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教案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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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民法学(2)第三篇债权篇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主要有: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四、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2、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注意: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保证的设立与效力: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有抗辩权。

3、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第三编债权第十五章债权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特征三、债的性质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六、主债与从债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一、概念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四)不当得利;(五)无因管理;(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1、保证的概念2、保证的设立3、保证的效力(二)抵押1、抵押的概念2、抵押的特征3、抵押的设立4、抵押的内容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四)留置1、留置的概念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第五节债的履行一、概念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一)债的不履行;(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一、债的转移(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二)债的转移的方式;(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第一、履行;第二、抵销;第三、提存;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第五、混同;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后果。

民法学课程设计

民法学课程设计

民法学课程设计一、教学目标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部分:1.知识目标:(1)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学科地位;(2)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等基本制度。

2.技能目标:(1)能够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具备查阅法律文献、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3)学会与他人合作,进行法律讨论和分析。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2)培养严谨、求实的学术态度;(3)增强社会责任感,关注民生问题。

二、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具体安排如下:1.民法学基本概念:介绍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法律地位等;2.民法基本原则:讲解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3.民事法律关系:阐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种类和变动规律;4.民事主体:介绍公民、法人、其他等民事主体的资格和权利能力;5.民事权利:讲解财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性质、内容和行使方式;6.民事义务:分析民事义务的种类、履行方式和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7.案例分析:选取典型的民事法律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三、教学方法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本节课采用以下教学方法:1.讲授法:教师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进行系统的讲解,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2.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的民事法律案例,让学生分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小组讨论法:学生就民法学相关话题展开讨论,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实验法: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验,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四、教学资源为了支持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实施,本节课准备以下教学资源:1.教材:选用权威、实用的民法学教材,为学生提供系统、科学的学习资料;2.参考书:提供相关的民法学著作、论文等参考资料,丰富学生的知识视野;3.多媒体资料:制作精美的PPT课件,运用图片、视频等形式展示民法学相关内容;4.实验设备:配备模拟法庭设施,为学生提供实际操作和法律实践的机会。

民法学(2)重难点分析最新

民法学(2)重难点分析最新

民法学(2)重难点分析(3)一、留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1.知识点:留置2.参考答案:留置成立的条件有:(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3.常见错误:(1)回答不全或表述不准确(2)不清楚留置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1.知识点:民事责任2.参考答案:民事责任的特征是:(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故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适应。

(4)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3.常见错误:(1)回答不全或表述不准确(2)不清楚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3)不清楚民事责任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

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

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

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分析:1.知识点:继承人的范围与的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2.参考答案:(1)甲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电大民法学2案例21至42章

电大民法学2案例21至42章

第一章:背景介绍1.1 电大民法学2课程简介电大民法学2课程是我国电子科技大学推出的一门重要法学课程,旨在系统地介绍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定,使学生对我国民法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1.2 案例21至42章简介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电大民法学2课程中的案例21至42章内容,通过对这些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并提高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案例分析2.1 案例21: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例主要围绕债权人的债权展开讨论,涉及到债权的种类、来源、行使、转让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学生可以深入了解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等。

2.2 案例22:契约的解释与合同成立本案例主要以契约的解释和合同成立为主题,通过分析案例中涉及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学生理解契约的基本要素和解释原则,以及合同成立的条件和方式。

2.3 案例23:不当得利的返还本案例围绕不当得利的返还展开讨论,重点介绍了不当得利的认定标准和返还程序。

学生通过学习此案例,可以了解不当得利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4 案例24:物权的取得方式本案例主要讨论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特别规定取得等情况。

学生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可以了解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从而提高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案例讨论3.1 案例25:合同标的的确定本案例围绕合同标的的确定为主题,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学生了解合同标的的确定适用条件和方法,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2 案例26:违约责任本案例主要讨论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责任的限制和免责等方面内容。

学生通过学习此案例,可以了解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和裁判原则,从而提高合同违约处理的能力。

3.3 案例27:无因管理本案例围绕无因管理展开讨论,重点介绍了无因管理行为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民法第二版课程设计

