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违法所得还有三个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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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市场监管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市场监管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在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市场监管由分段、分领域监管变成了统一的市场监管,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改革正处于融合阶段,许多方面都需要更进一步的协调和统一,就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上就有几种说法,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执法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的观点,不足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目前市场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获利说”,即扣除成本,所获利润为违法所得,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即“获利说”,现有许多说法、理由也合理合法,在这不一一列举;另一种为“全部说”,即所获得全部收入,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即“全部说”。

目前两种说法都有据可依,本文认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从案情实际出发来判定即涉案产品的质量来认定。

“违法所得”,不管两种说法的哪一种,都认为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所得,一种认为成本成本没有违反法律或法规因此有了“获利说”,一种认为只要是违反法律或法规就应该都是违法所得。

例如:某单位经营的合格产品,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故此案“违法所得”应采取“获利税”,但如果又无经营许可又是不合格产品则应使用“全部说”;再如:某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如采用“获利说”,则在行政处罚中应扣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成本有失公平,为此应采用“全部说”,这样更可以体现对危害性的严惩;再有:某汽油油品不合格,如采用“获利说”,则应将该不合格油品的成本扣除,起不到对不合格产品的惩罚和遏制,故认为用“全部说”更可打击制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但也存在一些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合格产品违法的行为,如未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标签瑕疵的产品、无证无照经营等,因此我认为从产品质量认定违法所得,可更好的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也更利于市场监管的公平公正。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

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

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经验】办案中把好“五个方面”精准认定被审查调查人态度

【经验】办案中把好“五个方面”精准认定被审查调查人态度

【经验】办案中把好“五个方面”精准认定被审查调查人态度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等,作者:常青华,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认定被审查调查人态度需要注意的问题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党纪政务处分或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认定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需要审查调查部门、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协作配合,确保认定准确、处理恰当。

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具有不稳定性,不同时期、不同情势下都有可能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会体现到在案证据上。

认定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要依托于完整的证据链,即运用笔录、自书材料、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证据材料及检举揭发材料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

实践中,不同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变化的方式、幅度也会有所不同,而笔录是对其态度进行记录的载体,这就要求在案笔录既能反映被审查调查人对自身错误的认识,还能在多次笔录中反映其态度变化的过程,避免因为在案证据不足而导致对被审查调查人态度的认定不精准。

二、精准出具到案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是认定和审查被审查调查人态度的纲目。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审查调查组应当综合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将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纳入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经集体讨论形成到案情况说明,连同审查调查报告、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审理。

到案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到案详细经过、主动交代和如实说明问题的情况,以及检举揭发、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等情况。

到案情况说明以及审查调查报告对被审查调查人态度的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既不遗漏,也不拔高。

三、切实听取和处理申辩申辩权是被审查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

被审查调查人进行申辩,有可能是意图掩盖事实、逃避责任追究,也有可能是被他人误解甚至诬陷。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权对查明案件事实、进行思想疏导、有力驳斥无理辩解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把握好的几个环节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把握好的几个环节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把握好的几个环节海事行政处罚是国家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惩戒的一种行政行为,它是国家海事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和必不可少的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今后不再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海事行政管理秩序。

其本身具有强制力、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

因此,海事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处罚原则、程序与适用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海事处的执法人员,现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体会,就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把握好的几个环节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海事行政处罚的本质与原则海事行政处罚如同其他行政处罚一样,其本质就是合法地使违法船舶、船员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损失。

例如罚款,就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财产权受到损失。

或者说,使违法人承担一项新的义务,罚款就是使违法人承担金钱给付的义务。

由于后一义务是因违法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而引起的,因而可称之为新的义务。

海事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促使行政法上义务的实现,而是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的后果。

从而使违法者吸取教训,杜绝重犯。

因此,可以说,处罚施于违法者的不利后果,应大于违法行为对社会或个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否则将难以达到处罚的目的。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海事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即海事行政机关本身,同样也涉及权利义务问题。

