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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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渝府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渝府发〔2014〕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市政府决定,对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的规定,经学科(专业)组初评、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授予“光散射纳米探针及其分析应用”等3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通过外部条件对金属玻璃力学性能的改性研究”等6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镁合金焊接接头微观组织控制及性能强化机理研究”等13项成果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面向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系统关键技术”等2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系列新型高效低耗水处理剂关键技术及其应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铝、镁、钛、铁合金功能性表面处理新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应用”等6项成果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信息系统安全可控关键技术开发及应用”等9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高速重载列车用超大规格5083铝合金板材高效低能耗产业化应用技术”等49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E40、E47(E460)船板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等80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授予“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卡尔米纳蒂·史提芬劳、宋伟宏国际科技合作奖。

希望获奖人员和组织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科技创新和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征程中建功立业。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xx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

第三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4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6【实施日期】2010.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渝府发〔2010〕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科教兴渝和人才强市战略,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攀科技高峰,不断增强我市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基地,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评出2009年度科技突出贡献奖2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1人,科学技术奖150项,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对获奖人员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一、科技突出贡献奖(2人)杨宗城、杨培增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1人)何通川三、自然科学奖(17项)“胶质瘤干细胞分选新方法和生物学特性研究”等2项成果获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输变电装备局部放电超高频特征提取与故障辨识”等5项成果获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天然三倍体无核枇杷选育及生物学基础研究”等10项成果获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四、技术发明奖(8项)“杀虫真菌农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研制”等2项成果获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TD-SCDMA系统中的射线跟踪与混合定位技术”1项成果获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车用铅酸蓄电池容量在线检测传感器”等5项成果获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五、科技进步奖(125项)“老年性痴呆危险因素、发生机制和防治的研究”等11项成果获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血液净化系统系列监控技术及整机设备”等38项成果获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微车变速器振动噪声控制新技术”等76项成果获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人员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科技工作中做出新成绩。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渝人社〔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渝人社〔2024〕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科技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科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科技局,市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市科技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科技管理系统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奋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市科技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涌现出一批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激发广大科技管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决定,对黔江区科技局等50个先进集体、晏东等98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引领和激励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市科技管理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围绕构建“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和“1458”科技创新工作体系,唯实争先、埋头苦干,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重庆而努力奋斗。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科技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2. 技奖励办法针对普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单位的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和科技技术服务行为,采取奖励措施,将科学技术动员于实践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科技进步。

3. 技奖励办法分为四个类别: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应用研究成果奖和成就奖,其中,科技进步奖类别还包括惠及社会的科技进步奖。

二、参与奖励的类别1. 与重庆市科技奖励的,应当完全符合如下要求:(一)科技进步奖: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科学理论价值,或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二)技术发明奖:主要是指特定技术领域内的新技术发明,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或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三)应用研究成果奖:主要是指特定社会经济领域内的科研成果的开发利用,具有较高的行业应用水平,或具有较高的先进水平,或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成就奖:主要是指对科学技术的历史方面的重大贡献,或对特定技术领域内的科研成果的开发利用,或对科学技术的社会推广应用,或对重庆市科技工作的贡献,经评审具有一定科学价值,或广泛获得社会赞许,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认定。

2. 科技奖励办法规定的类别外,对不时出现的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产品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奖励措施。

三、申办程序1.面掌握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状况制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工作计划。

2.报单位应准备申请表、申请文件,包括申报材料的准备、编制工作计划、组织验收工作等,需经申报单位、研究者本人、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并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审核。

3.核通过后,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征求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4.报经审批批准后,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按规定发放奖励。

四、奖励办法的适用1. 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二)普通机关、事业单位;(三)其他各类团体、社会团体和共享机构;(四)授予重庆市各类本科院校、研究生院、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技术服务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渝府发〔2000〕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1.31【实施日期】2000.01.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管理决策人,是指对实施某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起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如企业的厂长、经理等),包括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在原工作岗位上的原管理决策人。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连续3年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缴纳所得税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

其奖励总额超过该实施转化项目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组织讨论决定。

年净收入由地税部门核定。

第六条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奖励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得到落实。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相应的奖励管理办法,拟定该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成果转化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的经济效益基数、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的预期经济效益指标、年新增净收入核算办法、奖励年限、奖励额度、奖金分配办法、管理决策人奖励名单等。

重庆市科技技术奖申报指南

重庆市科技技术奖申报指南

重庆市科技技术奖申报指南一、引言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鼓励和奖励在科技领域取得杰出成果的个人和团队,重庆市设立了科技技术奖。

本指南旨在为申报者提供详细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帮助其顺利参与重庆市科技技术奖评选。

二、申报条件1. 申报者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所申报的科技成果在重庆市范围内取得。

2. 申报者应具备相关的科研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展示所申报成果的研究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三、申报材料1. 申报书:包括成果名称、研究背景、创新点和实际应用价值等内容。

申报书应简明扼要、逻辑清晰,突出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2. 成果报告:详细介绍所申报的科技成果的研究过程、技术路线和实验结果等。

报告应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便于评审专家理解和评价。

3. 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原始数据、实验记录、论文发表情况等。

材料应真实可信,能够证明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应用价值。

四、申报流程1. 申报截止日期:每年的11月30日。

2. 申报方式:申报者需将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重庆市科技局指定的地址,并于申报截止日期前邮寄或送达。

3. 评审过程:重庆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名单。

4. 颁奖仪式:获奖者将在重庆市科技技术奖颁奖仪式上接受表彰和奖励。

五、评审标准1. 创新性:科技成果在相关领域中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突破性。

2. 实用性:科技成果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3. 学术水平:科技成果在学术界的影响和贡献度。

4. 组织管理:科技成果的组织管理水平和科研团队的合作能力。

5. 社会效益:科技成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和影响。

六、奖项设置重庆市科技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特别贡献奖等奖项,以表彰在不同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团队。

七、申报注意事项1. 申报者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指南的要求,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申报材料一经提交,概不退回,请申报者自留副本。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第三章评价方法和内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支撑和服务重庆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我市科技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制度体系,推动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导实施,或由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如基础研究类、应用研发类、决策咨询类专项)和其它市级财政专项(如科技平台类、科技人才类、成果奖励类专项、科技传播与普及类专项等)。

绩效评价是指市科技局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对专项组织管理与实施效果进行的专业化评价,旨在规范专项及项目管理,促进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放管结合、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结合项目、成果、诚信等管理工作需要,分类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形成鼓励创新、预防纠错的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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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3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

第三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
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第十三条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
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推荐申报市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权威机构认证,并进行了公示。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技进步奖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五)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30%;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20%。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市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召开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技奖各奖励类别的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
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在市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获得市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区县(自治县)级科学技术奖。

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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