民法第二版课程设计

民法第二版课程设计1. 课程简介本课程是民法第二版的课程设计,旨在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民法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程设计将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相结合,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触摸到民法的实际应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

2. 教学目标•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理解民法的结构组成和相关的法律条文。

•掌握民事法律程序和相关的民事诉讼。

•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培养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3. 教学内容第一章民法总论1.1 民法的含义和作用 1.2 民法基本原则 1.3 民法的分类第二章物权法2.1 不动产权 2.2 动产权 2.3 权利负载 2.4 物权保护第三章债权法3.1 债权的产生和转让 3.2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3.3 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第四章合同法4.1 合同的构成和效力 4.2 合同的内容和变更 4.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第五章侵权法5.1 侵权的行为和法律责任 5.2 侵权行为的防范和保护第六章继承法6.1 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6.2 继承人和继承财产 6.3 遗嘱和遗赠第七章婚姻家庭法7.1 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结婚程序 7.2 家庭的构成和法律地位 7.3 夫妻财产和离婚第八章民事诉讼8.1 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8.2 起诉和答辩 8.3 举证和证明4. 教学方法•理论讲授:讲解民法基本原理、条文和相关案例;•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具体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强化学生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组织学生通过模拟案例进行实践操作,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民法的应用;•复习巩固:组织考试、课程总结、作业等方式来巩固学生所学内容。

5. 课程评估通过考试、出勤率、作业和课程总结等形式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课程效果。

6. 教学资源教材资料:民法第二版;参考资料: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

7. 教学进度课时内容1 民法总论2 物权法3 债权法4 合同法5 侵权法6 继承法课时内容7 婚姻家庭法8 民事诉讼9 复习巩固10 考试8. 总结民法是法律领域中非常基础和重要的学科之一。

民法学(2)教学实施方案

民法学(2)教学实施方案
课程概况:
民法学(2)是法学专业第二学期必修的基础专业课程之一,是在学生掌握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开设的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具体要求:
学生要在学习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练习和综合测试提高自学能力,灵活的运用理论分析和处理具体的案例。

教材简介:
1、《民法学》主编:王利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教材共18章,涉及债权(包括合同总论和合同分论)、人身权(包括具体人身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等)、民事责任(包括违约和侵权)等问题。

2、《民法学学习指导(修订版)》主编:叶志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具体实施方案:
在第八周和第十八周分别安排期中、期末测试,并安排一次论文习作。

教学建议和教学方法:
全面系统的介绍我国民事法律法体系,结构框架和具体内容,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意识,在授课中做到原理与案例相结合,学理与法理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3

效 力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二、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第三编 第三章
合 同 的 生 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 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 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 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505条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三编 第三章
(四)免责条款的无效规则
免责条款一旦订入合同,就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已 经达成的免责条款并不是当然有效的。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因其具有 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
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收回国库
吊销营业执照等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三、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三编 第三章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是指将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何 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也是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合同自由的内容。
由于合同本身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规则 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已经作出了规定,因此,为了避免与总则编的重复,合同编中有 关合同效力的规则十分简略。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三编 第三章
四、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
(一)无权代理合同中的默示追认规则

民法第二版教学设计

民法第二版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掌握民法中的主要概念和基本原理;•理解民法中的各种规定;•能够正确运用民法知识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二、教学内容1. 民法基本理论(1) 民法的概念和性质•民法的定义;•民法的性质及其与公法的区别。

(2)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民法总则(1)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的适用。

(2) 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个人权利的保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3. 民法的物权编(1) 物权的概念、种类和内容•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的内容和保护。

(2) 不动产权和动产权•不动产权;•动产权。

4. 民法的合同编(1) 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基本原则。

(2) 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解除和失效•合同的效力及其保护;•合同的解除和失效。

5. 民法的侵权责任编(1) 民事侵权行为的原则和种类•民事侵权行为的原则;•民事侵权行为的种类。

(2) 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性质•民事侵权赔偿的基本要件6. 民法中的其他问题(1) 分配制度•不动产合同中的分配问题;•动产合同中的分配问题。

