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质量认证制度及主要类型
质量认证

图1 合格评定的主要活动
认证类型
认证 对象
认证方式 资格条件 试验类 型 质量管 理体系 评定 认证后监督 市场 抽样 工厂 抽样 质量管 理体系 复审
特点
1.型式试验
产品
√
主要用于证实产品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不证明以后生产的统一产品符合标准。 仅颁发合格证书,不使用认证标志, 提供产品质量信任程度较低。 √ 证实生产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 使用产品认证标志,提供可靠的产品 质量信任程度 √ √ √ 证实生产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使用 产品认证标志,提供可靠的产品质量 信任程度 √ 证实生产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使用 产品认证标志,提供的产品质量信任 程度高
质量认可和质量认证
质量认可的概念
认可是指一个权威团体依据程序对某一团体或个人具有从 事特定任务的能力给予正式确认。
质量认证的概念
质量认证是指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 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合格证书)。
产品质量认证 认证 质量体系认证/注册 合格评定 认证机构认可 认可 审核员/评审员资格认可
2 型式试验加认证 后监督——市场抽 样验收 3型式试验加工后监 督—工厂抽样检验 4型式试验加工后监 督——市场和工厂 抽样 5型式试验加工厂质 量管理体系评定加 认证后监督——质 量管理体系复审加 工厂和市场抽样检 验 6工厂质量管理体系 评定
产品
√
产品 产品
√ √
产品
√
√
√
√
质量 管理 体系
√
质量认证
质量认证的职能
质量认证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权威 机构
对组织的产品质量及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证 实的活动
它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有效的宏观管理,为组织创造良好的质 量环境、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从而激发组织的 内在动力,向社会提供更优秀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5.07•【文号】国务院令83号•【施行日期】1991.05.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令8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六)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七)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八)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九)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十)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质量认证》课件

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的起始阶段,主要目的是制定质量目标、确定质量要求和 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
详细描述
质量策划涉及对产品或服务的全面分析和评估,包括了解市场需求、竞争状况 、技术可行性等方面。在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后,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 ,以确保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这些要求。
质量控制
总结词
在产品中的应用
01
02
03
确保产品质量
质量认证对产品的各项性 能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 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 客户要求。
提高产品附加值
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往往 具有更高的信誉和口碑, 从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 市场竞争力。
降低产品风险
质量认证有助于发现并控 制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 的潜在问题,降低产品召 回、安全事故等风险。
质量保证模式
质量保证模式是一套标准化的质量保证体系,用于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规定 的要求。
常见的质量保证模式包括ISO9001、ISO13485、ISO22000等,这些模式分别适用 于不同的行业和应用领域。
质量保证模式通过系统性的方法来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建 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一系列检 验、测量和试验方法,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预定的质量要求 。
详细描述
质量控制涉及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加工、安装等过程进行 监控和管理,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预定的要求。同时,质量 控制还涉及到对不合格品的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流入 市场。
质量保证
总结词
《质量认证》ppt课件
目 录
• 质量认证概述 • 质量认证的体系与标准 • 质量认证的实施 • 质量认证的应用 • 质量认证的未来发展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知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知识质量认证的实施程序及步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知识一、合格评定、认证、认可合格评定一词最早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使用,即1985年ISO理事会将其所设立的认证委员会改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但没有给出合格评定的定义。
1993年关贸总协定在其修订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给出了合格评审程序的定义,ISO采用此定义,对合格评定定义如下:与直接或间接确定相关要求被满足的任何有关的活动。
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述的合格评定主要包括认证和认可两类。
(1) 认证: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
(2) 认可:一个权威团体依据程序对某一团体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
比较认证和认可两个定义,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认证是由第三方进行的,认可是权威团体进行的。
第三方是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的一方,同第一方和第二方在行政上无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无利害关系。
认证工作应由具有第三方地位的团体进行,以确保认证结果的公正性;权威团体(或称官方团体)是由政府部门授权组建的一个组织,强调认可应由这样的组织进行是为了确保认可的权威性。
(2)认证是书面保证,认可是正式承认。
保证的含意是确信,书面保证是通过由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使有关方面确信经认证的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规定要求。
正式承认意味着经批准准予从事某项活动,例如,一个经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的机构是一个依据程序规定经批准准予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其认证的结果将得到国家的承认。
(3)认证是证明符合性,认可是证明具备能力。
经认证的产品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符合特定产品标准的规定,经认证的质量体系是自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该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
经认可的认证机构表明该机构具有从事特定任务(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产品检验)的能力;经认可的审核员(注册审核员)则表明该审核员具有从事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能力。
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认可条例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发布时间:2016-02-0609:05:00责任编辑:国家认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典型质量认证制度的形式

