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公司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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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一套 系统
(1)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到期日; (2)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 (3)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 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一套 系统
其他情况
• 证券公司定向资管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 理公司单一及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 专项资统实一现产账“管户一理业套计务规划管则、理”商规业则,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企业 年金(养老金)计划、QFII、RQFII
一套 规则
1、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
子账户、分账户、虚统一拟账账户户业等务方管式理违规规则,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 券账户给他人使用。实现“一套规则”
一套 系统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2、加强自律:产品的管理人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 股票(ST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 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开户数量
一套 系统•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
外:信托产品、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QFII、RQFII
04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账户使用要求
一账套户一、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介绍
目录
1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概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公司总部:************************(传真)上海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深圳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为规范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四年十二月一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证券公司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指定交易定义: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自己买
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目前,这一概念是针对上海证券市场的 交易方式而言的。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 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 指定交易的几大好处
(1)有助于防止投资者股票被盗卖;
号码,不得录入执照号码或增减任何字符。 (四)打印证券账户卡 完成以上步骤后,柜员以四号仿宋体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加盖证券
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将账户卡及其他资料交给投资者。 (五)开户资料扫描及归档 开户完成后,柜员将所有开户资料进行整理并扫描,开户资料应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二、证券账户开户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营业部不得受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自动领取红利。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 司,投资者无须申领。
(3)可按月按季度收到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对帐服务。 指定交易的种类
因投资者未完成清算交收责任而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有以 下多种:
1.投资者当日已经有证券成交,尚未完成交易交收责任; 2.投资者当天已经办理了委托,但未成交,且投资者未成交部 分的委托尚未全部撤销的; 3.投资者帐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能解决的; 4.投资者帐户撤销后造成券商总的证券余额负数的; 5.尚处于新股认购期内的; 6.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其他情况。 (一)办理指定交易 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投资者应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全面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 2.投资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前往已选定的全面指定 交易代理机构,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与该机构签订《指定交易 协议书》。 3.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 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在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投资者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负责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一、受理范围本公司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账户和专用账户包括:1.保险公司申请开立的保险产品证券账户2.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3.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使用的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4.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5.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6.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7.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8.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9.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QFII账户)11.商业银行特别证券账户12.上市商业银行债券市场专用证券账户1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投资者在向本公司提交开户申请前,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不同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保险产品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可按照每一保险产品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1)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确认函原件;(4)如自行办理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如由其委托的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委托书、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加盖托管人公章);(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十月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2)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8)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6)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3)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61)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4)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70)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3)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2)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6)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9)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4)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7)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101附录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4)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9)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6)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7)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2)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3)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4)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5)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7)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8)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9)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30)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1)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2)附录17境内就业证明 (132)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
请 人
转换类型:
填 写
□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栏 □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经办人签名 审核资料:
联系电话或地址 序号: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采用托管人结算模 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 家证券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申请共用同一专用交易 单元进行交易清算。采用共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的,托 管人应当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清算。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关于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多个产
—5—
予以办理划转手续,并出具确认书。本公司按照划转股份面值的
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
续费。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专用证券账户未尽妥善管理责任,在
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本公司 有权对专用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理 结


名:
复核人:
开户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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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权限操作流程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已开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权限的,可使用证券账户 号/网上用户名、密码等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办理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网络服务业务,无需再办理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2007年8月账户规范工作全面启动,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在任务艰巨、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与创造性,通过坚持不懈的艰辛努力,账户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休眠账户另库存放与激活业务已实现常规化管理,大部分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已经完成,同期投资者交易活动正常,市场总体反应平稳。

为全面实现账户规范工作目标,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账户规范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完成账户规范工作的证券公司应在向证监局提交核查申请后由公司总部组织实施复查,复查工作最晚于6月20日前完成并向我公司提交复查报告同时抄报证监局。

复查中,要将证券公司柜面系统记载的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与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进行全面比对,复查合格账户中投资者姓名/全称、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是否完全一致(因存管银行与登记公司信息规则差异或生僻字处理等特殊情况致使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除外);对已规范过的不合格账户,要复查是否存在操作上的差错;对剩余不合格账户,要复查是否存在将合格账户误报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对账户分类时标注为合格的账户,要复查其中是否有漏报的不合格账户。

在账户规范复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发现漏报不合格账户的,要及时与我公司联系办理不合格账户补报事宜,剩余不合格账户要继续进行规范,复查中要对公司账户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改进措施,积极落实解决,在认真总结账户规范工作经验基础上,以公司未来可持续规范发展为目标,健全完善账户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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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6)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7)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 30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1)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2)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 34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36)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39)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1)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2)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3)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46)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6)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47)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1)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3)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4)附 录附录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56)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63)附录 3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1)附录 4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6)附录 5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0)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82)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83)附录 8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84)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85)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86)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87)附录 12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88)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89)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90)附录 15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91)附录 16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92)附录 17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93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 94第一章 总 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

1.2【特殊机构与产品】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基金、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1.3【开户资格】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体资格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4【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关联关系维护、休眠账户激活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

其中,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账户业务,由相应市场所在地的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受理。

1.5【产品账户业务申请人】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及关联关系维护业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可以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开户数量】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外。

1.7【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中国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

1.8【开户申请】没有一码通账户的首次开户申请人,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除一码通账户号码外的全部信息,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对于已有一码通账户再次申请开立子账户的投资者,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证券账户开立”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内容。

1.9【材料填写说明】本指南中账户持有人名称中所称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名称未特别说明的,其名称填写简称(简称对照表见附录3、附录 4、附录 5)。

1.10【材料简化】中国结算实行特殊机构及产品身份资料备案制度,经常办理有关账户业务的机构可以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资料等报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及深圳分公司备案,如材料无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交。

具体备案材料包括:(1)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

证券资产管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4)法定代表人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经办部门并注明授权业务章,法定代表人同意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具体经办人进行转授权,及授权范围、时限、失效条件等事项)(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若具体经办人员固定,也可以将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备案(需加盖授权业务章)。

中国结算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另行提交以上备案材料。

1.11【产品账户使用要求】产品证券账户在开立及使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产品的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2)为产品、资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特定客户资管专用证券账户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申报登记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相关当事人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

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私募基金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发生开户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相关当事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交易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该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有权注销该账户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1.12【统计监测】中国结算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1.13【开通网络服务】特殊机构及产品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申请成为中国结算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中国结算将为其开立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并根据其意愿发放中国结算数字证书。

1.14【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休市日除外)9:00—11:30,13:30—15:00。

1.15【指南解释权及修订】本指南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中国结算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不定期更新本指南。

1.16【生效时间】本指南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同步废止。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2.1.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

2.1.2【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 1),其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及深市托管人结算账号,还应当写明承诺对本次开立的账户进行自营账户报备;(2)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 6);(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4)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5)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6)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3【设置标识】为便于管理,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在开户的同时设置相应的账户标识。

2.1.4【其他特殊机构自营账户】保险机构开立自营账户申请材料参照保险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含基金管理子公司)开立自营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参照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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