(2)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教学方法•理论讲授;•案例分析;•模拟诉讼;•小组讨论。

四、考核方式•正式考试;•小组讨论;•课堂作业。

五、教学工具•电子教案;•PPT课件;•实物案例;•模拟诉讼要素。

六、教学评价对学生的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参与度;•学习成果;•社会责任感。

《民法2》教案

《民法2》教案教学目的和要求:民法学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专科段的必修课。

也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

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性,不仅要把组成民法的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研究,而且要研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揭示其内在的规律。

(2)总结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

我国民法学要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和立法原意,分析大量的判例,总结民法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

(3)我国民法学还要研究民事立法问题,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我国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民法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

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中国民法典正在起草审议之中面授面授时间:3月15日——6月28日面授内容:第四编债法第十八章债的一般原理教学目的和要求:结合债法与物法的区别,全面掌握债的一般原理,了解债作为民法中了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种类,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内容。

并熟练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分析处理各种经济流转方面的案件。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是债的概念、特征、发生方式等基本概念和债法中的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是结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掌握债的代位权、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与效力及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基本内容。

同时,结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弄清担保的形式及各种担保形式的概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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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教案之三(2003年5月24日上午)第二十四章商标权第一节商标与商标权一.商标我们知道商标权与专利权共同组成工业产权制度。

什么叫商标?这个概念,我们经常看到。

比如,“苏泊尔”压力锅,“苏泊尔”就是商标。

“玉环”文旦,“玉环”也是商标。

在服务行业,如“良子”足浴、“上岛”咖啡店等均属于商标。

商标最初目的是在于区别厂家,而现代意义上商标上有树立商品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上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同企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专用标记。

我国的《商标法》于1982年8月通过,于1993年2月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对原来《商标法》的修改很大。

1993年的商标法总为43条,而2001年修改条文47处,现行条文为64条。

我们的教材是根据1993年的《商标法》而编,所以这教材内容已经过时。

这对于我们学习带来一定困难。

所以本教案只能简单些,讲一些原理东西,涉及到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就不一样了。

今后如果考试重点内容确定,我们再来学习。

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法已经作了修改,教材中认为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

新法律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二)商标与其他相邻标记的区别1.商标与商品装璜。

商品装璜是商品的外观设计,如有显著特点的,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而不受商标法保护。

2.商标与商号区别。

商号实际上为企业的名称。

二者之间有一定联系,一般企业商标与商号是不同的,而有些企业把商号主要内容以商标名字命名,如我县苏泊尔公司,就以商标命名。

3.商标与产地标记。

产地标记现行商标法已经把它作为证明商标。

比如,我们玉环的“玉环文旦”就作为证明商标,证明玉环县内生产的文旦。

4.商标与工业外观设计的区别。

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

(三)商标的分类1.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可分为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

2.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来划分,可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

指由一些企业组成的社团所有和使用的商标。

3.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可分为营业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这些概念均不属于重点内容)4.按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可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受我国商标管理局核准。

国家对于商标的注册实行自愿原则,使用某商标的,不申请注册国家也是允许的,但不受法律保护,其他人用这个商标权利人就不能请求法院保护。

5.按商标的知名度可分为驰名商标与非驰名商标。

对于驰名商标是一个重点内容。

我国原来的《商标法》没有驰名商标的规定,仅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中。

现行商标法把它规定在《商标法》中。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指,为社会公认的,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在公众中信誉卓著、知名度很高的商标。

驰名商标,现由国家商标管理局进行认可。

驰名商标,国家法律对于的保护非常之广。

比如,“百乐”商标不是一个驰名商标,商标权人注册时以鞋类商品,其他人对于鞋类商品就不能注册“百乐”,但其他人可以在其他领域,如饮料、食品领域以百乐为商标。

比如,娃哈哈商标是驰名商标,商标权人以饮料类商品注册的,但它属于驰名商标的,其他任何人不能任何商品上注册、使用该商标。

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到任何商品。

(四)商标的作用:1.标示商品来源2.监督商品质量3.指导商品选购4.销售商品的广告二.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商标权也称商标专用权,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

