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赖昌星案件引发的引渡问题论文
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完善——以赖昌星遣返案为视角

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完善——以赖昌星遣返案为视角卓元卉【期刊名称】《四川文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2)004【摘要】现代引渡制度是现代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具有司法性与行政性相统一的特点。
各国通过国际引渡合作,严厉打击外逃犯罪分子,维护公平正义。
赖昌星潜逃至加拿大十余年,最终被成功遣返回国,接受我国法律的审判。
通过对赖昌星遣返案的分析,探讨了我国在进行引渡及类似活动中的阻碍,包括缺乏双边引渡条约的极大制约和死刑不引渡原则与我国保留死刑的司法实践之间的冲突等问题。
我国要顺利开展引渡活动,仍要积极促进双边引渡条约的订立,妥善处理死刑不引渡原则问题,并增进对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了解。
%The modern extradi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cooperation, which is characteristic with the union of justice and administration. By the co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tradition, the fled criminals are slapped down and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are upheld. Lai Chang - xing fled to Canada and stayed there over ten years and at last he was extradited to China and was tried according to Chinese law. Lai Chang - xing's repatriation illustrated such blocks of extra- dition or like that as the restriction from the lack of bilateral extradition treaty and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principle in Canada that the death penalty is forbidden extraditing and the justice practice in China that the death penalty is kept alive. 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extradition smoothly in China, the bilateralextradition treaty should be concluded and China should properly deals with the principle that the death penalty is forbidden extraditing and should learn more about the justice system of other countries.【总页数】4页(P64-67)【作者】卓元卉【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长宁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相关文献】1.我国引渡外逃经济罪犯的法律障碍和对策——以赖昌星遣返为视角 [J], 田晓萍2.从“赖昌星案”看中国引渡制度之完善 [J], 闫倩3.从赖昌星被遣返谈我国外逃腐败分子的引渡难点及应对之策 [J], 刘树忠4.我国长江垃圾倾倒防范机制的不足及完善策略——以"长江口倾倒垃圾案"为视角[J], 王利5.侦查阶段案情披露活动的程序性完善——以"李庄案"为视角 [J], 陈波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与法

赖昌星案;对中国引渡制度以及司法的思考――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魏科锋0905060104摘要赖昌星在加拿大逃亡了12年,并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了难民资格申请,企图利用冗长的司法程序来逃避中国的刑事追究,而加拿大方也利用对中国人权状况及司法制度等问题来阻挠中国对赖昌星的引渡要求,可以看出中国的引渡制度还不完善。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难民司法案情简介。
1999年,赖昌星在厦门远华走私案案发后全家逃往加拿大后,被加政府软禁在温哥华住宅中。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赖昌星及其家属的难民身份申请。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布移民部完成对赖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启动遣返程序。
赖昌星随后向联邦法庭提出延缓遣返上诉,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
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赖昌星案做出判决,宣布此前移民部对其全家发出的遣返令无效,接受赖昌星提出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的申请。
2007年4月19日,移民暨难民局取消对赖昌星的宵禁令。
2007年11月20日,联邦法院开庭申理移民部要求恢复赖昌星的宵禁规定一案。
2007年11月28日,联邦法庭法官哈林顿(Sean Harrington)判决继续取消对赖昌星的宵禁令。
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准赖昌星的工作准证申请,允许其在加拿大工作。
