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范本

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范本统筹医疗是指将不同社会群体的医疗保障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统筹医疗制度,提高教职工子女的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四中教职工子女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其享受到合理、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中在职、离退休教职工的子女,并在四中工作的教职工配偶的子女。
第三条四中将为符合本规定的教职工子女提供统筹医疗服务,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参保标准第四条教职工子女指的是四中在职、离退休教职工的子女,包括其自然子女、领养子女以及法定监护人的子女。
第五条教职工子女应在其出生后的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教职工子女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原件、与被保人的关系证明等。
第六条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费用由四中负责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四中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条教职工子女曾经在其他医疗保险中享受过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调整。
第三章医疗服务范围与保障水平第八条教职工子女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医疗服务等。
第九条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的保障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障标准,并可享受四中提供的额外福利。
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和报销第十条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费用由四中负责结算和报销,具体方式和流程由四中医务科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教职工子女可以选择自费支付医疗费用后再进行报销,也可以选择先进行报销,再自费支付。
第十二条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比例由四中医务科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子女医疗费用的结算和报销时间一般在医疗服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四中将建立健全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以保障教职工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四中将定期对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镇政发〔1994〕32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镇政发〔1994〕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2日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4年12月7日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使城镇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待遇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
第五条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第六条公费、劳保医疗按照统一的新制度和政策同步改革,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基本结构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分开核算。
第七条实行政事分开,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制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由相对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承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保险的范围和对象第八条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原则。
本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暂不含乡镇企业),部省属和外地驻镇单位,均列入职工医疗保险范围。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0•【字号】湛府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30日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三章个人账户第四章管理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
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
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11〕17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医疗保障问题,减轻职工因子女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现将《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的原则:现金看病、门诊统筹、住院保险、适当挂钩、双方分担。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二条自出生至大专段以下(不含大专)常州市区户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少儿,其父母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章管理单位的确定第四条夫妻双方均属于机关单位的,可自愿选择一方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单位,另一方在事业单位的,由机关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企业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属市区以外单位,或无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离异,由抚养子女职工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以上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收取应负担的另一半统筹医疗费。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部队的,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单亲(丧父或丧母)、烈士子女,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第四章医疗费用管理第五条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定额为每人每年5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250元。
其中,380元为门诊统筹费用,120元为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应为每个享受对象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按380元定额包干使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连市自2007年9月1日起,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7] 91号)。
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为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等)提供更多医疗帮助,提高医疗水平,减轻员工医疗负担。
公司将结合该文件规定及公司实际,重新修订公司享受劳保待遇员工家属医疗费报销办法。
为便于员工更多了解相关规定并参加此项保险,现将全文予以转载。
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二)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在市内四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三)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按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强化政府引导、推动应保尽保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的原则。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3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1日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医疗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衡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4〕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四)遵循个人缴费、集体扶持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五)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六)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医疗需求,兼顾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发改、财政、卫计委、民政、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范本(2篇)

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范本统筹医疗是为了满足广大教职工子女在医疗上的基本需求,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在四中,我们也制定了一套统筹医疗规定,为教职工子女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
一、统筹医疗的目的和原则统筹医疗的目的是为教职工子女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促进他们的身体健康发展。
具体原则如下:1. 公平公正原则:统筹医疗适用于所有的教职工子女,不论其家庭背景和经济状况。
2. 保障合理性原则:统筹医疗的范围应该是合理的,不能过度扩大或缩小。
3. 健康优先原则:统筹医疗应当致力于保障教职工子女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治疗疾病。
二、统筹医疗的内容和范围统筹医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每年对教职工子女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定期的档案管理和更新。
2. 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开展定期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子女的健康意识和疾病预防能力。
3. 疾病保险和就医保障:为教职工子女购买疾病保险,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等。