大家一定注意,我们所讲的商标权是针对注册商标,没有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权。

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区别:第一,商标权的产生程序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尽相同;商标权经国家商标局核准。

第二,商标权所指向的对象是商业流通领域中具有一定信誉的区别标记。

第三,商标权专用性具体体现在商标图案的商业利用,而不延及该图案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使用。

也就是说国家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在于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而不是该商标在著作权法上的意义,比如他人将商标进行发表,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第四,在判断商标权侵权是,常常涉及商业信誉是否被利用。

第五,商标的价值以其信誉为基础,而信誉来自于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价值是在使用中积累的,所以国家法律对其的保护是无期限限制,以十年为一期进行续展。

第二节商标权的取得一.商标权取得的概念商标权的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商标权,并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商标权取得并不是自动取得,而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所以大家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法定方式。

下面简单看一下我国商标注册的一些原则: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一般的市场主体在使用某商标时,要不要注册商标,法律没有作出限制。

不注册商标,国家不也不干预,但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但对于特殊的商品,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要进行注册,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要进行注册商标,否则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2.实行中央统一注册的原则。

我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3.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指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

二.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我们知道商标权的取得在于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国家商标局在核准时应遵循的原则,就是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国际上主要有下面三项原则:(一)注册在先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指按照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

不论这个商标谁先使用的,只有向商标局申请才产生效力。

(二)使用在先原则,指按照使用商标的时间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三)混合原则,指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并用的原则。

注意我国的原则:我国商标法在商标权取得上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以使用在先原则作为补充。

具体为:一般情形下以申请在先原则,但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第三节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一、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的主体是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或商标权人,指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现在法律对于商标权的主体未作出限制,即任何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二、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即商标。

作为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权客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予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这一内容,新的商标法作了修改,把它分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类)。

(一).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结合,应有显著特征以便于识别。

(二).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用条款。

(主要有9类,具体见书本第442-443页)注意的是,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的地名或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的商标继续有效。

如安微省有一个凤凰县。

但凤凰又有其他含义(即传说中一种鸟),凤凰可以作为商标。

新商标法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也可以注册商标。

如玉环文旦,就是一个证明商标。

第四节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一.商标权的续展我国对于商标权的期限有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计算。

但国家又规定了续展制度。

所谓的商标权续展指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届满时,依法申请核准延长商标权有效期的法律活动。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同申请继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二.商标权的终止商标权在有效期内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有些情况下也可导致商标权的终止,使商标权人丧失商标权的效力的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终止有注销或撤销二种。

注销有:申请注销、不续展注销等撤销有:违法撤销和争议撤销二种第五节商标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一.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行为。

比如,某公司享有“天天”注册商标,其将该商标转让给另一公司,另一公司就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原来公司就丧失了“天天”的商标权。

(一)转让的原则各国商标法关于商标转让的原则,可分为两种:1.连同转让原则,即商标与原商品企业的业务一同转让;2.自由转让原则,即商标权与其附属的商品经营业务不具有连同关系,商标权人可以将其业务一同转让,也可以仅转让商标权。

大家要注意的是,商标权的转让必须要到商标局申请转让注册,即类似于办过户手续。

核准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二种。

(三).转让限制(此是非重点,大家看一下书本第438页)二.商标权的使用许可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所有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制度。

比如,我县的县压力锅厂的“红双喜”商标就是通过向沈阳的红双喜压力锅厂受让而使用。

(一)商标许可制度的意义1.可以充分发挥注册商标的作用2.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3.可以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利益(二)使用许可的方式1.独占使用许可。

只给一方当事人使用,包括商标权人自己以及其他第三人均不能使用。

2.一般使用许可。

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也将商标权许可其他人使用。

(三)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3.合同名称4.注册商标标识5.许可人监督措施与责任6.许可人保证的许可方式7.使用费8.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方法9.违约责任等第六节商标权的保护一.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所谓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

所谓的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所谓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印刷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类型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主要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数额: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章,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这一章属于非重点章,大家作简单的学习第一节发明权一.发明权的概念大家必须权注意的,这一节所讲的发明权,现我们在专利法中学习的发明专利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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