2011年7月7日或8日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拘留,拘留后48小时聆讯于温哥华时间7月11日下午1时进行。
2011年7月21日下午6时,加拿大联邦法庭宣布,否决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
赖昌星将会被遣送回中国,最快是2011年7月23日。
2011年07月23日07:51 赖昌星在加拿大警察押送下遣返中国赖昌星能在加拿大躲12年,,而中国难以将其遣返,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和加拿大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而中国一直尽量避免死刑不引渡,另一方面加拿大的司法程序冗长,而且加方也不愿意将其遣返。
从赖昌星遣送的绊脚石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备

从赖昌星遣送的绊脚石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备(2)提要本文基于到现在为止遣送赖昌星碰到的瓶颈期的端由的剖析,针对赖昌星已经提出的和有可能提出的对遣送导致绊脚石的主要理由,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备施行了行得通性剖析,并提出了有关的解决对付提议。
网站关键词引渡制度遣送引渡条约一、导致赖昌星遣送的瓶颈期的端由首先,对赖昌星的遣送是根据加拿大的《移民与流离失所的人尽力照顾法》而非其《引渡法》。
理由如下所述:从已经揭晓的资料看,中国政府没有向加拿大政府正式提出引渡烦请,加拿大方面处置相关遣送违法案件的扳机也不是负责引渡事务的公检法部,而是负责遣送不合法移有关民法的务的移民部,加拿大根据《移民与流离失所的人尽力照顾法》来审查处理赖昌星的流离失所的人地位提出请求,而中方所做的尽力尽量是为加方供给赖昌星的罪证和不会受到极刑和严刑的许诺,因为这个,对赖昌星的遣送是根据《移民与流离失所的人尽力照顾法》。
中方不直接烦请加拿大引渡赖昌星基于各方面的思索问题,但可以测度,中国与加拿大尚未缔结引渡的双方条约,中国国内的《引渡法》也与加拿大的《引渡法》在极刑引渡问题上不一样的举止神情,这些个端由要得中方要避开烦请引渡这条高风险的路径,防止加方因为这个不接受引渡,导致没有余地的局面。
因为这个赖昌星迟迟不可以被遣送,其溯源是法律上的而非政治上还是外交上的,固然人民大众和言论电视台对此有曲解,但这已经是学术界的存在广泛看法。
那末,假如中方想正式提出引渡烦请,利用引渡的路径达到遣送赖昌星的效果,就务必首先针对加拿大的《引渡法》以及加方看得起的几个因素和条件,彻底清除我国自身的绊脚石,完备我国的引渡制度,能力走出到现在为止的厄境。
copyright dedecms作者在这处就几个导致到现在为止的瓶颈期的端由做一点剖析。
其一,加方提出中方需做出不舒服合使用极刑的许诺,中方许诺后赖昌星又宣称自个儿会遭到压迫使受害,固然加拿大法院表达了对我国公检法保证制度在改进,不至于导致赖昌星违法案件的不公平正审理判决的承认,但只有赖政府许诺,加拿大公检法部门毅然不会随便相信和佩服,只有在我国立法上和公检法制度上彻底稳固建立该原则,能力使其不了为加方不接受引渡的理由。
从赖昌星案件谈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摘要赖昌星成功遣返回国后,随着他的归案,厦门远华走私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基于对赖昌星案件的分析,反思我国在“引渡难”问题上所受到的诸多障碍,并就相关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引渡制度死刑不引渡原则双边引渡条约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77-02一、赖昌星案件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又称远华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一起涉嫌走私、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
该案件的主角为厦门远华集团的创办人兼董事长赖昌星,远华集团于1994年成立,该集团在赖昌星的掌控下至1999年案发,通过各种手段与政府官员相勾结从事走私犯罪活动长达五年之久。
期间,共走私货物总值530亿元人民币,偷逃税款300亿元人民币。
此案由当时的朱镕基总理亲自督办,共有六百余名涉案人员,其中有近三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办案时间长,且案件涉及面广,乃是建国以来的第一经济大案,从而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
1999年案发后,赖昌星与妻子曾明娜及儿女一同以虚假资料向香港入境处申请并利用香港特区护照免签证的便利前往加拿大温哥华。
在加拿大居住期间数次申请难民资格,但都未得到加拿大司法审核的通过。
2011年7月22日下午,他从温哥华国际机场遣返回北京,并于7月23日下午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被中国机关正式逮捕,2012年5月18日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从赖案看我国“引渡难”的障碍从赖昌星出逃至加拿大后,我国也不断通过多方努力以期尽快将赖昌星遣返回国。
但由于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未签订过引渡条约,赖昌星正是利用此法律空白大做文章,不仅重金聘请律师同加拿大政府对簿公堂,同时还利用该国在《移民法》上的繁琐程序不断上诉,这使得他在加拿大的滞留时间长达12年之久。
缘何赖昌星的遣返回国之路如此的漫长?在“引渡难”现象中,我国究竟遇到了多少的困难和障碍,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障碍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逃亡至他国的犯罪人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请求人在引渡之后,根据请求国的法律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从“赖昌星案”看我国引渡制度之完善

