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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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

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

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介绍天然气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能源,而集气站和集输管线的建立,则是天然气从油井、煤层中开采到用户手中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天然气的安全是必须重视的,因此,应该制定出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天然气运输管道的安全。

集气站管理基本情况集气站是天然气运输管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作用是将天然气从各个井口运输至集气站,并进行初步的处理。

同时,集气站还可以进行储气、凝析油回收、掺混等作业。

集气站中的设施包括:•气体储罐:在储罐压力上没有特殊要求时,一般采用密闭式储罐;当储罐压力高于环境一定值时,则需要采用压力容器。

同时,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罐的安全性。

•排气管道:集气站中常常会有气体排放,排气管道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噪声、振动、道路交通等因素。

同时,还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气体处理设备:包括过滤器、脱硫器、除水器、加热炉等,其设计应该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管理措施安全防护对于集气站的设施,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保证设施的材质、种类和规格符合要求。

•设备、管道和阀门采用有限元分析和强度计算,以确保其有足够的承载力。

同时,还需要根据工艺和操作要求计算和确定管道和阀门的公称压力等级。

•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高度,防止泄漏后火源、电源、静电等引起的安全事故。

•设计、制作、安装气体排气管道时,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防止排放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影响。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泄漏探测装置、避雷、防静电等装置,以及在设备下游装置逆火、逆压保护等装置,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设备管理对于集气站的设备,应该做到以下方面:•做好日常的巡检和维护工作,检查气体储罐及其他设备的情况,确定设备的安全性及完好性。

•维修和更换老化的设备,例如,排气管道堵塞、电缆老化、安全阀失效等问题。

•更新设备,例如,更换新型除水器等,以满足技术改进和更新的要求。

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的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

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的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

集气站、集输管线运营的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安全的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逐年上升。

集气站和集输管线作为天然气生产、输送的重要环节,其安全运营直接关系到广大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管道天然气安全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集气站安全管理办法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集气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2. 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定期对集气站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对关键设备和重要部位实行重点监控,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熟悉操作流程,熟练掌握安全技能。

4. 做好天然气泄漏检测和应急处理。

配备先进的天然气泄漏检测设备,定期对集气站进行泄漏检测,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集输管线安全管理办法1. 定期进行管道巡查。

对集输管线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隐患,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2. 加强管道保护。

对管道沿线进行保护,防止第三方破坏。

对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特殊地段进行重点保护,确保管道安全。

3. 做好管道腐蚀防护。

对管道进行腐蚀检测和评估,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降低管道腐蚀风险。

4. 严格执行管道运行参数监控。

对管道的运行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如压力、温度等,确保管道在安全范围内运行。

5. 做好管道泄漏检测与应急处理。

配备先进的管道泄漏检测设备,定期对管道进行泄漏检测,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安全监督管理1.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集气站和集输管线的监管。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5篇)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5篇)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天然气政策2021

天然气政策2021

2021年,国家在天然气行业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政策:2021年3月12日,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十四五”期间我国天然气发展的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该政策强调了推进天然气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加快天然气产业发展和保障能源安全的具体措施。

2021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其中涉及到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的内容。

该政策旨在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促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

2021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燃气发电和供热用天然气管网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加强燃气发电和供热用天然气管网建设运营管理,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和稳定。

该政策强调了管网建设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此外,国家还发布了一系列与天然气相关的政策文件,包括《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等。

这些政策文件涉及到天然气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为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_征求意见稿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_征求意见稿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天然气运输、储存和买卖行为,保障供气安全,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供气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供气管理,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供气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的指导或授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供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立法原则〕国家鼓励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加强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明确责任,保障供气安全,逐步培育具有公平和有序竞争的的天然气市场。

第五条〔环境保护〕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守有关环境、生态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政府责任〕纳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是重要的能源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管理利用水平。

第二章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规划原则〕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规划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

第九条〔规划原则〕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以下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天然气输送管道;(二)年输送量在二十亿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年输送量五亿立方米以上的煤层气输送管道;(三)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四)有效库容超过一亿立方米的储气设施。

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清单(至2016.1)

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清单(至2016.1)

2013.7.1 适用于天然气液化设施,液化 天然气(LNG)储存、气化、转 运和装卸设施,LNG方面的人员 培训,所有LNG设施设计、选址 、施工、维护和操作。
13.
2014.5.1 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压力不大于 0.4Mpa的管道城镇燃气。 2013.9.1 适用于额定排气压力不大于 25Mpa,以天燃气为介质,液 压驱动方式的单列气缸或多列 气缸的汽车加气子站用液压天 然气压缩机 2013.9.1 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10kV及以下 、额定频率为50Hz、连续工作 、无极调节的感应调压器。 2013.9.1 适用于电压等级为500V及以下 、额定频率为50Hz、连续工作 、无极调节的干式自冷接触调 压器(环形铁心)
规定了柱式调压器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型号、冷却方式标志、产 品规格、性能参数、使用条件、 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 运输、储存和随机技术文件等。 规定了柱式调压器的术语和定义 、产品型号、冷却方式标志、产 品规格、性能参数、使用条件、 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 运输、储存和随机技术文件等。 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4Mpa 规定了燃气用铝合金衬塑复合管 、公称直径不大于DN100的户 材及管件的术语和定义、符号。 内燃气输送用铝合金衬塑复合 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管材及管件。 适用于对管道燃气加注储存温 城镇燃气加臭装置的术语和定义 度为-30℃-50℃、运动黏度为 、型号、结构、材料和部件、要 0.3mm2/s-50mm2/s的液体加臭 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 剂的加臭装置 、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储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 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要求 管道附属设施、厂站内工艺管 埋地管道常规的泄漏初检周期的 道、管网工艺设备的泄漏检测 规定 。不适用于储气设备本体的泄 漏检测。 适用于经过处理的通过管道输 天然气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 送的商品天然气 检验规则 用户端的燃气加臭应定期进行抽 样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 年。 1. 工艺设计主要内容:储罐宜设 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 报警装置; 2. 加气机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撞 护栏高度不应小于0.5m。 3.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LNG储罐及 12.0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0m以 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0m。放 散管管口不得设雨罩等改变放散 气流垂直向上的装置。放散管底 部宜采取排污措施。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 紧急切断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 下迅速关闭重要的LNG管道阀门和 切断LNG泵电源。 4. LNG泵应设超温、超压自动停泵 站址选址、站内平面布置、加油 工艺及设施、LPG加气工艺及设施 、CNG加气工艺及设施、LNG和L CNG加气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及 给排水、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 统、工程施工等要求

