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一、违纪定义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破坏学校公共秩序,干扰教学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均视为学生违纪行为。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1. 迟到、早退、旷课- 第一次违反:口头警告,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第二次违反:书面警告,家长会通知;- 第三次违反:扣除个人奖励积分;- 第四次违反:限制参加集体活动;- 第五次及以上违反:严重警告,予以停课处分。
2. 校园风纪- 对学校设立的警示牌、标语、校徽等进行污损、破坏等行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侮辱、诋毁师生、恶意造谣等行为:警告处分,并进行心理辅导;- 在校内聚众斗殴、打架斗殴等行为:停课处分,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散布不良影响、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停课处分,通知家长,并进行心理辅导。
3. 学术不端- 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论文等行为:扣除作业或考试相关成绩,补交原创作品,并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代写论文、作弊等行为:取消考试成绩,严重者给予留级或开除学籍处理;- 错误引用他人观点、数据等行为:扣除作业或考试相关成绩,并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4. 校外违纪- 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社会形象的行为:开除学籍处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参与校外赌博、违法吸烟等行为:停课处分,通知家长,并进行思想教育;- 参与性骚扰、恶意欺凌等行为:停课处分,通知家长,并进行心理辅导。
三、处分执行- 学生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或其他教职员工向学校相关负责人报备;- 学校相关负责人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与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沟通;- 根据学生违纪程度及次数,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决策;- 处分决策一经作出,学生及其家长需签署确认,并配合执行。
四、申诉与复议- 学生及其家长如对处分决策存在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诉事项进行复议,并做出决策;- 复议决策为终审决策,学生及其家长需配合执行。
五、其他事项- 学生违纪处分记录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作为学生品德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严重者将被开除学籍。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范文

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范文尊敬的同学们: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教育环境,加强纪律教育,提高学生违纪处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规定如下:一、违纪学生的认定1. 学生在学校内的行为和言论应符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要求,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违纪。
2. 学生应遵守学校集体生活规律,不得参与任何有损校风、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纪。
3. 学生在校外的言行举止也应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也将被认定为违纪。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1. 轻度违纪: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上课不听讲、进食及乱扔垃圾等行为。
对于轻度违纪行为,学校将通过教育谈话、书面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
2. 中度违纪:包括但不限于旷课、作弊、玩手机、打架斗殴等行为。
对于中度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严正的处罚措施,如社会实践、停课等,并请家长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改正。
3. 重度违纪:包括但不限于偷窃、吸烟、毁坏学校财物等行为。
对于重度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如停学、劝退等,并依法通知有关部门。
三、违纪学生处理程序1. 了解情况:学校将及时了解违纪学生的具体情况,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目击证人等。
2. 调查核实:学校将对违纪学生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采取询问、调查等方式,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处理结果:学校将根据违纪学生的行为情况,依据相应的违纪程度和处理标准进行处理,并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4. 教育改正:学校将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教育,帮助违纪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并定期综合评估学生的改正情况。
四、违纪处理的原则1. 公正公平:学校依法对待每一位违纪学生,不偏袒,不冤枉。
2. 个案分析:学校会对每一位违纪学生进行个案分析,了解其违纪行为背后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3. 强调教育:学校重视教育改正的作用,希望每一位违纪学生能从错误中吸取教训,自我反省和进步。
学生违纪处理规范

学生违纪处理规范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3. 学生违纪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教育引导,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处理结果合理、合法。
4. 学生违纪处理分为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责令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违纪行为及处理1. 旷课、迟到、早退(1)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节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迟到、早退:一学期内累计迟到、早退达10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迟到、早退达20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 不按规定穿着校服、佩戴校徽(1)不按规定穿着校服、佩戴校徽,给予通报批评;(2)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3. 携带、使用违禁物品(1)携带、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给予通报批评;(2)携带、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给予记过处分;(3)参与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打架斗殴、欺凌他人(1)参与打架斗殴、欺凌他人,给予记过处分;(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1)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给予记过处分;(2)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1)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给予记过处分;(2)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处理程序1. 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或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收集证据。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思想品德表现不好、学习不努力,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犯有其它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鉴定、院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表现差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条思想品德不好,有意扰乱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扰乱校园秩序者:犯有一般错误,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改正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错并愿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认错态度不好,并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收容审查,拘役或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责令其如数退赔赃款、赃物,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有作案前科的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价值2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盗窃、诈骗者窝藏赃款、赃物、销赃者,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7.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罚与教育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罚与教育处理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学生违纪现象逐渐凸显,学校也面临着如何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问题。
学生违纪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问题,更有可能对学生的成长和未来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处罚与教育处理规定,以引导学生的行为规范。
1. 违纪行为种类:学生违纪行为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小偷小摸、欺凌同学、违反考试纪律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正常学习氛围,必须予以处罚。
2. 处罚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问题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公正性原则:对所有学生都要公平、公正处理,不给予特殊人或特殊情况特殊待遇。
(2)教育性原则:处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学生,更应该以教育为主要目的,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
(3)适当性原则:处罚应符合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轻微违纪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等,而严重违纪则需要采取严厉的措施。
3. 教育处理措施:为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教育处理措施:(1)个别谈话:了解学生的违纪原因,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2)课程辅导:可以通过特定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
