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4.30•【文号】财会字[1997]19号•【施行日期】1997.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7年4月30日财会字[199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1997年4月30日颁发)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豫国税发[2005]39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9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代”范围是指以下内容:(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厅文〔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文〔2017〕3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此件发至县级)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以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激发内生发展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税总办发〔2015〕244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5日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协助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联系电话:************。
附件: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财政部办公厅2015年12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40e324bcd126fff7050bd0.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8]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3.26
【实施日期】200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8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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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文件的通知
【标 签】营改增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12﹞21号
【发文日期】2012-01-17
【实施时间】2012-01-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在上海市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做好我省有关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
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1﹞133号)等4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对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对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已出台和后续将出台的配套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等,为下一步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广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二、广泛宣传,积极辅导。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和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直接关系到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将有关政策和文书下载使用方法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同时,对有关纳税人要优化服务,做好纳税辅导工作。
重点是:
(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
此次调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主要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申报表填写方法,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6号公告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切实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
一是目前使用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远程认证系统暂不支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认证; 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7号公告规定,我省受票纳税人需要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
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办税大厅”子栏目下“文书下载”模块下载使用。
三、密切关注,及时反馈。
上海市试点工作实施以后,各地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对我省的影响,尤其要关注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以及对增值税收入的影响等,研究探索加强管理和数据分析的方法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