没有 双边 引渡条约 , 要我 国相 关机关 提出 的请求符合 加拿大 国 只 对拒绝 引渡” 具 体来说 , u 大《 。 』拿 J 引渡法》 4 第 6条第 2 3 4 、 、 款所
内法 的相关 规定 , 也是有 可能成 功 引渡赖 昌星的 。 目前 的现实 举的绝对 拒绝 引渡 的理 由, 我国 《 但 与 引渡法》 8 第 条第 4 56 的 、、款 是 , 国的 引渡未 能成功 , 我 对此 , 笔者总 结两 点原 因:
经笔者 的 比较 , 国《 我 引渡 法》 加拿大 《 与 引渡法》 诸多相似 有 之 处 , 给两 国签 订双边 引渡 条约提供 了 良好 的法制基 础和谈判 这
加 拿大 外交 部长 , 征得 司法部长 的 同意 , 以与有关 外 国就 某 基 础 。两 国引渡法 的相 似之 处可 以从 实体 上与程 序上 两方 面来 经 可
二、 我国在 赖 昌星案 中应 吸取 的教训
中J引 渡制度 略作 比较 , 结中 加引渡 制度 中相 同的法律基 础 , J u 总
以期为 中J 达 成双边 引渡 条约抒 一 己之 见 。 J u
加拿大作 为“ 条约前 置” 的国家, 在其 I9 年 《 9 9 引渡法》 1 第 0 条 中作了如下变 通的规 定, 在不存在 双边引渡 条约 的情 况下 ,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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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赖 昌星 的难 民 申请 已被驳 回 , 法律 角度 而言 , 从 其被 遣返 归 国只 是 时间 问题 。 是 , 但 赖案 带给我们 的反 思远 不止如
引渡案例分析

序,缩短审理时间。一开始,新法似乎很有效,一大批积案得到
快速审理。然而,政治气候促使最高法院开始偏离法律本意,新 法并没有实现法律改革的目标。
藤森引渡案
2007年9月22日, 在位于智利首都圣地 亚哥北郊的库奇雷奥, 秘鲁前总统藤森准备 登上智利内政部的直 升飞机。当天藤森被 引渡回国。 秘鲁政府经过不懈 努力终于成功地将流 亡海外达7年之久的前 总统藤森引渡回国。
豁免权问题
藤森在秘鲁面临多项严重指控,秘 鲁要求引渡他有其法律依据。但藤森被 指控的罪名,都是在他担任总统期问出 现的,按惯例,总统任职期间的所作所 为通常享有豁免权。 豁免权往往是以国内法为基础的,各国有权自主决定 是否赋予或剥夺相关人员的豁免权。同理,秘鲁国会在通 过引渡藤森的决议后,以擅离职守和不履行公职等罪名, 正式对2000年11月在访问日本时提出辞职并滞留的藤森提 出起诉,该决议不该决议不但剥夺了藤森5年的刑事豁免权, 而且规定藤森在今后l0年内不得在政府部门担任任何公职。
或草签了引渡条约,其中只有22项引渡条约生效。故在国际司法合作中,我
国与多数国家,尤其是刑事外逃情况较为突出的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和 多数欧洲国家尚未签署引渡条约。即便已经签订了引渡协议,引渡条约执行
中的问题和阻力仍然很多。在引渡的实践中,我国主要依靠与相关国家签署
引渡条约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同时,我国还尝试开展无引渡条约情况下的引 渡。
2:政治避难对赖昌星是否适用
政治避难,是指一国对因政治 原因而遭受另一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
各国公认政治避难不得给予犯有以下罪行 处罚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 的人员: (1)公认的普通刑事犯罪,如杀人、盗窃、 或引渡给该另一国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走私等罪行; (2)国际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 一般认为政治犯,是指不具有庇护国 危害人类罪和其它诸如劫机、贩毒、海盗 等罪行。 国籍并因从事政治或与政治有关的社会活
@从赖昌星案看我国主动引渡法制的完善

2011・02(下)从赖昌星案看我国主动引渡法制的完善金艳摘要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的引渡问题一直是我们关切的问题,本文希望透过赖昌星的引渡案件,以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为基础,寻找主动引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赖昌星案主动引渡死刑不引渡作者简介:金艳,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67-02引渡(extradition )是指国家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依据一般国际法,国家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国与国之间的引渡条约或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
以我国为例,我国有时是引渡的被请求国,但更多的时候我国是以请求国的身份参与引渡活动,主动向其他国家请求引渡相关人员,所以完善我国的主动引渡制度十分必要。
一、从引渡赖昌星过程中的外国因素看我国的主动引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关于引渡的国际条约1.存在问题:我国关于引渡的国际条约的范围仍然有些狭窄引渡的决定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务,一国可以选择引渡也可以选择不引渡,但是当国与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或是或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时,该国就应当依照条约的规定进行引渡,或者被请求国考虑互惠和对等是也会进行引渡。
我国之所以未能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就是因为我国与加拿大之间并没有引渡条约,且中、加两国也无互惠的约定,加拿大主张“条约前置主义”,虽然1999年加拿大出台了新的引渡法,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变通了“条约前置主义”,对“引渡协定”作了扩大解释,允许个案“特定协定”,但由于当时由于中加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且加拿大引渡法正处于新旧交替过程当中,个案“特定协定”制度尚不为人所熟悉,因而我国主管机关没有启动引渡程序,而是选择了通过加拿大移民法措施实行遣返的方式。
