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安全资料】.doc
水电站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电站安全监测工作,确保水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电站安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及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处理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水电站安全监测领导小组负责水电站安全监测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制定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监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安全监测部门负责水电站安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实施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处理等工作。
3. 监测人员负责监测设备的操作、维护和监测数据的记录、分析等工作。
四、安全监测系统建设1. 水电站安全监测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数据传输、存储、分析等功能。
2. 安全监测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的设备。
3. 安全监测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安全监测工作流程1. 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设计要求,性能稳定。
2. 监测数据采集监测人员应按照监测方案,定期采集监测数据,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3. 监测数据分析安全监测部门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 监测报告编制安全监测部门应根据监测数据分析结果,编制安全监测报告,报安全监测领导小组审批。
六、安全监测管理要求1. 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2. 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检定,确保设备精度。
3. 监测数据应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4. 安全监测部门应定期对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安全监测应急处理1.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测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监测部门。
2. 安全监测部门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电站安全。
3. 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监测领导小组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水电站安全监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对坝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坝、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并且接受大坝中心的监督。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概述水电站的大坝是水电站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水电站的运行效果和安全性。
因此,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保障工作十分重要,大坝安全监测是保证水电站大坝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阐述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办法。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原则1.坚持防范措施优先,早期预警。
采取较为严格的监测和告警措施,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科学技术和现代监测手段应用。
密切关注大坝的运行状况,避免出现因监测不及时、不准确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3.诚实守信,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信息共享和监测机构之间要建立互信关系。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内容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内容包括:1.大坝安全监测方案编制:编制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对象、监测参数、监测方式、监测周期、数据处理和报表等内容。
2.大坝安全监测设备与技术保障:编制设备台帐表,包括监测仪器、信息传输设备等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3.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对获取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查、审核和分析,做到数据真实、有效、及时、精准。
4.安全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趋势分析、评估分析等,及时发现预警。
5.安全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 保证在最短时间内通知。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1.监测单位的管理主体应明确,负责大坝安全监测方案的编制、监测设备的选购、管理和维护、监测数据的处理与分析和监测结果的反馈,并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制度。
2.监测单位应具有国家颁发的监测资质证书或执业资格,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大坝安全监测数据应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传输、分析和处理,并建立健全保密措施,保护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4.监测单位应当与水电站的管理单位紧密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并相互配合开展联合检查。
5.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当将监测数据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和信息化服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水电站是供给我们生产生活所需电能的重要设施,而大坝则是水电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大坝的安全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着水电站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
因此,建立完善的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1. 监测范围和要求1.1 监测范围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测范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大坝的水压变化•大坝下游河床、河堤及溢洪道情况•大坝的渗漏流量•大坝表面及内部的裂缝、变形情况•大坝周围环境的原位监测1.2 监测要求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要求监测数据精度高、实时性强,保证数据准确可靠,及时反映大坝的安全情况,可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大坝安全。
2. 监测设备和技术2.1 监测设备大坝安全监测设备应配备完整,包含以下设备:•水压监测设备•渗流监测设备•裂缝监测设备•变形监测设备•原位监测设备•远程监测设备2.2 监测技术大坝安全监测技术包含以下方面:•现场监测技术•非接触式检测技术•无损检测技术•遥感技术•声波技术3. 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3.1 数据处理大坝安全监测数据应当精度高、完整,并具有实时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以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核实,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保证数据可用性。
3.2 报告大坝安全监测数据应定期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及时反馈大坝的安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预警、应急处理对策。
4. 监测人员和管理4.1 监测人员大坝安全监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方面的学历背景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具备扎实的工程技术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4.2 管理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要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应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为监测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培训。
5. 结语大坝安全监测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其涉及复杂的技术知识和实践操作,需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高质量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支撑。
建立和完善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监测数据管控,不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是保障水电站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2024年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2024年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安全工作,确保水利水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理报告、验收报告、运维记录、事故报告等与水利水电设施有关的各类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利水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资料的安全保密第四条对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
严禁将资料用于非法用途或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采取密级管理,根据资料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划定密级,明确不同密级资料的使用、存储和传递要求。