并提供专业的就医指导和保障服务。
4. 康复治疗和特殊需求:针对有特殊康复需求的教职工子女,提供相应的康复治疗和专业服务。
三、统筹医疗的运营管理1. 设立统筹医疗办公室:成立由医疗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统筹医疗办公室,负责统筹医疗的运营管理。
2. 多元化合作渠道:与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为教职工子女提供多样化的就医渠道和保障选择。
3. 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统筹医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方便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资源的调配和管理。
4. 风险控制和评估:定期进行统筹医疗的风险控制和评估,确保统筹医疗的质量和安全。
四、统筹医疗的监督与评估1. 召开相关会议:定期召开统筹医疗工作会议,评估和监督统筹医疗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2. 质量检查和考核:对统筹医疗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改进。
3. 反馈和意见收集:主动收集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反馈,及时解决问题,提高统筹医疗的质量和效果。
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55]财行范字第134号
![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55]财行范字第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1581e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9a.png)
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
(〔55〕财行范字第134号〔55〕卫医崔字第251号
〔55〕国人事字第290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1995年7月份已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原包干制工作人员的子女参加统筹医疗的,应予停止。
七、八月份由于没有新的规定,仍按统筹办理的,医疗费用应由本人缴纳。
自九月份起,工作人员的子女患病的医疗问题,各机关可在下列两种办法中择其一种来解决:
一、实行机关统筹。
各机关可根据本机关具体情况及工作人员自愿自行组织,不论原包干制或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子女均可参加,每人每月按公费医疗规定数缴纳医疗费,由机关统一掌握,并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指定医疗机构诊治。
参加统筹的工作人员子女患病的医药费,从统筹费内开支,具体办法由各机关自行规定。
二、由工作人员自理。
实行机关统筹有困难的机关,其工作人员子女的医疗问题可以由本人自理,医药费亦由本人负责,对确实有困难者,从机关福利费内予以补助。
1955年9月17日
c26231--010227ljk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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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常鑫路桥发[2008]25号
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科室、项目部、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缓解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江苏省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常州市区及武进、金坛、溧阳也相应地对原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作了修订。
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各地规定大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已参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制度的除外。
二、个人缴费标准:
1、常州市区城镇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75元/年;
2、武进市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30元/年;
3、金坛市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40元/年;
4、溧阳茅山老区各镇农村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30元/年;
除茅山老区镇以外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40元/年;
5、其它地区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按其户口所在地相应规定
执行;
三、保险待遇:
1、常州市区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保险待遇大致如下:
A、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属于居民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
诊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B、住院:超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由基金
支付60%。
C、大病门诊: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
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费用,按上述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大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2、武进居民中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和意外险补偿,大体规定如下:
A:住院:
300元以下不予补偿;
300元4000元补偿50%;
4000元-10000元补偿60%;
10000元-30000元补偿70%;
3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80%;
B:意外险:
参加学生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是起180日内身故或因疾病身故,补偿5000元。
参保学生因死亡或残疾所应得的最高补偿额为5000元。
2、金坛居民中未成年人保险待遇大致如下
A、全年补偿最高限额为8万元(包括门诊、住院),超过部分不
再补偿。
B、门诊:
普通门诊按门诊总费用的25%补偿(行政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外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补偿);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为医药费用1000元(含)以内的住院标准补偿,1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50%纳入住院标准补偿。
C、住院补偿:
经审核后符合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累计补偿。
本市居民所在镇级定点机构诊治的补偿标准:
0-10000元补偿70%
10001元—30000元补偿80%
3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85%
4、溧阳居民中未成年人保险待遇大致如下:
A、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只限于溧阳市范围内,被市合管委确认的定点一级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有效门诊发票(电脑打印)金额补偿10%。
全年个人累计封顶200元。
B、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费、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费、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或放疗费按50%给予补偿,如这三类特殊病种治疗,则按住院补偿规定执行。
以上补偿全年累计封顶8万元。
C、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累计
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0—2000元补偿60%;
2001—5000元补偿70%;
5001—20000元补偿75%;
20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80%。
在本市定点镇级卫生院或专科医院及民营医院诊治的,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溧阳市级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溧阳市以外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
5、以上地区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险具体待遇根据文件规定适时调整,其它地区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照当地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各地征缴时间在当年9月—11月。
常州市区城镇户口的职工子女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收缴,在校学生(不包括幼儿园幼儿)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学生家长填写《常州市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回执》后,连同保费(75元)一起交给学校,学校经办人员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武进、金坛和溧阳户口的职工子女由当地卫生局下属的农保中心或合管委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收缴;其它地区户口的职工子女根据当地规定办理,具体操作程序及医院保险待遇参照当地文件规定执行。
五、根据以上情况,为充分享受政府有关政策的实惠,减轻家庭负担,要求本单位职工未成年子女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参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由公司实行报销,另外,对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
用累计超过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属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公司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应用情况报销30—50%。
未参加人员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原享受独生子女门诊补贴的不变。
六、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宣传、张贴以便周知,员工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到当地分管部门咨询,公司也会将相关文件在网上公布。
七、本通知自2008年9月起执行,之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江苏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10日
主题词:职工子女参加医疗保险通知
江苏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2008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