2010年6月,中加双方签订了4项政府间协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加拿大皇家骑警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此举大大有利于引渡,但是这仍不是完全的引渡条约。
引渡与遣返

专题讨论—引渡与遣返今年7月23日,作为“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重要嫌犯赖昌星,被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由加拿大遣返回国,正式结束12年的逃亡生涯。
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回国具有重大意义,它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及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决心,同时也警示所有贪官和犯罪分子,无论逃到哪里,都难逃法律制裁。
本次讨论话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什么是引渡行为?引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般需要经过哪几个程序?引渡与遣返有何区别?试分析我国关于引渡的具体实践。
(一)引渡的概念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刑罚的行为。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
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国家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完全是它根据主权自由决定的事。
(二)引渡的法律依据:国际条约、国内法P213(三)引渡的程序: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引渡的决定、引渡对象的移交。
P215(四)遣返是没有条约的引渡,即发生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两国家. 中国和加拿大没有签定引渡条约,所以属于遣返。
“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采取遣返的方式比起引渡来说,程序上要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及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并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出逃前在本国所犯的犯罪事实;也不严格受引渡诸原则的限制;遣返特别适于两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遣返遇到的障碍和困难比起引渡要相对较小。
因此,遣返可以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而适用。
所谓引渡的替代措施是指在引渡合作遇到法律障碍或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可据以实现遣返逃犯目的的手段。
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在理论上有时也被称为“事实引渡”。
如果我国与加拿大签订了引渡条约的话,我们就可以直接引用引渡条约而不是使用遣返回国的方式,那么,我们就能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国受审,将大大地缩短时间和节省人力与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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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赖昌星案件引发的引渡问题摘要:叙述赖昌星走私案件的始终,并从赖昌星引渡案件分析引渡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赖昌星走私引渡引渡条约
赖昌星,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的首犯。
去年,7月23日,“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被遣返回国。
在多年与法律周旋中,他曾多次逃脱法律的制裁,但这一次,却不再侥幸。
1999年,中国开始大规模打击走私犯罪,赖昌星被查出其名下的厦门远华公司进行国际走私,走私货物的总金额高达500多亿元人民币,偷逃税款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从此,
赖昌星进入公众的视线。
但在逮捕他时,却让他携妻女逃往加拿大,这一去就有十年之久。
因为要逮捕赖昌星,这就要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引渡①问题。
2000年,中国政府正式通缉赖昌星并要求加拿大政府撤销其移民资格并将其遣返中国。
而赖昌星为了逃避被遣返,与曾明娜在2000年向加拿大政府申请难民资格。
2005年9月1日,赖昌星的难民申请上诉被加拿大移民部驳回,他立即提起遣返前风险评估。
2006年5月初,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最终完成对赖昌星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于当年5月26日将他遣返回中国。
然而,就当赖昌星被试图带上飞机时,为拖延时间他却以头撞柱,结果“死里逃生”。
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蒙蒂尼裁定,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所作出赖昌星遣返风险评