(3)社区服务:要求学生参与社区服务,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能力。
(4)勤工助学:通过让学生参与校内工作,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认真态度。
4.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学校的秩序和正常教学环境。
(1)停课:暂时禁止学生进入校园,让他们反思并改正错误。
(2)警告:书面警告学生,警示他们的违纪行为。
(3)记过:对于多次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记过处分,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影响未来升学或就业。
(4)严重违纪学生退学:对于严重违纪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学校有权决定将其退学。
5. 综合治理:学校应当与家长、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引导学生规范行为。
(1)家长参与: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告知学生违纪情况并征求家长的意见。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引言:学校是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和行为习惯的重要场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学校学生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学校纪律秩序,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学校应制定相关违纪处理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惩戒体系。
一、违纪行为的范围和分类学校的违纪行为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种类型。
严重违纪包括欺骗考试、作弊、偷窃等行为;一般违纪包括迟到、旷课、违反校规等行为。
二、违纪行为的界定和证据收集学校应明确违纪行为的具体界定,对于严重违纪行为要特别注明。
同时,规定应考虑到形式多样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监控录像等。
三、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学校应建立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并进行明确说明。
程序包括违纪行为的发现、调查、报告、处罚的各个环节。
四、处罚方式的选择与执行学校应依照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选择相应的处罚方式。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可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罚款等方式;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采取留校察看、退学等措施。
五、违纪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学校在处理违纪行为时,应保证公正、公平和透明。
在处罚决定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做好记录。
六、违纪行为处理中的个别化考虑学校应考虑到不同学生的特殊情况和发展需求,在违纪处理中给予个别化考虑。
例如,采取教育引导、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七、违纪行为处理的衔接与协调学校违纪处理规定应与其他规章制度相衔接,确保处理结果得到执行,并与教育部门进行协调,共同维护学校纪律。
八、违纪行为处理的宣传与教育学校应加强违纪行为处理的宣传和教育,使学生明白违反校纪的后果,并提高自我约束意识。
九、家校合作与违纪行为处理家长是学生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学校应与家长加强合作,共同教育孩子。
学校也应通过与家长的沟通和协商,了解学生的情况,并在处理违纪时给予适当的权益保护。
十、违纪行为处理中的追溯与反思学校应建立违纪行为处理结果的追溯和反思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优化违纪处理规定,提高违纪行为的预防。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根据学校违纪处理条例,学生的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以下是一般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的一些常见规定:
1. 轻微违纪行为:
- 提醒教育:对学生进行口头或书面提醒,教育其遵守校规校纪。
- 批评教育:对学生进行口头或书面批评,要求其认识错误并改正。
2. 一般违纪行为:
- 警告处分:对学生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档案中,以提醒学生遵守规章制度。
- 辅导教育:对学生进行辅导和培训,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提升自我素质。
3. 较重违纪行为:
- 记过处分: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记过”并通报班级或家长,对学生进行严肃警告。
- 停课处分:学生暂时停止上课一段时间,进行思想教育和个人行为改造。
- 批评见义勇为:对学生进行沙龙学习班、社会实践等勇于见义、崇尚正义的活动,进行历练教育。
4. 严重违纪行为:
- 记大过处分: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记大过”,通报班级或家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建议劝退: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议学生退学,并通知家长进行沟通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学校的违纪处理条例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仅是一般常见的处理方式。
针对不同的违纪行为,学校也可能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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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XX中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插班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
插班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第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责其检讨并写出不再犯的保证书
(二) 通报批评
(三) 警告或严重警告
(四) 记过或记大过
(五) 留校察看、劝其退学(高中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警告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受过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
受过两次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
受过一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
(三)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 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 携带管制刀具等。
(九) 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一) 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二) 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者: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策划他人打架。
(2) 纠集他人打架。
(3) 持械打架。
(4)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5)动手打人者
(二) 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挑起事端。
(2)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 一旁助威。
(4) 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 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殴打他人或聚众斗殴,视情节轻重,最低给予严重警告、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四)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八条中学生不得吸烟、喝酒,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第二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外出上网,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中学生上课期间不得使用手机,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没收手机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并通知家长。
(二)第二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
(四)四次或四次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
(一)1—10课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10—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21—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41课时以上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给予记过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夜不归宿第二次,取消住校资格。
(二)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因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点蜡烛,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 有偷窃行为。
(1) 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二) 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 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记大过或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
(二) 学生无学生证、准假证而出入校园,经教育不改者。
(三)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十六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返校时写好保证书由家长送回。
第三章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要及时向政教处并视情况向保卫处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
(二)组织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
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核备程序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校行政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处分决定先通知家长,再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
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
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三)被劝其退学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二十条在施行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