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建质[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2013〕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引领全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2013年9月22日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最新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目次1总则2术语3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3.6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4验收评定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分项评分表1总则1.0.1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和验收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为科学组织工程施工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规定,以及实行的标准化管理活动。
2.0.3 质量检查标识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 成品保护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 留样室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2.0.6 实物样板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在现场制作的符合规范、工艺和质量要求,用以指导同类工程施工的实物。
2.0.7 标养室能够满足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的用房。
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2℃、相对湿度≥95%的环境;水泥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90%的环境;水泥混合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3℃、相对湿度60%-80%的环境。
安徽省考评实施细则

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等企业。
我省境内的跨省水路运输企业的考评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考评指标★),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考评指标★★),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考评指标★★★)。
第五条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二、三级达标考评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一级达标考评管理工作)。
省厅成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委员会”,下设“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和港口营运”、“工程建设施工”三个“行业考评组”(以下简称“行业考评组”),省厅委托三个“行业考评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考评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企业在登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申报达标考评时,应当准确填写“主管机关”名称。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省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省厅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申请二、三级达标的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受理、认定发证和监督管理按照省厅制定的《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术语3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3.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3.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3.4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3.5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3.6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4 验收评定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分项评分表1 总则1.0.1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和验收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2 术语2.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 quality standardization为科学组织工程施工和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规定,以及实行的标准化管理活动。
2.0.3 质量检查标识 quality inspection identification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 成品保护 protection of products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 留样室 room of retention sample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XXXX标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要求,结合XXXX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集团有限公司站前工程FPZQ—4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项目部成立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常务副书记、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物资设备副经理、财务总监组员:项目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和各分部项目经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
第四条各分部相应成立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各分部小组在项目部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作。
第三章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目标第五条达标考评中主要项目全部达标且一般项目达标率达到85%及以上。
第六条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创优考评得分90分及以上。
第四章考评期限第七条按照XX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细则》(XX铁安函〔2014〕206号)要求,在被考评对象上场半年内进行达标考评,且每年5月定期对未通过达标考评的单位进行标准化绩效达标考评,符合达标条件后,每半年(每年11月或次年5月)开展标准化绩效创优考评,直至项目初步验收。
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八条项目部对各项目分部行使“检查、指导、服务、协调”的管理职能,承担项目部本级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各项业务迎检准备工作,负责标准化管理的领导决策、日常检查监督,受检点的推荐和迎检工作的安排布置,对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工作负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对本级铁路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各分部必须服从项目部的领导,必须明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牵头部门,根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检查项目,将各项责任分解到部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坚定不移地落实项目部下发的各项文件和指令,认真配合做好各项检查,对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工作负主体责任。
各分部项目经理对分部参加铁路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工作负责。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皖应急〔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现将《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3月9日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根据实际对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者AQ行业标准自主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为其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五条省、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级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为二级、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2023修正版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各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地方标准制度健康发展,为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规范和可靠的标准服务。
2. 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地方标准制定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公开透明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公平公正原则:地方标准制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 国际接轨原则: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尽量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三条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研究确定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 讨论和研究地方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明确制定目标和要求3. 制定地方标准草案,并组织评审和征求意见4. 组织专家审定地方标准草案,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5. 上报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6. 按照核准的地方标准编号进行发布第四条制定依据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2.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3. 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4. 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要求第五条制定组织机构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组,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和讨论。
第六条制定周期地方标准的制定周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第七条发布程序地方标准的发布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地方标准的稿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和修改完善后,上报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批2. 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发布地方标准3. 地方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指定的标准发布渠道进行,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第八条实施和执行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强制性执行。
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法[2006]139号
![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法[2006]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d3ec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11.png)
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法〔2006〕139号二○○六年五月十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事务性工作,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或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前,需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等级制。