估“缺少对赖昌星回国可能遭到虐待的机制上的可信保证”,需交由另一名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对赖遣返中国风险重作报告,以重新裁决是否应遣返赖昌星。
这样一来,赖昌星又成功回到了加拿大复杂的司法程序中。
为拒绝被遣送回国,赖昌星与前妻不惜重金聘请律师同加拿大政府进行辩论。
近十年来,他们从移民部到难民裁判庭、联邦法院和联邦法院上诉庭一路败诉,却也利用司法制度,一路上诉。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赖昌星可以继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程序拖延时间,使遣返一事再度进入往复循环的怪圈。
目前,由于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加拿大只能用《移民法》上的遣返程序送走逃犯。
事实证明,这种程序花费巨大,过程极为漫长。
而正因为如此,赖昌星得以在这个遣返程序中不断上诉,在加拿大滞留了10年。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障碍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其在当今社会作为一项人权保护性原则,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
但我国作为被判处死刑的行为保留最多的国家之一,并且对于这一原则并没有明文规定其合法性的存在。
所以在引渡依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或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时,会遇到诸多的阻碍和问题。
其原因是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合作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条约有规定。
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
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国自行决定。
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所以中国与发达国家所鉴定的引渡条约甚少,这就在引渡方面带来不少的不便。
再者,大部分犯罪分子都逃往发达国家。
而赖昌星就是典型的例子。
中加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同时其行为在中国已达到判处死刑的情形,但在加拿大废止死刑,并且坚持死刑不引渡,所以拒绝将赖昌星引渡回国。
从引渡法第8条第7项中可以推论出这一原则。
该项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中国应当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
这种观点将死刑归入了酷刑的范围。
从结合中国国情来看,中国政府在很长的时间之内不会废除死刑,但也要尽快的另寻办法去适应死刑不引渡的原则,以防其成为我国完善引渡问题的一个障碍。
且在本案里,虽然最后中国政府承诺不判处死刑,并成功的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审判,但若是再遇到此类的案件,又要陷入长期的引渡程序中呢?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是否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或减少和限制相关类型死刑的处罚,这对于中国的司法来说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这也对于能够与多个发达国家顺利鉴定双边引渡条约,促进我国司法进程,有效打击和制止外逃分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庇护制度与难民制度不同的障碍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到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而难民制度则是指一
国对于难民应有的最低保护,包括不随意驱逐原则等。
在赖昌星案中,赖昌星之所以能够长期留在加拿大是因为他向加拿大当局申请难民保护和政治避难,并利用司法程序不断的上诉,进而延长其滞留的时间。
而中方不认同赖昌星的难民请求,这就导致了中加两国在这方面问题的争执,从而不利于对赖引渡的进展。
所以,两个国家对同一制度有分歧,特别是国际上的问题涉及到该制度时,这就造成两国之间处理问题时意见不一。
这也是中国与别国在处理引渡方面常遇到的问题。
三.双边对各方引渡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
我们都知道,能顺利的引渡罪犯,国家间政治与法律的态度的相互了解和理解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加拿大审判机构对中国政治与法制环境的不了解,他们认为将赖遣送回中国不能排除相关对赖不利的风险,所以认为不适宜遣返。
同时也看得出中国缺少与国外进行这方面的交流机制,使得中国与其的引渡问题的完善与进程受到影响。
四.双边所签订的条约或规定所适用的遣返程序过于复杂化
之所以赖昌星能在加拿大“赖”十年之久,加拿大的所适用的遣返程序过于复杂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这不仅使外逃罪犯不能及时的绳之以法,同时也严重的挑衅法律的权威。
简化程序,有利于减少中间过程的环节和问题,使犯罪分子没有钻空的机会。
所以,作者认为在以国内法为前提,结合国际法的相关要求,尽量简化遣
返程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修浩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7 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法(第四版)》.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