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五)报奖时限及要求:
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 次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不再推荐省科学 技术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 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 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 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 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3)技术开发项目:
是指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 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 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 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 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重点鼓励:企 业技术创新项目。
(6) 软科学项目:
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 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 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为管理与决策服务)
一等奖: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 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的 作用很大,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根据“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坚持以医学应用研究及科技成果推广为重点,鼓励基层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技术水平。
第四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是四川省医学会授予个人或集体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管理和指导。
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包括应用研究类和成果推广类。
第七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或研究方案;(二)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应用研究类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九条推荐为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应用研究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临床医学领域中各类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研究;(二)预防医学领域中地方病,职业病。
传染病等防治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三)社会医学、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的研究;(四)医学领域应用性研究;(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六)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并有创新的医学研究;(七)其他促进医学科技进步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应用研究类授奖等级根据主要完成人或者主要完成单位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有很大的创新性,技术很复杂,研究难度很大,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学术水平高,对促进医学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实用价值很大,已在省内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有较大的创新性,技术复杂,研究难度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学术水平较高,对促进医学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实用价值大,开始在省内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有一定的创新性,技术较复杂,研究难度较大,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能够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实用价值较大,已在市州广泛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川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川大科技【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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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校作为唯一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实用新 型专利 ,以 及我校作为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发达国家发明专利 给予奖励。具体 奖励如下
:
四川大学授权专利奖励标准
奖励 内容
金额 (万 元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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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作为唯 一 专利权人 获得授权 的中 国发 明专利 我校作为唯 一 专利权人获 得授权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 利 我校作为唯 一 专利权人获得 授权 的发达 国家发 明专利 我校作为共有专利权人 (不 超过 2个 专利权人 )获 得授权 的发达 国家发 明 专利
-5-
第八条 青年人才培养类。 “ 四川大学青年科技人才奖”奖励 当年1月 1日 未满们周岁 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
能成为高层次人才后备人选 的青年学者 ,按 理 、工、 医三类评 选 ,每 年每类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可 以空缺 ),由 学校颁发荣 誉证书,每 人奖励1万 元。 第九条 科研项 目类。
奖励 内容
一类
金额 (万 元 /项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级特等奖 (第 一 完成单位 )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 (自 然 、发 明、进步 ,下 同 )一 等奖 一完成 单位 ) 国家级科 学技术奖励 二等奖 (第 一 完成单位 )
|国 家 级科 学技术 奖励 特 、 一 等奖 (第 二 完 成 单位 )
术奖 。
3,中 国专利奖是指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 的中国专利金奖和 中国专利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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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中 国技术市场协会 金桥奖是指 经 国家科 学技术 奖励 工 作办公 室 审定 ,中 国技术市场协 会 “ ” 设立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 。 5. 术奖励 工 作办公室批准设 立 ,山 旨 ‘ 中国产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指南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填写要求《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是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的基础文件和主要评审依据,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包括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两种形式。
电子版推荐书包括主件(第一至第十一部分)和附件(第十二部分)两部分,主件部分通过推荐系统填写,并与附件部分通过推荐系统一起上传。
书面推荐书主件从推荐系统中直接生成并打印,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页面大小为A4(高297毫米,宽210毫米),主件内容所用字号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规格大小应与推荐书一致。
装订后《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不需另加封面。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填写要求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专业评审组》指推荐项目应属那一个专业评审组评审,需按下列专业组设置填写:01、农业组 02、林业 03、畜牧、水产04、医药、医疗器械 05、医疗卫生 06、中医、中药07、建设、建材 08、交通运输 09、化工10、机械 11、冶金及金属材料 12、电子信息13、国土资源 14、安全生产 15、水利、电力16、轻工、纺织 17、软科学及科技服务 18、基础理论19、公共安全 20、标准、计量 21、推广应用22、建设环保 23、气候变化与自然灾害监测《序号》由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应当紧紧围绕项目核心创新内容,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系指项目中文名称的英译文,字符不得超过200个。
《候选人》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
《候选单位》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
候选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推荐单位(或专家)》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市、州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各部(军以上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及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专家。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各提名单位、有关专家: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川科奖〔2021〕3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名方式和要求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采取单位提名与专家提名两种方式。
鼓励符合条件的专家积极参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
(一)单位提名1.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注重提名在一线工作,对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或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2.四川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注重提名在一线工作,对学科发展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3.四川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或2个组织,注重提名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4.四川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不做数量限制,各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部门优秀项目。
(二)专家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联合提名时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须为在川工作的专家。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七章批准和授奖第八章监督及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和国际科技合作类。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体系建设,营造创新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国内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工作一线创新人才,加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四川建设。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和有关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一)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四川省自然科学奖;(三)四川省技术发明奖;(四)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四川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统筹领导全省科技奖励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兼任。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
省奖励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奖励办公室主任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 科普工作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的方针,鼓励群众性的发明创造,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注重针对性、趣味性、通俗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特别是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做好科普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
第二十八条 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开展科普活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
(四)不断充实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从事科普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科普工作者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其科普工作业绩、科普著作、论文和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以及获得的科普奖励,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捐助或者投资兴建、联建科普设施,发展科普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成立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增强其开展科普工作的实力和活力。
第三十五条 出版科普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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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6月4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方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四川省科学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
第十一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4个等级。
第三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推荐;(一)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二)省级有关部门;(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各部;(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十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经省评选、评审委员会补评出的人员、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证求异议。
异议期30天。
第十七条对征得的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省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和奖励种类及等有的决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由省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四川省志。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获励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
、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共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华侨、外国人或者省外的单位、个人,在我省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4月13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标准如下:(一)候选人为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以其代表性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为基本条件,经济或社会效益等为比较标准。
(二)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数量及质量,及其对四川科技进步和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在本学科或行业的地位和影响,以其发表论文、专著数量、被同行引用、应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讲学等来衡量。
(四)对推动学科和行业的发展,以国内外对其学术、成果价值的公开评价来衡量。
(五)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是指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标准如下:(一)候选人为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科技奖励的科技开发或转化项目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
在省内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企业或产品有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以评选办法规定的工业类年新增利税3000万元,农业类实现年增产值3亿元(其中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为基本条件。
(二)候选人重视并认真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研究与应用;具备较高的决策、管理水平,并对管理运行机制有创新,取得巨大成绩。
(三)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十条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仍在科学技术前沿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中:重大技术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