对违法船舶、船员等予以处罚是海事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同时又是海事行政机关的一种义务和责任。

因此,海事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船舶、船员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就构成行政失职,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海事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基本法律原则:一是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处罚程序,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法律在保障着我们公民的权益的同时,也会对违法犯罪的⼈给予严厉的处罚。

⼀些⼈在违法的时候,可能会有⼀些违法所得,需要对其进⾏认定,那么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违法所得1、违法所得的获取⼿段具有违法性。

违法所得是⾏为⼈通过法律禁⽌的⼿段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为⼈的个⼈合法财产区别开来。

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法的,因此即使⾏为⼈事实上占有了⾦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对违法所得进⾏追缴或退赔处理的法律基础。

2、违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

⾏为⼈通过各种违法⼿段获取违法所得的根本⽬的在于追求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如⾦钱、有价证券、⽂物、房屋等等。

正因其具有经济价值才为执法部门的认定提供了衡量标准。

3、违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

违法所得既包括⾏为⼈通过犯罪⼿段获取的财物,也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罪后,由特定机关处理的⾏为⼈⾮法所得的财物。

另外,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并不总是单独存在,它常常与赃款赃物、供犯罪使⽤的本⼈财物以及违禁品等各种不同性质的财物混杂在⼀起,只有准确区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把握违法所得的范围。

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定程序才能认定。

违法所得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害⼈财产权益的维护,涉及对违法⾏为⼈合法财产与⾮法财产的准确界定,关系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与执法公正,因此,违法所得必须由特定机关通过⼀定的程序加以认定。

这⾥的特定机关包括两类,⼀是⾏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政法规,对⾏政相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政处罚;⼆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依法作出的追缴或退赔的决定。

⼀旦认定是违法所得,那么就应该追缴或是没收。

违法所得是⾏为⼈通过法律禁⽌的⼿段进⾏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为⼈的个⼈合法财产区别开来。

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

行政处罚重点知识点

行政处罚重点知识点

行政处罚重点知识点一、知识概述《行政处罚重点知识点》①基本定义:行政处罚呢,简单说就是国家机关对那些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一种惩罚。

就好比你在学校违反了校规,老师罚你站墙角一样,不过这个是在社会管理层面上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治社会里,这相当重要。

它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

要是没有行政处罚,那社会上那些违规行为就没法规范了。

③前置知识:得先大概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概念,像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这种基础的法律意识。

④应用价值:比如说有人在大街上乱摆摊影响交通秩序了,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处罚让他停止,这样交通秩序能恢复,周围居民也受益。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行政处罚在整个行政法体系里是很关键的一部分,就像一棵大树的枝干,和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这些都是紧密相连的。

②关联知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关系就很密切。

要是被处罚的人觉得不合理,就可以去复议或者诉讼。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要搞清楚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的情况。

关键点是认定违法行为确实应受这种处罚。

像我有次看到城管对一个乱贴小广告的店主先是警告,后来店主不听又要罚款,这里就涉及到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来决定处罚种类。

④考点分析:在法学考试等场合中占相当重要的地位。

考查方式可能是根据案例判断处罚是否合理,或者列出一些行为问该适用哪种行政处罚等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行政处罚是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简单理解,就是管你的机关,发现你违反规定了,对你就惩罚一下。

②特征分析:首先是特定机关才有权实施,不是谁想处罚就处罚的。

比如说交警才能对交通违章行为处罚。

其次是对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罚,不是其他事件。

③分类说明: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种类。

比如说警告就像给你个提醒,再犯就不客气了;罚款就是让你掏腰包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答案)

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答案)

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答案)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视频课程字幕笔记(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以字幕为准,配图显示不出,问题不大,都是从要点里面截取的。

)第一章1.2基本概念学术一词academia 来自于柏拉图在雅典西郊创立的,以阿卡德米(academy)命名的学园,后人称为柏拉图学园,这是历史上第一所为了系统化的传授知识和追求纯粹学术而建立的学术研究场所。