第六条公开资料的发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三章资料的采集与记录第七条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全面记录,详细记录各环节的过程、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信息。
第八条设立专门的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存储工作。
对资料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运维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巡检记录、维护记录等,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人员、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第四章资料的存储与传递第十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存储应采用专门的存档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资料的安全可靠。
定期检查资料的存储设施和设备,确保正常运行,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应采取多层备份和定期复盘的方式,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快速恢复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传递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确保传递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资料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使用应合理、合法,并符合工作需要,在确保资料安全的前提下,便于人员的查阅和使用。
第十四条配备专门的资料管理系统,建立规范的权限分配机制,确保各级人员的使用权限明确、统一和可控。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水电站作为一种高效的能源利用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然而,水电站大坝作为水电站的重要构建部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监测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大坝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二、监测范围1.大坝周边环境及地质条件2.大坝建设的过程、技术记录3.大坝的建设、运行及其他相关使用情况三、监测内容为了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稳定,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监测:1.大坝构造体的变形、位移、应变等物理量的变化2.大坝地基的沉降和变形3.大坝内部温度的变化4.大坝水库水位以及过洪、泄洪情况5.大坝附近的环境安全问题四、监测方法1.大坝构造体的监测采用挂测法和测斜仪进行监测。
2.大坝地基的监测采用测斜仪、水准仪、地下水位监测、土壤压力计等进行监测。
3.大坝内部温度的监测采用红外线测温仪进行监测。
4.大坝水库水位的监测采用水位计进行监测。
5.大坝附近的环境安全问题,采用考察和巡视的形式来监测。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五、监测记录1.监测记录应当详细,包括监测日期、数据、监测仪器、监测人员等内容。
2.监测记录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存储,定期备份存档。
3.发现异常情况的记录需及时上报。
六、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是为了向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反映水电站大坝情况的一种书面形式。
1.每年应当形成一份监测报告,详细记录水电站大坝的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应当采取的措施。
2.监测报告内容应当详细,包括监测建议、技术分析和监测结论等。
3.监测报告应当提交给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并留存归档备查。
七、部门职责1.水电站大坝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监测工作,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相关问题2.管理部门:负责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查,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3.相关单位:协同开展监测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处理,确保大坝安全稳定运行。
八、总结本文档是一份针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办法,其中详细阐述了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记录、监测报告和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更新改造等技术活动和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一)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隐患,以便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大坝安全运行;(二)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其变化规律,指导大坝运行,提高大坝运行管理水平;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应加强各阶段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第五条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
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负总责。
第六条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一并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提出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概算。
招标设计阶段应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专题设计,由业主组织审查,部有关部门和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参加。
第七条设计单位在施工期间应深入现场,解决施工中有关设计问题;水库蓄水前应编制好首次蓄水监测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和安全监控指标;大坝竣工后,应定期回访,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施工,原则上应由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进行,也可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统一负责,或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
(一)应选购符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
如需要采用替代仪器设备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业主(或建设单位)认可。
(二)对各种监测设施应精心施工,保证安装埋设质量,做好埋设记录。
对所有监测设施均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工作。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将首次蓄水所必需的监测仪器设备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分期蓄水的大坝,监测设备不能安装使用时,应按设计要求采用临时监测措施。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15•【文号】电安生[1997]25号•【施行日期】199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8日)废止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电安生[1997]25号)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与监察,全面推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水库水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实际,部对原水电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修订。
现予颁发,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原水电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大坝安全,至关重要。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调配专业人员,在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划分原则,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附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等部门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
其他水电站大坝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挡水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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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
涉密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条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隐患,指导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坝运行安全水平。
第四条监测系统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七条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荪统设计、明确监测项目的目的、内容和功能,并对监测频次和监测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条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第十条监测系统的施工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测定监测项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分析资料,以及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
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
第十八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
第十九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
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为五年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