典型质量认证制度的形式
典型的质量认证制度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产品认证:产品认证是指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进行认证。
通过认证的产品可以获得认证标志,消费者可以通过认证标志来判断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2. 管理体系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是指对企业的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如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通过认证的企业可以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3. 服务认证:服务认证是指对服务质量进行认证,如旅游服务认证、医疗服务认证、教育服务认证等。
通过认证的服务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4. 人员认证:人员认证是指对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进行认证,如工程师认证、医生认证、教师认证等。
通过认证的人员可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其职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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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质量认证制度及主要类型
第一节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发展概述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世界各国在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中都颁发各自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特别是认证标志。
目前在国际上约有数百种认证标志。
ISO有专门的出版物,介绍国际上有关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技术条件,标志的总结情况、使用范围,实行认证的产品范围等。
对于我国企业产品出口、申请外国认证标志使用许可证和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了解产品ikia!~!il序、AilBiE书、认证标志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产品认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它是以市场经济模式发展的工业发达国家为了贯彻标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努力促进商品流动,理顺关系、统一规则、全面展开国际交流、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成为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开展较晚。
1978年9月,我国以中国标准化协会名义参加ISO为正式成员后,才引入质量认证的概念。
经国家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人员到国外开展认证工作较早的国家和ISO/IEC等国际组织考察,翻译出版了一批资料,开展了宣传工作,逐步提高了国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认识,基本上统一了对在我国开展质量认证工作的看法。
1981年4月,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QCCECC),按照国际电子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ECCi)的章程和程序规则,组建了机构,制定了有关文件,开展了产品认证工作。
1984年10月,成立了中国电子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
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布,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书,准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
标准化法颁布以后,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开始纳人了法制轨道。
199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发布,1992年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这就使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质量认证工作有了更快的进展。
到目前为止,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已有8个(除前面提到的2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外,又相继成立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质量保证能力认证委员会、水泥认证委员会、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委员会、中国橡胶避孕套质量认证委员会、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获准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已由1990年底的793家增加到1994年的1992家,已取得各个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合格或安全认证证书的产品类别达到276种(一种产品可能颁发多张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足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
由认证机构向申请质量认证并被检验、审核通过的申请者颁发,根据产品特点,认证证书有效期分为3年、4年或5年。
但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定期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证书持有者必须向认证机构重新提出认证申请,以使认证证书的连续有效。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认证:
(1)认证产品批准变更。
(2)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3)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4)部分产品型号、规格受到撤销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会注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标准变更,企业认为达不到标准要求时,不再申请认证。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认证委员会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会责令认证证书持有者整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者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2)监督检查发现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时的要求,属生产企业责任。
(3)用户对获准认证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
(4)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
二、认证标志
1.我国认证标志的形式
我国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
(1)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
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2)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3)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2.使用认证标志应注意的问题
(1)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2)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
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3)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及其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3.各标志的尺寸
(1)方圆标志尺寸系列说明。
方圆标志的制作必须在符合《产品质量认证B 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下,根据下列尺寸系列或按10的整数幂放大或缩小,标志图案必须准确。
具体尺寸如表6-2所示。
第二节中国质量认证制度
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不仅有着完整的组织机构,而且有着严格的管理。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拟定了质量认证的总体方案,把质量认证的总体结构划分为4个层次:
(1)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机构——企业。
企业是质量认证的主体,是需求者和收益者,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2)认证机构是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资
格审定和监督。
(3)认可机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对认证机构的能力水平进行评价
并确认其资格的组织。
(4)政府主管部门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负责制定有关质量认证的方针政策的宏观管理机构。
根据认证活动业务内容的不同,我国的质量活动分为4个方面:
(1)质量体系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
(3)认证人员注册。
(4)试验室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