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示范文本

合集下载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包括抽检样品的选择、取样、检测和结果处理等环节的规范。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现实情况和监测需求进行,科学、公正、及时、高效。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第一节抽检计划和样品选择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特点,制定抽检计划,明确抽检的品种、规模、频次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包含重点监管食品、新食品、进口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覆盖全国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大中小型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等。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频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抽检的品种和规模等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根据监测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抽检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取样和检测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减少取样误差,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取样应当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取样应当采用专业取样工具和容器,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保持原有状态。

第十五条取样时应当注意食品保存环境的卫生条件,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选择有国际或国内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一、背景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在市场销售的食品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便检测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但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抽样方法不完善、抽样数量不足、检测项目不合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3.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在市场销售的食品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便检测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3.2 抽样抽样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从测试对象中取出一个或几个部分以进行检测。

3.3 检验检验是指对样品进行各项检测分析,以判断样品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3.4 监测监测是指对某种食品品种或某种安全指标进行连续、动态的检验活动。

四、抽样方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方法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4.1 随机抽样随机抽样是指从被抽样的样品总体中,以一定的概率方法,按确定的抽样比例随机选取样品。

4.2 分层抽样分层抽样是指根据被抽样的总体的某些特征(如产地、品种、等级、生产日期、销售区域等),把总体分成若干层,然后按层内再按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

4.3 集中抽样集中抽样是指在某一时间内,在某一地点收集某批次或某类食品的多个样品。

五、抽样数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5.1 样品数量应当合理样品数量应当以满足监测的需要为基础,同时也要考虑样品检测能力和检测费用等因素。

5.2 样品数量应当足够样品数量应当足够,以能够准确反映被监测的食品品种和产地等情况为标准。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监督抽检1.监督抽检对象(1)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检,重点抽检重要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

(2)食品销售企业:对食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抽检,以确保其售卖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进口食品: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对象包括进口食品及相关企业。

2.监督抽检内容(1)食品安全基本要素: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

(2)食品质量指标:包括食品品质、口感、营养成分等。

3.监督抽检频率(1)常规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进口食品进行定期抽检,频率不低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率的要求。

(2)临时抽检:针对食品安全风险高和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进行临时抽检。

4.监督抽检结果处理(1)合格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合格的食品,可以正常销售和流通。

(2)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数据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三、风险监测1.风险监测对象(1)食品生产环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监测,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材料等。

(2)食品销售环节:对食品销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包括食品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

(3)食品消费环节:对食品消费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包括食品加工、烹饪等环节。

2.风险监测内容(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食品中的有害物质、生物毒素、微生物等。

(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

3.风险监测结果处理(1)风险评估结果:依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范本(五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范本(五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范本一、总体部署(一)统筹兼顾,分类抽检为提高抽样检验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需要,食品抽样检验分为日常监督抽检、专项监督抽检。

其中日常监督抽检是指依据相关抽检标准和抽检计划开展的抽样检验;专项监督抽检是根据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要而组织开展的不定期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将借助各类快速检测仪器、试剂,对蔬菜、乳制品等保质期短、消费量大、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食品和农产品进行的质量监督筛查。

(二)覆盖全面,突出重点食品抽样检验要以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为重点,同时涵盖其他类食品。

在抽检对象上,以超市卖场和集贸、批发市场销售的食品为主;在检验指标上,以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为主。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抽样地点和数量,均衡分布,使抽样结果能全面反映辖区食品安全的整体状况。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不同,增加“高风险”食品及重点地区的抽检频次、抽检数量和检测项目。

(三)科学严谨,注重实效严格按照抽检计划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及快速检测工作,确保程序合法、数据客观、记录清晰。

把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和食品安全状况,适时调整抽样检验工作计划,进一步增强抽样检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予以处理。

二、抽检任务(一)____年食品抽样检验任务由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各单位全年抽样检验不得少于240批(次),每月抽样检验不少于20批(次)。

区水务局、区食品药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对各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区食安委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抽检)。

根据食品的消费数量和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将食品分为Ⅰ类、Ⅱ类。

1.Ⅰ类食品主要指粮食(大米、面粉)、蔬菜(叶菜)、熟食制品、豆制品(非发酵型豆制品)、乳及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每日必须消费或消费量大的食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项工作的统称,也称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形势分析的主要方式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相同点: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支付;均通过实验室检验、检测的手段进行;均可在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开展。

