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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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与刘贵林、刘秀兰、刘秀英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志强与刘贵林、刘秀兰、刘秀英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志强与刘贵林、刘秀兰、刘秀英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晓华李琼宇何伟军【审理法官】江晓华李琼宇何伟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强;韶关市龙韶实业有限公司;刘秀英;刘秀兰;刘贵林【当事人】刘志强韶关市龙韶实业有限公司刘秀英刘秀兰刘贵林【当事人-个人】刘志强刘秀英刘秀兰刘贵林【当事人-公司】韶关市龙韶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秋红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文超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秋红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文超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秋红文超【代理律所】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强【被告】韶关市龙韶实业有限公司;刘秀英;刘秀兰;刘贵林【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志强与龙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刘志强据以认为其与龙韶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主要的证据,是作为职业司机的刘志强日常工作所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是龙韶公司,因此,刘志强就认为雇请自己的用人单位是龙韶公司,并因而提起本案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同基本原则第三人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志强与龙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其他双方无争议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刘志强与龙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上诉人刘志强认为,一、刘志强与龙韶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正常的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其劳动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工作,从用人单位中取得的报酬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就应当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18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岚陈道忠张力【审理法官】赵岚陈道忠张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当事人】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当事人-个人】刘志强陈全发【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安自然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刘宾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李文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刘忻忠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自然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刘宾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李文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刘忻忠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安自然刘宾李文艳刘忻忠【代理律所】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强【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全来、陈全发的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故对该民事裁定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该民事裁定所载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与本案上诉人主张因陈全发入狱服刑,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在陈全发出狱后亦未告知其昌平区地材行业服务中心的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昌平建委承接,导致其不能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上诉理由趋同,且上诉人所持有借条明确载明债务主体,上诉人亦不应只联系不上原审被告,就放弃采取其他方式查询借条所载债务主体的联系办法,故上诉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积极主张权利,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系上诉人怠于行。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刘志强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刘志强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刘志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锡张振岭白凤岐【审理法官】吴锡张振岭白凤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刘志强;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当事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刘志强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刘志强【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吕佳怡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董晓菲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佳怡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董晓菲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佳怡董晓菲【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被告】刘志强【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领取补偿款通知单是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的领取补偿的法定凭证。

被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供了加盖公章的领取补偿款通知单,已经完成了其相应的举证责任。

刘铁尧、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铁尧、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铁尧、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4【案件字号】(2022)湘02民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桂凤李小红李艳【审理法官】阳桂凤李小红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铁尧;刘志强【当事人】刘铁尧刘志强【当事人-个人】刘铁尧刘志强【代理律师/律所】洪正再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正再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正再【代理律所】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铁尧【被告】刘志强【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并未超审限结案,只是一审判决书未及时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上诉人认为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管辖特别授权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经手多次向原告借款或用于尧乡公司,尧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尧乡公司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债权经审查于2015年7月23日确认破产债权金额为2309037元,其中该期间借款本金合计849000元。

2012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被告经手所借款项进行结算,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分别载明:1、“今借到刘志强现金计柒拾万零玖佰叁拾柒元整,¥700937元,月息按贰分计算结息。

借款人:尧乡农业刘铁尧2012年12月30日立据计息。

”2、“今借到刘志强现金贰拾柒万零伍佰玖拾元整,¥270590元,月息按贰分计算结息。

借款人:尧乡农业刘铁尧2012年12月30日立据计息。

”3、“今借到刘志强现金计壹拾陆万玖仟叁佰捌拾玖元整,¥169389元,月息按叁分结息计算(按季结息)。

刘志强、徐开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徐开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徐开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8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强;徐开京;深圳市辉洪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志强徐开京深圳市辉洪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志强徐开京【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辉洪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孟谈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杨国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谈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杨国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谈杨国兴【代理律所】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强【被告】徐开京;深圳市辉洪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被上诉人徐开京于2019年3月4日出具《承诺书》,确认上诉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其转账的购房款300万元转化为借款,在此之前双方并未对购房款的利息进行约定,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徐开京于2018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支付的款项50万元应抵扣本金,余款250万元从2019年3月4日转化为借款后开始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徐开京所欠上诉人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如何确定;二、被上诉人辉洪公司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上诉人主张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涉案款项300万元一直由被上诉人徐开京占有、收益,且被上诉人徐开京在《承诺书》中亦确认于2017年9月30日向上诉人借到涉案款项30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36%,因此被上诉人徐开京应当自2017年9月30日起向上诉人支付利息。

刘志强、陈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陈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陈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1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丽朱有明常亮【审理法官】于丽朱有明常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强;陈丹;包国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同意村村民委员会;于常胜;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当事人】刘志强陈丹包国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同意村村民委员会于常胜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当事人-个人】刘志强陈丹包国山于常胜【当事人-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同意村村民委员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代理律师/律所】宋光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马琳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光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马琳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光马琳【代理律所】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强;陈丹;包国山【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同意村村民委员会;于常胜;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水利局【本院观点】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刘帅溺水身亡地点位于阜蒙县富荣镇同意村西张家荒南山北坡的深坑中,该坑因包国山人为取土扩大加深,形成安全隐患,包国山系安全隐患形成的直接责任人,故对刘帅溺亡负有赔偿责任是不容置疑的,包国山上诉认为自己无责任、原审采信的证言的证人与其素有恩怨证据效力存疑等理由,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二审认为人为形成的深坑,不属于水利局及自然资源局行政管理的范围,因此,二局对此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帅作为年满13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其年龄特征和受教育情况,对自己在深坑边玩耍存在溺水危险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并且上诉人。

刘志强与郝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与郝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与郝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光钱丽红邢军【审理法官】杨光钱丽红邢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强;郝万忠【当事人】刘志强郝万忠【当事人-个人】刘志强郝万忠【代理律师/律所】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韩巧玲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杨连庆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韩巧玲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杨连庆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标田韩巧玲杨连庆【代理律所】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强【被告】郝万忠【本院观点】关于刘志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及案由错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上诉意见。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刘志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及案由错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上诉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借条、欠条的形成系刘志强向郝万忠借用鸽子,双方就所借鸽子价值及不能归还的后果进行的约定。

因此,双方之间并无资金融通的借贷合意及事实,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予以更正。

刘国治、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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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治、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1【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0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艳郑福一司玉峰【审理法官】金艳郑福一司玉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国治;刘志强【当事人】刘国治刘志强【当事人-个人】刘国治刘志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国治【被告】刘志强【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李秀芬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以及李秀芬的出庭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通过李秀芬账户向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礼转账55000元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2018年12月30日通过李秀芬向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礼转账55000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礼的录音,一审审理过程中李映辉出庭作证证明该笔55000元不是被上诉人代其向上诉人或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礼的还款、二审审理过程中李秀芬亦出庭作证证明其受被上诉人指令向刘长礼账户汇款,而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礼系父子关系,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长礼收到李秀芬的案涉55000元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非被上诉人对本案借款的还款,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事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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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职表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叫王婧娅,本科文化,现为太重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职工。

我被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这是组织上对我的信任,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有决心、有信心担当此任,并在工作中自觉服从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秉公司法。

在工作中我将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努力加强业务学习,侧重学习一些国家有关法律方面的业务知识,尤其是基层法院审理较多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以后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

二、从自我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万柏林区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三、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要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努力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扛得住诱惑,禁得起考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如过人大常委会未能通过我的任命,我也不怨天尤人,我将认真查找自身与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的差距,虚心听取同志们的意见,使自己在政治上、业务上、纪律上、作风上有新的进一步的提高。

供职人王婧娅
二〇一五年八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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