天然气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天然气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天然气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是指对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程序进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的规划和要求进行实施。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策划阶段:确定项目的目标、范围和计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并进行相关的评审和批准程序。

2.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策划阶段的要求,进行详细的设计工作,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选择、材料采购等,并进行相关的审查和评估。

3.招投标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评审投标文件等,并确定中标单位。

4.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要求和项目计划进行施工,包括设备安装、管道敷设、调试等工作,并进行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5.验收阶段:对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包括功能验收、安全验收、质量验收等,并办理相关手续,如竣工验收备案。

6.投运阶段:工程验收通过后,将工程投入运营,开始提供天然气服务,并进行相关的监管和管理。

以上是天然气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的一般流程,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根据不同的地区、项目和规模进行细化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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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的运行调度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稳定、高效,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燃气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运行调度是指在燃气运行过程中,发生燃气资源锐减、中断、基础设施事故及自然灾害等造成燃气供应紧张状况时,为平衡供需,通过监测预警、资源配置、输配保障、预案调控、应急保供等多种方式及措施,对燃气供应进行科学调节和管理,提高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使燃气资源发挥最大效能。

第三条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遵循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燃气有限公司内的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委员会,负责燃气有限公司的运行调度管理工作。

第六条运行调度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副总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第七条运行调度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组织燃气有限公司的运行调度工作,协调各方资源;(三)负责燃气供应的监测预警、资源配置、输配保障、预案调控、应急保供等工作;(四)监督、检查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运行调度管理中的问题;(五)定期组织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的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运行调度管理第八条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公平、公正、公开;(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四)科学调度,合理配置资源。

第九条燃气有限公司运行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监测预警:对燃气供应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二)资源配置:根据燃气供应需求,合理调配燃气资源,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三)输配保障:保障燃气输送和配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供应的效率和质量;(四)预案调控:根据燃气供应状况,及时调整燃气供应计划,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五)应急保供:在燃气供应紧张时,采取措施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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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天然气定义]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

第四条 [管理原则]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

第五条 [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责任]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安全、公平开放和高效合理利用天然气基础设施,并对纳入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项目,在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审批及其它专项评价审批方面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研发支持]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验证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规划原则]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规划编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全国天然气资源供应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规划内容]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及其规模,天然气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用地、用海和用岛需求、码头布局与港口岸线利用、建设投资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

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把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和港口岸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用海和用岛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天然气基础设施中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然气基础设施中的重大设备应当由具有设备监理资格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设备监理。

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间,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经审批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经核准、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核准、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改。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原核准、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连接原则]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的相互连接。

相互连接应当坚持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保证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现有用户权益,提高天然气管道网络化水平,企业协商确定为主的原则。

必要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给予协调。

第十六条 [连接机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时应当考虑天然气基础设施之间的相互连接。

互连管道可以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或者纳入相互连接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

互连管道的投资分担、输供气和维护等事宜由相关企业协商确定,并应当互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应对连接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第十七条 [独立核算]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天然气销售等其它天然气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压缩等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非歧视服务]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条件、获得服务的程序和剩余服务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现有用户优先获得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推进建立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交易平台。

第十九条 [基础设施服务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费、储气费、气化费实行政府定价,由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础设施服务价格与用户签订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天然气质量]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的天然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并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质量检测制度。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拒绝提供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计量]用于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停运弃置]天然气基础设施需要永久性停止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一年告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天然气基础设施停止运营、封存、报废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组织拆除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统计信息]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统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密。

第四章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第二十四条[各方责任]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负责做好安全供气保障工作,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建设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实施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需求侧管理]天然气销售企业、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合理开发天然气市场,优化用气结构,会同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制定并实施平抑供气峰谷差的措施,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天然气供需基本平衡。

第二十六条 [价格调节]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进行天然气交易的双方,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天然气价格管理的规定。

天然气可实行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阶梯气价和可中断用户气价等区别性价格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燃料或者原料替代能力的天然气用户签订可中断购气合同。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储备义务]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或者大幅减少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天然气销售企业之间因天然气贸易产生的天然气储备义务转移承担问题,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之间对所承担的调峰、应急供用气等具体责任,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会同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情况发布月、日、小时调峰系数。

第二十八条 [天然气储备建设]可中断用户的用气量不计入计算天然气储备规模的基数。

承担天然气储备义务的企业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储气设施运营企业代为储备。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天然气储备。

第二十九条 [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义务]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合同的约定和调峰、应急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天然气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会同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然气用户编制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包括应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因突发事件停止或者大幅减少服务的情形),按照天然气利用政策规定的原则明确天然气利用次序;并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异常状况时,应当及时启动供气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供需变化的义务]天然气销售企业需要大幅增加或者减少供气(包括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天然气用户,并向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送针对大幅减少供气(包括临时中断供气)情形的措施方案,及时做出合理安排,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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