不同点:1、风险监测目的事前防范,发现风险后化解风险。

监督抽检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

事后监管,发现不合格后及时下架、处罚、整改。

2、采样点不同,风险监测可以是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不受采样基数限制。

监督抽检在生产企业待销成品、销售企业待销商品、餐饮企业待加工或销售的原料和成品,需要一定的采样基数和样品的代表性。

3检验项目:风险监测在标准范围外、无法定检验方法或无判定标准的项目(个别敏感项目虽然有国标但也纳入风险监测范畴)监督抽检在标准范围内有明确判定方法、有明确限量值的项目4结论: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出具检测报告,不作合格判定。

监督抽检检出不合格食品,出具检验报告,作出合格判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抽检实现“四统一”,即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结果利用。

成立食品抽检秘书处,负责抽样检验各方协调,进度督促,数据审核把关、汇总分析、承检机构监督及管理。

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编号:SY-AQ-03502(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ampling and risk monitoring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抽样1.1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1.2.1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1.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进行抽检和风险监测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性的工作规范:
1. 抽检对象确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计划,确定需要抽检和监测的食品品种、生产企业或流通环节。

2. 抽检样品选择: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计划,确定合适的样品数量和类型,并按照相关抽样方法进行选择。

3. 抽样标准确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等,确定适用的食品安全指标和限量要求。

4. 抽检计划制定:根据食品安全监测需要和资源状况,制定合理的抽检计划,包括抽检时间、地点、数量等。

5. 样品采集与保存: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样品的采集、封装、标识和保存,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6. 样品送检和检测: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样品送检和检测,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7. 检测结果判定:根据检测结果,对样品的合格与否进行判定,并根据检测标准和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溯。

8. 监督检查和跟踪:对不合格样品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处理,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整改。

9. 报告与发布:根据监测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提供透明和及时的监测报告。

10. 质量管理和能力提升: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是指国家、省、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并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进行监测的工作。

第三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实施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循风险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情况,对食品进行分类监测,并合理配置监测资源。

第五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监测水平,加强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共同监管的格局,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监督抽检工作第七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公正、平等、依法进行,不得有偏袒或歧视。

(二)科学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基于科学和技术手段,选择合适的抽检方法和技术标准。

(三)全面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覆盖全省、全市、全县(区)的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对不同食品进行抽检。

(四)动态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调整监测重点和频率,及时发现和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五)有效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依法开展,对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确保不合格食品不流入市场。

第八条监督抽检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和经营者、食品仓储和运输企业,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监督抽检应当依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和抽检比例,并根据食品安全的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抽检工作。

第十条监督抽检应当采取随机抽样方法,代表性抽取食品样品,对样品进行化验分析,检验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 抽样1.1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1.2.1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1.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1.3.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附件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

1.3.3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

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样。

1.3.4不予抽样的情形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检监测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1)食品抽样基数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2)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4)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5)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6)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5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附件3),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

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抽样日期。

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1.3.6抽样单填写(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附件4),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

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

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大米)”。

(4)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在流通环节抽样时,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委托方信息。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5)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7)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1.3.7现场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1)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2)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6)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7)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1.3.8样品的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附件5)随后支付费用。

样品购置费的付款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

1.3.9样品运输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构。

确需被抽样单位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在指定的时限内正确寄送并支付相关费用。

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易碎品、有储藏温度或其他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

1.3.10拒检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检监测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检的后果。

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附件6),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检监测的情况,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及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3.11抽不到样品时的处置被抽样单位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拟抽检的食品品种或抽样基数不足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抽检监测《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表》(附表2),随汇总材料一起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3.12抽样文书的交付抽样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附件7)交给被抽样单位,并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寄送至秘书处。

1.3.13特殊情况的处置和上报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或遇拒检、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现象,应立即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并上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应及时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本级实施的抽检监测抽样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还需报告秘书处。

抽取计划中仅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时,可简化如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的必要程序。

2 检验2.1承检机构的确定承检机构应为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确定。

在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前应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上报表》(附表3)报秘书处备案。

承担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由总局遴选确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2.2样品的处置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

样品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承检机构应拒收样品,并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附件8),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承检机构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人为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2.3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2.4结果质量控制承检机构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或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5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分别出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9),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

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如节令性食品等。

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

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