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线作业人员和防护员统一着安全防护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函[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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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防护工具使用的安全规定范文

工作服、防护工具使用的安全规定范文

工作服、防护工具使用的安全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员工,包括生产车间、工程部门、仓储部门以及与生产相关的支持部门。

第三条生产作业涉及有机化工、冶金、机械、电气、建筑等多个领域。

员工在进行相应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正确佩戴工作服和使用防护工具。

第四条本企业将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和防护工具,并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换。

员工应严格遵守配备的工作服和防护工具使用要求,并妥善保管、及时更换。

第五条本企业将建立完善的工作服和防护工具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充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使用技能。

第二章工作服使用规定第六条员工在进行生产作业前应穿戴工作服,严禁穿戴手术服、工作服过于破旧的衣物和私人服装。

第七条工作服应具备良好的防护性能和舒适性,颜色应醒目,便于辨识。

第八条工作服应配备齐全的耐磨、防火和防静电设计,针对不同作业环境或岗位的特殊要求,可以增加相应的附件。

第九条工作服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并保持衣物的色泽和织物的强度。

第十条工作服的佩戴式样,以及使用工作服时的注意事项,应在岗前培训中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章防护工具使用规定第十一条防护工具是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装备,员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二条员工在进行高温作业时应配备防热手套、隔热面具、隔热服等防护工具。

第十三条员工在进行有机溶剂操作时应佩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工具。

第十四条员工在进行强酸、强碱作业时应佩戴化学护目镜、防酸碱手套等防护工具。

第十五条员工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等防护工具。

第十六条员工在进行电焊、电切作业时应佩戴防护面具、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工具。

第十七条防护工具的消毒、清洁和存储应符合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更换。

第四章工作服、防护工具的管理第十八条本企业将建立完善的工作服、防护工具管理台账,记录工作服和防护工具的配备、领取、归还和更换情况。

防护员培训复习题(驻站、现场)

防护员培训复习题(驻站、现场)

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平安考试复习题注:驻站防护员〔Ⅰ级〕同时应知晓现场防护员〔Ⅱ级〕的有关容。

一、驻站防护员〔Ⅰ级〕1、驻站防护员是施工维修单位派驻车站行车室的联络人员,目的就是为了提前掌握列车运行情况,为现场作业提供准确的预确报信息,对指导现场作业、遏制人身伤害、确保行车平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驻站防护员应由具备本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员工担任,实习生、见习生、临时工、劳务工不能担任驻站防护员。

3、驻站防护员应责任心强,遵守劳动纪律,身体安康,语言思维表达能力清晰,无眼疾、耳疾、心脑血管等疾病。

4、驻站防护员必须熟知站场线路及信联闭设备知识、平安防护设置标准、常用的行车术语、信号显示意义、防护备品用途、防护方法、各种作业的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知识等。

5、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等级指派防护员担当相应的防护工作,未取得Ⅰ级防护员证的防护员不得担任驻站防护员。

6、驻站防护员必须按规定着装,进入行车室必须佩戴?施工驻站员证?胸卡,携带防护员上岗证、?防护员通知记录本?、无线对讲机、备用电池、本区段列车时刻表、岗位平安风险控制卡、录音笔等。

7、驻站员在工作中不得影响行车室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臆测行车,不得擅离岗位。

8、每名驻站防护员只承担不多于三个作业班的防护任务,并对承担驻站防护任务的作业班组、作业地点及工程在上岗前进展编号、掌握,作业中监控现场应答情况。

9、驻站防护员必须参加班组班前预想,掌握工作安排和平安本卷须知,做到六明确:明确作业工程、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机具、重点列车通过时刻以及平安本卷须知。

10、驻站防护员在接到现场防护员报告现场人员、机具、料具等全部撤出线路、清点完毕、可以撤离的指令后,在?驻站防护员到离岗登记本?上登记方可离开车站。

11、驻站防护员应准确掌握作业期间列车运行三小时阶段方案、调车作业方案和接发每趟列车闭塞预告、开车及变更等列车、车辆运行动态情况,车站值班员要主动配合驻站员了解掌握上述行车事项,并对驻站防护员履责防护情况进展监视互控。

防护员安全培训课件

防护员安全培训课件

科室分工
各电务(通信)段要加强防护员管理,安全科要指 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防护员管理台帐并实行动态 管理,监督落实防护员按照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防 护工作;职教科要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 制订培训方案,建立考试题库,按时组织防护员安 全培训,确保培训合格、素质达标。各单位要加强 上线作业防护工作的检查,将上线作防护设置及防 护员的履职情况作为各级干部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检查情况纳入考核。
第一次明确了“上线”、“作业”的含义。 上线系指:设置有护网的线路区段(含站内),需进
入护网内的;未设护网线路区段可能侵入限界的。 作业系指:天窗点内和天窗点外进行的固定设备
养护维修、工程施工、检查巡视、故障处理、抢险救 援和设备除冰(雪)、捡拾垃圾、除草等作业,以及 各类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17条 现场作业人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坚持同去 同归,作业中不得单独离开防护范围从事其它作业 。作业地点变动,必须及时通知现场防护员,不准 超出防护范围作业。
第18条 在桥梁上行走和避车时,严禁踩踏有裂纹 、放置不平的水泥踏板,严禁依靠护栏,防止高空 坠落。在桥梁上、隧道内作业时,应在桥梁避车台 、隧道避车洞内避车。作业人员要掌握作业点的具 体避车台(洞)位置和到达避车点时间,提前下道 避车。
4.当驻站防护员需进入机械室处理或判断故障时 ,必须先通知现场作业人员下道避车,在确认现场 人员已经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离开行车室。
5.故障处理完毕后,驻站防护员要确认现场人员 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在运统-46销记恢复设 备使用。
线避车制度;避车一律到距离作业地点较近的路肩 ,工料机具带出限界以外。天气不良或瞭望条件困 难地段,必须坚持多线避车(任何一线来车都下道 避车)。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京安监发〔2016〕1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安全监管机构,各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为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24日2附件: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力量、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到位。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3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对印发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下列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08〕164号)1.删除文件第二十二条中“,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的内容。