按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市、县(区)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第七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三种:(一)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三)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涉诉涉讼财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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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考评机构是指经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认定,并接受监督管理,在我省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考评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厅负责考评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第五条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类别及考评能力的不同,考评机构资质分为:道路运输二级、道路运输三级、水路运输二级、水路运输三级、港口营运二级、港口营运三级、城市客运二级、城市客运三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二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三级。
考评机构可申请二级或三级资质,二级资质的考评机构可对二、三级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达标考评,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只能对三级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达标考评。
第六条道路运输二级、三级考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企业的达标考评。
水路运输二级、三级考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
港口营运二级、三级考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企业的达标考评。
城市客运二级、三级考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企业的达标考评。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二级、三级考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的达标考评。
第三章考评机构资质条件第七条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交通运输相关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有必要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包括:1.考评办公室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2.电脑设备不少于5套,其中考评员现场考评所需的便携式电脑不少于3台。
3.打印设备、复印设备、扫描设备、数码相机、传真机等至少各1台,固定电话不少于2部。
4.与考评能力相适应的档案存储装备。
5.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现场考评常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等。
(四)具有交通运输领域的管理、咨询或服务3年以上经历。
(五)有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二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注册考评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三级资质的考评机构注册考评员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六)制定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考评管理体系,包括:1.管理手册:用于描述机构的管理方针与目标,运作基本方式和管理的基本要求,考评的基本承诺与公正性要求。
管理手册可包含或引用程序文件。
2.程序文件:阐明与考评有关的各项工作程序,其内容至少包括:保密与公正性承诺、考评员培训管理、办公场所、设施和设备管理、文件管理、考评实施、考评监督、考评不符合调查与纠正、申诉与投诉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管理、考评总结。
3.工作须知:指导现场考评实施的文件和考评评分细则,包括工作台账和档案;4.支持性文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基本知识等可能为考评工作提供专业指导的文件。
第四章考评机构申请与认定第八条申请考评机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通过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在线申报。
(二)申请认定的考评机构,应填写"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向省厅申请,并同时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1.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证明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必要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清单。
4.具有相应领域的管理、咨询或服务工作经历简介。
5.从事考评管理和注册考评员清单,以及相应的专职人员劳务合同、考评员聘用协议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6.考评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和文本。
(三)申请材料需制作封面(见附件2),打印页码并附材料目录。
第九条省厅收到考评机构的认定申请和所报送材料后,应及时予以登记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第十条材料审核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的性质是否满足要求。
(二)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从事考评工作的专职人员是否满足申报级别的要求。
(四)办公场所、设施及相应的技术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五)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经历是否满足要求。
(六)考评管理质量体系是否完善。
第十一条材料审核时,应填写《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报资料审查表》(见附件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或缺项,及时通知申报的考评机构限期整改或补充,直到材料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材料审核通过后,省厅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程序如下:(一)审查组向申请认定的考评机构发出现场审查通知(见附件4),并就现场审查安排达成一致。
(二)召开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应填写会议签到表,见附件五),介绍现场审查的基本要求,并听取考评机构的情况汇报。
(三)实施现场审查(以审查表的格式进行记录,见附件6),内容包括:1.核查考评机构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2.核查有关考评工作场所和硬件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功能是否有效。
3.核查配备人员的数量、资质和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考评工作需要。
4.核查考评机构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必要时实施现场模拟考评,观察有关考评过程控制程序和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运行,评估考评机构实施考评的能力。
(四)召开审核组内部会议,汇总讨论审查情况,形成审查推荐意见,与考评机构沟通后,完成现场审查报告。
(五)召开末次会议,通报现场审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宣布审查组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省厅审核批准后,在“安徽交通”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或有实名举报,但经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见附件7),并在“安徽交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规定,考评机构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考评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不断改善其硬件设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考评质量。
接受主管机关指派的考评工作,并组织自聘考评员参加主管机关举办的继续教育(8学时)。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厅提出换证申请,经省厅审查合格的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考评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报省厅:(一)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
(二)专职考评员聘用证明。
(三)考评员资格证。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考评机构应对企业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审查记录、音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档案存档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至少包括下列材料:(一)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被考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目录。
(三)现场抽查情况。
(四)考评小组及考评员对企业的考评意见和相关整改意见。
(五)考评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
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考评机构对企业下达考评计划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报省厅。
第二十一条各级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一)机构名称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省厅对考评机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一)对考评机构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二)发生下列情况,可随时开展不定期检查:1.已达标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可能存在考评质量问题的。
2. 接到对考评机构的投诉、举报,需要进行调查的。
3.考评工作中存在其它重大过失、严重失职行为的。
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二十四条省厅对考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考评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二)考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考评员管理工作情况。
(四)考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考评台账和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厅对考评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询问、查阅台账档案、现场观摩考评、专家评议、征求被评审企业意见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省厅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将向考评机构下达《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整改通知书》(见附件8),责令考评机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考评机构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提交整改报告,省厅将视情况组织复查。
复查合格的,维持资质证书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厅实名举报考评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厅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将取消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有关考评规定、不宜继续从事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省厅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按规定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不符合换证条件而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取消的。
第三十一条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人员,由省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考评机构资质证书式样(见附件7)和表格由省厅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单位名称业务范围何时成立批准单位法人代表单位类别申请类型申请级别拟从事考评人数其中高级职称人数从事相关业务经历年申请从事业务地域主管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主要业绩相关附件1、单位基本情况(含单位成立批件、营业执照)2、考评管理体系3、拟从事专职考评人员情况(含专职人员劳务合同、考评员聘用协议、高级技术职称证明等)4、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5、考评员资格证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7、办公设施、必要的技术条件包括电脑、保险柜(保存企业技术及商业秘密)、数码相机、打印机、扫描仪、档案柜等照片及文字说明8、其他相关资料行业管理机构意见(电子签名)年月日省交通运(电子签名)年月日输厅意见备注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考评机构申请材料XX单位XXXX年XX月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单位名称申请类别申请级别法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资料审查情况1、机构性质□满足□不满足2、专职人员□满足□不满足3、办公场所□满足□不满足4、设施□满足□不满足5、机构从业经历□满足□不满足6、考评管理制度:管理手册□满足□不满足程序文件□满足□不满足工作须知□满足□不满足专业技术支持文件□满足□不满足7、有无其他影响资质的情况,若有,说明:8、存在问题及整改:审查结论申报资料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