系统内以及其他部门意见。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还应向社会征求意见或举行公开听证会。
;二、市政府办公部门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备案等工作。
起草部门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将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并送市政府办公部门。
三、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认定和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市政府办公部门转送的文件草案后,首先应进行规范性文件认定。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下列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三)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四)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我市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六)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核时,起草部门应提供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送市政府办公部门。
市政府办公部门按程序和规定提交市政府决定发布。
六、按《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日和施行日之间不能少于30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黑政办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4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9日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省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2018年全省“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对2018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一)与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农垦、森工系统改革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二)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其他专项清理要求的;(三)与上位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不相符的;(四)涉及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五)因机构职能转变,名称等表述发生变化的;(六)相关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家及我省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清理任务的,省政府法制办将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清理内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市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21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9部政府规章:(1993年11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公布)。
一、《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二、《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14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年8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六、《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8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2001年7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八、《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九、《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年12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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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第3号令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08.22
【实施日期】199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2年8月22日齐齐哈尔市第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办法、细则、规定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规定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审核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的立法规划和计划以及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实际可能,编制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规划。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制建设的需要,结合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于每年年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具体建议,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建议内容应包括:法规草案、规章名称,制定目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发布机关,完成起草工作的时间等。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政府各部门提出的具体建议进行综合研究、协调,并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全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规划下达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或更换当年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规划题目的,起草部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分管市长同意;属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还须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章起草
第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涉及部门较多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九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部门应当组成起草小组或指定专人承担起草任务。
第十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实事求是;
(四)贯彻民主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