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行为准则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领导干部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总结标准

领导干部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总结标准引言:良好的生活作风是领导干部必须时刻保持的一种重要态度和行为。
它不仅体现了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能力,更重要的是对干部群众关系的良好维系、党风政风的正常运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要讨论的是,领导干部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的标准。
一、廉洁作风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做到心正直、行端正、作风正。
具体要求如下:1. 组织观念要正。
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组织观念,始终把党的利益和事业放在第一位,严禁以个人恩怨、私人利益为重。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以权谋私。
2. 财经方面要廉洁。
领导干部要注重自己的财经行为,不搞投机倒把、搞权钱交易等违反廉洁要求的行为。
经济利益纠纷要及时报告并如实公示,不能隐匿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
3. 社交活动要廉洁。
领导干部要注意把握社交活动的分寸和标准,不接受、不索取贵重礼品、礼金等物质待遇,严禁收受礼品、礼金等违背廉洁要求的行为。
二、严肃工作纪律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
具体要求如下:1. 严守工作时间。
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违规加班或者滥用加班费。
2. 严禁违反工作程序。
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做主、违规操作,严禁利用职权进行打压、报复等行为。
3.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领导干部要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党的决策、工作事项等。
三、勤政为民领导干部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注重群众的需求和利益。
具体要求如下:1. 关注民生问题。
领导干部要关注民生问题,积极解决民生困难,确保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2. 推动就业和社会稳定。
领导干部要积极推动就业工作,帮助解决就业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3. 公平公正执法。
领导干部要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不以权谋私,不以害人好处私心私欲。
四、廉洁从政领导干部要以廉洁从政为信念,自觉抵制腐败和不正之风,维护干净政治生态。
严守纪律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严守纪律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作者:周广智来源:《唯实》2014年第04期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纪律是党的性质、宗旨的集中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加强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当前,我国正处在增长速度换档期、转型升级关键期、深化改革攻坚期,面临的形势复杂多变、肩负的任务艰巨繁重。
要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离不开铁的纪律做保证。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严守纪律是职责所系、使命所需,必须强化带头意识,时时处处严要求、做表率。
一、严守党的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岗位责任重、社会关注度高,其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严守党的纪律,既是党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方面。
严守党的纪律,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体现。
领导干部要德才兼备,所谓“德”,包含着严守党的纪律。
严守纪律,严于律己,培养良好德行,塑造高尚人格,提高党性修养,是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保持良好形象的前提。
一个不守纪律的人,在政治上是不合格的,也是不具备成为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的。
一些人党纪观念淡薄,视纪律约束为儿戏,甚至自认为是特殊党员、特殊公民,这种人即使本事再大、能力再强,也不能放在领导岗位上,否则将会给党的事业带来严重危害。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纪律意识,带头严守纪律,为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营造严明的纪律环境。
严守党的纪律,是领导干部堪当重任的现实要求。
如果把工作交给一个没有纪律意识这样的人,势必办不成大事,担不起重任,甚至会把事情办砸。
古人云,“天下之事,成于惧而败于忽”,“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
只有对纪律常怀敬畏之心,端正行事,才能问心无愧,才能不招致恶果。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领导干部的执行力至关重要,一些人在执行纪律上走形式、搞变通、打折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令不畅,必将严重影响党的集中统一和改革发展的进程。
领导干部讲党性是政治原则和行为准则

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领导干部讲党性是政治原则和行为准则,也是人生追求和道德规范;是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也是个人健康成长和不断进步的重要保证。
讲党性,就是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
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服务人民。
党员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真心诚意地为人民谋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
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党的建设注入了生机。
我们黄浦区在市十二五规划中担当重任,这样就给党员提出了新要求。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党员讲党性,坚持党的宗旨,始终保持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推进党所领导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我认为讲党性,坚持党的宗旨,当前应把握以下几点:一、要把理想信念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理想信念是人的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的,因而是科学的理想信念。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认识世界,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眼界宽广、自觉地、满腔热情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会迷失方向。
我们要认识到,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实现现阶段奋斗目标的一致性,需要我们在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工作中脚踏实地地工作,努力创造一流工作业绩。
二、要正确处理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发扬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精神。
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这是党员的最高原则。
党员在利益矛盾面前要经受得起考验,始终坚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党员要做到克己奉公,多讲奉献,多作贡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干部行为准则十条

干部行为准则十条干部行为准则是指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保证干部们能够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以及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
在中国,国家对于干部行为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干部行为准则十条”。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条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功发展的根本保证。
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当前中国政治生活中最重要、最紧迫、最广泛、最深刻、最复杂的任务之一。
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带头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自觉接受纪律检查和监察机关监督管理。
三、保持廉洁从政廉洁从政是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保持清正廉洁,做到廉洁奉公、清正廉明。
四、勤政务实勤政务实是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
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尽心尽力为人民服务,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推动工作落实。
五、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是干部必须具备的另一个基本素质。
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深入了解群众疾苦和诉求,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并认真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
六、勇于担当勇于担当是干部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
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敢于承担责任,不怕困难,不推卸责任,勇于开拓创新,推动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七、守纪律讲规矩守纪律讲规矩是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做到公正、廉洁、高效。
八、弘扬优良传统弘扬优良传统是干部必须具备的文化素质之一。
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精神,树立正确的历史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九、保守国家机密保守国家机密是干部必须恪守的重要原则。
腾讯干部行为准则

腾讯干部行为准则
腾讯干部行为准则是腾讯公司针对其高层领导干部制定的行为规范,旨在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明确的行为标准和指导,确保其在企业治理和经营中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该行为准则重点强调了领导干部在企业治理和经营中应具备的五个核心素质,包括诚信、敬业、专业、创新和责任。
这些素质不仅是高层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塑造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的基础。
首先,诚信是腾讯干部行为准则的重要基石,要求干部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等,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其次,敬业是指忠诚于公司、工作勤奋和保护公司机密等,保证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专业则要求干部要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开拓市场、管理团队和确保公司持续发展的全面能力。
创新则是要求干部拥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推动公司的发展和转型。
最后,责任的要求主要是要求干部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社会环境和公共利益。
在日常工作中,腾讯干部行为准则还要求其能够秉承公正公平、尊重员工、关注客户、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总之,腾讯干部行为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腾讯公司引导其高层领导干部建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措施。
腾讯公司高层领导干部应该牢记行为准则的要求,以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为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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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行为准则
(八个严禁,52个不准)
一、“八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