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高中美容美发专业收费管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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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美容美发管理规定

北京市美容美发管理规定

北京市美容美发管理规定一、总则过去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美发行业也越来越受到大众关注。

为了保障美容美发服务的安全、卫生和规范经营,北京市制定了美容美发管理规定,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二、资质要求1.美容美发机构需获得相关资质才能经营。

申请者必须提供公司注册证明、美容美发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市级相关管理机构的审批。

2.美容美发技术人员需要通过市级美容美发职业技能考试认证,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场所要求1.美容美发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场所租赁或所有权证明,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

2.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必须安全、卫生,且符合当地规定和标准。

例如,洗发台、理发椅等设备应保持清洁,器具应消毒并妥善存放。

四、卫生管理1.美容美发机构应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每位顾客都应有个人档案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2.美容美发工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工具的消毒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五、服务规范1.美容美发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顾客的人身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

2.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美容美发机构应明示收费标准,不得在服务过程中恶意加价或乱收费。

未经顾客同意,不得违规向顾客推销其他产品或服务。

六、责任与处罚1.美容美发机构需建立完善的投诉反馈机制,并积极处理顾客投诉。

2.如美容美发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相关管理机构有权对机构进行约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3.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美容美发机构,相关管理机构有权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美容美发机构。

为了确保市民的美容美发服务的安全与质量,相关管理机构将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总结:北京市美容美发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美容美发服务的安全、卫生和规范经营而制定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京财综[1995]2376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京财综[1995]2376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10月13日京价(收)字(1995)
355号、京财综(1995)2376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制定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5〕0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旅店、典当、旧货、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小件寄存、印刷、复印、刻字、机动车修理、修锁配钥匙等行业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由5元调整为15元(含正副本)。

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你局须持本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教育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教育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教育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4.09.02
•【字号】
•【施行日期】199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教育局所属
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复函
(1994年9月2日)
市成教局:
你局《关于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申请函》(京成教财基(1994)第006号)收悉。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成教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有关收费的管理权限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成教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的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及短期培训费和高考报名费等的收费标准由市成教局审批,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二、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其他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按《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成人高等院校实施收费应按上述分工权限报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后,持审批文件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统一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四、各项收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批文自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
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财综[2003]13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7.25
【实施日期】2003.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综[2003]1347号)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
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转发给你们。

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2003届高校。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联办单位补助学校教学行政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联办单位补助学校教学行政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联办单位补助学校教学行政费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0.12.14
•【字号】京财文[1990]2470号
•【施行日期】1990.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联办单位补助学校教学行政费标准的通知
(京财文(1990)2470号1990年12月14日)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局、总公司、厂矿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考虑到几年来物价变化的因素,现对联合办学单位因开设专业课所补助学校的教学行政费标准修订如下:理工科每生每年补助标准为二百五十元;文科每生每年补助标准为二百元。

进行专业技术教育所增加的教学行政费开支,由与学校联合办学的单位一次或分期付给学校。

其它有关规定仍按一九八0年(80)财行字第1226号、京教行字第268号《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85)财行字第646号、京教财字第67号《关于对〈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的函-京财综[1995]2717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的函-京财综[1995]2717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
的函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的函
(1995年11月14日京价(收)字(1995)
384号、京财综(1995)2717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提高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人教〔1995〕第52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人事干部岗位培训标准每课时1元调为2元。

你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
技术职务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4年7月18日)
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京职改办字(1994)010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规定评审权限受外单位委托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收费标准:评审一名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40元;评审一名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60元;
评审一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80元。

二、部分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答辩组(或专业考核组)的,对申报高级职务的答辩的人员可收取答辩费70元。

请你办通知各专业评审机构严格按照执行。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京财综〔2019〕16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19〕162号市教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交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月1日起,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前年度欠缴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当继续收缴,并全额上缴国库。

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

三、取消、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纳入相关部门或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由其主管部门安排项目预算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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