2.删除文件第二十三条中“,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的内容。

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1号)删除文件第二十八条“考生存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27号)1.删除文件第五条第三项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决定”的内容。

2.删除文件第八条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内容。

3.删除文件第十条第二款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内容。

4.删除文件第十三条“对考生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并进行及时更新。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线上线作业的安全,预防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伤害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是关于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应包括的内容:
1. 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制定明确的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明确线上线作业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2. 安全培训和考核:对线上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作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人员熟悉操作程序和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3. 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4. 安全监控和检查:采取安全监控技术手段,对线上线作业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5.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 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对线上线作业安全的管理责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7. 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

以上是关于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具体执行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调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关于统一劳保穿戴的通知范文

关于统一劳保穿戴的通知范文

关于统一劳保穿戴的通知
为树立公司统一、规范的企业员工形象,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实行上班时间统一劳保穿戴的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6月2日起,全体员工工作时间必须着新式淡蓝色夏季衬衫工作服,严禁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等不安全着装。

二、生产员工还必须穿劳保鞋,生产女员工要将头发盘起,确保人身安全,做到安全生产。

三、个别员工暂无工作服的要着与工作服相近似的衣服。

四、员工要爱护、妥善保管工作服,注意仪容仪表,务必保持工作服整洁、得体、正常穿着,经常换洗。

五、各部门要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工作期间的着装要求,办公室将对员工着装行为规范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穿着不规范者将对责任人及部门领导进行批评、考核。

特此通知。

办公室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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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京安监函〔2006〕3号
关于规范上线作业人员和防护员统一着防护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运输站段,房产建筑总段,物资供应总段:
为贯彻落实路局《防止机车、车辆人身伤害安全措施》(京铁安监[2006]247号)文件精神,确保线上作业人员安全,结合路局直管站段和即将开始第六次提速的实际,针对上线作业安全防护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上线作业人员和防护员统一着防护服装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上线作业人员统一着防护服装的规定
1、所有上线作业人员要统一着带有夜间反光标志的防护坎肩或带有反光标志的黄半袖衫。

2、所有线上作业防护人员要统一着带有夜间反光标志的防护坎肩。

3、车务调车作业人员、车辆检车作业人员(设安全牌防护的线路上作业时)、供电天窗作业人员和轨道车运搬工统一着带有夜间反光标志的工作服(夏季着带有反光标志的黄半袖衫)。

4、雇佣的临时工、民工上线作业的着装,由本单位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防护员佩带防护标志的规定
1、工务系统防护员戴浅黄色防护帽,佩带菱形臂章(臂章为红底黄字,印有防护员字样和单位编号)。

2、电务系统防护员戴桔黄色防护帽,佩带黄色袖标(袖标为黄底红字,印有防护员字样和单位编号)。

3、供电系统防护员戴黄色安全帽,佩带菱形臂章(臂章为红底黄字,印有防护员字样和单位编号)。

三、各系统上线作业人员着带有夜间反光标志的防护坎肩或着带有反光标志的黄半袖衫范围
1、车务系统
道岔清扫人员,站场拣拾垃圾人员,减速顶维修人员,客车上水人员,商检作业人员。

2、工务系统
巡检、测量、探伤人员,日常维修、施工作业人员,施工监护作业人员以及线路抢修人员,站场排水沟施工作业人员。

3、电务系统
设备巡视、检修或施工作业人员,施工监护作业人员以及设备抢修人员。

4、供电系统
接触网日常检修、巡视、测量人员,地线防护人员,故障抢修人员,线路上检修电力设备或给水设备人员。

5、车辆系统
红外线巡检作业人员,脱轨器维修作业人员,上线处理故障车辆抢修人员(进入车底作业人员除外)。

6、建筑系统
在站台边缘施工作业人员。

四、其它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防护服装的发放管理工作,防护服装日常保持清洁,反光效果良好。

2、防护员及上线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按规定将防护坎肩穿在所有衣物的最外层,并不得被其它衣物遮盖。

3、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在车间、班组公备一定数量的防护坎肩,并制定公备防护坎肩的管理办法。

4、各单位配发的防护坎肩等防护服装和黄色防护帽的数量、计划,提前报所在地区物资供应段,由局内多经服装厂统一制作。

五、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5日起执行。

其他单位有关工种的上线作业人员着装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安全防护服装通知
抄送:运输处,货运处,客运处,机务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物资管理处,土地房产管理处,各铁路办事处。

北京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2006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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