人们的学术行为,最主要的就是体现在学术研究上。

牛津大辞典对学术研究的解释是:研究工作是为发现某事实,通过熟思和钻研而进行的查寻与探索工作。

我们认为,学术研究是人类,借助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探索自然界,人类社会与人类自身的客观规律和真理的高级心智活动。

学术研究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

学术道德是学术团体或个人从事学术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

欧洲科学界一般将其理解为科学的伦理道德和科学的学术道德。

路甬祥先生认为,学术道德源于对世界的科学认知,体现了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念,是科学界应该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恪守的行为规范,是科学界继承、发展的文明传承,是科学精神与文明精神的结合。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技术领域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规范都做出了界定,学术规范是指学术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法,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保证学术共同体科学、高校、公正运行的条件,它从学术活动中约定俗成的产生,成为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学术规范是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于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反映了学术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学术共同体的成员应自觉遵守。

学术规范的类型分为法律规范、政策规范、道德规范、技术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以法的形式,调整学术活动中的学术行业主体权利、义务规范的规范的总和,是学术规范最基本的原则,为学术规范提的建立与实施供了法制保障,是规范学术行为主体行为的刚性标准。

政策规范是指以政策文件的形式,调整学术活动中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

政策规范代表国家意志或者执政党的主张,虽然没有上升为法律,仍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违法所得的运用

违法所得的运用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有关规定汇总(上)一、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2018年版)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版)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版)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1.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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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违法所得还有三个结合点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是如何界定违法所得,实践中存有争议。

如果理解上出现偏差,容易将违法所得与犯罪所用之物甚至犯罪人的合法财产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并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财物来源的违法性。

违法所得是仅指犯罪所得还是包括其他非犯罪所得,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刑诉法第173条规定,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违法所得所违反的法律不仅仅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还包括行政法律。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即使有区别也只是量上的区别,即刑事违法行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

只是检察机关在认定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后,由相关主管机关对该行为予以认定并对相关财物进行处理。

此时,对于违法所得的处理已不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范围。

从我国刑事法律对刑事没收尤其是特别没收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涉案财物的没收不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为前提,因
此,我国刑事法律中违法所得不仅限于犯罪所得,还应该包括其他非犯罪所得。

财物与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要分辨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需要有证据证明该财物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即财物获得与违法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财物获得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都将犯罪收益作为刑事没收对象。

违法所得除了包括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物、孳息外,还应包括利用这些财物通过经营等手段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但是,如何界定犯罪收益,则成为正确认定财物与违法行为因果关系的难点,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交叉时,更容易发生混淆。

如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但行为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并取得了相当的收益,此时,再进行确认之诉认定合同无效已无法律上的实际意义。

而且对于上述财产收益按不当得利进行返还,还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予以保留,都应该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而不应将行为人基于合同履行所获得的收益一律认定为犯罪收益而予以没收。

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对被害人财产的保护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进行刑事没收时要先保障被害人财产得到及时、全面返还。

当被害人财物实体不能返还时,要遵循“民事优先”的原则,在涉案财物中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然后再进行刑事没收或科以财产刑。

刑事法律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违法所得尚无统一认识,主要是因为在所有权之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维护之间难以取舍。

笔者认为,违法所得不应成为善意取得原则适用的例外。

如果善意第三人以理性经济人的判断,在公开、合法的场合付出合适的对价,获得“违法所得”,并进行了相应的权利公示,则不应由善意第三人承担犯罪人恶行之果,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时,若强行将财物从善意第三人手中剥夺,则是对市场交易安全的巨大破坏。

因为由个人承担国家刑事保护不力和政府监管不到位的后果,既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也不符合国际刑事公约注重对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设置。

因此,违法所得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对于公开场所范围、适用财物对象还需进行详细规定。

但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意味着对于财物原所有人权利保护的排斥,对于原所有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物,如结婚戒指等可作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例外。

当然,对于第三人利益保护最关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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